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的文章提到有關著名商標的保護問題,由於著名商標需要投入的資源,故不論是國際公約或是我國法律,對於著名商標之保障相比一般商標是比較多的,然而怎麼樣的情況才算是著名商標呢?
在判斷一個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實務上到底會參考哪些依據來認定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呢?
按我國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規定,我國在審查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時,認定的參酌因素如下
【一】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識別性愈強的商標,自然會給予消費者的印象也就愈深刻。
【二】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
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之程度,此處所指的相關事業係指商標或標章通常或可能接觸,所使用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相當多數大眾所熟知者而言,並不以要求所有事業或消費者已多數了解。
【三】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藉由檢送商標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的證據資料,可推論商標是否已達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其著重於商標權人實際所從事的商業活動。一般來說,商標使用的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即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四】商標宣傳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商標宣傳之期間愈長、範圍及地域愈廣泛,該商標原則上愈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但是如果商標宣傳的程度非常密集廣泛,如透過廣告、宣傳品或電子媒體(包括網路)等在全國密集的刊登與播送,即使商標宣傳之期間不長,該商標仍有可能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五】商標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
有關著名之認定,據爭商標權人通常除檢送據爭商標實際之使用證據外,也檢送國內外之相關註冊資料加以佐證。商標在世界各地是否申請或取得註冊及其註冊之多寡及期間,得作為認定該商標是否為著名的參酌因素之一。商標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註冊愈多、期間愈長,愈有可能作為該商標於市場上廣泛使用的佐證,進而愈有可能有助於認定該商標已達到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著名程度。
【六】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特別指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商標成功執行其權利的紀錄,例如曾經異議審定書、評定書、訴願決定書或法院判決書等認定為著名之情形。又考量此項因素時,需注意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因著名商標之著名性會隨時間之經過而有所變動,若其成功執行其權利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過為久遠,例如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時間點,距離處分時已超過3年,此時,是否仍屬著名商標,就須參酌其他相關證據加以判斷。
【七】商標之價值:
原則上,商標之價值愈高,該商標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的可能性愈高。
【八】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之因素:
上述各項認定著名商標之參酌因素係認定著名與否的例示,而非列舉要件,且個案上不必然呈現上述所有參酌因素,應就個案具體情況,考量足資判斷為著名的參酌因素。
可能有些人會想著名商標要達成這麼多要求?好難喔!
確實要達成著名商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並不是要求商標要達到所有的情況才屬於著名商標,而是綜合上述情況參酌,例如商標可能註冊時間不長,但透過商標權人自己的創意、投入的資源與精神、商業運作順利等情況,在短時間內即使相關消費者或事業廣為知悉自己商標,而達著名商標的情況發生。
商標法第30條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可能沒想過這也是商標!
中秋佳節將至,應該不少人期待著炭火香了吧!
中秋烤肉可以說是台灣特有的文化,而這個文化的起源,相信應該不少人都知道多少與金蘭和萬家香兩大廠牌競爭有關。(太年輕的少年可能不知道就是了,瞬間覺得自己老了QAQ)
其中「一家烤肉萬家香」一句經典廣告台詞也漸漸在台灣流傳,甚至聽到這句廣告詞,就可以想到萬家香的烤肉醬,也這因為如此傳頌的經典,更加打開了萬家香的名氣,然而許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句經典台詞因具有後天識別性,而被萬家香註冊為我國商標。
【「一家烤肉萬家香」被註冊代表著甚麼?】
代表著萬家香就「一家烤肉萬家香」的商標使用具有排他性的專屬使用權利,任何人不得未經同意任意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一家烤肉萬家香」之商標,或於同一、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一家烤肉萬家香」之商標,即商標法第68條之商標侵權規定。
以萬家香之「一家烤肉萬家香」商標來說,其註冊於30類別(即使用於醬油、調味料等),則任何人不得將「一家烤肉萬家香」為商標使用,使用於相同或類似於30類別之商品上。
【我只要不要將「一家烤肉萬家香」使用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就不會侵權了嗎?】
一般來說是這樣沒錯,但!!!今天「一家烤肉萬家香」如果是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情況下,就沒有這麼簡單。
【有關著名商標之實務認定即判斷標準,我們下次會再更詳細說明。(所以,不要忘記追蹤告狀俠喔!)】
商標權人透過行銷,使自己的商標成為極具知名度的著名商標需要付出不少的時間、精力、金錢,因此我國甚至國際上對於著名商標多有著特別的保護,相對於前面說的一般商標侵權外,我國商標法第70條第1款即對於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商標侵權的擬制法定侵權態樣
本款之構成要件有:
1、「未經商標權人同意」
2、「明知」:所謂的明知指的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對於構成要件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如果僅是間接故意,或因過失皆非明知,故僅有直接故意為本款所欲限制的對象。
3、「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著名商標之判斷,應以中華民國境內,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為準,判斷標準包含註冊期間、使用範圍等。
4、「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第70條第1款和第68條之商標侵權有著最大不同的地方在涵蓋範圍,由於本款目的是保護無法落入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之規定,而有特別保護的情況,故本款「視為侵權」規定之適用,「不用」與著名註冊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同一或類似之類別。
5、「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要注意的是這裡是有「減損之虞」,故並不以有實際減損的結果發生為必要,只要有減損該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的可能即足當之。
當然這樣的保護制度,也曾被部分學者批評是資本主義的產物(讓我們舉起人民的法槌,推倒資本主義的高牆!!?)
不過回歸到現實層面,其實這樣的立法目的,還是有鼓勵商標權人可以透過積極使用、推廣商標,並保障其努力的果實之意義外,還有避免「淡化效應」的發生,即如果不加以限制及保障著名商標,則可能使著名商標因商標權人努力行銷的結果,好不容易使該商標產生相對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逐漸被減弱或分散,使該著名商標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而有減損商標識別性之虞。
【總結來說】
「一家烤肉萬家香」在我國來說對消費者產生非常強烈的識別性、認知,且使用期間久遠,幾乎傳唱了各大街小巷,應屬於「著名商標」,其保護的範圍相對於非著名商標大了不少。
而中秋佳節將至,告狀俠知道有不少的電子商務賣家會稱這個時候賺個月亮財,但大家在苦思自己的行銷時,務必多加注意,尤其是「一家烤肉萬家香」可以說是一個人人皆知,但可能一不小心就沒注意到他是註冊商標的情況下,而使用在烤肉相關用具、食品等行銷上,雖然目前好似沒有萬家香提出類似訴訟的判決,但也是大家可以多值得留意的地方喔!
#中秋節祝各位佳節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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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法院對於商標「為行銷目的」之解釋
—2020年C—772/18號判決
台灣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就商標權侵害明文規定「為行銷目的」,也因此商標侵權使用之成立須滿足此要件,否則便不構成商標侵權,而歐盟2008/95號商標指令也有相同規定。歐盟法院於2020年4月30日的C—772/18號先決判決,闡明了認定「為行銷目的」的幾項要點,其從寬認定的立場,亦符合近期歐盟加強打擊商標侵權的趨勢,而該判決也能拘束所有歐盟會員國法院,有助於各成員國法院正確適用歐盟法規以及統一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