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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