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同學在問加重結果犯在考試上要怎麼寫,這個問題蠻重要的,就統一在粉專回答。
就加重結果犯在考試上的審查模式,蔡聖偉老師的新版書籍裡有提到,技術上有很多不同的可能。老師在這邊也分享一下自身經驗:
最直觀的是爆破的寫法,就是通通拆開來寫,分成三個標題討論。這樣雖然討論最完整,架構也最清晰,但在很多考試裡,時間就是金錢,根本沒時間寫這麼多東西,而且會有很多內容重複寫到,所以可以考慮看看要不要這樣寫。
另一則是直接開加重結果犯的標題,在同一個標題下審查故意基本行為、過失加重結果,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要件。以傷害致死罪為例,直接開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的標題,在構成要件裡分點分項審查「普通傷害罪」、「過失致死罪」以及「能否成立傷害致死罪」。筆者認為,這樣做的好處是,當題目遇到「阻卻違法事由」時,可以在同一個標題底下討論,不用在三個標題底下都寫同樣的內容。
最後是折衷見解:先討論故意基本行為,之後緊接著討論刑法第17條的要件,且一併處理過失的問題(畢竟加重結果的本質是過失)。
其實不管怎麼寫,都沒有對錯,而是要看不同的案例事實、時間的多寡來靈活運用。以上一些想法提供大家參考!
(上述內容部分參考蔡聖偉,刑法案例解析方法論,2020年8月三版,頁238-240。)
加重結果犯 案例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難得有刑法第190條的案例上報
1.第190條第1項:
投放毒物或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
我想檢方、院方沒人會採信他是不小心的說詞
因為排泄物!而且有蓋子!
不過頂多有人喝了腹瀉所以也不會有第2項
加重結果犯之適用
2.第277條第1項:
採身體完整性侵害說
有人喝了腹瀉 該當傷害
3.競合
55條想像競合
至於190-1應該不會該當
因為第1項的其他水體
依水汙染防治法第2條之立法定義,係指:
(1)水:
指以任何形式存在之地面水及地下水。
(2)地面水體:
指存在於河川、海洋、湖潭、水庫、池塘、灌溉渠道、各級排水路或其他體系內全部或部分之水。
(3)地下水體:
指存在於地下水層之水。
結論:
這學生一定怨念很重
上禮拜在思法人上完的刑分才說
第190條不是很重要
今天就覺得臉腫腫的
加重結果犯 案例 在 紀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108普考法廉的刑法解答 考點多程度好的同學怕寫不完
https://reurl.cc/NK72m
第1題剛好在前陣子的思法人讀書會台北場教過
涉及基本行為如果不成立犯罪
是否還有加重結果犯適用的爭議
第2題在我刑分課本裡有 幾乎完全一樣的案例
附在135條的二個實務見解裡
第3題有一個涉及到身分犯的問題
第4題要特別注意減免其刑的特別規定
這2題也都不難傳統3等考點
除了1.2題分別是刑總、刑分概念外,3.4兩題都是既有刑總又有刑分考點
考點很多程度好的同學怕寫不完
近年來考過的3等考點真的要熟悉
如果明天還要繼續考的
萬一考點太多
分段就好 別寫不完
寫不完什麼都是假的
考前的休息時間拿來讀刑分的偽造、社會公共安全的法條
CP值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