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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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本半線人出版的阿美語字典緣起
--我們都是這塊土地的島民,同島一命。
Lokah su' ga? Lalu' mu ga Wagi Qwali.
Kwara mtswe'. Muway su balay.
------(以上 泰雅爾語 賽考利克方言)--
Kapah haw kisu,salekaka mapo:long,
Ci Cidal Palang Ku ngangan nu maku.
Aray. Arayun 2021/05/24
Wagi Qwali Cidal palang
-----以上(阿美語 南勢方言)
今年(西元2021)初開始,春節前後,在新北市府原住民行政局長羅美菁(WAGI)到記者室拜年,她在記者室看見我的筆記貼滿標籤,各顏色的螢光筆畫滿註記。
當時,我桌上有一本「阿美族圖解實用字典」(應該已經絕版),也是依照字母貼滿標籤,裡面還有滿滿的眉批,我告訴泰雅族的WAGI局長,這一本藏書是26年歷史,是1995年由台北縣立文化中心(新北市府文化局前身)出版,是當時的台北縣長尤清、文化中心主任劉峰松(彰化半線員林人)委託林生安牧師、陳約翰先生等人編撰、時任三峽鎮長洪見文出版。
劉峰松先生是歷史學家、藏書家,當時在紙本文字閱讀仍是主流的時代,文化推動著力甚深。彰化古稱“半線” ﹝PASOA﹞,是以原住民半線社而得名。劉峯松先生將自己多年來陸續購得蒐藏的數萬冊台灣文獻獻給國人,在彰化縣員林鎮成立「半線文教基金會」。這是後話。
至今記得,WAGI告訴我,她很清楚林生安牧師,也說了一些其他族語老師的名字。當時,我沒有告訴她,準備花了兩個月的時間,趁空嫌,隨手將字典、講義、教材、讀一讀、唸一唸,說一說,去族語認證試試功力。
當天,WAGI也鼓勵我去參加認證(當然,這也加深應考的動力)。上樓後,羅局長請秘書送了一本張月瑛老師編著的「美語教室」 教材送我。後來,我發現作者就是我在網路族語教材上,影片阿美族語(海岸阿美語)教學的老師,也對後來我參考與學習幫助很大。
誠如好朋友大俠邱銘源先生所說,人的一生過程,除了愛自己,受助於貴人幫助很大。語言的學習,要充分的互動以及不恥下問。我在國中時期,當時的語言教學方法下,我被英語老師嚇到,以致於豆芽菜認識我,我不認識他,至今仍是菜英文。現在,通過阿美語(南勢方言)初級認證,要感謝的是高喬瑋先生。
過程中,誠如陳之藩先生文章所說,要感謝的人很多,那就謝天吧。高喬瑋老師(BASPANAY=老師=Sinsing)是花蓮瑞穗人,也是記者室的同業,在記者室改裝以前,他曾經送我一本「阿美語生活圖解小字典」,是以前前縣長周錫瑋時代的原民局長朱清義所編撰(咦?當時為何沒有給我一本參考)。這本小字典也對後續的學習幫助很大。
更重要的是,過程如果有不懂的,有現成的高老師可以對話、應用,他也會糾正我說錯的地方。雖是平常一些嘻嘻哈哈的問候,加上葉仁富特派、李梅瑛記者(母親阿美人)的敲邊鼓,日子很快就過去了。
【關於巧門與撇步】
還要感謝的是,今年3月的教育局茶會中,因為採訪教育局國小教育科長林奕成關於國小族語教學議題,他提供借我一套目前學生在學習的「點讀筆」與教材,翌日撰寫的一篇報導還引起電視台記者同業的根進。這套教材,其實是融合網路學習教材的紙本,但,「點讀筆」可以便利攜帶。
【推動族語教育 新北:善用科技1名學生也開班】
最新更新:2021/03/10 22:45
https://www.cna.com.tw/news/aloc/202103100296.aspx
這次認證初級聽力滿分,可惜口說只有29分(滿分40),要加油的地方還很多。依據經驗,以及認證內容,可惜當初報名應該直接挑戰中級,不過,那不是重點,語言是要來用的,不是拿認證來炫耀的。
誠如,新北市政府今年元宵節時所舉行原住民族文化會議時,與會頭目與領袖們、新北市議員馬見、楊春妹等呼籲學校要重視族語教育,族人在家主動與孩子說族語,營造學習與應用語言的環境。
這次的跨族群語言學習,其實,在網路上的原住民族委原會「族語E樂園」網站有許多教材,各大學族語數位中心 設計製作的語言資源也可以應用。我個人的狀況是,上述教材幾乎是阿美族語「南勢方言(北部方言)」,與紙本教材、真人老師、影片教學的多是美語海岸方言、馬太鞍方言(秀姑巒方言),所以,自己要稍微融會貫通一下。
過程中,也因為正在就讀世新大學的學弟姪子吳亦宸暑假期間去了花蓮縣豐濱鄉磯崎部落田野調查、拍攝記錄片等,我也稍微去瞭解這30多年前常會路過的部落,理解磯崎(撒奇萊雅語:Kaluluwan)位於台灣花蓮縣豐濱鄉最北方,東臨太平洋,西依海岸山。隨後,理解撒奇萊雅隱藏在阿美族人的歷史,回頭,看看,其語言與阿美族語有許多共通的地方。
畢竟,這是跨族群的完全陌生的語言,要在短短的兩三個月學習,我從基本的、熟悉的語詞開始學習,網路上「千字詞」有分類,諸位也可以依照自己的習慣分類,歸納。我將筆記本依照各類常用的語詞,以標籤備註後,貼在各頁邊緣尋找,遇到有機會對話時,不管她說對或說錯,就勇敢對話或請老師指導糾正。
基於以往國中學習英語被「文法」嚇到的經驗,族語的學習,我以生活經驗著手,用最根本的土法煉鋼自學。然後,聽老師與教材聲音後,以紅筆標註『翻譯』成我熟悉、可以理解、背誦的語文(可以是中文、漢語、客語、台語、或英語),只要有利於背誦解即可。
隨後,考古題可以增加自己的自信心,也慢慢找到一些南島語言共通的脈絡。誠如網友退休老師Doris Ke所說,她是土生土長閩南人,在在布農族5間學校執教鞭19年(現在應該沒有教鞭這東西了吧?還是改成「愛的小手」?)(109/8退)。Doris Ke老師曾於106年考取布農族族語認證中級合格。也是自學通過認證的她說,族語學習不難,會英文拼音法的通常能看懂羅馬拼音可以自行學習。
【動機與念想】
家父來自中國廣西,相當偏遠,是距離越南邊境的山城,以前稱呼「鎮南關」現稱友誼關的地方,青年軍從軍來台,說的是廣西方言與粵語。 母親是台灣台南人,說的是台語,外祖母或許應該有西拉雅族血統。 不過,我們從小就住在新竹的客家庄,說的是客語海陸腔方言,以往,爸爸與叔叔、伯伯鄉叔在世時,聽鄉音交談與辨識,已經熟悉那種陌生有親切語言的味道。
我自己因為服役期間的花蓮、台東海濱地緣關係、網路初起時與排灣朋友滋膏、山豬,與李孟驊、阿美朋友法拉漢、的關係、在醫療服務團隊擔任志工時,認識朋友娃利斯等關係;或跑新聞認識許多的原民公職人員、民代,即使我在全台灣各部落裡打轉25年,卻從未好好認真學習起某一個族群的語言,只是,一兩句簡單的問候語或招呼用語。這次,狠下心來學習,其實,也沒有這樣困難。
跑新聞32年,我們一直用筆與鍵盤寫著,呼籲大家重視母語。但,我總覺得自己要去落實看看,才更能發現問提、改善問題。甚至,推動與寫新聞或撰述評論會更有說服力。自己有兩位公主也通過了客語初級認證,更激勵我、讓我刮目相看的是,太后大人可以從完全不會說、不會寫、不懂聽客家話,卻可以自學、認真做筆記,一路過關斬將通過客語(四縣腔)的初級認證、中級認證。實在是太厲害了。令我衷心佩服至極。太座做筆記的認真精神,才是學習的典範。
不過,輸人不輸陣,這次,身為女生宿舍舍監的夸父老鷹,除了在客語認證(海路腔)通過中高級認證以外,也在阿美語(南勢腔)通過初級認證,總算在家中的話語權扳回一城。
今年四月的某個星期六,與同事調班去應考,並沒有告訴鴻國兄、佩瑤妹當時調假的原因,今天因為放榜揭曉,才不會無顏見江東父老。(遺憾應該直接報名中級)。
僅以自己為自己命名的
WAGI QWALI(泰雅語、太陽、老鷹) , CIDAL PALANG(阿美語、太陽、老鷹)
作為本文結語,面臨疫情當前,依舊嚴峻,祝福大家,
--我們都是這塊土地的島民,同島一命。
穆懷述 巴萊(Muhwy su balay)--泰雅
阿賴 (Aray)--阿美
烏妮娜 米呼米尚,(mihumisang as)、謝謝(uninang)--布農族丹群
瑪莎露 馬力馬力(masalu及maljimalji) --排灣族語
2021/05/24
#夜夜笙歌不山不市
原住民行政考古題 在 哲夫公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年必考!
最高行104.8.2(一)「主管調非主管職」,不是處分,不能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最高行104.8.2(二)「丙等考績」,是處分,可以救濟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_print.aspx…
後記:
1..行政法考題遇到重要的決議,絕大多數當年就會考,而且不會只考一次,甚至出現過一個決議公布後,一年內考國考出現五次的情況。(對,就是「遲到的行政處分」那題)。
2.這兩個決議重不重要?說不重要的人,一定沒讀過「特別權力關係」的介紹。
3.拜託,如果是有在準備考試,有在上課的考生,都會知道,這是萬年考古題了,如果今年考出來,不是什麼獨家猜中考題的問題,而是在比考生有沒有寫到最新實務見解的問題。
以下提供跟「主管職調非主管職」「丙等考績」有關的考古題參考,未來出題的樣子,萬變不離其中,趕緊抓下來練習吧:
◎丙原任A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經法務部調任為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試問:法務部所為之調任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25分)
【101檢事官第三題***】
◎行政機關對於特定公務人員某甲於年終考績評定為丙等之行為,甲如有不服,救濟之程序為何?(25分)【102薦升廉政第四題**】
◎公務員某甲原任教育部A司司長職務,內閣改組後,新任教育部長拔除某甲司長職位,改調非主管,惟官等職等不變。某甲不服,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請求救濟未果後,可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類此主管調為同一機關內部非主管職務,當事人最後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的問題,目前學說與實務,均呈兩極化不同觀點。請詳述爭點所在,並說明你的看法。
【102輔大法研第四題****】
◎某甲為男性,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本為某鄉公所之業務主任。因辦事態度不佳,遭當地民眾寫信到鄉長信箱檢舉,經政風室調查無誤後,鄉長決定予以降調,改任鄉公所辦事員。試問:
(一)甲若不服,該如何提起救濟?(15分)
(二)若甲改任鄉公所辦事員後深自反省,痛改前非,希望能儘快恢復原職,但因該鄉公所慣行依性別分開造冊評比的制度,加上該鄉公所女性公務人員較少,致使評比獲得較高分的他無法晉升,反而低分的女性同事晉升了,試問,甲可否以及如何提起救濟?(10分) 【102高考二級第三題****】
◎考試院日前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中將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修正為優、甲、乙、丙及丁五個等次。其中就丙等而言,草案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下列規定:四、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同條第3項復規定,因第6條之2第11款(即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而受降級改敘、減俸、辦理資遣或退休者,得就其考績丙等處分,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起復審。今假設立法院針對「非」因考績排序列機關全體受考人末3%之事由而受考列丙等之公務人員,就「各次之丙等決定」應尋求如何之權利救濟途徑,亦希望能有明文之規範,以昭明確。請嘗試就此部分擬具相關條文,並從法制規定、大法官解釋、行政爭訟實務及學說見解等面向,提出對應之立法理由,以供立法院卓參。
【100政大法研第一題****】
◎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考試院擬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其修法草案規定,關於年終考績,公務人員第1次考績考列丙等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2次考績考列丙等降1級改敘,第3次考績考列丙等則辦理責遣或強制退休。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早期被界定為「特別權力關係」,其與人民與國家之問的「一般權力關係」,差異何在?歷經司法院大法官的相關解釋之後,我國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否仍為「特別權力關係」?
(二)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區分復審以及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其理論基礎何在?
(三)假使所述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法通過,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被考列丙等,依前揭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該公務人員究應循復審,抑或依循申訴、再申訴之管道尋求救濟?其第1次、第2次、第3次被考列丙等,救濟途徑是否有別?【99北大法研第三題****】
◎甲為薦任九職等科長,主管法制業務,因與機關首長處理個案意見不一致,甲得為如何之處理?設甲未經首長同意擅自對新聞媒體發表其個人看法,機關首長可否將甲調任薦任八職等專員?此項調任行為有何可能之救濟?試說明之。【91年原住民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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