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 表示:「你難道就是傳說中 #唐鳳 的兄弟『糖龍』?」、「那人完全沒本事,只會膨風誇大不實,這政府用人會吹捧就是人才啦。」、「其實不太像,但是天才NG大臣這個kuso有打到我的笑點。」、「從上到下就沒一個對的人,豈是只有系統當機。」、「從#三倍券、#疫苗登錄、#五倍券,哪個網路登錄順利過?這就是所謂日本羨慕的AI大臣嗎?害我想起了淘寶的雙11搶購怎麼都沒當機?」、「太好笑了啦。這樣 #塔綠班 會氣死。」、「都是委外廠商的錯不是嗎?天才是不可能犯錯的。」>
行政院耗資9億系統開發費規畫「振興五倍券」,開放預訂時竟出現塞車大當機1小時等問題;再加上教育部「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因系統操作不當,全國81校、7854名高中職生,25000多筆資料遺失。#宅神 #朱學恒 酸說,最近政府系統常常當機,是不是因為他們找錯人了。
朱學恒29日在臉書《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貼出一張P圖,他穿著「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不起訴之處份」T恤,並拿著一張「天才NG大臣」圖卡,神似行政院政委唐鳳。他酸溜溜地表示,最近政府系統常常當機,是不是因為他們找錯人了。有網友看到P圖不禁笑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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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台中市太平區北田大橋下方頭汴坑溪昨天發生溺水意外,李姓男子一家六口與友人陳姓夫妻在溪邊烤肉戲水,7歲李姓男童不慎滑落深潭,遭疑似溺水的陳姓男子拉下水,雙雙溺斃。據了解,包括李童父母、舅舅均供稱是陳男拉李童的腳部下水,李父堅對死亡的陳男提告;至於陳男妻子忙丈夫後事,尚未製作筆錄。檢警將於今天相驗,重點在「確認李童腿部有無抓痕」
關鍵字:李父堅對死亡的陳男提告
嗯人都死了,提告結果只會是不起訴,
人都死了,你能把死者抓去關嗎?
所以調查有沒有抓腳,
只是給小朋友家屬一個答案而已。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六、被告死亡者。
刑事訴訟法252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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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提告訴後撤回,檢察官依刑訴253 第5 款,「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 華民國法院無審判權時,必須依照§252 條第7 款做成不起訴處分。故案件有無.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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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ehKuo ()》之銘言:
: 板友好,
: 我看紀綱刑訴今年課本C第67頁時發現有個地方跟林鈺雄教授、林俊益法官的教科書內
容
: 不一致
: 紀綱課本括號2寫252第1-4款不能用260(藍色筆記是上課時老師說的)
:
: 但是林俊益跟林鈺雄課本都說適用260
: 林鈺雄版本
:
: 林俊益版本
:
: 想請問為何會有這差異~
: 感謝~~
朋友貼了紀綱老師粉專的文給我看
才知道自己在本板上問的問題引起老師不滿、被老師截圖貼到粉專
我想自己有必要回覆一下:
謝謝老師的批評與指教
您說我「刑訴讀的不好,聽完課程也不太會再去聽一次,想一次,搞不好筆記還做的不完
整」
我確實第一次接觸刑訴 老師的課目前也還沒上完 還沒學好
於這方面確實有很多不足之處需要多多努力加強
跟老師說個抱歉
當時因為時間緊迫,我都是1.5倍速播放在聽,可能有漏聽的地方
然後因為刑訴上課其實是跳來跳去的
我一般會把可能需要再聽的地方先稍微註記一下堂數跟時間
但這次發問部分當下聽得懂就沒有註記
所以完全不知道我不懂的這個地方是第幾堂內容(我會再檢討一下自己上課方式)
為了節省一堂一堂分分秒秒的找的時間
我直接翻了林鈺雄教授跟林俊益法官的書來幫助自己理解
然後發現跟老師說的似乎有不一樣的地方
才跑上來發問
沒想到問個問題會造成老師的困擾跟引起不滿
再次跟老師道歉 不好意思
後來有位好心的板友st大跟我說是26堂後有去聽了幾次
我覺得自己聽得懂老師上課內容的邏輯
但還是不清楚為何看起來跟林鈺雄教授說法有異:
紀綱老師上課說的「252第一款因為曾有判決確定 就一事不再理了 就算有新事實新證據
應該提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走260」(這部分我聽得懂)
還有紀綱書上「縱使有新事實新證據,亦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但是
林鈺雄教授書上第二段寫:「因欠缺實體之訴訟要件(指252第1-4款)或所謂的實體條件
(指252第8-10款)或必要條件(指253,254)而不起訴者,則有實體確定力,因此,非
有第260條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內容說的「252第1-4款非有260之兩款法定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應該就是指252第1-4款若有兩款法定事由 可以再行起訴吧(反面解釋?)
我只是想問清楚為什麼一個說可以 一個說不行而已 怕是自己哪裡沒想通
關於認為我是造謠、詆毀、其他補習班工讀生刻意放假新聞的部分
希望老師別誤會
我澄清一下
1.在原推文中我有說自己剛開始接觸
用意就是希望透過這個特別強調來讓其他版友知道我的見解很可能有誤
2.我花了高於原價的價錢買了目前缺貨的二手紀綱刑訴解題書
本人雖然沒上過其他刑訴,無從比較,但我在看老師課本不懂時有參考兩本教科書,發現
有些地方老師解釋的更清楚易懂,因此,決定要買哪本解題書前,我爬過不少文,大家推
薦的書不少,我還是決定買老師的解題書,且是用高於原價的價格購買二手書
以上兩件事情應該多少可以證明我並非工讀生、競爭對手刻意散佈謠言、詆毀等等的吧
我認為
網路上文章就是這樣
覺得有疑問的地方才會發文問
覺得好的地方通常不會特地發文講
對於自己發問會引起老師不滿發文我也滿意外的
也感到抱歉
最後,感謝幾位網友替我說話,
也希望某幾位網友自重
不要再做沒必要的人身攻擊
相信這應該也不是紀綱老師的用意
謝謝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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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159.126.8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56863954.A.7CF.html
※ 編輯: ChiehKuo (49.159.126.85), 05/03/2019 14:43:31
跟林鈺雄教授書上似乎見解不同才是我困惑的
點 謝謝g大
聞
就我的理解
老師是拿第一款來解釋沒錯~
以下是我對老師所說的理解:
第一款 是因為之前已有實體判決確定 所以再有人針對同一案件起訴的話應該依照252第
一款下不起訴處分
然後這個處分 因為具有實質確定力 適用260 除非有左列兩款事項不得再行起訴
紀綱說原先的實質判決如果有新事實新事證出現
應該對原先的那個實體判決確定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
而非跑260左列事項的新事實新證據再行起訴
不然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
這邏輯我懂
但這邊我就覺得有點困惑了
林鈺雄說1-4款有260適用
如果第一款新事實新證據出現應該跑再審、非常上訴
那依照252第一款下的不起訴處分什麼時候可以用260?
我想我應該沒有義務繼續解釋為何在板上發問
就不繼續回覆相關質疑 謝謝
更新
感謝那位在新發文中替我打抱不平的網友
你真的很勇敢
謝謝
希望你會看到這段
※ 編輯: ChiehKuo (223.140.76.29), 05/05/2019 06: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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