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金曲獎沒有「國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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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金曲獎,將原本「國語」的獎項變更為「華語」。根據媒體報導,文化部的理由是,這樣的改變是基於《國家語言發展法》關於各族群語言一律平等的規定。
也許有人會覺得同性婚姻通過後爸爸媽媽不見、通姦罪違憲後爸爸媽媽變多,現在連「國語」也跟著不見而感到世界觀崩壞。
先不管誰不見還是誰變多,什麼是《國家語言發展法》呢?「國語」被重新定義了嗎?
我們來看看幾個跟「語言」有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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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在 2019 年三讀通過,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家語言的傳承、復振與發展。
其中規定所謂的「國家語言」是指「臺灣各固有的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也因此華語、客語、台語、原住民各族的族語,都是「國家語言」。
同一年通過的《文化基本法》也規定,各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與臺灣手語,國家應定為國家語言,並且促進語言的保存、復振和永續發展。
早在 2017 年制定的《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 條也明確指出,原住民族語言是國家語言。2018 年修正的《客家基本法》第 3 條也提到,客語是國家語言之一,與各族語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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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各個國家語言的地位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不應受到歧視或限制。為了讓語言能夠傳承,法律也規定教育部必須在各個階段的國民基本教育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
人民無論是參與行政、立法或司法程序,可以選擇所使用的國家語言,而政府機關也應在必要時提供國家語言的通譯服務。
大家常聽到的「兩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刑事被告在審判時有權利以自己熟悉的語言理解罪名和案由。如果不能理解法院使用的語言,國家也要免費提供通譯協助。
《刑事訴訟法》也在去年修正,如果被告是聽障、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時,必須由通譯協助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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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像是大眾運輸工具播報的語言,則根據 2000 年通過的《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規定,除了「國語」之外,也要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原住民族語則視當地情形增加、馬祖地區則要播放「閩北(福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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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目的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史上最盧觀光投資殭屍案!地球公民籲環保署依法退回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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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要黃金海|衝擊過大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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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敏感、量體過大,黃金海用地面積約10公頃、房間450間,比惡名昭彰的美麗灣渡假村大上10倍,所在位置杉原灣屬於東海岸的自然資源及文化資源熱點,不僅是重要珊瑚礁海域及阿美族人傳統領域,亦有富山考古遺址存在,渡假村造成的遺址破壞、廢污水、遊客交通等諸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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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時空已改變|依立法精神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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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海目前進行的審查程序「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簡稱環現差),用意在釐清通過環評後一段時間仍未動工的案件,周遭的自然與社會條件變化情形,#確認是否依然適合開發。黃金海通過環評的時空背景是20年前(2000年),當時產業政策、投資條件、保育及原住民權利之意識,皆與今大相逕庭,而《環評法》下的「環現差」制度正是為此情況而生,依環評法13-1條將本案退回觀光局檢討,才符合環評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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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成為殭屍CPR|依行政資源考量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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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原灣飽受數個大型開發案侵擾,這些20年開發案都未曾評估過觀光需求,規劃方式也不符現代思維,而近年陸客下滑與疫情爆發,投資條件十分震盪,許多東海岸大型開發早已撤案或轉賣(例如旭塔觀光飯店的9公頃用地於2020年開價3.9億販售),但卻有殭屍案件一再闖關(如滿地富遊樂區於2021年以4.7億法拍,法拍期間卻依然送內政部闖關),或假動工以維持證照有效(如寶盛水族遊樂區於2019動工至今仍只蓋了滯洪池),上述皆與黃金海一樣是20年陳年老案,各種手法疑似在維持開發許可,有效後哄抬價格轉手賣地,浪費國家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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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比較專ㄖㄨㄥˇ業ㄔㄤˊ,小編幫你換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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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多次都未達標準|依專業判斷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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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曾於2018年3月6日曾將本案退回負責觀光上位政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釐清爭議。當時會議紀錄指出,本案在12年間召開9次會議,環評委員持續提出遺址、《原住民族基本法》、生態環境及污水等多種疑慮,但開發單位10 次補充資料始終無法解決問題,判定應依環評法13-1條退回觀光局,待黃金海公司完成以下四事項再送審,然而依據黃金海公司2020年送審資料及兩次審查情形,顯未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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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修正資料(生態、污水及廢棄物、用水需求、地質等)
🚫 依《文資法》辦理富山考古遺址相關工作
🙅♂️ 已補充之資料,但無法解除環評委員及民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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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第一次審查 https://e-info.org.tw/node/225010 第二次審查 https://e-info.org.tw/node/22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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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利害相關民眾溝通說明
🙅♂️ 已拜訪居民,但用意為「告知」而非溝通,加路蘭部落族人持續抗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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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是否符合「都蘭地區上位觀光政策」等計畫
🙅♂️ 黃金海公司數度表示符合計畫需求,但其資料有顯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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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責|上位觀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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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2015年「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評估案」,推估都蘭地區2023年尖峰日房間需求是851間,若附近大型開發全部興建,估計將超出一千多間;另於「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2020~2023年)」,亦明確評估東海岸住宿設施是「沒有開發需求」,與黃金海公司聲稱的「有住宿需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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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些上位政策問題,觀光局多次對實質問題避而不談,僅發言表示,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評估等計畫僅是評估報告,並沒有強制規定飯店數量;另外各開發案問題須洽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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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嚴正聲明,觀光主管機關有最大責任審慎盤點觀光資源與環境條件,搭配基礎設施、潛力客群評估,制訂觀光開發案的選址和設置原則,引導地方政府與觀光業者到「適當的區位」去進行觀光開發,不應無視財團任意搶購海岸第一排;此外,甫公告的「2030觀光政策白皮書」中,亦已明確指出「宜脫離『蓋硬體拚觀光』的線性思維,並兼顧自然美景及維護環境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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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原文由此去 📖 https://bit.ly/36vVZMo #有精美附圖呦
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目的 在 廖國棟Sufin.Siluko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一起禱告,期盼王光祿釋憲案有好結果!】
我們原住民族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在2013年7月在部落周邊河床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而後用於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經檢察官起訴並經法院判刑確定。
我們的族人王光祿判刑包含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法院判決3年2月,併科罰金7萬;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這個部分,法院判決,判決7月。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分別於72年與78年公布施行,無論是何者,在該法律施行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早已在台灣存在六千年以上,也從未見過原住民拿自製獵槍傷害人群。這兩部法的立法,很顯然根本沒有通盤檢視立法當下的立法事實,抹殺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
再者,由非原民架構出現代社會體制間總是存有難以跨越的鴻溝,而其中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的就是司法審判程序,除了要運用不熟悉的中文解決問題外,又因為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好聽點叫做武器平等,不好聽的叫做當事人自生自滅,但其後果是影響族人的人身自由,族人們不得重視。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傳統,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規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原住民基本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亦指出:「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一直以來,原住民族鄉親都希冀政府機關儘速依原基法原則以及以原住民族生活存在之事實與慣俗作為共存共榮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以利原漢間的共處。
#讓我們一起禱告期盼有好的轉機
#求上帝讓我們有一個轉機
#這是個關乎你和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