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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子雲老師講解行政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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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相對人違反「專案擴增留學獎學金合約書」(有載明行政程序法第148第1項規定,違約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條款)之約定時,另以書函命相對人依約給付約定之金額,並以該書函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爭點一:行政契約締結後得否以行政處分之行為方式強制履行?
爭點二:行政契約載明自願接受強制執行,得否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第一項)。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二項)。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第三項)。」
詳閱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實務上運用及其爭議」
https://bit.ly/2lERlYl
#子雲老師 #行政法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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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會員注意 蘆洲館新莊館 單次 月 半年 一年 兩年
如時間到 必須重簽合約書以保障雙方權益
這在消費型態來說 是所謂的 重新簽約 以免日後發生糾紛
如果不接受簽約 那本館將無法繼續讓你使用跟續約
在任何大型健身房都是如此 謝謝大家支持與愛護
月單上面註明是月 每月簽 這樣才有效力 為何會這樣做 因為消保法法 規定 因為之前發生過爭議 現在一律改成這樣
講實話這樣做對我一點好處都沒有 浪費人力與紙張 但是就是有人反映並由這點 下去質疑本合約之效力 那抱歉了 就按照法律規定下去做
合約書 效力 在 應曉薇祝您幸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太極雙星今最後簽約 恐有變數
2013-02-21 01:27 中國時報 【蘇瑋璇/台北報導】
台北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第一順位投資團隊太極雙星與北市府簽約期限只到今天(廿一日),外傳太極雙星目前仍在籌措十八.九億履約保證金,簽約籠罩諸多變數。捷運局聯開處長林勳杰說,只要廿一日廿四時完成程序,都算法定期限內,簽約就有效。
雙子星聯開案爭議不斷,面對緊迫時間壓力,太極雙星專案協調人王佑仁廿日受訪時說,會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市府要求的簽約程序。
捷運局長陳椿亮說,十八.九億履約保證金可匯入捷運局帳戶或以任何具同等效力形式繳付,必須全數到位;而合約書上須有共同投資的外商團隊簽署連帶保證。
然而,市議員應曉薇說,太極雙星的馬來西亞合作夥伴已拒絕簽署連帶保證,與北市府簽約勢必破局。太極雙星過年期間還在籌款,面對金主的說法甚至不吻合投標時向北市府保證「不處分樓地板面積、永續經營」的承諾,過程荒腔走板。應曉薇也質疑捷運局官員為太極雙星護航,她已蒐集事證請檢調嚴辦。
針對議員指控,王佑仁說朝期限內簽約的目標努力,其餘問題由市府發布新聞稿說明,太極雙星不予回應。
太極雙星月初曾對外宣稱春節前完成簽約,不過時程一再延後引發外界諸多揣測。捷運局指出,因雙子星聯開案金額龐大,規模與開發內容都是台灣史上最大,才會拖到最後關頭。
太極雙星若無法在廿一日完成簽約,將由第二順位中華工程遞補,並沒收繳付的一.三億押標金。今若完成簽約,則擇日再辦儀式性公開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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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書 效力 在 Re: [問題] 認養同意書的法律效力- 看板cat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試著回答原po的問題。
一、中途告你違約,上法院時你拿出一隻完好的貓,中途拿你沒轍?
否。認養切結書/同意書具有契約效力(這些契約可能是買賣、贈與或其他無名契約),
因此只要有違約情形,中途都可以和你求償。中途怎麼證明是另一個問題,但只要他能
拿出證明,中途並不是拿你沒轍。
簡單整理幾個判決
1.士林簡易庭 107年度士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期提供照片聯絡,嗣後被告委託朋友將貓送回原告,
原告發現貓咪未受妥善照顧送醫,對被告以違反契約請求支付違約金一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確實未依照契約書第9條定期聯絡,原告主張有理由。
2.三重簡易庭 104年重小字第2313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在動物轉讓他人前先告知原告、重新簽訂送養契約,
導致貓咪現在生死不明,依照契約規定請求違約金10萬元。
法院判決:契約的確規定轉讓前應先告知原告,但原訂違約金太高予以酌減,被告應
給付違約金4萬元。
3.桃園簡易庭 107年桃簡字第1369號民事判決
原告(中途)主張:被告未依約定妥善照顧狗狗,散步未繫繩導致狗狗被毒蛇咬死,
也沒有在事發12小時內通知原告並提供獸醫診斷證明,依照認養契約書約定,請求
違約金23萬元。
法院判決:1.繫繩的規定是針對出入公共場所,被告帶狗狗在家附近的山區散步,不算
公共場所,此部分未違約。2.妥善照顧狗狗部分,依照被告提出的照片、支出單據、動
物醫院看診病歷,認定被告已經盡了妥善照顧的義務,此部分未違約。3.被告的確沒有
在12小時內告知原告狗狗死亡,因此這部分違反契約。最後判賠3萬元。
注意,重點是證明「違約行為」,而不是動物是不是好的、你有沒有照顧好他。在3的
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有照顧好狗狗了,但是因為被告違反契約約定的死亡告知義務,
所以依舊判賠。(已經是法院認定好主人了!但是沒有在狗狗死亡後12小時聯絡,所以依
然要賠3萬)
因此就算貓咪是好的,但是你有違約(例如:你沒有定期聯絡,中途真的提出證明你沒有
聯絡,像是手機沒有通話紀錄、line沒有你的訊息等等)那麼依舊是違約,要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否過高是法院職權審酌的事情,不能因為法院可能會酌減,而認為中途拿你沒辦
法。他頂多是不能跟你要到全額,但是跟你要個幾萬塊還是有可能的。
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在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民事契約要怎麼簽是你們兩個的事,
說好的違約責任也會照算。
二、在不虐貓的情形下(這裡指讓貓死亡、受傷等明顯無爭議的虐待,不給貓
吹冷氣或是沒有餐餐濕食的情況先不討論)中途還能怎麼主張?
民法上還可以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主張貓是他的,你必須要還貓。刑法上也可以提告
侵占。(中途能否證明他有所有權是另外一回事)
在不虐貓的情況下,主張刑法毀損、民法侵害所有權的確比較困難,不過真的要說的話,
也不是沒有方法和認養人周旋。最後會不會成立是一回事,但是他可以告告看,而不需要
告成,光是你要跑警局/法庭去說明自己無罪/有權占有,要花的時間金錢,還有跟公司請
假等等問題,就夠你麻煩了。
三、有沒有簽切結書差異不大?
非也。即使沒有虐待動物,也可能構成違約行為,請看上面一的部分。
就我個人來說,我是不願意向要簽切結書/同意書的中途領養動物的,即使我有信心我
對毛孩來說是個很棒的主人。如果真的要簽,也是要在合約平等、能夠修改協商的情況
下來簽──例如說,中途的探視權要加上「在雙方同意的時間下進行訪視」的條件(而
不是不得拒絕,只能無條件接受中途探視的要求),或者把中途能夠把動物要回去的條款
刪掉等等,依照個人需求協商。
很多中途會主張是簽個擔保,防止最壞的情形發生,只是嚇阻作用。那麼中途能否同理,
領養人也同樣基於防止最壞的情形發生、只是嚇阻壞心中途,而修改契約甚至加上罰款
呢?(例如中途的行為在一定情況下構成騷擾,認養人可以反過來主張違約金?)
在這裡提出只是要大家想一想,這樣的合約是否對等。我並不是真的把中途當壞人,我相
信絕大多數的中途都是真心為了毛孩好,不會惡意興訟,但是也希望大家可以理解,為什
麼有些人不願意簽這樣的契約,甚至對領養卻步。就像毛孩怕遇上惡意領養人,領養人也
怕遇上壞中途。畢竟要是遇上了,上法院也是勞神傷財啊QQ
我相信對動物們最好的做法,是事前認真篩選認養人,選擇了之後就相信他們,而不是開
出一個權利義務不對等的合約、把大家都當成潛在罪犯,讓好主人們卻步。
也跟領養失敗的人說,如果最後因為切結書/合約的事情卡關而領養失敗,不用太傷心。
覺得合約哪裡不妥而不簽,這樣的你沒有錯喔!不需要覺得是自己的愛不夠而自責。
你想保護自己,你沒有錯;中途想保護他照顧的毛孩,他也沒有錯。
你們只是不適合、有價值觀衝突,能在雙方真的締結契約前發現這些,對彼此都是好的。
你與適合你的毛孩緣分還沒到來,再耐心找找吧!一定會遇見的!
一點個人想法供參酌。
祝福大家都能和自己心愛的毛小孩健康快樂度過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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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與貓共同生活的終究是認養人,希望中途在愛貓的同時可以考慮簽約對象的想法
行實務多會酌減也不代表高額違約金只是來亂,要是哪天法官覺得這樣很合理怎麼辦呢?
契約的用意是如果哪天有意外可以保障自己
請大家慎重看待
領養過程中對雙方都是面試,中途檢驗領養人的決心,反過來對領養人來說
也是一個篩掉高風險中途的機會
※ 編輯: philippa281 (60.249.65.240 臺灣), 08/25/2021 08:52:46
合約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人性,違反人性的合約跟本無法達成目的。
為什麼會退養?可能是因為生活發生變化,導致沒有時間、心力照顧。
不是只有家人生病或是突然被裁這種理由,所有退養的原因,包含要生小孩家人反對再養
要搬家新房東不給養,甚至單純膩了都算。一旦想退養,就代表繼續留著動物的成本他已
不願付出了,只是家中變故這種理由多數人都能體諒,而搬家房東不給養則否。但是背後
同樣都代表有其他因素在他的心中比留著動物更重要。在此時無論你加註什麼罰款,都不
可能讓想放手的主人因此想留著動物。甚至,你寫退養要罰錢、要公布姓名,只會讓想退
養的主人從「把動物還給你(中途)」變成「把動物偷偷處理掉,不要讓你發現」。
就跟分手一樣,一旦超過某個臨界點,一旦動了要分手/要讓動物離開的念頭,就幾乎不
可能停下了。如果有心要維持這段關係、要繼續留著動物,那麼根本就不會起這個念頭,
不是嗎?
那麼中途能為動物做的,只有幫忙再找下一個愛他的新主人,而不是想辦法懲罰原主人。
強迫一個不願意/無法繼續養動物的人維持這段關係,對人、對動物都很痛苦。
所以我才說好的方式是認真篩選認養人──認真找一個願意為這段關係付出、不會輕易要
放手的人,如果你覺得自己已經找了這樣的認養人,最後還是發生退養事件,那麼,就當
成他是有由不得已的理由吧(是不是真的如此就不用追究了)
我覺得比較好的處理,是告訴你的認養人,如果有天發現無法繼續照顧動物了,請他跟你
聯絡,你們一起幫動物找下一個主人(或是他要自己找也可以,請他找好之後跟你說一聲
)而不是想辦法阻止這樣的念頭。要人繼續做一件他不願意的事情本來就是難的。
推 *[33mtwicekua*[m: 原來真的有發生養了好幾年還要退養的狀況… 08/25 18:30
我好像不小心修到這位版友的推文了,希望這樣能修回來
如果不行的話請原諒我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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