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
執法爭議最會傷害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去(109)年10月14日,我就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因違反社維法「假訊息」規定移送、法院裁判的見解,應該要綜整研析,徐國勇部長也當場應允請警大來處理。今(110)年4月28日,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要求就屢屢發生中壢詹老師警察違法盤查等執法爭議,應落實警察法治教育,予以檢討精進,而這兩個訴求皆獲相關的答復了。
感謝警察大學編纂「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假訊息)執法理論與實務案例之研究」。查處假訊息是政府的政策,但是事涉防疫、政治人物攻防時,問題就變得更加微妙,難免有執法同仁看到黑影就開槍,導致移送的案件竟只有3成獲法院裁罰。感謝徐部長重視承諾,也感謝陳檡文校長、張維容、劉嘉發、呂美嫺、蔡庭榕、曾淑英等諸位老師參與此研究。
研究中指出:「『出於惡意、製造假的、造成危害』是2018年底行政院為假消息定義出的問責範圍,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惡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而且法院對謠言的認定『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許多被警方移送法院的言論,法院均認定為不罰,原因何在?也可能是法條訂得過於寬廣,給予第一線執法單位的裁量權過大…」,像是這樣不以政策、上意馬首是瞻,而是尊重法律、重視法院見解,才能讓警察執法時有堅實的依據以及後盾,做人民信任的警察。
警察絕對不能涉入政治偵防,執法是否正確,警察內部也要討論研議,從高層、政策面來做。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這次警大的研究就是一個開端,表示內政部也開始重視假訊息查處,絕不能陷入護航政策、力保執政黨人士的政治風向,未來希望像高官公然造謠居然以不起訴處分,讓人民懷疑打假只是打擊異己的工具的事件,能夠銷聲匿跡!
#謝謝內政部徐國勇部長
#謝謝警察大學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幾年,台灣廣受假消息、假新聞,或是有意為之的輿論風向煽動之苦,加深了對立,造成許多誤解和社會成本的浪費。 根據報載「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把資訊戰納入國安體系,日前與調查局長呂文忠兩度向總統蔡英文請命,盼能創設負責第一線作戰的「資安工作站」,終獲首肯,已於6號建置上線,宣告調查系統的第四軍正式成...
司法警察官定義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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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國安法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唐英傑 #言論自由 #報導者
司法警察官定義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分藍黃,2019 年之後變得冷酷的人們 | 盧斯達 | 立場新聞】
暴力和犯罪新聞越來越多。一般人得出如此印象:香港腥風血雨。有一些案件似乎與政治無關:例如(休班)警察偷拍女人的風化案、老婆因為爭執消費券事務而斬老公的傷人案,或者幫派仇殺。有一些案件則相當政治,例如七一銅鑼灣事件,或者 19 年以來不斷審理的涉及非法集結、傷人、暴動等的公安事件。各種立場的人都參與其中,有示威者、有白衣人、有執法者濫暴、有官員濫權。
官員親建制派見瘟疫和警察逐漸收拾現場之後,展開一個看似順理成章的論述:是民眾一方先「越界」,而執法者、官員一方守住了建制,之後所作一切行動只為「反越界」。然而白衣人動員、蒙面警察鎮暴、香港要修《逃犯條例》,對很多香港人來說亦是越界。這些有份激化局面的少部份香港人,因為掌握公權力而得以推卸自己的那份責任,指控他人沒有按規矩行事。然而執法者在處理「緊急狀態」時,也沒有跟足那個規矩。
通常舊香港人見到很多事情發生,都會發出「禮崩樂壞」的哀嘆。「禮崩樂壞」只是描述了情境,卻沒有描述到人們活在禮崩樂壞的世界,會產生甚麼反應。根據記載,林鄭說預科後原本想讀社工,「不過為了更宏觀地探究社會問題的成因,最後選了社會學」。社會學對禮崩樂壞中人類的反應確實有一些更宏觀的探討。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幹(Émile Durkheim)認為一個社會在經濟或政治結構劇烈變化時,可能導致集體性失去方向、價值觀真空,但新的世界並未產生,他定義這種尷尬又痛苦的狀態為「失範」(anomie)。
涂爾幹認為自殺不是個人的,而是受社會影響的社會行為。他比較歐洲近代的宗教戰爭,那是一個新教和天主教價值激烈衝突,同樣令人無所適從的年代,但新教地區的自殺率卻高於天主教地區。他解讀為天主教地區有強大社區社會網絡,宗教亦佔據生活較多部份,令人較能抵抗社會失範帶來的壓力,而新教卻不具備類似組織性,新教人口較為疏離;自殺率較高,反映了那些地區肉眼未必見到的混亂。很多現代的講法認為,失範社會中的成員,會產生疏離和絕望感,可能更容易犯法和犯罪。
香港作為一個集體,承受前所未見的政治轉變,一早就反映在自殺現象之上。14 年佔領之後,香港大、中學界都有跨階級自殺潮,導致政府迫於壓力「提供五大措施」幫助學生 [1],當然是再被批評政策離地無用。對個人或集體所謂無聲的控訴,存在已經很久。14 年的後遺症也包括 16 年的旺角衝突事件。香港的失範年代,大概亦由那時正式開始。
現在很多外面人認為香港人「守法意識」下降,但這種意識很多來自人們在現場目睹警察濫權,對他們來說香港社會是公平的、有一個賞善罰惡機制的信任光環,自 14 年之後就慢慢褪色,最終變成有人越過習俗界線。警察好像難以溝通,合乎邏輯地,人們下一步是將希望守在法庭,然而法庭無法不執行嚴苛法律,只能照本子辦事,最終也好像不太對勁。
不只是遠古年代的黃絲失去信仰、純真幻滅,甚至連警察自己都如此。原來他們的權力界限,有時因為緊急情況的方便可以大為膨脹,而同袍也會支持自己。那麼自然警察的「守法意識」其實也面臨鬆弛。因為大家都知道了,機制不一定賞善罰惡。因此現在傳媒對於官員的私人操守,也是十分敏銳的關注著。
之後的圍觀藍絲見相同政見者,就算有份搞出元朗站事件,也未必有罪,就是有人獲判無罪。當然這也體現司法獨立判案。19 年間在街上打人的「反示威示威者」,很多都追究不了。藍絲自然也是心領神會,在這個環境下,雖然沒有公權力但主張對敵人不擇手段,「守法意識」一樣下降。
雖然我們未必清楚細節,但肯定藍絲內部價值觀也在經歷一場革命。現在,「愛國陣營」的言論領袖可以跟行政長官唱反調。行政長官的權威,先有歷年折騰,後有北京中央政府奧援專政工具,藍絲都知道要頂禮膜拜的真正對象。以前「港府」在一般人心中累積的威望,在不同光譜裡面都有折損。當然失範的進深程度,人人不同,但總體來說,所有人的內心都不再一樣。對於人類這種情感團體動物,失範的風,是一場看不見的價值觀恐怖襲擊。
關於恐怖襲擊。在中國政府反恐主義訊息網,一篇名為《社會轉型、社會失範與恐怖主義》的文章在其結論部份說:
「……既可以將恐怖主義視為同戰爭類似的政治性暴力行為,也可以將恐怖主義當作一種社會現象,但歸根結底恐怖主義是一種社會現象,具有客觀的社會屬性。恐怖主義是社會結構的產品……恐怖主義具有犯罪的屬性。作為犯罪的恐怖主義,是社會的正常現象,它具備犯罪所有的功能,無論消極抑或積極。恐怖主義之於社會有機體的積極作用,恰如疼痛之於人體的積極作用一樣,具有提醒和指示功能。恐怖主義的增多呼喚社會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社會治理的自我調整。社會有機體在結構變化的過程容易出現問題,並需要不斷克服……」
只要社會人道,人們就會很和善。香港情況,在破罐破摔之下,人們雖然無能改變甚麼,但內心也會變得冷酷。
資料:
[1] 《維基百科》香港學生自殺事件列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五大措施幫助學生,預計於 2016 年 9 月完成。五大措施分別為:一、成立專責委員會全面了解分析自殺成因及提出預防方法;二、舉辦五場地區研討會,安排教育心理學家和學生輔導專業人士介紹預防自殺和辨析有問題學生的方法;三、舉辦教師講座,教導辨析有問題學生的方法和相關支援;四、局內成立專責團隊,邀請教育心理學家和輔導人員為有特殊需要的學校提供到校支援;五、以學校、家長和學生為對象,製作知識小錦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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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台灣廣受假消息、假新聞,或是有意為之的輿論風向煽動之苦,加深了對立,造成許多誤解和社會成本的浪費。
根據報載「法務部長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把資訊戰納入國安體系,日前與調查局長呂文忠兩度向總統蔡英文請命,盼能創設負責第一線作戰的「資安工作站」,終獲首肯,已於6號建置上線,宣告調查系統的第四軍正式成形。」
資安工作站的設立,隸屬國安系統,上級機關為國安會。可處理假訊息查處、偵查資訊犯罪、境外勢力以科技影響台灣等。有別於後勤單位資通安全處,是調查局第一支有系統的正式辦案組織。
這無疑是面對資訊戰與訊息戰所跨出的第一步,並讓國安會增加了一個可直接管控的接戰單位。
但如果從報載的訊息來研判,成立調查局第四軍的規劃,在於對資訊站的攻擊與危害,比較像是以被動、防禦等方式進行假訊息的防制。
然而,我們必須認知到,除了個人行為之外,這類資訊戰、訊息戰是一種在認知領域的作戰行為。實際上真正對我們構成最大威脅的,是以這類行為所進行的組織性行為。而作為組織性行為,必然是有偵測、評估、策略、規劃、協作、整合....等等的系統性與積極性作為。也就是,我們台灣其實是面對國家或準國家型態的戰爭行為!從本質上來說,這就是戰爭,而不僅僅是個人或集團犯罪的作為。
面對戰爭,有時候「攻擊是最佳的防衛策略」!與其百般防守,不如化被動為主動,進行「攻勢防禦策略」,或許才是在我們資源有限,編制不多的小國最好的應對策略!
戰略上來說,必須要有洞察、設計、規劃與執行「反擊」能力的單位規劃,才是個有效的策略與作為。
如果把資訊戰當一回事,只由調查局資安站做現在被賦予的任務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有在上位做指揮跟協調工作的組織。
現在的攻擊是全面性的,過去年代就是發傳單,或巷口市場傳播耳語。現在是透過資訊網路,在多個社群、封閉群組大量散播。或對硬體的攻擊,比如DDos。這類新世代的複合式攻擊,可能包含民生、政治、議題、新聞、特定人物等等,方方面面的要滲透台灣。
若以過去的狀況來看,我們的資訊戰相關單位,並不具前期預警與長期規劃的功能。又或者是,僅僅定位在司法行政性質的設定,這在設計規劃階段就已經自限於被動角色,必然受制於能動性強大的對手而左支右絀病苦苦追趕、補漏。
目前台灣被公認是資訊戰第一線,在台灣實驗運作的手法,通常在半年至一年後,會複製至歐美等國家進行攻擊。坦白講資訊戰之於國安,我認為跟處理高傳染性病毒一樣辛苦,它是長時間、綿密的、延續性地對台灣進行攻擊。因此,我認為公私網路部門的合作、跨國際的合作、資訊戰相關人力的需求,這幾個項目非常緊迫且重要!特別是國安會、國防部資通電指揮部、國安局、調查局第四軍、行政院資通安全處等,如何衡向聯繫、如何業務分工,以及如何主導組織,這事關這場資訊戰的存亡勝敗!
「我們只是技術上沒有正式開戰而已」美軍前海軍代理部長這麼說。
和唐鳳政委討論資訊戰時,他拋出了一個大哉問:「要怎麼定義資訊戰的開戰?比如,軟硬體遭受到怎樣程度的攻擊?網路社群遭受怎樣程度的滲透?我們其實尚無法有明確的定義」
而或許,我們早身在戰火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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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法,即將在2019年12月31日進行三讀了!如果真的順利通過,那麼整個國家的公務人員或是百姓都要人人自危了!因為只要你去過大陸,跟中國官員那怕是芝麻官見過面,吃過飯,你就可能要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伍佰萬以下罰金?這是真的嗎?
以下是民進黨版的「反滲透法草案」的細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 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 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 派遣之人。
(三) 前二款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 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四十三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強暴、脅迫或其 他非法方法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本法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 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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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官定義 在 則指法官及檢察官。學者有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 的推薦與評價
試分別說明其定義與類別。 [擬答] (一)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 ... 在偵查中,係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而言;在審判中,則指法官及檢察官。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