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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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 法律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因感情糾紛上網公審,違反個資法及侵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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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名女子因與前男友的感情及金錢糾紛,心有不甘上網公審前男友(還有做合成照也是用心),理所當然前男友森氣氣對女子提起訴訟。
ETtoday很多這種新聞
➥ https://reurl.cc/NZXbe5
雖然女子說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但大家不要忘記,刑法誹謗罪不罰的規定還有後段,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就算是真的還是要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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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一審
➜女子散布文字誹謗罪
➜拘役59天,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私人的私德行為就算真的有問題,也不能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不罰規定: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因無若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相較於對象為公務員或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或「公眾人物」時,應向保護個人名譽權之光譜偏移,若指摘之事項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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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女子改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1天1,000元。
隱私權屬於非財產上利益的人格權,而個資法第41條中「損害他人之利益」的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的利益,侵害隱私權也是違反個資法第41條的損害他人之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以下依修正前後分別稱為舊法、新法)。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新法第41條則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第41條雖刪除舊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但將舊法第41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文字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增列「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犯罪。而其中新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
侵害告訴人之隱私權,係損害告訴人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人格權,自屬「損害他人之利益」,而該當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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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
▪️一審
➜女子侵害前男友名譽權
➜給付精神慰撫金50,000元及利息。
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文章內容,而且能從文內資訊間接識別對象,不法利用他人個資侵害他人名譽:
系爭文章經刊登於網路且經他人轉貼,觀諸文章內容指摘原告連續以欺騙女性感情方式詐取金錢,及飛行時數造假、四處欠錢、生理功能不佳等事項,並於文內記載原告生日、臉書帳號、戶籍及實際居住之地區,客觀上已足以影響閱讀貼文者產生原告品行不端等觀感,足以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並使閱讀貼文之人得藉由文章內之資訊間接識別系爭文章所指述之對象,自屬不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侵害其名譽,被告謂系爭文章不致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云云,核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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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0條第3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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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調薪應法制化、透明化並修法納入員工代表,不該成為執政者籌碼!
🔺軍公教人員調薪與否竟然單靠行政院長蘇貞昌於 8 月 26 日一句話要求相關單位研擬明年軍公教人員調薪3%,政府是把全國軍公教調薪當成施捨?當成恩賜嗎??
全國數十萬位軍公教待遇審議應該法制化、透明化,難道軍公教薪資調漲後還要大喊蔡皇萬歲萬歲萬萬歲嗎?
⛔️勞工有基層代表,但軍公教卻沒有?😳
➡️為審議勞工基本工資,依據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有勞方代表和勞動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資方代表、專家學者代表共同參與。
➡️同樣是審查薪資待遇,但負責審議全國軍公教薪資待遇的軍公教待遇審議委員會卻只有部會代表參加,人事行政總處並未規畫將公教等基層代表納入軍公教員工待遇審議委員會,等於將基層軍公教的聲音完全排除在外!基層代表加入委員會,只是最基本要求,但軍公教卻連保障自己權益的機會都沒有!
📌軍公教調薪應參照各項經濟指標‼️
行政院所考量薪資調整之因素,包含平均每人國民所得、家庭收支狀況、民間企業薪資水準、經濟成長率及消費者物價指數等變動情形以及國家財政負擔等。但過去10年來,軍公教僅調薪過1次,調整幅度3%,顯示軍公教薪資調整並未隨著經濟成長和民生物價指數及相關數據調整。
✅軍公教調薪應透明化、法制化‼️
過去政府和軍公教人員屬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薪資、福利等僅停留在恩給的概念;但在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制度透明化、重視基層參與都是指標。在立法院我會提出修法,以法律位階將主張予以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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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在美國,選舉人團會議正式投票選出下任總統,長期以來都是例行公事,可是昨天的選舉人投票,卻罕有備受關注。美國總統特朗普拒絕承認大選落敗,展開了當代美國史上最離譜的反民主操作,試圖以法律和政治手段,將百萬計合法選票作廢,聯邦最高法院上周的裁決,實際已一錘定音,駁回所謂選舉「舞弊」的無稽指控。選舉人投票正式確認拜登當選,標誌特朗普翻盤之路走到盡頭,然而這是否一如拜登陣營所言,見證了美國民主的韌性,仍得走着瞧。特朗普有關選舉舞弊的謊言,對美國民主傷害很深,選後未見大規模政治暴力,也不代表特朗普的民粹操作未有加深社會撕裂,「冷內戰」(cold civil war)已經形成,美國民主政治很難回到特朗普時代之前。
蘋果頭條
美國總統大選投票日11月3日舉行至今,已超過一個月,即使美國傳媒早已推定當選人,但其實未算正式結果。在周一,選舉人團將開會投票,投下總統及副總統的一票,才正式確認誰人勝出大選。本文將簡單介紹總統大選的選舉人團制度及運作。美國總統選舉有538張選舉人票,按各州參議員及眾議員的數目分配,而各州眾議員議席是按人口劃分,並再加上每州2個參議院議席。除了緬因州及內布拉斯加州外,大多數州都是採取勝者全取制(Winners Take All),在州分取得較多普選票的候選人,可全取該州所有選舉人票。在選舉人團制度下,即使候選人取得較多普選票,亦不代表勝出大選。例如在2016年大選,特朗普所得的普選票比民主黨對手希拉里少近300萬票,但最後憑較多選舉人票勝出。
東方正論
特區亂世,無奇不有。香港人多地少,房屋政策重中之重,卻弄得一塌糊塗,蝸居族上樓難,劏房僭建問題嚴重,不少人在天台非法加建,本報揭發葵涌工廈有人把4個貨櫃吊到天台疑作為居住用途,危及樓宇結構,隨時冧樓一鑊熟。屋宇署執法不力,工廈僭建「無王管」,涉事業主明目張膽,公然進行違法工程。葵涌街坊直擊4個貨櫃吊到工廈天台,貨櫃屋裝有污水喉,內部間隔設備齊全。其實工廈僭建是公開的秘密,由於很多都空置,所以私自改變用途屢見不鮮,分拆劏房如雨後春筍,甚至經營非法民宿及旅館,造成消防隱患,衞生惡劣問題,更由於人口密集,淪為防疫漏洞。
星島社論
本港昨新增八十二宗新冠肺炎確診個案,其中七十七宗為本地個案。黃大仙東頭邨貴東樓新增兩宗確診,累計六個較高層單位共九人染疫,當中三個單位均為15室。港大微生物學系講座教授袁國勇連同環保署及衞生署人員到場視察,指該幢15室的單位出現小型爆發,2315室的廁所抽氣將帶病毒的氣霧(即氣溶膠)抽出室外,樓上2415室開動廚房抽油煙機時有開窗,結果將樓下病毒抽入屋內。他指,開抽油煙機形成負氣壓再將病毒抽入屋是新發現,呼籲市民開抽油煙機要關窗。近天台二十九樓的15室中招就因「擾流效應」有關。
經濟社評
內地科網企業經過多年野蠻增長,幾乎寡頭壟斷各個生活消費範疇。北京今年參照世界經驗,加入國際行列,積極監管科網巨擘壟斷行徑,最新有阿里巴巴因收購銀泰商業受罰,但那只是芸芸切入點之一,中央政府最終料會放眼科企有否負上應有社會責任,以防一日千里的商業創新,反過來造成系統風險。中國市場監管總局昨天發公告,阿里、閱文及豐巢這3家企業早前的收購違反了《反壟斷法》,各罰50萬元人民幣,清楚表明網級行業不是法外之地。罰款金額雖小,但意義龐大,市場普遍認為是揭開監管科網企業的新序幕。
參照 法律 在 徐瑄灃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市政總質詢 改革土地法規的關鍵時刻(pt. 4/4)🔎
臺中的土地政策生病了,市府的行政裁量偏頗,在監察院的糾正文得以看出。行政訴訟法的增修,增訂都市計畫專章,市府需做好應對,建議市府要積極處理法令缺失問題,正視過去違失,不要違背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
瑄灃提出,可借鑒其他縣市法規、或參照日本土地區劃整理法的規定,並盤點法規及加強市府法律教育。建議研議發行土地債券,加強抑制炒作土地,且透明度高防止官商勾結。
過去大埔案中的口號「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顯見土地爭議下人民的怒吼。
今天市府不改革,明天民眾就會改革市府。
#質詢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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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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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帶佩諭 語謙來找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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