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補助及之核銷和履約因應肺炎疫情問題的調整請看這邊
七月十五日,衛福部社家署已經公布獎補助興費核銷諮詢專區(包括:經費執行函釋、支用及核銷Q&A、工程會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
六月二十九日,我和社福總盟召開線上會議,討論面對三級疫情,社福計畫部分怎麼履約與核銷,共有97個夥伴上線熱烈討論。感謝社家署及公程會,於兩週內即提出具體的因應策略。
一、核銷因應重點:
✅1.未涉及補助項目與經費調整,例如:調整時間、停辦、減少服務量等,免辦計畫變更,魚核銷時敘明並繳回剩餘款即可。
✅2.新增上線(網路費、公務手機費、視訊、線上軟體或平台費)費用,可於甲類專管或雜支項下核銷。
✅3.調整補助項目及經費,例如買手機、平板,則須申請計畫變更。
✅4.除人事費、資本門外,核定項目間可勻支。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二、勞務採購履約處理原則重點:
✅1.依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可以展延履約期限,亦得免除契約責任。
✅2.如有因疫情而增加必要費用,機關可核實給付廠商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3.因疫情影響導致成果審查受影響,可先支付該部分工作費用80%(剩餘部分審查後給付),避免影響廠商資金調度。
✅4.工程會設有「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廠商有問題可以直接反映,減省公文往返時間。
(其他詳細規定請大家自己上網)。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獎補捐助經費核銷諮詢專區:
https://www.sfaa.gov.tw/SFAA/Pages/Detail.aspx?nodeid=1312&pid=10771
公共工程委員會「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
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肯定原民基金會願意修正採購契約
#持續督促文化部加強保障乙方權利
上個星期由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帶起的 #乙方團結運動,我非常重視,除了立刻和負責政府採購的工程會、負責藝文採購的文化部聯繫瞭解情形(前情提要詳參👉 https://reurl.cc/Ez0Zxk )。
在持續溝通努力後,今天我進一步和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起邀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的瑪拉歐斯董事長、瑪蓋丹執行長還有廣播部及行政管理部經理一起來討論如何保障創作人權益。
很高興會議中,董事長表示昨天已經召開過董事會,達成接下來節目契約著作權以「共有共享」為原則的共識,董事長說這 #有利於人類社會,而且可以展現公共頻道 #進步的精神。我們今天和原文會確認的幾個結論如下:
✅原廣台接下來契約對於「著作財產權」均以 #共有共享 為原則,不再出現「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的文字。
✅原本契約中所寫「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其實是贅文,以後契約也不會再有。
✅原本契約所載「乙方保證對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來賓、工作人員)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乙方須承擔的責任不對等,原文會也會再行檢視修正。
✅110年已公告的採購案,因為已截止收案,目前不會再更動公告的契約;將於公正公開的評選全部完成後,基於保障乙方創作者的權益,再跟乙方變更契約。
✅110年還未公告的採購案,接下來公告時的契約就會依前開原則處理。
✅原文會明天將會召集專家學者和創作者,一起更深入的討論在原廣台公共性、傳承原民文化、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的宗旨下,如何在法規面和制度面落實;預計兩週內會有完整的處理。
#保障乙方還需要繼續努力
#持續督促文化部落實藝文採購機制
再次感謝原文會願意承擔這一切。公部門藝文採購甲乙方的著作權爭議,其實原文會不是單一個案,某種程度也是多年來公部門慣於因循舊約的範本造成的。所以工程會和文化部最近分別訂了新的規範:
📍工程會106年11月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
📍文化部108年11月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其中「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
📍工程會109年1月公告「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這些都是更進一步保障創作者權益的機制,但是觀念很新,其實第一線公部門採購承辦人,甚至是創作者本身都還不一定知道。
因此除了原文會的案例處理外,我也將持續督促文化部,基於保障創作者權益,須更積極的落實機制,才能真正當創作者的後盾。至少有以下幾個面向可以努力:
➡強化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https://art.culture.tw/home/zh-tw/data 及諮詢專線功能。
➡藝文採購範本應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範本內,做為第一個選項。
➡文化部和工程會應該全面推廣藝文採購法規及相關知能,一方面督導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所有採購案承辦單位;一方面做藝文工作者的後盾,強化藝文工作者知能,保護自己的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們都需要一起努力。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勞務契約變更範本 在 Re: [請益] 契約變更,是這樣做嗎? - 看板PublicServan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AHELF (工作 QQ)》之銘言:
: : 我講講看我的想法,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 (以下假設 平板是 機關訂的規格)
: 大致做法也確實如您所述
: : 一、以雙方換文方式來做契約變更(此作法係認定本案「未增減」工項)
: : 請廠商敘明因理由以OO型號筆電取代服務建議書或標價清單所載明的OO型號平板電腦
: : 依據為「勞務契約範本15-4-4」
: : (四)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個人認為不能說未增減工項...
: (手邊沒有契約文件)
: 但以契約要項21點 用字 是 "代之"
: 既然是代之 也就是說 契約裡面 原項被較優項代之...
: 且後段 也敘明 金額變更原則(多不補 少要退)
: 其實 就效力來說 也是 契約變更 加減項...
: 只是廠商提出契約變更時
: 原項目金額要全部扣除
: PS.工程時有時後原項目部是全數扣除
: 財物比較單純
: 新增項目金額不得超過原項金額...
: 且契約要項 以明訂這屬於 "廠商要求變更契約"
: 一樣適用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後段推文民法那邊再補充)
補充契約變更定義:
附記: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一)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
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
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二)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
計金額。
一、我的想法
我覺得如係採行以換文方式同意廠商以新B產品取代原A產品之契約變更
實質上仍算作「未增加」契約工項
我對於工項是否增加的認定標準為「是否增加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
如果是,因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履約標的,契約經費明細須另列一式計價,算是增加工項
如果否,則契約履約標的未增減,契約經費明細不須另列一式,算是未增加工項
旨揭機關以換文方式同意以B產品取代A產品,
廠商此時以B產品交付機關,產生等同交付A產品的效力,視為該履約標的完成
又如廠商以B產品完成履約標的的過程中,額外減省了其履約費用,
按契約規定,自應從契約價金中扣除該費用,此扣除費用無涉採購法,
僅係原契約範本所載明之雙方協議事項
(亦即如果機關自行訂定契約範本,該款規定得予刪除、機關仍須償付完整價金)
另外我的看法是
在未增加契約工項的前提下,走勞務契約範本15-4-4換文同意,
該契約變更,「不會」列入加減帳金額計算的範疇,
即不會分別計算A、B之價金各為多少,再針對加帳的B部分議價
A、B價金自始非屬契變監辦備查表之價金變更累計金額
二、增加、減少工項的影響
我認為,如果增加契約原本沒有的工項,且洽立約商施作,
則須受採購法及中未辦法有關小額採購及限制性招標的規定
ex.針對增帳逾十萬的部分須定底價、議價
反之,如果認定為未增減工項,
契約變更此時僅係改變完成履約標的過程的施作方式
從A作法改成B作法,或是由A產品之交付改成B產品之交付
無論A、B之價金各為多少錢,皆不受前開採購法有關招標之限制
僅係民法上契約履行方式之雙方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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