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蔣月惠服務處會 址:屏東市大洲里32之10號 電 話:08-18078
聯絡人:李永騰
e-mail:[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國軍防空砲兵防訓中心-加祿堂營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蔣服字第105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請國軍防空砲兵防訓中心依照文資法第15條規定,停止東港大鵬新村與共和新村的招標拆除計畫。擬請砲兵防訓中心依程序辦理為禱。
說明:
一.依照2016年7月27日正式公告實施的新版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
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
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
價值評估」。
二.經查東港大鵬新村與東港共和新村皆為日本時代東港
飛行場的官舍群(1938~1940年間落成),年代即將達
八十年之久,前者從未做過任何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後者今年(2016年4月22日屏東縣府文化處請文資委
員會勘過),已把甲乙種保存完整的日式宿舍群與消防
栓進行列冊追蹤,依照文資法兩村的房舍與設施均不
得任意拆除,故本席發文要求貴中心,請依照文資法
規定,停止東港大鵬新村與東港共和新村的拆除招標
計畫,須待文史團體提報文化資產、會勘與審議後再
行定奪。
正本:國軍防空砲兵防訓中心-加祿堂營區
副本:縣議員蔣月惠服務處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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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蔣服字第105000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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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請國軍防空砲兵防訓中心依照文資法第15條規定,停止東港大鵬新村與共和新村的招標拆除計畫。擬請砲兵防訓中心依程序辦理為禱。
說明:
一.依照2016年7月27日正式公告實施的新版文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
完竣逾五十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
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五十年者,所有或管理
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
價值評估」。
二.經查東港大鵬新村與東港共和新村皆為日本時代東港
飛行場的官舍群(1938~1940年間落成),年代即將達
八十年之久,前者從未做過任何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後者今年(2016年4月22日屏東縣府文化處請文資委
員會勘過),已把甲乙種保存完整的日式宿舍群與消防
栓進行列冊追蹤,依照文資法兩村的房舍與設施均不
得任意拆除,故本席發文要求貴中心,請依照文資法
規定,停止東港大鵬新村與東港共和新村的拆除招標
計畫,須待文史團體提報文化資產、會勘與審議後再
行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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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縣議員蔣月惠服務處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