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人是精障破告的免死金牌?
昨(20)高等法院判決因吸毒殺母凶嫌判決無罪,責付地方衛生機關,引發社會譁然。蔡政府執政已經邁入第五年,還要犧牲多少無辜人命才能喚醒蔡政府對「司法改革」及「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的重視。在此國民黨團三問蔡政府,人民是你們心中最軟的一塊,還是最好欺負的一塊?
1、【精障者破告人權】VS【被害人及家屬人權】
民進黨主政後高舉司法人權主張廢死,蔡總統任用只執行過二次各一人死刑槍決。而今年二次受輿論爭議的判決皆涉及精障者殺人被告宣告無罪。蔡政府是維護被告的人權,而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司法正義又要去那裡找?事後補破網的「司法精神醫療機構」何時成立?國人睜大眼睛看。如果無法解決?人民如何對司法信任,又如何對司法判決有所期待?
2、社會安全網何時補足資源?
全面執政就必須全面負責。精障者殺人才被社會看見,但現在健保資源又有多少投入在精障者的照護?精障者長期療養床位及照護人力不足的問題,衛福部想解決嗎?今年四月鐵路殺警案精障破告宣判無罪,卻無機關收容安置,到了八月衛福部才說「司法精神病院」二個月內有譜?為何不加強前端資源配置投入,減少精障者因未受照護而犯下司法案件的機會。而現在只想早日設置司法精神病院把人關起來。再者,衛福部有空動用「政風國家隊」徹查彰化縣政府,没空下資源找人力補救社會安全網補救。現在的衛福部是在搞社福?還是在搞政治?人民自有心證!
3、【吸毒有罪】【殺人有罪】【吸毒殺人無罪】適用法條爭議 蔡政府有心解決?
此次案例審判長以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判決破告無罪。但是同條第二項:「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同條第三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蔡總統可以叫大法官,說來就來,說走就走,卻放任如此離譜的司法判決一再出現?是在誤導一般民眾吸毒或喝醉失去辨識能力可以無罪?「刑法」、「刑事訴訟法」不該好好檢討?難道這就是蔡總統要告訴社會、告訴全民,這是你主張的司法人權?司法改革?
民進黨過去執政五年來,利用國會多數通過了無數斂取社會資源為己用的法案,近期對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的官位也分飽分滿。人民真的想要的「司法改革」、「建構完善社會安全網」卻永遠在蔡政府中排不上號!非不能,是不為!無利可圖之事,無官可分之事,民進黨政府不會做,也不想做?不是這樣嗎?
中華民國國民的司法正義何在?社會安全又何在?請蔡政府好好回答!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67的網紅李俊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刑事訴訟法376」的推薦目錄:
刑事訴訟法376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改革talk-part 1》
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決議【改革上訴制度,避免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改有罪判決確定】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監察委員調查報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https://cybsbox.cy.gov.tw/CYBSBoxSSL/edoc/download/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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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有罪,被告至少有一次上訴的機會。
之前刑事訴訟法376條規定,輕罪部分二審判決就確定;也許部分朋友認為被告判決有罪,就應該入監執行,但如果被告是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有罪,我們是不是該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架構為三級三審,三級是指地方、高等、最高法院等三級法院,三審則是案件的審理有三個審級:一審、二審跟三審。
基於訴訟資源的有限及排他性,如果每個案件無論大小,從殺人到偷洋芋片,同樣要經過三個審級才能確定,會耗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時間及金錢等司法成本。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較輕微的犯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和特定類型的犯罪案件(例如:竊盜、侵占罪等),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會在二審確定。
BUT!這樣的規範有時候會導致嚴重的問題。犯輕罪和特定罪名的被告,如果在第一審就被判有罪,仍然可以上訴到第二審,讓法院有再次檢驗第一審有罪判決適當與否的機會,對於被告救濟的權利仍有保障;但是,如果被告在第一審判無罪,第二審突然改判有罪時,因為上訴制度的限制,無法上訴第三審救濟,讓法院再次判斷有罪判決有沒有瑕疵。
對被告而言,原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來到二審如果被認定有罪,卻無法上訴尋求獲得改判的救濟機會,對民眾可以說是一種突襲,並沒有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救濟的權利,也無法讓有錯誤可能的有罪判決,獲得進一步審查的可能。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立法院2017年11月7日修正《刑事訴訟法》,讓被告被判有罪時,至少有一次上訴救濟的機會,讓上級審可以介入審查有沒有判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第二審初次受有罪判決者得上訴第三審案】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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