今天司法法制委員會安排到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考察,也參觀了設在三軍總醫院的北部解剖室,謝謝他們費心準備的參訪行程和資料。
刑事案件常常需要仰賴科學鑑定找出真相,而法醫研究所利用DNA、毒物及病理專業挖掘出案件的蛛絲馬跡,透過相驗和解剖與屍體對話,協助司法機關釐清案件,找出事實。
其中,DNA(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方法及技術日新月異,新的鑑定技術能夠協助我們釐清真相,使過去遭受錯誤定罪的無辜被告獲得平反,例如:呂金鎧案和陳龍綺案。
我國在2016年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使刑事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後,如有新的&具有科學上合理性的鑑定方法,可以向法院聲請鑑定,但是這前提是證據有被妥善保存,因此建置儲存室保存DNA有必要性。
我們很高興地看到法務部及法醫研究所的努力,經歷兩年的籌備,終於在去年(2018年)3月正式啟用「DNA儲存室」,讓DNA檢體能夠妥善地保存20年,除了能夠藉由鑑定技術的進步,平反過往的冤錯案;更能作為無名屍的比對,讓家屬尋回至親,功德無量!
#法醫研究所
#聽屍體說話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在 綠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正視冤案,就是公平正義】
北北基黨部主任委員 王德瀛
恭喜鄭性澤!十五年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判決,終於承認了當年法院的事實認定不可能發生,做出了無罪判決。
然而,我們都知道,這個判決來的太晚,人生已經有太多的錯過無法重來。十五年,是人生的精華時光,已經在鐵窗之後度過,未來再多的刑事補償,都無法換回失去的時間。從蘇建和、江國慶、陳龍綺、呂金鎧、徐自強到鄭性澤,每一個成功平反的個案,都是民間團體花了十數年的時間,鍥而不捨的救援而來。而且,不是每一個個案,我們都來得及還給當事人一個公允的判決。
何況,冤獄的案件中,受傷的又何止是那些錯被國家指認為壞人的冤案當事者呢?
今日再審無罪的消息一出,被害人的兒子隨即表示「判決結果很難接受,但是尊重司法」。說實話,對於他的反應,我們是可以感同身受的。當國家透過司法判決,在這十數年間不斷地告訴你,這個人就是殺父兇手。就在你也接受了這樣的事實,學習與這個結果繼續生活後,突然間國家突然透過另一個判決告訴你,其實他是無辜的。這對被害者家屬而言,要如何能夠接受與相信呢?哪一個判決、哪一種說法才是他真的可以信任的呢?當國家壟斷了刑罰權,換來的卻是這樣的結果時,對於被害者家屬的正義,又在哪裡呢?當國家在這麼多年後才發現,原來從一開始我們就稿錯了方向,一時之間,又如何從頭再來,嚴謹地找出事實究竟是如何發生的呢?無怪乎,從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呂金鎧案、徐自強案到現在的鄭性澤案,我們一次次看到被害人家屬的難以接受。
這一切,都來自於我們長期以來對冤案的漠視。
一樁冤案,讓被國家錯指為壞人的人,蒙受不白之冤,被整個國家社會貼上罪人的標籤,必須在最不利的位置奮鬥—捍衛自己的清白、人生乃至生命;一樁冤案,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法得到那個當初國家承諾的正義,讓他們無法得到最基本的真相,遑論正義與安慰。
所以,無論是司法及檢調系統,以及整體社會,我們都需要更正視冤案;我們都需要看到每個案件背後的冤獄可能,如此我們才可以讓既有的冤案迅速的得到救濟,才可以預防未來可能冤獄案件的發生。
約莫一年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修正案」,透過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重新鑑定,為許多涉及DNA鑑定的可能冤案開啟了平反之門。近年來,除卻一直很努力的民間團體外,最高法院檢查署也開始更積極的為可能的冤案尋找平反的機會。這些都是可喜的現象,但也真的還不夠。
單單民間團體如冤獄平反協會、民間司改會、廢死聯盟等正在救援的疑似冤案,就還有盧正、邱和順、謝志宏、王淇政、劉正富、陳燕飛、吳育明及林金貴等等許多的案件。而民間團體力有未逮之處,又還有多少冤案等待平反呢?
一個冤案沒被平反,對不起的可不只是冤案當事人,還有期待得到真相與正義的被害人及其家屬,我們都還需要更加努力。
林金貴案已經進入了再審程序,期待一切順利。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知道嗎?
於判決確定後,被告得依法聲請重驗DNA,使沉冤平反
【撰文者:張婷婷律師】
以往有些刑事案件的判決有過度仰賴DNA鑑定的情形,但其中不免有因鑑定技術能量的不足或分析偏頗有誤,而影響法院對DNA檢體的錯誤判斷而致被告含冤莫名。但在有罪判決定讞後,被告若打算翻案,還必須依法找到並提出新證據才能聲請再審。原本僅有法官或檢察官有權對DNA檢體重新鑑定,而被告則無法聲請重驗,也難以依此聲請再審。
為維護刑事審判的正確性,以免使得無辜的人受冤抑而感到滿腹委屈。立法院於民國105年11月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也就是DNA鑑定條例,未來在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受判決人之配偶,說明就案件相關連的證物或檢體進行DNA鑑定之結果,可以作為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即可以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DNA的鑑定。即使受判決人已經死亡,則其配偶、直系血親(如:兒孫)、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如:叔姪)、二親等內之姻親(如:姊夫、兄嫂等)或家長、家屬,也可以向判決的原審法院聲請重新驗DNA。如果此聲請被法院駁回,聲請人仍然可以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
此外,值得我們留意的是,未來受判決人或其親屬可以依據前述條例,只要聲請鑑定的證物或檢體為政府機關保管,或是聲請鑑定的證物或檢體從未進行過DNA之鑑定,或雖然曾對檢體進行DNA的鑑定,但是因為後來科學技術的提升,已經有新的鑑定方法時,聲請人在說明進行鑑定的方法確係具有科學上的合理性後,即得向法院聲請對DNA檢體重新鑑定。期盼藉此條例新規定的實施,使被告得以新進的科學鑑定技術對DNA檢體重新鑑定,使沉冤得以昭雪。
※重要提醒: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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