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外國人可以來臺灣當廟公嗎?
你有個叫做 Mike 的外國人朋友,有一天他跑來跟你說,前幾天被某個神明託夢,要來台灣的某間廟當廟公。
但天上身還是要遵守人間的法律,於是他跑來問這樣合法嗎。
你應該覺得很苦惱,這個問題不知道要從哪裡開始查,總不能去擲筊問神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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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像翻字典一樣
在以前網路不太順的時代,每個法律人手邊都會有一本「六法全書」,需要找法條的時候,就像查字典一樣,翻閱法典找答案。
不過,法律跟字典不太一樣的是,法律隨時會修正,但紙本的六法全書不可能隨時跟上。有些人的作法是,把修正的法條印出來,剪下來貼上去。
而且,法典翻久了,一個不小心紙會爛。再來法典也不像電腦一樣可以透過搜尋快速找到你要的法條,只能先翻到你要的法律、再找出你要的法條。
久了真的很麻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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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法條非常簡單!
也因此,法務部建置了一個叫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系統,裡面收錄了所有現行的法律規範,從你常常聽到的民法、刑法,到一些比較不常見的法律,就像字典可以查到很多神秘的冷僻字一樣,「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通通都有。
比如說你想要知道偷東西可能會被判幾年,這時候你只要進去「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搜尋框,輸入「竊盜」兩個字,資料庫就會跳出刑法第 320 條的「竊盜罪」,告訴你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竊盜、要負多重的刑事責任。
回到 Mike 的問題,如果你剛好知道如何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於是上去搜尋「住持」發現《監督寺廟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非中華民國人民不能當住持。
因為有「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關係,你可以馬上告訴 Mike 他沒辦法來台灣當廟公,不需要擲筊、也不需要特別出門買法典、更不用手忙腳亂的在厚重的法典裡面大海撈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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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法條還有獎金!?
而為了讓學生們了解並運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現在正在舉行全國法規資料的檢索競賽,並有豐厚的獎品在等你!第一名的同學,可以獲得獎金 30000 元。而完成 2 場初賽,也可以參加抽獎,獎品包括 Switch 主機、Canon 相片印表機等等。
現在就去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網站註冊帳號參賽,衝啊🏃♀️
➡️ https://compete.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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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法務部、教育部
協辦單位:鈕酷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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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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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法務部 #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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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53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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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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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刑法353 在 鬼才阿水Awa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柔道男童事件來看保證人地位
易讀版:https://awater.tw/archives/301
台中市一名7歲男童,在前往私人柔道館學習時,遭到學長與教練重摔27次,最重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最終宣告腦死,即使人救回來也極可能成為植物人,其中案發時在一旁錄影的男童舅舅並未制止,而檢方也將為此釐清是否有過失刑責。
法律中有個特別的名詞 - 「保證人地位」
也就是說,這個人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
根據我國刑法第15條第1項[2]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換句話說,立法者直接規定,當你明明有「義務」防止犯罪發生,卻不採取適當措施時(也就是不作為),那就等同你是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雖然在刑法上並未明確規定誰具有保證人地位,但目前有幾大項為主。
一、有保護義務的人,其中包含父母、配偶、一同登山的夥伴、保母、游泳池救生員、消防隊員等。
二、有監督義務的人,例如猛犬的飼主、設置廣告招牌的店家、監獄官、在禁菸餐廳點菸導致餐廳起火的人等。
這次柔道課程中,何姓教練的行為自然人神共憤,在男童連續被摔擊好幾次後,何姓教練仍然執意繼續訓練,甚至當男童都倒地無法爬起後,教練仍認為他是裝的,持續摔了七八次才收手,最後竟然還要在旁監督的親人自己叫救護車。
而當事件受到媒體揭露後,他第一時間竟然是在家長群組表示,希望不要對該事件做出相關評論,也請千萬放心道館仍能守住。
我不解的是,在這名教練的心中,難道一名7歲男童的寶貴性命竟然還不如道館來的重要嗎?
而其中還有一件事情令許多人感到不解,就是為何男童的舅舅親眼目睹這一切,卻沒有適時的介入阻止憾事的發生,而只是在一旁錄影漠視一切罪惡的發生。
正如我前面提到的,站在法律層面來看,你屬於男童的家屬,你就有阻止任何遺憾發生的責任,今天無論教練專業與否,一但當你發現訓練的過程不合常理,你就應該立即跳出來阻止,今天就不會發生這等憾事。
這邊也補上新聞媒體的報導
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舅舅表示,男童當晚7點上課,過程中多次不舒服作嘔,他當下覺得不對勁就有上前關心,然而教練卻只說「以後上課前別讓他吃這麼多」,接著男童就被學長重摔;面對男童趴地哭求,舅舅指控教練威脅「起來喔!不起來換我摔你」,之後果真出手。被教練重摔後,舅舅發現孩童哀號聲停止,趕緊上前關心卻見男童已經翻白眼、唇色發白,而教練卻還說「照我多年經驗,這是演的」,若不放心可以去醫院檢查。
可以看出來,舅舅在這件事情上並非專業,當有疑慮時又受到現場的氛圍與教練誘導,直到發現不對勁時才發現已經來不及了。
我們能夠理解的是,在當時的環境中教練所代表的威權領導著這個教室,這也讓其心中即使感覺怪怪的,但仍然繼續這一切,這個教練作為教室的核心,自然得要肩負最大的責任,相信他內心也很自責。
對此,據《聯合報》報導,法界人士指出,檢方應該調查並釐清當時狀況,判斷當下舅舅是否構成不作為犯,若舅舅具有保證人地位,代表有應盡防止意外、犯罪發生的義務,若能防止卻未防止,恐會有過失責任。
文章將其作修改,感謝各位。
IG : Awater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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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Live」4791472 / 鬼才阿水Awater (四月休播一個月)
刑法353 在 辣机製造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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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為什麼小瑪莉不能放在公共場所呢?請參考下列法條。
刑法266條第2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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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53 在 孫博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縣府不作為、檢調來緝兇!】
日期:2018-06-26(二)
時間:11:00 am
地點:宜蘭地檢署門口
事由: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築群被發現遭偷拆至今已滿20日,但偷拆行為人仍「逍遙法外」!?
本案因宜蘭縣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未依審議會審議結果指定登錄為歷史建築,亦拒不展延其暫定古蹟身份,使準歷史建築群缺乏文資身份保護,致使本準歷史建築群於 6 月 6 日發現已遭偷拆得面目全非,本聯盟 6 月 8 日又發出新聞稿呼籲,要求宜蘭縣政府應速查明礁溪天主堂準歷史建物群遭偷拆究竟為何人何時所為、保全相關證據,並將調查結果公諸於世,然縣府至今無任何回應。
6 月 11 日監察委員親赴礁溪天主堂勘查時,宜蘭縣文化局亦表示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
建物所有權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既否認拆除行為,表示拆除行為人另有他人,按刑法第 353 條第一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本聯盟將前往宜蘭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檢方查明究竟何人擅自拆毀他人建築物,及本案是否有其他共犯,以彰法紀。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新聞稿】
2018-06-26@宜蘭地檢署
https://docs.google.com/document/d/1mBeKeP9FQdVJZnlIfXp9Rfq875vQ8698Sir4_LyK7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