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被告律師不知悔改,還一直幫被告辯護!」
律師:「⋯⋯⋯」
#林北到底要悔改什麼?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65 #反詐騙 遇到詐騙,請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發現有異狀,不要遲疑,「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越快報案,取回款項機率越高 2⃣️ 告知16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以及「對方帳號」 ⚠️ 資訊越完整,就越快凍結對方帳戶 3⃣️ 前往165專線指定的分局或派出...
告訴人被告 在 鍾佳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保護司法弱勢者權益
#隱蔽個資不外洩
在台灣,若提起刑事告訴但檢察官決定不起訴的話,檢察署仍會提供「不起訴處分書」給原告與被告,上面會記載姓名、居住地址以及身分證字號,因此常常就被有心人利用,甚至藉此持續犯罪行為。
像是很多家暴的受害者為了躲避加害者的暴力威脅,會選擇搬離原本的住處躲起來,原以為可以就此安心生活,沒想到卻有加害者藉著不實的告訴,取得他的個資,重新找到了他。
因此,今年7月,法務部就要求檢察署,如果案件涉及性侵害、兒童少年或可能導致當事人間再生釁端的案件,就應該注重當事人的隱私保護,將不起訴書上的個人資料遮蔽起來。不過,規定雖然立意良善,卻仍有所不足,像是家暴事件、跟蹤騷擾等情況,不一定含括在前述規定之內,若是遇上考量不周的檢察官,可能不小心個資就外洩給不該得知的人。
因此,我昨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就要求法務部應該要在對告訴人/被告的權利義務說明文件中,明確 #註明當事人可以請求隱蔽個資 ,又或者在涉及特定條件的案件時,檢察官應該要主動詢問當事人是否有需要隱蔽個資,如此,我們的司法體系才能確實阻絕有不良意圖的人濫用司法資源,取得被告的個資!
告訴人被告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律一分鐘】再議
作者:蔡嘉政律師
再議為刑事訴訟法提供予告訴人、被告及檢察官本身,改由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重新審視原檢察官作成處分妥適性之法律救濟制度。
告訴人- 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如有不服,則告訴人於接獲檢察官上開處分後可在7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檢察官,向原檢察官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惟在特定案件中,倘偵查期間告訴人曾同意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者,則告訴人將喪失聲請再議之權利。
原檢察官如接獲再議聲請時,如認為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應撤銷自己的原處分繼續偵查。如原檢察官認再議聲請並無理由,則須將案件卷證送交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如該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偵查未完備,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該案件得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親自偵查,命他檢察官偵查或發回原檢察署由其他檢察官繼續偵查。如案件經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定偵查已完備應予起訴,而認定再議聲請有理由者,則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可直接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該案件。
告發人-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竊盜、侵占或背信等罪,非犯罪被害人雖不得為告訴,惟仍得依法向檢察官為告發。惟告發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並無提起聲請再議之權利。
檢察官 - 檢察官就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之不起訴處分或就前開案件以外案件所為之緩起訴處,如該等案件並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檢察官則需依職權逕向其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提出再議。
被告 - 被告於接獲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告訴人被告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65 #反詐騙
遇到詐騙,請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1⃣️ 發現有異狀,不要遲疑,「立刻」撥打1⃣️6⃣️5⃣️反詐騙專線
⚠️ 越快報案,取回款項機率越高
2⃣️ 告知165「匯款時間」「匯款金額」,以及「對方帳號」
⚠️ 資訊越完整,就越快凍結對方帳戶
3⃣️ 前往165專線指定的分局或派出所做筆錄
⚠️ 記得留下正確的聯絡方式,才能收到退款通知
4⃣️ 等待檢警辦案
5⃣️ 收到通知後,親自前往銀行辦理退款
⚠️ 一定要臨櫃辦理,不要再被騙了
6⃣️ 按照法院通知的時間出庭
⚠️ 不想出庭也可以,不影響退款
也許有人看到新聞了,對,我是詐騙案件被害人。
而且我的被害資訊還被強迫曝光登上新聞,成為整件事情唯一被處罰到的人。
信任政府,循司法途徑處理,卻得到這樣的結果,想想還滿黑色幽默的呢。
新聞的報導跟事實有些出入,有些甚至亂下標。還是我自己講比較清楚,大家也不用去看那些不精確的報導囉。
其實這件事說起來也是沒什麼好說的啦。
我匯款後不到5分鐘察覺有異就打165報案了,款項已經全部取回了,案件已經基本上結束了。
我了解媒體總是需要一些八卦或獵奇的題材來衝流量。不過,平常認真問政都沒什麼人要理,倒是這種跟公益無關的事就有新聞。
是不是我的努力方向錯了呢?有點傷心呢😂
我問記者,這種事到底有什麼新聞價值?
記者竟然回我「你看起來很聰明,沒想到會被詐騙」
原來我就是詐騙案件的非典型受害者嗎?原來社會大眾認為只有某些人會被詐騙嗎?
其實這是很大的迷思喔。
現在詐騙這麼氾濫,遇到詐騙簡直和遇到交通事故一樣常見。一般人,任何人,只要一時不察思慮欠周,也都有受害機會。
像我的案子是這樣:
去年七月底,我的手機摔壞了,想找一支備用機。剛好在臉書上看到臉友貼文出售,便用訊息聯絡確認。這是一件小事,當下我有別的事情在忙,因此我很快做了決定並且匯款。
但在匯款後,我立刻察覺對方回訊的語氣有異,因此在5分鐘內就打165專線報案。而事後也證明臉書好友的帳號,確實遭盜用。
即使都拒絕跟不認識的人接觸,還是會栽在朋友帳號被盜的情境。
認為只有特定類型的人會被詐騙,只會讓人遇到詐騙不敢聲張、不敢報案,或是覺得自己這麼聰明怎麼可能會被騙,因此不願意報案。
被詐騙並不可恥,就像遇到交通事故一樣,遇到了就立刻報警,不要遲疑,165專線都可以幫你解決問題。
我就是因為在幾分鐘之內就打165報案,凍結對方帳戶,就順利取回全部款項了。
只要明快報案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沒必要搞得像獵奇八卦一樣。
這個案子只查到人頭帳戶,沒有查到上游詐騙集團。對方是有兩個未成年孩子的單親媽媽,沒有任何前科,只是因為需要用錢,一時不察,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
我和另一位被害人都向法官表示,願意給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法官給予被告緩刑。
我在庭後和對方說,希望他好好扶養兩個孩子成人,做孩子的好榜樣。就回議會處理工作了。
對我而言,這件案子本來在開完庭後就告一段落。但被強迫曝光,又帶來新的困擾。
其實我在報案當時就已經想過:以我的公眾人物身分,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有很大的可能性會被放消息,帶來更多困擾,甚至造成我名譽的損失。我花時間處理這些事的成本,都可能超過我取回的金額。
但如果我不報案,就會有下一個人繼續被騙。我報案,雖然會為自己帶來麻煩,但至少可以趕快凍結帳戶,讓其他被害人把錢拿回來。因此我還是選擇走司法途徑解決。
我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人,我願意用最大的善意和耐心去同理司法系統裡面的我的同儕。而且我願意用正向思考來解決這件事情。
但我還是要呼籲司法機關,保障告訴人(被害人)的隱私,還需要再加油!
這件案子還沒宣判,其他記者都查不到相關資訊。最初那篇獨家的報導,有幾個細節是起訴書沒寫,開庭也沒有提到的,記者寫了,顯然是有接觸到卷證(而且還寫錯!)
講更白一點,如果是別人遇到像我這樣的狀況,詐騙集團首腦都還沒查到,媒體就找上門,問你受害的感想,寫成新聞讓你被所有人品頭論足一番,變成別人茶餘飯後的消遣。
你從頭到尾配合司法程序,換來的是這種第二度受害的結果,你會信賴政府嗎?你以後遇到被害案件,還敢報案走司法程序嗎?
我們的司法相較於過往,已經有很多進步。
我曾經當過民事案件被告,也當過刑案被告、刑案告訴人。檢察官、法官的辦案品質很好,態度也很好。
但魔鬼總是藏在細節裡。檢察官、法官的努力,最後因為一個莫名其妙的媒體曝光被害資訊,整個都走味了。
我是法律人,都有點「早知當初認賠,免得今日麻煩」的感受。更不用說其他人若有類似遭遇,會怎麼想。
總之,還是要非常感謝檢警和法官辦案的認真。此事已經告一段落,也請大家給予人頭帳戶媽媽一個自新的機會。
也請大家至少幫忙訂閱youtube頻道,那裡有很多很多比這個小詐騙案更重要的事,需要大家來關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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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人被告 在 李武龍2020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台南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李武龍在今天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兩點鐘抵達台南地檢署,在律師的陪同下按鈴申告,有人冒用他的名義招攬會員涉及抹黑栽贓情事,恐有影響致選舉不公,影響其當選的意圖,故正式提出告訴。李武龍在申告中提及經民眾反應之後立即向麻豆警察分局舉報,以免有更多的民眾受騙。被告此一詐欺斂財的行為已經在選區造成影射告訴人賄選的負面影響,被告顯然有意圖使告訴人不當選,以傳播告訴人父子為其招募行為擔任會長顧問之不實事項足以損害候選人。
李武龍重申投入選戰以來,堅持一步一腳印,希望以優質的政策吸引選民,拒絕以抹黑賄選的方式贏得選戰。李武龍深信在檢察官調查下能夠釐清案情是否為有心人栽贓抹黑靜待地檢署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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