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我們邀請了民間各界代表以及相關部門,召開了「有溫度的連結:犯罪被害人權利及服務法制化」公聽會。
整場公聽會從下午2點開始,一路至6點才結束討論。會議中,被害人代表叡叡媽媽、 中華民國 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皆舉出許多目前在接觸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時、或是面對司法相關事務時,所面臨到的種種問題。
臺北律師公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也是我自己本身案件的委任律師之一 陳孟秀 律師也提到,前天燈泡案三審定讞,至今連律師、受害者家屬本人,都還沒收到任何通知及判決書,一切皆是透過媒體得知,「我們的司法,真的有尊重被害者家屬嗎?」
在這邊我要非常感謝今天出席的所有代表,長達四個多小時的公聽會非常精實。《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從 1998 年完成立法至今已經過了22 年,然而現行法令與落實情形對被害人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完善、提供的服務難以貼近被害人需求、提供服務的第一線人員也同樣面臨許多困境。
對此,今天公聽會我們針對相關部門提出幾個改革方向。
首先,疑似犯罪被害事件發生時,相關單位應有法定通報義務並建立標準化的機制。
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有疑似犯罪被害事件,應該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基於被害人權益及服務的目的,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共同研商案件通報標準、通報資料的銜接、系統電子化的可能,以及個人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建立標準化之通報機制。
第二,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該釐清法定服務的範圍與定位。
法務部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依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差異,例如:事件類型、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家庭資源等,規劃相應的服務方案。包含服務時間、服務強度、重點個案、訴訟服務與陪同出席等。同時,也應建立最低服務標準,定期檢視各分會落實情形。
第三,鑒於重傷案件被害人長期照顧的需求,在身心障礙鑑定期間難以獲得支持。
對此,法務部與衛福部應該共同協調因應措施,減輕重傷案件被害人因為服務銜接空窗所產生的經濟重擔。此外,法務部應該重新考量重傷補償金的設計,並且研擬增列生活照顧費用的補償項目,以周全重傷案件被害人的經濟安全。
第四,司法院應盡速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依據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的決議,司法院應盡速核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修正之《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草案。同時,也應該強化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合作聯繫及轉介機制,設立各分會的單一窗口。
第五,法務部應進行犯保協會的組織改造,讓決策與服務貼近被害人。
為使服務貼近被害人需求,法務部應該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的政策建議,進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組織改造以提升專業自主性。包含總會引進專業專任之正、副執行長,以及董事會民間化與決策民主化,其官方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並納入犯罪被害人保障名額。
第六,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有賴跨部會合作,應修法明訂各部會之權責。
鑒於被害人權益的各項業務涉及諸多領域行政資源的協調與整合,應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明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與服務的橫向連結。並於地方政府層級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分會與警政、司法、社政、衛政、勞政、教育等單位之橫向聯繫,達到相互協力目的。
第七,國家負有推展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並提供必要資金的責任。
行政院、司法院、法務部及衛福部,應該積極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及服務事務的落實。行政院及法務部應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白皮書》中的政策建議,規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短、中、長期人力充實計畫,配置合理資源與專業服務人力。
最後再次感謝今天所有與會的來賓,未來的任期內,我會持續推動犯罪被害人權益的相關修法,讓有溫度的連結,真正落實到我們的體制當中。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的推薦目錄: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一次會議(字幕版) - YouTube 的評價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六次會議| 【D ... - Facebook 的評價
- 關於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投書彙整.md - gists · GitHub 的評價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司法改革talk—part 2》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由職業法官負責案件的審判,做出判決,檢察官則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為;
記載法官判決的文書稱為「判決書」,而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的文書稱為「起訴書」。
以前,只有法官的判決書會公開上網,大家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判決結果,正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藉由公開判決書能讓法官的審判受到社會的監督,確保審判的公平正確性;
而檢察官所做的「起訴書」卻一直未曾公開,所持理由是說「在判決確定前,應為無罪推定,為保護被告名譽,不宜公開」;
這樣的立論,會讓大家無法檢驗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理由為何,有無濫訴,或者判決無罪後,如何檢討咎責?
2018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新增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
現在,只要到法務部的網站,就能夠查詢到起訴書;透過起訴書的公開,讓人民可以檢驗&監督檢察官的職權行使,讓司法更透明,讓偵查更負責!
▶起訴書哪裡找?法務部 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
https://psue.moj.gov.tw/psiqs/
▶判決書哪裡找?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
https://www.president.gov.tw/File/Doc/8ca89cf6-00e2-4c35-9fe3-d6e54bb90e89
#小編休息兩日
#小編談司改也很辛苦
#希望大家能看懂
#希望大家拍拍手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改革talk—part 2》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是由職業法官負責案件的審判,做出判決,檢察官則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為;
記載法官判決的文書稱為「判決書」,而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的文書稱為「起訴書」。
以前,只有法官的判決書會公開上網,大家可以透過網路查詢判決結果,正所謂「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藉由公開判決書能讓法官的審判受到社會的監督,確保審判的公平正確性;
而檢察官所做的「起訴書」卻一直未曾公開,所持理由是說「在判決確定前,應為無罪推定,為保護被告名譽,不宜公開」;
這樣的立論,會讓大家無法檢驗檢察官提起公訴的理由為何,有無濫訴,或者判決無罪後,如何檢討咎責?
2018年5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新增第三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
現在,只要到法務部的網站,就能夠查詢到起訴書;透過起訴書的公開,讓人民可以檢驗&監督檢察官的職權行使,讓司法更透明,讓偵查更負責!
▶起訴書哪裡找?法務部 檢察機關公開書類查詢
https://psue.moj.gov.tw/psiqs/
▶判決書哪裡找?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決議
https://www.president.gov.tw/…/8ca89cf6-00e2-4c35-9fe3-d6e5…
#小編休息兩日
#小編談司改也很辛苦
#希望大家能看懂
#希望大家拍拍手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六次會議| 【D ...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總統府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 六次會議會議時間:2017-05-12 會議連結:https://justice.president.gov. tw/meeting/45. John Huang and 29 others. 1.8K Views. ... <看更多>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相關投書彙整.md - gists · GitHub 的推薦與評價
制衡與救濟可以是事前或事後的法官保留,仍然不是檢察官的定位問題。「限制出境」同非中立機關(法官)的專有權限(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以下、行政程序法 ... ... <看更多>
司法 改革 國是會議 第 四 分組 在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第一次會議(字幕版) - YouTube 的推薦與評價
Your browser can't play this video. Learn more. Switch camera.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