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連發生的”惡意逼車”危險駕駛事件,除了令人憤慨難平之外,更突顯了我國長年以來亟需解決的道路安全問題。
目前道路危險駕駛行為,依我國刑法規定,恐構成第185條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一項第三、四款規定上,也針惡意逼車以及急停急煞等危險行為,處六千元以上兩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如何利用法條有效嚇阻並徹底執行,進而還給民眾安全回家的道路才是重點所在,所以對此在刑罰面、執行面以及宣導面提出以下想法:
一、 刑罰面:在過去妨害交通往來安全罪的判例當中,雖然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部分法院卻僅輕判幾個月,還得易科罰金,以致嚇阻力顯有不足,所以將研擬修法提高該法條之最低刑度。另外,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除了提高罰鍰外,也將與主管機關共同研擬是否應增加吊銷駕照的處罰。
二、 執行面:從犯罪預防理論的角度來看,預防的重點不僅僅是罰責的輕重,而是刑罰的確定性,簡言之就是犯罪後會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唯有強力執法才能有效預防,所以將督促執法單位,對於危險駕駛行為力求勿枉勿縱、嚴格執法。
三、 宣導面:刑罰一直以來都是國家公權力的最後手段,雖然宣導的效果難以立竿見影,但政令宣導卻是國家與人民最直接的溝通,既必要也重要,所以在安全駕駛的宣導方式上,將要求主管機關除了利用傳統的文宣、海報之外,也應與新型傳播媒介中的KOL合作,如YouTube、Facebook等。
刑法預防理論 在 警察法學程譯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榜心得第十一篇
行政組 OO宇(很有實力也很強運😄)
考了六年了,前三年與身邊的人開心地過日子,考試變成是例行公事,有種志在參加的感覺,期間身邊的人考上了研所,頓時備感壓力,整理心情後開始相對的認真許多,後三年才是真正備考的過程。
中間買了兩次金榜函授,但是輪班實在太累了,加上輪休想休息,都直接看了不到十堂就過期了,於是後來改買 CD 版本,沒有期限,但其實這並非好的榜樣,因為你會覺得有好幾年可以看。
一、國文、憲法、英文
國文找了一些資料想特別準備但是還是被懶惰打敗,憲法在後面幾次,釋字真的很重要,至少要知道大概在講什麼,尤其是跟基本權利、警察、公務人員相關的內容。至於英文,大家都推薦警專 500 單字,我是把它放進手機 APP ANKI,守望的時候或是閒暇無事翻幾張卡來背。
二、情境實務
老實說我覺得這是很難形容的科目,各方說法眾說紛於,有些人說在外勤經驗豐富比較好寫,有些人說要寫長官、規定上的做法,總之作業程序要多看右邊的注意內容及後面的補充,然後搭配一大堆的行政規則和法規,建議法典內沒有的把它印出來弄成一本筆記。近來,我覺得警察勤務、情境實務及警察法規界線越來越模糊,甚至還混到刑事訴所以大量的法條閱讀很重要,背不起來就多做題目,多看幾次至少有印象。
三、偵查法學、犯罪偵查
這科目只要是刑法、刑事訴訟法,這部分很需要打底,所以建議找自己能夠聽得下去的老師去做基本的打底,另外就像程譯老師說的,重點在強制處分與證據,這部分建議自己整理一份筆記。
四、警察學、警察勤務
我是看紀傑老師的課,老師講述算有條理,不過最主要內容還是來自警大的課本,這部分建議自己將一些理論整理一下,而且警察學包羅萬象,這科又很容易與警察法規、警察勤務、犯罪預防等等混在一起,真的要做筆記整理。
五、警察法規
我是看程譯老師的法規聖經,應該是較有條理的整理內容,這科真的很吃法條,而且時常會混到 行政法,所以在念法規時,其實可以多注意行政法規的概念,另外很建議使用口訣,程譯老師提供的口訣很方便,當然你也可以自創,總之記得前後一致就好,不要過一段時間口訣又了。
六、警察政策、犯罪預防
林官的七合一幫助我最大的應該是犯罪預防的部分吧,有整理出古典犯罪預防理論的內容,犯罪預防很大的一部分也是考這個。
其實大部分的學長姊課本應該都是那幾本,重點還是要自己有做筆記整理,自己做的筆記才能吸收。另外建議將自己的分數都寫在筆記本內,一次考上當然很好,但是平均以考三年來算,至少你要知道分數的高低,你才知道弱點在哪裡,不然你會有一種志在參加的感覺,分數你都不在意了,那考試你會在意嗎?
至於法典,我是買保成的考試法典,後面的版本我記得開始有程譯老師的共同編輯,這本收錄了許多行政規則,還算實用,且他寫了一堆修法沿革與理由,我是沒有看,我把那些空位拿來貼便利貼,建議許多跟法條有關的觀念與筆記直接寫在法典內,複習才會快,這是一位研究所的學姊分享的,我也覺得這樣真的有差。至於修法和許多行政規則、法規命令、函釋,現職的學長姊優勢在這裡,請到知識聯網的法規資料庫下載吧,至於找不到的,想辦法google 舊版本出來。
在派出所很累,學長姐們一定都懂,大備完的內備想看書可能還沒時間,半夜事情比較少的時候,也只能打瞌睡了,根本很難看進去,下班真的要很有毅力,但常常回家稍微閉一下眼睛就穿越時空到上班前了。但,考試是你要考的,其實大部分的戰爭是跟自己的惰性抗爭,我是禁掉了許多動畫、電影、遊戲,社群軟體本來也禁,但沒辦法很多資訊還是得看,我甚至還裝了限制每天使用 APP 時間的限制APP,也推掉了許多聚餐,恩,真的很痛苦,但也漸漸習慣,甚至到了考上那一刻我還超平靜的,反而是我身邊的人幫我哭了。如果真的忍不住想追劇、玩遊戲、想做很花時間的事情,那就列個清單吧,命名為「考上要做的事情」清單,至少會讓你平靜一點,因為備考期間,連動物星球頻道你都會看得津津有味,備勤的時候你就知道,連看過十遍的月光寶盒你都覺得
很有趣。
要寫的東西真的很多,但還是要說,想考上真的要調整心態,不要把考試當作例行公事、志在參加的感覺,最後要謝謝一路上幫忙我的人,當然,還有幫忙大家準備資料的老師們,如果自修我想也很難整理那麼大量的筆記。
刑法預防理論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別誤會!蓄意吸毒絕非脫罪藉口!】
本日報載,一名男子砍殺母親被檢方依家暴殺害直系尊親屬罪起訴,並求處死刑,桃園地院去年宣判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案件進入二審,梁男被改判無罪。
該男經精神鑑定後,判定因吸食毒品導致精神障礙,而做出違法行為,一審法官依法規定須減輕其刑,再加上兩位姊姊均希望不要判處死刑,合議庭判處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如今案件進入二審,高院認定他因吸食安非他命導致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已經沒有意識,因此逆轉判處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辦公室收到許多民眾憤怒的陳情,這案件是不是鼓勵民眾要犯案,可以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或是吸毒?
在此特別提醒呼籲大家,不要誤會這個判決,以為可以藉由毒品或酒精,就可以被判定沒有辨識能力而能免卻刑責,就能加害於人,我們應注意刑法19條第3項的規定。
刑法19條第3項是什麼呢?
先來談談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而刑法第19條第3項另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條法的出發點,就要提到 「#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是大陸法系刑法體系的重要概念,是指行為人故意藉由酒精或藥物,讓自己喪失辨識行為能力。
在構成要件上,若以前置理論,原因自由行為之可罰性需具備:
1. 行為人 「故意」 或 「預見」 陷入精神障礙之可能性
2. 行為人對會發生的 「違法行為」 在清醒時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
例如個案明知使用此物品會喪失控制力,因此在殺人、或是吵架之前先使用壯膽,自陷於此狀態,則為「故意」之原因自由行為。
而如個案明知會喪失控制力,但並沒有要故意殺人或做違法行為,但是他事先知道有這種可能,但仍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則為「過失」之原因自由行為。
這裡特別說明,今日引起軒然大波的案件,完整判決書尚未出來,我們現在是就新聞稿目前揭露的訊息做討論,確切細節仍須等判決書內容。
對於目前揭露的訊息,我們很疑惑為何未使用刑法第19條第3項:「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或許涉及個案長期精神狀態及其他共病問題,此處無法多加揣測。
但一來,此案判決仍可上訴,再者,這裡要特別提醒大家,若蓄意使用毒品或酒精後犯罪,依法無法免刑,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
令人擔憂的是,此案前後兩次判決差異實在太過巨大,除了造成民眾的不解之外,也造成了社會的不安,且再次引起民眾對於司法體系的不信任,這也是近年推動司法改革時,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希望能減少的問題。
另外,即便是確實適用「有罪不罰」者,後續的監護處分甚至刑後追蹤流程,也務必確實,並以病犯概念,讓司法與醫療一同協助後續的處遇過程。絕非將問題拋給醫療端單獨承受,也不可在風險未下降前失去追蹤。相關的改革配套,下會期我們一定要繼續推動!
而我們除了在此討論判決結果之外,也想跟大家聊聊社會安全網的概念。
我過去曾提過,1980年代,美國全國性的ECP研究,和正常組相比,患有「嚴重精神疾病患」這組(如思覺失調症、雙向情感疾患等),確實暴力的終身盛行率較高,但 「物質濫用」這組盛行率又更高。而根據110篇研究的統合分析,共病物質濫用,可以再讓精神障礙患者的暴力發生勝算比(Odds ratio)上升1.8~2.8倍。而根據另一項收案量也很大的MacArthur研究,在從精神科病房出院的個案中,有物質濫用的個案,確實暴力風險較高;但若沒有物質濫用者,暴力風險和一般人無顯著差異。
簡而言之,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妥善治療後的風險,統計上跟一般人一樣。但真正可怕的是物質濫用(酒、毒)。這是國家必須投注更多心力來解決的問題!
如果我們把暴力、犯罪視為社會的一種病徵,那麼我們就要用有效的方式來治病,促進社會安全,就像公共衛生裡面「三段五級」的概念。簡單說,第一段叫做預防、第二段叫早發現早治療、第三段叫亡羊補牢。我們很需要透過針對非行少年的輔導、針對問題性物質濫用、家庭暴力、甚至到輕罪的整合性介入,在更早的攔截點,找出已經開始有偏差的人,給予介入,避免更嚴重的憾事!相關的法律和預算配套,我們一起來努力!
#切勿以身試法
#莫忘刑法第19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