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分條文爭點分享
一、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之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乃是出於過去有判例曾認為詐欺行為與恐嚇行為係互相排斥的構成要件行為,詐欺罪所稱之詐術乃指未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恐嚇取財之恐嚇則是包含有使人心生畏懼之手段即屬之,不論其是否為真實內容(例如詐騙集團謊稱子女被綁架,要父母匯款)。因此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係屬構成要件互斥,僅論第346條即可。惟103年增訂加重詐欺罪後,若仍依照這樣的解釋路徑將使得該新法被架空許多,因此現行實務見解在解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與第346條恐嚇取財罪競合時,皆不在當成互斥構成要件,而是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重罪吸輕罪,論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判決參考:
84台上1993判決:「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
105年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4號節錄:「其犯罪手段採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科技化,受騙民眾多,其不法內涵顯較恐嚇取財為重。加重詐欺罪之法定刑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亦比恐嚇取財罪重。而法定刑輕重係立法機關對行為之惡性、手段、不法內涵之整體評價,自有相當的客觀性。是以,集團詐欺與恐嚇取財競合之情形,應僅論以較重之加重詐欺罪名。」
二、第294條有義務遺棄罪,近期實務見解皆認為乃抽象危險犯,因此縱行為人將無自救能力之人棄置於現實上無危險之場所仍會成立本罪,這個問題老師覺得是近年來頗重要的刑分條文,不過近期似乎較少出現,考生們需多加留意!
判決參考:
104台上2837判決:「就實務所見觀察,行為人將無自救力的人轉手給警所、育幼院或醫院,無論是趨使無自救力之人自行進入,或將之送入,或遺置後不告而別,對於警所等而言,上揭轉手(交付、收受),乃暫時性,充其量為無因管理,自不能因行為人單方的意思表示,課以上揭各該機關(構)等公益團體長期接手扶養、保護的義務,而行為人居然即可免除自己的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係具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所定的法定扶養義務場合,既屬最為基本的法定義務,其順序及責任輕重,當在其他法令(例如海商法的海難救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肇事救護義務)或契約之上。至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條第二項第六款,雖然規定警員應維護兒童安全,又警察法第二條亦規定警察應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仍非謂警察應長期替代、承擔對於棄童的扶養義務。何況行為人原可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機關(構)請求提供協助,適時、適切、適法使無自救力人獲得生存所必要的安置、保護措施,倘竟捨此不為,卻任令逃免刑責,無異鼓勵不法,豈是事理之平,又如何能夠符合國民的法律感情、維持社會秩序、實現正義。」
107台上1362判決:「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4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294 條第1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為其要件。此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係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對於無自救力人之生存有發生危險之虞者而言,係抽象危險犯,故不以果已發生危險為必要。又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時,縱有其他無照護義務之人為之照護,因該非出於義務之照護(類似無因管理)隨時可能停止,對無自救力之人之生命既仍處於有可能發生危險之不確定狀態,自不影響該依法令負有此義務之人遺棄罪之成立。」
三、第146條第2項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之著手時點判斷,這個條文看似冷門,但千萬別忘記警特才剛考過包庇賭博這種也頗冷門的條文阿,所以千萬不要隨便放棄刑分任何條文的解釋,除非真的是極度冷門到老師也說了絕對不會考的條文!
有關於本罪之著手時點,大致上可以分為幾個時點,一虛偽遷徙戶籍之時,二取得投票權之時,三投票日領取選票之時,四圈選完選票即將投入票匭之時。
實務上一向認為本罪著手時點為取得投票權之時,這個部分大家要特別留意虛偽遷徙戶籍與取得投票權之時係不同時點哦,根據不同選舉會有不同的遷入戶籍地時間長短之立法設計,因此並非一遷入該戶籍即取得投票權哦,這點老師前幾天自己也誤會了😅
另外學說上則有認為以取得投票權作為著手時點,處罰時點有些過早,因此至少要到達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始屬著手。
判決參考:
101台上392判決:「其立法目的在杜絕任何選舉舞弊,以達選舉之純正與公平性;而該條所稱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係以該選舉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包含計算得票比率基礎選舉權人之人數及投票數等投票結果在內,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已足。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若其進而前往投票,則完全實現妨害投票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自屬既遂。」
另外再附上該罪近年來也頗有趣的一則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判決!
簡單來說該判決認為本罪行為人支持自己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但是不得將身分關係擴張至第167條所指之「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刑法第167條,係就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的配偶、一定親屬,為圖利該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164條(藏匿、使之隱避或頂替)或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之罪,基於社會防衛之考量、司法審判之維護,及其等親屬關係密切,相為容隱,雖觸法禁,情有可原等情,所設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該行為人之所以犯罪,乃為避免配偶或一定親屬之不利益,此與刑法第146條第2項 ,係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致觸犯刑章,二者有其本質上之不同。申言之,前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藏匿、使之隱避、頂替或湮滅刑事證據),其配偶、一定親屬恐將身陷囹圄,基於親情不忍見之受罰,其有強烈之動機鋌而走險,甚至犯罪;後者如行為人不為犯罪(虛偽遷徙戶籍),其親屬至多未能當選,並無何緊迫之危險可言,難認其有非虛偽遷徙戶籍不可之情,是立法者未就刑法第146條第2項另設相當於同法第167條減免其刑之規定,其來有自。實務上關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 ,就行為人支持配偶或直系血親之競選而遷徙戶籍,未實際居住者,基於法、理、情之調和與社會通念之容許,雖認不具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然此係就特別親屬間人倫關係而為考量,尚難執此遽謂應擴大及於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等其他親屬,亦應認無可罰違法性或非難必要性 。」
同時也有8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中共中央搞馬雲是怎麼一回事 雖然我知道是國進民退 馬雲也太囂張 不是不是 但為什麼這時候要做金融管制呢 這個你誤解太深了 我誤解了嗎 我跟你講我們台灣就是一堆人都不懂這件事 真不懂因為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 我長期都在財政委員會 我對金融是很了解 我都忘記這件事情 我跟你講喔 螞蟻金服這家公司你...
可罰違法性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打官司,有時候除了法庭裡辯論跟書狀往來以外,還會變得像是拍諜報片一樣來一堆陰招。恐嚇啊潑漆啊都太明目張膽了,真正陰險的是去你家偷「訴訟通知」,尤其是像開庭通知這種東西。
🎸偷這個要幹嘛?要讓你不知道自己成為被告,如此一來你根本無法準備,更不會去開庭。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8條、433-3條,在一般民事訴訟與簡易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在言詞辯論之際經通知卻沒到場,就可能變成「一造辯論判決」。
顧名思義,在一造辯論判決中,法官基本上是完全採信原告的主張,原告說什麼就照判,你連自己怎麼輸的都不知道。
當你發現這一切的時候,很有可能都收到判決的正本了,對方早就拿這份判決去假執行,為時已晚。
🎸偷東西的行為當然是犯罪,刑法320的竊盜罪。而且,這可是和之前偷一張紙、偷一個塑膠袋完全是兩件事。
在那種偷不太值錢的小東西的情況,實務上是特別開一個後門來避免殺雞用牛刀,而免罰的理由在於「可罰違法性」。
(詳見最高法院刑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大意是說雖然要件符合犯罪,但是其情極度輕微,沒有動用刑法來處罰的必要。但在這裡可是把別人重要的開庭通知給弄不見,兩個情況大不相同。
而且,把別人重要的文書銷毀或弄丟,影響他人的訴訟權益,也可能觸犯刑法352條的毀棄文書罪;隨意開拆別人收到的通知信,也牽涉到妨礙他人秘密,有可能成立315條的妨害祕密罪。
🎸不要想說偷這種東西很誇張,實務上還真的會發生,尤其是在夫妻、親友之間這些容易進入彼此生活範圍的關係。
例如,夫妻、親友之間發生離婚糾紛或是財產糾紛,平常相互友愛,一提到官司就反目成仇,恨得牙癢癢又想贏的不得了。
反正平常也就住在一起,就偷偷把這些通知藏起來:「你問我,我怎麼會曉得?那不是通知你的書嗎?家裡那麼大,我怎麼知道放哪裡?怪我囉?」
法院在一般訴訟不會只通知一次就判你出局,也是會盡量讓你到場。但這種情況畢竟還是防不勝防,等到判決出爐你才會知道。法律上除了事後去對他方提出告訴以外,對於被偷走的訴訟部分比較於事無補。
這種利用事實情況影響他人訴訟的手段,吉律只能建議大家多留意自身信箱,尤其是近期有跟親人發生例如債務糾紛,或夫妻間的離婚、財產糾紛時,危險可就在眼皮底下。
可罰違法性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看新聞想刑事法》
—路邊撿兩個紙箱,就會觸犯竊盜罪?—
我們先來看看這則新聞:竟然為了撿兩個紙箱,台北市1名83歲老翁竟被抓進警局!1名以拾荒為業的吳姓老翁,上週推著手推車行經南港成福路,發現有兩個紙箱放在路邊,撿起來正要帶走,卻被屋主叫住並報警,老翁雖說「以為沒人要」,但屋主堅持提告,仍依竊盜罪嫌送辦。堅提告的陳姓屋主說,該名老翁已多次到他家外面拿走紙箱,以前都想「對方年紀大」就算了,但這些箱子他都有用途,老翁卻一直來拿,勸說也不聽,所以才要給一個教訓。據了解,該名老翁就住在附近,耳朵有些重聽,他說每天都會推著手推車在家裡周圍閒晃,尋找可以回收的東西,如果看到有不要的紙箱放在路邊,他就撿起來拿去賣,他說,當時箱子又還沒有拿走,「這怎麼會犯法哩!」(105年8月1日自由時報電子報)
如果各位以後從事實務工作,可能就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擔任律師,當事人可能會來請教您,被警方移送竊盜罪該怎麼辦?甚至這樣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在國家考試,例如95年律師高考就曾出現請考生模擬自己是律師,應如何為被告辯護的題型。各位想想,您可能做哪些主張對被告最有利呢?
可能的思考方向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320I),這是竊盜罪的法律條文,各位都很熟悉才是,我們不再逐一解析要件,直接從三階論來討論。
1.構成要件層次:
1)客觀上到底是否為「他人之動產」還是無主物?民法第802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因此這兩個紙箱,若是被所有權人拋棄的,則根本不是「他人之動產」,不該當本罪。然而本案因為有紙箱所有人跳出來主張他沒有拋棄之意思,所以以紙箱並非「他人之動產」作為辯護方向,成功機會不高。
2)比較可能成功的是主張行為人主觀上因誤以為紙箱是無主物,並未認識到係「他人之動產」,無竊盜故意(典型的「構成要件錯誤」);當然,也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2.違法性層次
若構成要件擋不掉,至少實務上有承認可罰違法性理論,可參考最高法院74台上4225號判例:「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亦即二個紙箱之價值很低,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並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應可阻卻違法。
3.若真的不被法官採納,至少在罪責層次主張行為人之年齡已83歲,可以減輕其刑(§18III)。但這樣是有罪欸,所以要從刑事訴訟法的角度,主張微罪不檢舉(刑訴§253)請求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宣告緩起訴處分(刑訴§253-1~§253-3)。當然,若真的不幸被起訴,而法官心證也傾向有罪,就請求法官雖諭知有罪判決,但宣告緩刑(§74~§76)。
以上是筆者的簡單看法,您想到了嗎?還是有其他可以補充的呢?學習法律不是只能用來考試,是真的可以運用在實務上的。試想,如果有親友來請教我們,有這些法律知識的話,就可以幫忙不懂法律的朋友一個很大的忙喔。
可罰違法性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中共中央搞馬雲是怎麼一回事
雖然我知道是國進民退 馬雲也太囂張
不是不是
但為什麼這時候要做金融管制呢
這個你誤解太深了
我誤解了嗎
我跟你講我們台灣就是一堆人都不懂這件事
真不懂因為我怎麼看都看不出來
我長期都在財政委員會
我對金融是很了解 我都忘記這件事情
我跟你講喔
螞蟻金服這家公司你資本才多少
你要給他做多大的生意
差不多上百倍以上
那個槓桿比在金融機構裡面都是有規定的啦
那你如果要違反金融機構的規定
你現在就是做消金嘛對不對
但他們說我們是網路公司
胡扯嘛
你造成不特定人士啦
因為來跟你做業務的是不特定的人嘛
你造成不特定的人的總量的金融風險你就是金融業
這全世界都是這樣定義的
那你就要納入金融法規來管
憑什麼你比起其他的銀行不受消金槓桿的限制
不受監管的限制
而且我跟你講
在台灣你只要是從事金融業你還要考證照 是
那你的人不用考證啊 也要考
對不對你怎麼可以這樣
還要設置分行的限制 對對對
那我要給你那麼多方便
你還不受監管
然後那個資本額跟業務之間的槓桿比玩那麼大
全世界沒有人這樣搞的啦
所以真的是因為正義嗎
不是正義嘛
而是...金融秩序
他知道會出問題嘛 這樣下去會...
而且那個時候PtoP已經鬧出多少問題了
有啊就一堆人跳樓啊
是嘛 我跟你講PtoP那個時候中國就開始做整併
把一些亂七八糟的把它砍掉對不對
已經倒了大概三、四千億人民幣了啦
那多少人受害
那可是螞蟻金服說我沒有問題我底氣足啊
我有相對的...你還沒碰到
因為我跟你講他的錢是怎麼賺的
我就說這個要懂金融才知道
螞蟻金服他是把你的錢拿去
去買資產抵押債券
他是從那邊來賺利差
那資產抵押債券如果出問題呢
那就整個一路倒過來
是啊就一路倒過來嘛
請問你做這種轉投去買資產抵押的證券
那難道你不是金融業嗎
所以也要有什麼資本適足比率是吧
當然是這樣
然後他的資本適足比就是完全違法金融業的規定
所以他根本就是買空賣空的公司嘛
所以不能接受尤其是為了金融穩定
在現在這個要決戰的狀況之下
當然是啊
那另外當然是互聯網內部的壟斷問題啦
比如說有人講到說你一定要二選一那種問題
那就當年...那是因為競爭型的壟斷
可是難道 因為中方沒有這個先例
難道他要像AT&T一樣要求拆分嗎
我跟你講二選一事實上在我們台灣也有
可是這個不能浮上檯面講
阿里巴巴被這個反壟斷局批評
他就直接出來槓他耶
有啊他真的很夠種耶馬雲是不是錯估了形勢
他說哪裡不是二選一
我請問你啊拜託 就不是啊
你到美國去看哪有人二選一這樣浮上檯面公開講
不能跟你公開講私底下講一講也可以
所以說我說這個就是
那你是囂張到資本高於國家嗎
所以這個這次的整改是全面性的對吧
就是已經...
其實我可以再跟你講另外一個
我們台灣有一些概念也是有問題
比如說國進民退
就是中國對很多瀕臨破產的企業
就國家資金就先進去了 對啊
那把他接了嘛
那他就說這個是國進
問題是如果他沒有進那就是破產嘛
對啊 就失業了嗎 對不對
所以我覺得還是要看兩三年之後再來看這件事會比較準
比如說等經濟慢慢轉好了
那他是不是把那些國進的那些股權又釋放到民間
歐洲就是這樣做的啊
歐洲事實上在金融危機的時候
他也是進場買股
然後等金融回來的時候
他就把股權再重新還回去
所以你覺得這個要看長遠
至少要看兩...
那但是國進民退又不是我喊的是他們自己喊的嘛
我知道可是那個國進的主要用意不是說我要經營
而是怕失業
我先收回來做一個安全保障 對啦
然後就是說兩三年之後等經濟回復常軌了
你是不是又再重新民營
這個很多人講說
那以前不是都說要創意嘛
要有創業啊然後習近平不是說要放開來做嗎
但是這一次他一收手約談了十三家公司加上螞蟻金服
這個會不會對於真正的破壞式創新
會不會真的有很大的壓力要收起來
我跟你講喔維穩本來就會造成我們講寒蟬效應
這個是必然的啦
那就是他認為這個現在如果不處理
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危機嘛
比如說企業就壟斷化或者是說金融危機等等
可是所以他兩種話都必須講
比如說他在那個收的時候
他在收要維穩的過程當中
他也要一再的去強調說
我還是鼓勵民營化民間企業
那要增加融資給民營企業啊
你要有一些具體措施
比說中小企業要拿到錢
要比以前要相對容易
不然你怎麼去說服人家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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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罰違法性 在 時事英文 Podcast by ssyingwen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月初,一項新法律在美國德州生效,禁止懷孕六週後進行人工流產,成為先進國家中最嚴格的墮胎法之一。反觀世界第二大羅馬天主教國,墨西哥最高法院週二裁定,懲罰墮胎違憲,成為墨西哥女性健康與人權倡導者的重大勝利。
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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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社團 (朗讀文字):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ssyingwen/posts/301461465073433/
朗讀內容參考了
VOA: https://www.voanews.com/americas/mexicos-top-court-decriminalizes-abortion-watershed-moment
NPR 1: https://www.npr.org/2021/09/07/1034925270/mexico-abortion-decriminalized-supreme-court
NPR 2: https://www.npr.org/2021/09/01/1033202132/texas-abortion-ban-what-happens-next
The Dallas Morning News: https://www.dallasnews.com/news/world/2021/09/07/mexico-lifts-abortion-ban-even-as-texas-embraces-it/
The Guardian: https://www.theguardian.com/us-news/2021/sep/09/biden-administration-sue-texas-abortio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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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提到的單字片語:
Texas 德州
SB 8 (Senate Bill 8) 德州參議院第八議案
Abortion(s) 人工流產、墮胎
Near-total abortion ban 幾乎完全的墮胎禁令
Rape 強姦
Incest 亂倫
Pro-choice 捍衛選擇權
Pro-life 捍衛生命權
Forced pregnancy 強迫懷孕
Democrats 民主黨
Republicans 共和黨
Heartbeat 心跳
Fetal heartbeat 胎兒的心跳
Scientists 科學家們
Embryo 胚胎
Ultrasound 超音波
Fetus 胎兒
Border 邊境
Mexico 墨西哥
Brazil 巴西
Roman Catholic Church 羅馬天主教會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
Unanimously一致通過的
Decriminalizes 除罪化
Legalize 合法化
Latin America 拉丁美洲
Conservative 保守
Illegal 違法的
Argentina 阿根廷
Irony / ironic / ironically
Sarcasm / sarcastic
Coahuila 墨西哥北部與德州鄰近的州
Mexico City 墨西哥城
Trimester 三個月
Restrictive 嚴格限制的
Insidious 陰險的
Draconian 苛刻的
Cruel 殘忍的
Abortion rights 墮胎權
Roe v. Wade 羅訴韋德案
Landmark decision / judgement
Viability 胎兒在母體外有生存能力
Governor 州長
Attorney general 司法部長
Abortion providers 提供墮胎的醫療機構
Sue 起訴、吿
Whistleblower 吹哨者
Mum 沈默
Clearly 明顯的
Unconstitutional 違反憲法
Kamala Harris 賀錦麗
Not negotiable 不容商量的
Jen Psaki 白宮發言人
Unequivocal 毫不含糊的、非常明確的
Irrational 不理智的
Super Typhoon Chanthu 強颱璨樹
Philippines 菲律賓
Hurricane Ida 颶風艾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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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重點真的只有幾個
1. 打疫苗前要吃飽睡飽
2. 如果會暈針,盡量有人陪同或是坐車去
3. 當天所有照顧我的醫護人員都展現了無比的溫柔及專業。我知道忙碌會造成許多溝通失誤及摩擦。這邊表達歉意以及感謝。
因為我自己打疫苗之前不知道要吃東西,所以我想說拍成影片,由我來講,讓大家知道這個訊息,那能傳遞多一個是一個。
希望不要有奇怪媒體、政黨、或側翼粉專拿這件事情炒自己的agenda
願眾人有了我這個前車之鑑,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
施打時間:9/3 09:30
施打地點:(我不想要造成診所的困擾,所以選擇不公開。如果有人提醒我會有違法疑慮的話,我可以補。)
施打廠商:AstraZeneca
我聲明上述資料均為真實,若有不實,可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相關規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
第 9 條
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防治措施之相關訊息,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應立即更正。
第 64-1 條
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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