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德的社會觀察現象
#文長慎入
下周一4月27日開始,全德國實施口罩義務責任,舉凡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超市、賣場都須配戴口罩。
其實簡單來說就是強制人民在公眾場合須配戴口罩,雖然我還不太清楚罰款細則,似乎是若超市放行未戴口罩者入內購物,被查到者,超市可能就不得營業。無佩戴口罩不能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等,這部分政府尚未全盤說明。
事實上,就是開始用法律來規範人民,畢竟有些人還是非常不聽話的。
從德國的社會觀察看來,這幾天我們去採買物資,從商場、超市的實際觀察,多數都是老人,而且還沒配戴口罩,並且還跟老伴相伴而行,這讓我們真的是有點擔心。
不只如此,公園、街道上除了小朋友出來放電之外,幾乎都是老人出來趴趴走,有時還跟鄰居聊一會天,然後沒配戴口罩........................
從這些社會觀察得出一個結論,多數老人完全不介意病毒,報導已經一直在呼籲請老人待在家裡,盡量不要外出,並且採買以一個人為佳,減少染病風險,但他們完全不聽,也不在意他們是高危險群,就是egal(隨便、管他的)。
連我們參與的志工團體,也是希望老人待在家裡,如果需要採買物資,可是有好多位志工都隨時準備好要幫助他們。
社福團體有寄給地緣區老人們一封email,信上也說明: 可否請你們待在家裡,給我們一點工作做,許多志工都在等著派遣社會服務工作,給我們機會為你們服務吧!這其實是有點揶揄說法。其實是要請他們不要再擅自出門了!!
不過多數人完全忽略,他們可能覺得自己還可以出門,為什麼要別人幫?!簡單來說,就是要出門.......
不過他們有想過嗎?!老人是高風險群呀!!你自己不在意(不怕死),但別人在意啊!!! 醫護人員也已經好久沒休息了!如果因此傳染病菌給別人,然後這個別人有可能也會傳給自己的家人(例如家中老人),別人的家人乖乖居家隔離,為什麼要因為你的自私而無辜染病或是增加醫療人員壓力。
其實德國一些社會觀察報導也曾說過,多數老人是最不聽話的、很硬,或許他們認為,我經歷過大山大海,也經歷戰爭後困苦的時代,這傳染病就是如此罷了!!(這是猜測原因)
不過不管如何,還是要多替別人著想,一起合作抗疫才是,請你們待在家裡好嗎?!別再給社會增添風險了。
在德國若開始依法強制,大家是會非常努力遵守的,就算沒警察在旁邊,多數人是不會有僥倖心態。(例如:交通規則多數人都很嚴謹的遵守,才能施行無限速等等)這跟台灣又有些不太一樣。
說說台灣我觀察到的現象,以酒駕、配戴安全帶(包含前後座)、配戴安全帽、超載、腳踏車騎人行道等等來說,這些在台灣已用法律規範很久了,但是有些人還是有僥倖心態。
大城市因為壯年人口比例高,多數人會比較容易遵守社會規範,但一到老年人口比例較高的城市,或是小城鄉,那又是不同風景。
在台灣小城鄉基本上我不太敢開車出門,因為我不習慣有人違規右轉或是突然竄出,有一次我們停個紅綠燈,慢慢前進時,被一位阿婆攔腰撞,然後她安全帽還沒扣,最重要的是她無照駕駛,但她年紀大了,我還是報警處理。
不過,令人不解的是,交通罰則非常不明確,警察跟我說:先把老人送至醫院檢查,以免她會用民事索賠,所以年紀大不用遵守交通規則???
警察跟我說明:刑事上是會開罰單給她,但民事上最好的方法是互相用金錢及保險和解,但和解之後,她其實沒有拿到無照的罰單,等於這個案件全以和解辦理,我因為不想浪費時間在我美好的台灣行,也不可能留下來跟她打官司,最後和解是:她把繳罰單的錢,給我當修車費用。而我不想為了錢浪費時間,只好自認倒楣。
所以和解的意思是雖然有警察在場,筆錄上有說明老人經檢查健康無虞(情緒索賠真的很要不得,尤其是自己違規),但就當我們私下和解,而她的違反交通規則也當沒發生過。
因為警察跟我說,交通罰則有一條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我的罰則,太不合理了,我怎知道有人會竄出,如此只要是行進中的車,發生事故,都有可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警察礙於身分,有責任歸屬問題,一般不會有明確的建議雙方該如何做,所以這樣法律模糊地帶,會造成很多交通糾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對我而言,自此之後,在台灣開車上路都很沒安全感。
以上是我的親身經歷,更遑論有些人看到警察才配戴安全帶、或是看到警察才戴安全帽,有好幾次丹尼問我:為什麼他們不扣安全帽的帶子,這樣一撞帽子就飛了!
丹尼在台灣開車時,有幾次在鄉下,有些阿伯阿嬤還闖紅燈,不然就龜速、逆向行駛,這其實都非常危險,當我們搖下車窗跟他們說,他們還會見笑轉生氣,罵我們年輕人不懂禮讓???!!!
然後後座繫安全帶,在台灣這個有時我都還要提醒我的朋友,不只前座要配戴,後座也得要配戴,然後腳踏車不能雙載、摩托車前面不能載孩子,這樣簡單的法律規則,雖施行多年,但依舊有人完全不遵守。
其實我自己在台生活的經驗結論就是,麻煩到自己的,不會立即有生命危脅的,就算有法律規範,但仍有僥倖心態。
不過像是戴口罩防病毒,因為我人不在台灣,只能從台灣的新聞看到,似乎多數人就非常聽話,乖乖的配戴,即使法律沒強制執行,利用勸導方式,還是很有成效,或許是會直接危及到自身安全及健康的,再怎麼麻煩,多數人就會乖乖遵守。
大家有發現不同處嗎?!
德國是法治國家,對與錯大致依法執行,不會參雜個人喜惡及情感或社會期待,比較不會產生許多灰色地帶,所以只要是法律強制規範的,多數人是不會有僥倖心態,而且努力遵守,怕自己是少數違法的人,因為有法依據,多數德國人會很直接的評判你的錯處。頒布下來就是遵守,通常沒有什麼過渡期。
所以我住德國六年多,沒看過德國人開車闖紅燈、開車前後座未配戴安全帶、騎摩托車未配戴安全帽等等(有明確立法規定的,多數人都會遵守)甚至有交通事故,全權給保險公司處理,雙方也不需要見面,因為見面只會引來情緒衝突,有次丹尼擦撞上一台保時捷,車上是一對老夫婦,丹尼嚇壞,因為車轉了一圈,不過幸好這對老夫妻都沒事,還安慰丹尼說:別擔心,我們都沒事就好。(根本不會當場談賠償,保險公司該怎麼賠就怎麼賠,如此才不會有趁機訛錢的情況)。
我有一次倒車也不小心撞到停在路邊的車,也是全權由警察通報給車主,然後委託我的保險公司處理,我連車主長甚麼樣都不知道。其實這會讓用路人非常有安全感。
相反的,在德國法律若沒強制規範,有時就算一直勸導也沒用,很多人是不乖乖遵從的,因為他們在意的是自己,人偏好用自身感受去做事的,享受自由慣了,其實就是很自我,就像老人硬要出門然後不配戴口罩,年輕人想要聚在一起Party 等。
而台灣呢?!一樣有法治,但要不要遵守看麻煩程度,如果沒立即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安全的,就有一搭沒一搭的遵守,像兩段式左轉也宣導好久,警察甚至要躲在某處抓,丹尼第一次看到這個,也有被衝擊到,難道大家不能乖乖守法,看到警察才守法?! 警察還要躲起來抓?!
而我們的文化中也是有愛面子的成分在,我們會在意他人眼光較多,所以當全民多數人都在遵守規範時,自己也比較會跟進。不想當異類,所以當電視新聞一直宣導戴口罩時,民眾就會覺得應該要遵守,願意花時間排隊買。也因為民眾與政府的配合,反映出防疫的好成果。話說大家是否也能用一樣的態度,反映在生活上的各種規範呢?
所以說對於新冠病毒,多數德國人不怕死?(沒法律不遵守?)多數台灣人比較怕死?(沒法律還是會遵守?)
就留給大家思考空間了。
以上是我的經驗談及台德社會感受與觀察,歡迎大家交流自身的經驗喔!!!
#以上為個人經驗分享
#令人想深度思考的社會觀察
#婆婆已經做了將近200個手工布口罩捐贈
#持續做愛心
#聽說Bonn還有6千多個弱勢需要口罩
#持續應援婆婆
#我跟我的台灣家人已經因為小交通事故被訛過很多次錢
#我心想這些人真悲哀自己違規連台幣1千2千也要訛
#還有趁機換假牙的
#我們真的都當做捐贈做善事
#有這麼缺這幾千塊
#打給我的電話費跟來拿錢的油資你都可以省一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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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不用還?把握時效,永遠等得到!』
朋友問我:『他的姐姐遇人不淑,之前姊夫拋家棄子不說,為了離婚,在法院和解時說得很好聽,每個月要給小孩3萬元扶養費,以及200萬元的錢給姐姐,但是簽完離婚協議書後,他就避不見面,調查他名下竟然都沒有財產,曾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只查到幾萬元,但是他的父母親都很有錢,拿他沒輒嗎?….. 最後只收到法院給的一張公文(債權憑證),當作壁紙嗎?現在姐姐以及家人覺得對法律很灰心,而且聽說欠錢15年就不用還,是真的嗎?』
我跟他分享說,其實只要你『按時』去查封他的財產,債權憑證就不會失效, 法律雖說有一個叫做消滅時效制度,也就是法律不保障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今天你在一定時間「沒有」去行使你的權利,對方就可以主張說你的請求權已經因為時效而不能強制行使了。
如果,我們在時效內有主張權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算是沒有扣到錢,法律就認為你已經行使這個權利,債務人就不能主張時效消滅。
一般來說跟他人借款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跟撫養費的部分,時效就只有「5年」。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在5年內去請求,或者拿到法院和解筆錄後,必須要在5年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果今天強制執行查封不到對方財產的話,也沒有關係,我們在這次執行後5年內,再去聲請強制執行,如此進行下去,這樣債權憑證就會「永遠」有效,直到查扣到財產為止。
從另外一方面來想,等到未來對方真的有財產的時候,不但可以執行到原本對方應該支付的金額。如果執行名義上記載對方要支付利息或違約金的話,還有利息可以拿。
我們可以說不幸中的大幸是,前姊夫的父母是很有錢的,然而越有錢的人跟一般人一樣會面臨到財富傳承的問題,換句話說,他的父母親如果上天堂,財產就會被他的孩子繼承,如果他們沒有事先規劃好的話,就可以查封前姐夫繼承他父母的財產。
現在,還要特別注意他們家裡是否發生繼承的事實,如果發生了話要密切的注意財產動態,並且隨時準備好聲請強制執行。這樣就可以好保障好你的權利了。
『把握時效,永遠等得到!』
這張照片是今天在華視地下室化妝間拍的(化妝前),便當蠻好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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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訴訟上和解
作者:許維帆律師
訴訟上和解,係指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在受訴法院、法官前約定互相讓步,為終止或防止爭執發生,而以終結訴訟標的之全部或一部為目的之合意作成和解筆錄者而言。因此,除刑事訴訟外,行政、民事及家事事件之當事人就具有處分權之事項,均得成立訴訟上和解,並與確定判決同具解決紛爭之效力,且若和解之內容得為強制執行者,和解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第219、222條、民事訴訟法第377、380條、家事事件法第45條等規定參照)。
至於非經由訴訟程序,而當事人私下達成之和解契約,因不具確定判決之效力,若一方毀諾或就和解內容有所爭執,當事人僅得再循起訴等救濟程序以取得執行名義。
近期最為知名之訴訟上和解案,即為公平會與高通就新台幣234億元之裁罰處分達成之包含降低罰鍰、要求高通與臺灣廠商重新協商及投資台灣5G產業等內容之訴訟上和解。此和解之效力固與確定判決同一,惟外界有認為高通之承諾並不明確且均難以透過強制執行程序迫其履行之評論。故而,公平會此番與高通達成之訴訟上和解,究得否促進我國行動通訊產業之發展,實有賴公平會持續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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