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緊盯退役官兵涉 #共諜案, #退輔會 是否能依法追繳其退休金?
10月世芳在質詢國防部,國防部在會後提供回函所示,軍職退員因違反國安法及相關規定,經司法機關判定讞者,均依法核定 #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仔細探究退輔會函文,卻是依照 #海陸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41條第一項、第2項及第46條規定。依法除了在判刑確定之外喪失給付之外,卻還可以依據服役條例第25條規定持續領退俸?退輔會依法是依照國安法還是依照服役條例?
世芳要求退輔會李文忠副主委,退輔會與國防部應要就法律再協調,尤其共諜案是關國家安全,該追繳就需追繳,一毛不能少!
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官法三讀感言》
審了兩天的法官法,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增訂條文共計64條,超過現行條文103條的一半,修正幅度不可謂不大(白話文修正幅度很大);
我是在1993年12月8日初任法官,當時江湖上對司法的描述,大抵就是一句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所以當時拿司改大旗要改革的就是司法官的操守,而現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是當時的司改大將;
我若沒有轉任律師,算算也在司法圈服務25年,現今司改的問題,雖然還是存在著少數的法官行為不檢或貪贓枉法,但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應該就是所謂的「恐龍法官」,也就是人民對法官的判決非常不認同,這牽涉很多原因,暫不論述,但兩個時空,問題大不同;
這次法官法的修法有幾個大重點,第一就是開放當事人(檢察官除外)和被害人評鑑,等於在每個個案中,法官要直接面對案件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重點就是增加外部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從四人增加為六人,職務法庭的法官除了現制的三位職業法官外,還增加兩位參審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就是要降低社會所批判的官官相護,
第三改革的重點,就是加快淘汰的速度,若評鑑委員會認為被評鑑人有送懲戒的必要,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經過監察院彈劾的這個程序;
另外貪污法官在判決確定後,要追回停職期間領的半俸,又對退休法官的懲戒也可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
以上各項改革,就是要強化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監督機制;除弊之時,我也真心期待,社會各界還是要去維護一個,讓大多數認真&有品格的法官,其等可以專心審判的空間,真正建制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如釋重負
#還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還有律師法
#待續
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官法三讀感言》
審了兩天的法官法,今天下午三讀通過;本次修正增訂條文共計64條,超過現行條文103條的一半,修正幅度不可謂不大(白話文修正幅度很大);
我是在1993年12月8日初任法官,當時江湖上對司法的描述,大抵就是一句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所以當時拿司改大旗要改革的就是司法官的操守,而現任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是當時的司改大將;
我若沒有轉任律師,算算也在司法圈服務25年,現今司改的問題,雖然還是存在著少數的法官行為不檢或貪贓枉法,但人民對司法的不滿應該就是所謂的「恐龍法官」,也就是人民對法官的判決非常不認同,這牽涉很多原因,暫不論述,但兩個時空,問題大不同;
這次法官法的修法有幾個大重點,第一就是開放當事人(檢察官除外)和被害人評鑑,等於在每個個案中,法官要直接面對案件當事人的監督;
第二重點就是增加外部參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從四人增加為六人,職務法庭的法官除了現制的三位職業法官外,還增加兩位參審員(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就是要降低社會所批判的官官相護,
第三改革的重點,就是加快淘汰的速度,若評鑑委員會認為被評鑑人有送懲戒的必要,直接移送職務法庭,不用再經過監察院彈劾的這個程序;
另外貪污法官在判決確定後,要追回停職期間領的半俸,又對退休法官的懲戒也可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退養金;
以上各項改革,就是要強化不適任司法官的淘汰監督機制;除弊之時,我也真心期待,社會各界還是要去維護一個,讓大多數認真&有品格的法官,其等可以專心審判的空間,真正建制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如釋重負
#還有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
#還有律師法
#待續
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在 銓敘部- 108.4.26 退休小常識-涉案公務人員退休怎麼管制... 的推薦與評價
前述應剝奪或減少的退離(職)相關給與,指下列給與: 1、依本法支給之退休金、資遣給與。 2、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之補償金。 ... <看更多>
剝奪或減少其退休金 在 [新聞] 公務員出包搶退休可無限期剝奪退休金-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174678
109-05-22
〔記者吳政峰/臺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今天(廿二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配合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修正,新增「防搶退條款」,只要公務員接受監察院調
查,即不得申請退休,至於在出事後、送監察院前的空窗期,雖然可退休,但日後公懲會
認為情節重大,仍可剝奪其退休金,無法逃過懲戒。
舊法規定,只有在懲戒案移到公懲會審理期間,公務員才不得申請退休,新法則把時間往
前推,只要案件送進監察院,即不得退休或資遣,惟在監院審查前,公務員仍可申退,是
否可能成為漏洞?
一名法官指出,即使公務員一出包就申請退休,所屬機關如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仍可先予
以「停職」,依照公務員退撫法,只要被停職,機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案;倘若機關包庇
,未停職,核准退休案,事後公懲會審理判定違失情節重大,仍可依公懲法第九條回溯剝
奪其退休金。
換言之,搶退對於犯下重大違失者並無實質意義,且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並無時效限制
,即使是廿、卅年前的行為也無法逃過懲戒。
公懲法本次的防搶退條款,除了配合退撫法修正規定,也是比照去年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
,把時點推前到監院審查階段,避免不肖公務員搶退,引發社會觀感不佳。
惟本次修法並未解決懲戒時效過短問題,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
過或申誡的懲戒時效仍維持五年,亦即違失時點到案件移送公懲會的時間如果超過五年,
公懲會就不得判處減少退休金等懲戒。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公務員的業務性質特殊,具高度保密性,尤其是官階
越高的人,掌握更高的機敏資料,通常要等到離職或退休,在職的違失情節才會被繼任者
或下屬舉報,時間通常早已超過五年,遺憾本次修法未拉長時效,法條依然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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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出包卻又核准退休的承辦公務員是否該連坐處罰?懲戒時效維持五年,五年說長不長
,說短不短,雖然不清楚修法者的自由心證,其他公務員也該養成隨時收集長官違法證據
的習慣,力求五年內達到懲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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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LRsY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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