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吐出獎金、不扛刑責,這些『官』還有什麼骯髒事做不出來?(天編)
85年12月19日發生 #太極門冤案,經查判例,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及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須「參照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既判事項」之要旨,就可以照判例撤銷稅單。
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 #沒有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 #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 #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任何欠稅問題。國稅局就應將太極門目前僅存的81年度稅單撤銷。
然為何行政官署國稅局一直不肯撤銷呢?陳逸南認為,此明顯與 #查稅獎金 有關,國稅局雖已將太極門六個年度稅單更正五個年度為零了,卻獨留81年度,如此一來,查稅獎金就不用退回了!
台灣北社理事陳逸南:太極門案 國稅局應依最高法院判決 撤銷違法稅單
https://times.hinet.net/news/23442684
判決要旨是什麼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公寓大廈與他人發生訴訟後,將法院判決書公布出來可以嗎?
上次告狀俠PO了個資法的文章後,有民眾來信詢問「聽說,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有規定,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所以管委會如果將法院寄來含有姓名、年籍、住址等個人資料之判決書公告給區分所有權人,是屬於有法源依據,不用將個人資料遮掩處理直接公告利用,並不違反個資法,這是真的嗎?」
回到這次的問題,我們還是得先了解
Q:什麼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A:依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均屬「個人資料」之範疇,且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因故取得他人個人資料者,原則上僅得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就該個人資料加以利用。是以,有關一般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個人資料,自然屬於個人隱私,如果未經其同意,亦無相關法定事由存在(指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就擅自公開揭露,就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而侵害他人之隱私權。那麼擅自公布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9條的規定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接下來
Q:「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是否包含當事人之個資?直接公告會不會違反個資法?」
A:直接將判決書貼出,不將對造個資做遮掩處理,是會有違反個資法問題的。
按「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上開法條既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將「訴訟事件要旨」告知區分所有權人,其目的著重於使區分所有權人得知悉相關訴訟之內容、進行情形及結果,至訴訟相關當事人之個人資料,與該訴訟之進行情形及結果無關,亦與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之利益無涉,則不在公告揭示之範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416 號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簡單說就是,訴訟事件之要旨即訴訟的進度、內容、結果,與訴訟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無關,也不影響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情況下,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並不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2項所稱之訴訟事件要旨範圍。
所以聽說的東西真的先當聽說就好,不要輕信,還是得多方查證一下才好哦。
判決要旨是什麼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被打巴掌還鞠躬道謝,恍然大悟通常就在那一瞬間】#精選書摘
有一次一位名叫定的長老問臨濟義玄,佛法的要旨何在。義玄聽後,從座位站起來,走到堂下,一把抓住定長老的衣襟,給了他一巴掌,再粗魯地把他推開。
定長老呆若木雞,但他旁邊一個僧人卻說:「定長老,你為什麼不鞠躬致謝呢?」定長老照辦了,而就在他鞠躬的一剎那,忽然大悟…….
#牛的印跡 #聖嚴法師 #公案 #禪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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