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連假都在做什麼呢?
來分享一下最新一期經濟學人所報導的最新研究:女性地位和國家治理的關係,相當有趣,值得一讀喔😄
----
#壓迫女性會造成國家不穩定和貧窮?!
#分享外國學者研究
最新一期的《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有兩篇相似的文章,一篇的標題為 #為什麼讓女性失望的國家會失敗,另一篇為 #壓迫女性的代價。
兩篇都是在談「父系社會」壓迫女性,對於國家整體不利,主要是對「減少社會衝突」、「維持政治穩定度」有不利影響。
他們引用美國德克薩斯農工大學Hudson、楊百翰大學Bowen與Nielse三位學者的研究指出,壓迫女性傷害的不會只有女性,男性也會受到波及。
三位學者提出了 #父系社會症候群(patrilinealsyndrome)的概念,症狀包含:
在財產權及家庭法中對女性的不公平待遇、女性過於早婚(童婚)、女性婚後與男方家族同住、一夫多妻制、結婚的聘禮制度、重男輕女、對女性的暴力,以及社會對這種暴力的態度。
這研究將176個國家以症狀的嚴重程度,打0-16分的分數。0代表無症狀,16代表病入膏肓。
例如:
澳洲、瑞士、瑞典皆為0分;
伊拉克、奈及利亞、葉門和塔利班奪權之前的阿富汗被評為15分;
南蘇丹則獲得最糟的16分。
他們估計,約有120個國家還是受到父系社會症候群不同程度的影響。
#父系社會症候群與脆弱國家指數
接著,學者們借用智庫和平基金會Fund For Peace所做的2021年 #脆弱國家指數 (註)的數據,來探討該國家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程度,和脆弱國家指數之間的關聯性。
統計分析的結果顯示:
父系社會症候群和一個國家的劇烈動盪高度相關(比「收入」、「都市化程度」甚至是「世界銀行用來衡量良好政府治理的標準」都更相關)!
例如,脆弱國家指數中前20名最動盪的國家,#都有實行一夫多妻制。
這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實施一夫多妻制的國家,容易造成大量適婚年齡男性找不到配偶,進而導致社會問題。
研究證據也指出,家父長制和貧困息息相關。
因為傳統父系社會常為了聘金把年輕女孩「嫁掉」。
少女早婚極有可能造成學業中斷;假如她面對的是一個惡質的丈夫,也較難起身抵抗。
這些年輕女孩們,在艱困的情境下,也較難養育出健康、受到良好教育的下一代。
台灣女性結婚平均年齡達30歲,我們恐怕很難想像,這世界上仍有五分之一的年輕女性,未滿18歲即步入婚姻;有二十分之一的少女,結婚年齡更是不到15歲。
#父系社會文化在全球衰退中
#性平上的進步仍需小心呵護
經濟學人文章指出,若從全球整體趨勢來看,父系社會文化正在式微中。
針對女嬰的選擇性墮胎已經大幅減少。過去性別比高度不均的國家,如南韓、喬治亞、突尼西亞,都已回復到正常水平。中國和印度的失衡情形也在趨緩中。
童婚的問題也受到正視。2000年以來,有超過50個國家將法定結婚年齡提高到18歲。
即使如此,近期 #塔利班在阿富汗、#美國德州心跳法案 的例子,也提醒我們,女性權益上的進步並非不會倒退。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相對穩定但父系社會症候群嚴重的國家,也可能存在較高的社會動盪風險。
——-
#台灣的父系社會文化也在衰退中
#我們還可以做更多
讀完後,回想台灣,台灣在各種國際性別平等指數上,一直名列前矛。
「父系社會症候群」的童婚、一夫多妻制等「症狀」已經很少見,民法對女性的不公平也大幅改善,雖然還是有結婚聘禮習俗、婚後夫家期待,以及性別暴力等問題。
做為立委,我在立法院已提出《跟蹤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私密影像條例、刑法權勢性侵相關條文、行政院組織法內閣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等法律提案。
上會期處理到一半的《跟蹤騷擾防治法》非常迫切,本會期ㄧ定要三讀通過💪,補上台灣性別暴力防治法治的重要一塊拼圖。
當然,法律是社會的共同道德底線,落實性別平等的文化,還是需要我們大家在每天的日常生活中共同反思與努力😄
-----------------
註:脆弱國家指數由美國《外交政策》等每年根據政府的控制能力、人權、治安、經濟等12項指標,評估各國的不穩定程度。指數愈高,意味該國家的不穩定程度愈高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的推薦目錄: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月旦雜誌,最新優惠:http://qr.angle.tw/gyj
📢#月旦知識庫 最新購點優惠:http://qr.angle.tw/dzl
📚#元照新書:http://qr.angle.tw/pp8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免費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edu.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國家衛生研究院 #國衛院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國衛院論壇 #衛生福利部 #國民健康署
#兒虐 #兒童虐待 #不當教養 #不當管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貝里斯是台灣在中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重要友邦,台灣和貝里斯在去年陸續完成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航空服務協定」及「經濟合作協定」三項條約與協定。
目前台灣與各國間簽署刑事/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現況為:與美國、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越南等 7 國簽訂有司法互助協定,除越南為「民事」外,其餘均為「刑事」。
和各國爭取簽訂司法互助協定作為一種國家高度主權延伸的合作,一直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目前我們跟七國簽有司法互助協定,除了越南為「民事」外,其餘都是「刑事」,想請教外交部,我們簽訂「刑事」或「民事」司法互助協定的考量為何?此外,我也想詢問移交受刑人協議的原則是什麼?怎麼決定?評斷的條件為何?再來就是關於監獄的管理,過去法務部曾提出「八大獄政改革」,但去年不幸在監所中發生數起受刑人輕生的案例,凸顯矯正機關必須特別留意其身心情況,因此我特別關心現有的單位人力是否具備覺察能力、醫療資源是否充足?我認為就心理健康、精神醫學相關醫療等議題,法務部應和衛福部合作,確保相關資源的提供無匱乏之虞,以保障收容人的醫療人權。
2021-04-19,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法務部 蔡碧仲次長。
===============================
【烏日服務處】
地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一段525號
電話|(04)2337-738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沙鹿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沙鹿區中山路537號
電話|(04)2662-091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霧峰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霧峰區文化巷57號
電話|(04)2330-56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大肚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大肚區自由路148號
電話|(04)2699-890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龍井區中央路三段169號
電話|(04)2639-1163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8:00
【龍井新庄聯絡處】
地址|434-006 台中市龍井區新庄街一段138號
電話|0917-191-058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周四 19:00-21:00
沙鹿─每週三 09:30-12:00、每周五 19:00-21: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龍井─每週三 19:00-21:00
霧峰─每週五 19:00-21:00
【免費長照 2.0 諮詢服務】 (需事前預約)
烏日─每週三 16:00-18:00
沙鹿─每週二 16:00-18:00
大肚─每週二 19:00-21:00
【3Q聽你說 委員服務時間】 (需事前預約)
大肚─週二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龍井─週三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烏日─週四 19:00-21:00(每週委員時間)
沙鹿─週五 19:00-21:00(每月一、三週委員時間)
霧峰─週五 19:00-21:00(每月二、四週委員時間)
#3Q陳柏惟 #中二立委 #台灣基進
===============================
◆ 訂閱3Q的Youtube → https://www.youtube.com/c/3QChen
◆ 追蹤3Q的FB → https://www.facebook.com/3Q.PehUi/
◆ 訂閱3Q的Podcast → 3Q陳柏惟
◆ 追蹤3Q的IG → wondachen
◆ 追蹤3Q的噗浪 → wondachen
◆ 追蹤3Q的推特 → @3QTan
===============================
◆ 台灣基進官網 → https://statebuilding.tw/
◆ 訂閱台灣基進官方Youtube → https://pros.is/L8GNN
◆ 追蹤台灣基進官方臉書 → https://www.facebook.com/Statebuilding.tw/
◆ 捐款支持台灣基進 → https://statebuilding.tw/#support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行政罰法第5 條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從新從輕原則 之適用:行政罰法第5 條|8/5號下午三點半移民考試直播內容精彩您不容錯過!!|廖震說法. 2.4K views · 1 year ago #教育 # 刑法 小學堂瘋狂 ... ... <看更多>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III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 內容介紹》 (一) 這條法律就是「#從舊從輕原則」,由於刑法是行為法,以「行為」作為評價的對象,所以行為發生的時間點會決定適用的法律。 ... <看更多>
刑法從新從輕原則 在 [問題] 從新從輕從舊從輕-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法律適用為新法優於舊法的從新從輕原則,可是為什麼刑法卻採從舊從輕原則?
行政法第五條說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處罰者則採用裁判前之法律,那刑法第二條如果裁判
前的處罰較輕是否也能採用呢?還是只能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小弟不才搞混了這兩個原則只好上來求救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04.148.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51807418.A.9F0.html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