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不得宣傳」的規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修法前即惡名昭彰的兒少條例§29)被行政機關和部分立委解釋為「只要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即可,例如網站標注十八禁」,也就是跟大法官釋字第617號對刑法第235條的限縮條件一樣。
我一直認為這只是拿來堵民間團體的說法,而猜測實際上警方還是會依照舊的方式來抓人(釋字第623號要的是「『必要』之隔絕措施」,也就是網站標注十八禁是不夠的),後面再看檢察官和法官怎麼判斷。
最近才想到自己來確認這件事的方法:在 Cam4 或 XTube 上放性交易廣告就好了。
(嘛,不過這類網站的使用條款其實也都有禁止性交易訊息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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