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宗百份百人類犯錯,動物埋單的悲劇。 一名狗主帶同幾隻小狗到西貢一個公園溜狗,期間她的一隻黑色貴婦據稱襲擊另一位狗主的狗隻,雙方爆發爭執,互舉手機(現代人的武器),而雙方都不為意,激烈的吵吵嚷嚷令那隻本來情緒已不穩定的黑色貴婦進一步失控,把自己的松鼠狗同伴壓住,然後一口咬向其咽喉。主人不單沒有安撫狗隻,也沒打算分開牠們,反而是用狗繩將兩隻狗凌空的吊來吊去,未幾,那隻松鼠狗就氣絕身亡了。而最諷刺是:貴婦主人事後公開表示,因為狗有強烈攻擊性,她已負責任地將貴婦狗交給獸醫診所人道毀滅了。 無奈是,即使狗主將狗隻交到漁護署, 漁護署也是十分樂意為這隻「危險狗隻」提供人道毀滅服務的。(狗隻如曾咬人咬狗都會被漁護署落案紀錄為「已知危險狗隻」。)
我相信大部份明事理的香港人都有能力去理解,由始至終任何一隻涉事狗隻都是無辜的。但最後卻要兩隻狗為事件賠上生命。我可以百份百肯定狗主的養狗態度是不符合文明的標準!對飼養狗隻缺乏知識,不懂照顧動物的情緒,沒有為性情剛烈的狗隻提供訓練,外出時沒有預防措施,發生事故時不懂處理,態度輕率……(下刪一千字)................................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萬的網紅毛城城 MoCity,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首先有關狗帶方面,不少人誤以為大狗外出才至要用狗帶,而小狗就不用。其實不是。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所有犬隻,不論大小,在公眾地方都必須用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法妥善控制。否則可能犯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
危險狗隻 規 例 在 雲海 陳雲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班漁護署嘅公務員委托我發表以下公開信,第一眼睇嗰張紙我都未理解到,再諗諗我就笑咗出嚟啦!而且信件內容係我覺得最有Double meaning 嘅一封!以下係一班漁護署公務員嘅公開聲明:
致 香港特區政府 林鄭獨裁政權:
過去一個多月,因 (送終條例) 引發多宗紛爭,建制人犬及警犬當道導致不少市民不論身心都受到不可磨滅的傷痛。
林鄭月娥女士,請你做個盡責任的帶狗人士
根據法例規定,在公眾地方,所有狗隻須以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妥善控制。
懇請閣下作個盡責的帶狗人士,好好管理你旗下的犬隻,勿讓牠們再胡亂哮叫及傷害大眾市民。任何人士如有違反規例,可被處罰
現附上漁護署相關條例:
危險狗隻規例(第167D章)第9條規定了「大型狗隻」的管制,任何人士如違反這條規例,一經定罪,可被罰款$25,000及監禁 3個月。
同時要求政府回應市民5大訴求:
一 : 徹底撤回修例
二 : 收回暴動定義
三 : 撤銷對所有反送中抗爭者控罪
四 : 徹底追究警隊濫權情況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五 : 立即實行雙真普選
一群漁護署小薯敬上
P.S. 致建制人犬及警犬們
係當權者眼中,你地只係一條好狗,係人民眼中,你地只係一條惡狗,既然有得選擇,點解唔做返一個人呢?
危險狗隻 規 例 在 毛城城 MoCi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狗主們,有冇試過俾人話你嘅狗狗嚇親佢,仲話要告你同賠償?
到底呢啲要求駛唔駛理佢?小編城城就問過律師喇!
睇吓今集嘅【寵物法律常識】啦!
律師黃國桐指出,本香港法例要求主人在帶領犬隻外出時帶上狗帶,具攻擊性及格鬥型犬隻更需要帶上口罩,如果主人遵守了法例要求,而途人因為自身的因素而受驚的話,寵物主人未必需要負上責任。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任何大小的狗隻,若要在公眾地方(郊野公園和海中游泳時除外)出現,必須要繫上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隻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隻),任何人如果沒有為牠綁上長度不逾2米的狗帶,或以不多於1.5米長的狗帶將牠綁在固定物處,即屬犯法( 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現時市面買到的狗帶,有很多不同選擇,適合不同大小的狗狗,還有不同功能,所以如果要在街上放狗,最好還是用狗帶拖著牠們,避免自己負上法律責任,同時亦顧及其他途人!
危險狗隻 規 例 在 毛城城 MoCity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首先有關狗帶方面,不少人誤以為大狗外出才至要用狗帶,而小狗就不用。其實不是。
根據《狂犬病條例》第23條,所有犬隻,不論大小,在公眾地方都必須用狗帶牽引,或以其他方法妥善控制。否則可能犯例,最高可被罰款$10,000。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第II部動物須受控制
(1)除非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否則第II部動物不得出現於 —
(a)公眾地方;或
(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預料該動物如沒有以帶牽引或沒有以其他方式控制而出現於該地方,便會從該地方遊蕩至公眾地方的。
(2)凡在任何地方發現第II部動物,而有違反第(1)款的情況,則該動物的畜養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許該動物在該地方出現的人,均屬犯罪,可各處罰款$10,000。
(3)任何人被控違反第(1)款時,如證明曾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該違例事件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還有,大型狗隻的狗帶,在法例上也有特別的要求。
大型狗隻的意思,是指體重20公斤或以上的狗隻,而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III部第9條,大狗型在公眾地方須用不超過2米長的狗帶牽引。違反規例最高可被罰$25,000及監禁3個月。
《危險狗隻規例》第III部
9.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1)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 ——
(a) 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
(b) 該狗隻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
(2)本條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3)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不過,在郊野公園或在海中游水,都可以不用狗帶。
另外,通過了漁護署的「大型狗隻豁免規管考試」,證明狗狗可在不受狗帶束縳下,仍服從管束,那都可以豁免便用狗帶。
至於口罩,則根據《危險狗隻規例》第IV部第12條,限制危險狗狗需要戴口罩出街。
《危險狗隻規例》第IV部
12. 已知危險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
(a)該狗隻是沒有穩妥地戴上足以防止其咬噬任何人的口套的;或
(b)該狗隻是沒有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 (2000年第184號法律公告)
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現時在香港,比特鬥牛梗、阿根庭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日本土佐犬,及這四個品種的混種狗隻,都會被視為危險狗隻。另外,曾咬過人的犬隻,法庭亦可視牠為危險狗隻,出街同樣要口罩。違反危險犬隻戴口罩的法例,同樣最高係罰$25,000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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