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reon突發時空🇭🇰】這令我想起每次談論這些案件的荒謬邏輯時,特別是在社交媒體,無論是Facebook、IG還是YouTube,總會有一些朋友無限放負:「反正法治已死,香港早就不講道理,還說這些來有甚麼意思?」......
黃耀明案之荒謬,在於根據法律條文,實在是太過明顯的選擇性執法,加上建制派律師如湯家驊的論點實在太流,任何受過基本訓練的法官,都不可能解釋為甚麼不控告李家仁醫生和其他所有建制派案例,而這些案例的舉證,極其容易,假如不是大家努力把這些案例發掘出來,做好「膠事認真來辯」的思辯練習,律政司研判後續時,也可能不會立刻輕輕放下。當然,假如是「非做不可」的大案,自然不惜一切,但任何事情都有成本效益。當這宗案的成本效益不大、代價太大,就容易另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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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耀明被控「提供娛樂賄選」,為什麼建制派競選晚會唱歌不算「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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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賄選案例 在 無神論者的巴別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耀明被捕,原因在於其於2018補選時曾於區諾軒造勢晚會上唱過兩首歌並呼籲參與者投票予區,因此涉嫌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對方在該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而有關娛樂為歌唱表演。
首先我諗班黃屍諗住幫黃耀明辯護之先,都要搞清楚個事實:民建聯果啲蛇齋餅粽同福袋,由於都係響非選舉期間派發,所以並無犯法,事實上唔少非建制區議員一樣會派嘢比街坊,你可以批評呢個制度,但唔好撈亂法治邏輯,否則你就同班藍屍無分別(事實上亦無分別)
真正問題卻在於,點解2018嘅案例會響2021年先告?個原因就係在於過去呢種做法,響廉署眼中並唔犯法。法例雖然寫明唔能夠透過娛樂或茶點誘使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係犯法,但咩叫「娛樂」卻係非常難以界定:Vivek Mahbubani本身靠棟篤笑出名,假如佢響某個造勢大會入面講幾句嘢啲觀眾覺得好好笑,咁係咪又算提供娛樂比選民?
所以一般標準係,只要係唔係好清晰可以界定倒提供娛樂(例如開成個演唱會比人聽,然後叫人投票),否則過去都一律會以包容態度看待;而家你連黃耀明唱兩首歌都叫提供娛樂,咁好自然啲人就會將所有過往造勢晚會嘅表演環節,例如陳凱欣嘅醒獅表演拎出黎講、甚至最尾大合唱都理所當然係娛樂,提醒廉署「嚴政執法」,全撚部拉撚哂佢
但當然,選擇性執法基本上已成為今時今日特衰政府嘅法治精神,所以其實同賄唔賄選無關,純粹就係搵個理由搞尻你而已
反賄選案例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屏東縣議員潘淑真因涉賄選遭判刑2年6個月,結果 #棄保潛逃,屏東地檢署則發布通緝。
然而,潘淑真並非屏東最近第一個棄保潛逃的貪腐公職。
2019年,屏東縣 #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 因貪污被判刑14年半,在發監執行前棄保潛逃;今年年初,屏東縣 #麟洛鄉前鄉長蔡志和 也因貪污被判刑8年,同樣在發監之前棄保潛逃。
屏東近年接連三起貪腐公職棄保潛逃的案例,凸顯我國現有防逃機制形同虛設,更扯的是罰則上的缺陷,讓這些犯罪者心存僥倖、逍遙法外,反正 #棄保潛逃沒有額外罰則,不跑白不跑。這直接重創我國司法的威信,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
面對妨害司法公正、棄保潛逃等嚴重影響司法正義的問題,其實早在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已提出改革方向,要求增定棄保潛逃罪,結果五年過去,#行政部門的草案到底還要等多久?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不論在第九屆或第十屆國會,都提出《刑法》修正案,要求增訂棄保潛逃罪,令人憤怒的是行政院、法務部面對修法卻是一拖再拖!行政部門這樣的態度,無異於淪為潛逃犯的幫兇。
請行政院不要再把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當塑膠,儘速把包含「棄保潛逃罪」在內的「#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等規定,儘速送進國會以利排審處理,補上司法的大漏洞。
|延伸閱讀|
《屏東》前屏東議員潘淑眞、前麟洛鄉長蔡志和 棄保潛逃檢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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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43萬遭重判14年半 車城前鄉長林錫章棄保潛逃
https://npptw.org/5JVaxa
時代力量第九屆修法
https://npptw.org/edWaUZ
時代力量第十屆修法
https://npptw.org/JGFb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