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1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5司律一試第22題】
職業殺手甲受僱去殺害A,甲卻將長相酷似A之B加以殺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殺錯人,屬於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得阻卻故意
(B)A與B之生命法益價值相同,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C)甲因判斷錯誤而殺錯人,僱用者形同利用的工具有瑕疵,故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打擊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D)甲錯殺B之行為,屬於重大偏離的因果歷程錯誤,不得阻卻故意
【103司律一試第1題】
甲欲槍殺A,槍法不準誤射A身旁的B,B因槍傷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甲之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106司律一試第24題】
甲欲殺鄰居A,前往隔壁敲門時,見A前來應門,立即開槍射殺,不料子彈射中A身旁的B,致其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射擊之子彈與A之位置有所偏差,尚難認為已著手於故意殺人罪
(B)本案屬因果歷程之偏離,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C)本案屬等價客體錯誤,甲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D)就B之死亡,甲僅負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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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司律一試第22題答案】(B)
【103司律一試第1題答案】(C)
【106司律一試第24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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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分析】
這幾題涉及(等價)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的法律效果,重要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主觀上所認識者與客觀上存在或發生之事實,二者間不相一致之情形,乃刑法上所稱「錯誤」。其中「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發生誤認,以致其本身雖以為所加害的為其所認識或相像之客體,而實際上卻為不同之客體。以刑法上之殺人罪為例,殺人行為係侵害人之生命法益,亦即一個人的生命因殺人行為而喪失,則其行為客體只要是「#自然人」即可,至於此「人」之姓名、身分、年齡、性別如何,並非殺人罪應細究之重點。是倘甲要殺乙,卻誤丙為乙而殺之,不論採德、日或我國之「客體等價說」或「法定符合說」理論,#均不阻卻故意,甲仍成立殺人罪。則若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情狀及行為結果認識均無錯誤,即如甲主觀上具有殺乙之故意,嗣所殺害的即為其所計畫殺害之乙,後始發現乙之姓名其實為丙,此只能認行為人係對被害人之姓名認識錯誤,然並非刑法上所稱之「錯誤」。於前述「客體錯誤」時甲並不阻卻殺人之故意,則在所認識與實際加害「客體同一」而非刑法上錯誤下,當然亦不影響甲殺人罪之成立。
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1008號刑事判決
打擊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之人或物加以打擊,#誤中他人等之情形 而言。若對於並非為匪之人,誤認為匪而開槍射擊,自屬認識錯誤,而非打擊錯誤。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672號刑事判決
按行為人對所採犯罪方法或手段引起之結果,與其所預見之客體有誤,並非其本意時,即學理上所謂打擊錯誤(或方法錯誤),其錯誤 #應阻卻行為人對該誤擊客體之故意,此與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仍應論以故意犯之情形有別。
Ps. 此系列預計會出到EP15,同學們可以期待一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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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槓,讓生命看見不同的美麗風景…》
知名作家吳若權,這幾年多了好幾個不同身分:企管顧問、心理諮商師、靈性療癒的導師、專業的咖啡烘焙師、吧檯手。在此同時,還是照顧中風的母親長達20年的居家照顧者。
「我們都說他不只是斜槓中年,根本是粗槓。」遠流出版公司企劃副理鍾曼靈形容。和吳若權一起工作過的人,往往會佩服他對學習的熱情和自律的能力。「他57歲,我40多歲。我回到家只想躺在沙發上追劇,可是我從沒看過他偷懶。」
所謂「斜槓」,意味著一個人擁有不只一項身分,藉由不同的興趣、專長,獲得更豐富的人生體驗。被稱為「粗槓中年」的吳若權不只樂在學習,還學地非常認真:學心理諮商,就去考中國諮詢師執照;學靈性療癒,讓他拿到一張美國療癒師證照;開始研究咖啡的這兩年,他已經通過世界精品咖啡協會的7項認證。
和吳若權同輩的作家,有些消失,有些產量大減,也有些人轉移寫作的主軸,開始書寫熟齡生活的心情。但吳若權仍對新的事物興致勃勃,並維持一年1、2本書的頻率。
「學習,會串聯起過去的好奇,給中年的生命帶來很多年輕的活力。」吳若權笑說,他並不覺得「斜槓」是個特殊的概念。因為,人本來就不需要被單一的身分框架呀!
懂得自律,永遠不會沒時間學習
持續學習,一直是吳若權過去的勵志書寫常見的主題。曾有讀者質疑:「他可以學這麼多東西,想必是因為他很早下班或者時間很多吧?」
其實,剛好相反。自從20多年前媽媽中風倒下、罹癌以來,吳若權的行程一直很緊湊。每隔1、2天,他必須陪媽媽看醫生、針灸。每日三餐,他盡量回家料理,和媽媽一起吃飯。不管行程多晚,一定趕回家幫媽媽打胰島素。吳媽媽的病況時有變化,每隔3個月,他會親自帶媽媽回醫院追蹤。再忙,都不願假手他人。
在照顧媽媽以外,他還每天晨泳、上健身房,週末固定上書法課。寫作上,他也從不拖稿。「他真的把時間管理做到極致。你不得不佩服他怎麼擠得出時間?」鍾曼靈說。
這種自律的個性,和他的成長歷程有關。吳若權回憶,5歲那年,他因為父親工作因素從台北搬到台中。2個姊姊留在台北念書,父母又忙於工作,常將他拖付給鄰居照顧。寄人籬下的日子,讓他必須學會照顧自己。上了國中,又因課業跟不上被編入放牛班,度過了一段黑暗的青春期。
「上了高中,我不想再過那種被霸凌、看不起的生活了。」吳若權說。高中時期的他非常認真,大學聯考沒有補習就考上政治大學,跌破眾人眼鏡。這段時間的經歷,養成他日後面對人生的態度:「我會自律到不用任何人管我,希望把每件事做到最好。」
更重要的是,媽媽罹癌,讓他更懂無常即日常。把握當下,不該只是嘴巴說說的口號。「媽媽每3個月回診一次,我都很擔心她的病況會有新變化。所以有想做的事,我不會等,我要在她回診前完成。」吳若權說。
他也愈來愈清楚人生的優先順位,哪些該捨、哪些該留。例如,至今仍常有人邀約他參加活動、上電視節目、做廣告代言。也有不少朋友想找他一起旅行。年輕時的他,不排斥累積財富、享受人生。但現在,他更想把時間留給對自己和家人有意義的事。
沖咖啡很像坐禪 學會不躁進
一直對咖啡很有興趣的吳若權,3年前開始了咖啡的學習之旅。他學會分辨生豆的好壞,進一步烘豆、研磨、萃取、沖煮……。54歲時甚至考取了咖啡師認證,偶爾還會到朋友開的咖啡館打工,精進自己的拉花技巧。
從種子到杯子,學習咖啡的過程聽起來辛苦,之於他卻是一種療癒。每天早上他都會為自己磨咖啡豆,手沖一杯咖啡。拿著手沖壺控制水流,看咖啡粉陷落,水柱慢慢往下流。手腦協調的過程,就像開始一天的靜心儀式。「沖咖啡其實滿像坐禪的。你不能躁進,必須穩定。」他笑說。
學習,也讓人跳脫原本糾結的煩惱,替日復一日疲憊的生活注入新的活力。以往心理諮商的經驗中,吳若權常目睹當事人為了工作、情感上的不順,或者他人的看法所苦。這些個案讓他反求自身思考,如何不被當下的挫敗所牽絆?
他認為,走出泥濘最好的方法,就是豐厚內在,讓自己脫胎成為更好的人。「當你有更遠大的目標時,就不會受困於現在的憤怒。你不會在意別人,因為知道自己志不在此。你會長出自信,變得無懼。」他說。
不只學技能,還有對生命的反省及體悟
中年後的學習,也會和生命相互啟發。在中南美洲的產地,吳若權看見農民悉心栽種咖啡樹,不同地區的陽光、雨水,造就了產地獨特的風味。每杯咖啡和人一樣,都是因果的累積。
今日的雨,可能會影響多年以後咖啡的甘苦。一件不經意的小事,也許在無形當中塑造了一個人的個性。「理解之後,你會喜歡每個遇見的人,覺得每杯咖啡都很好喝。」吳若權說。
他長期修習佛法,以前只知道要放下執念,卻沒有太深刻的體悟。但在學習咖啡杯測時,他發現每個人對於同一杯咖啡的味覺描述大大不同。同樣是酸味,有人覺得像檸檬,有人喝起來像藍莓。生命經驗的差異,決定了一個人能品嘗到的滋味。
「也許我可以放下對檸檬的堅持,去體驗藍莓的味道。或者,試著去吃一顆藍莓,讓我的生命更加寬闊、成長。」吳若權感慨地說,如果不是親身體會,怎麼能懂放下執見的重要?
有了人生經歷後,學到的不只是技能,還有對生命的體悟。走過生命的幽谷,對現在的吳若權而言,人生就像一杯咖啡淬鍊的過程。生豆經過日曬、水沖、高溫烘烤並研磨,最後才化成琥珀色的滴滴涓流。曾經粉身碎骨的激烈變化,最終都會成為苦中回甘的美好風味。
以前,他總是習慣把每件事情都規劃好,凡事按照計畫來。但人過中年,看過了生命中太多不可控的事物,愈來愈懂得隨遇而安。
今(2019)年出版新書《療心咖啡館》後,他受邀擔任咖啡店的一日店長。站在吧檯前沖咖啡、洗杯子,他笑說心中有個開咖啡館的夢,突然具體了起來:「想像自己有一個空間、一個團隊,為一群喜歡咖啡的人服務。這種感覺好幸福喔。」
學習也好,有天開咖啡館也好,他慢慢懂得讓自己歸零、放鬆,放手去做不在人生藍圖中的事情。看似偏離生命的主要幹道,卻總有意料之外的美麗風景。
!
作者:吳若權
(文章來源:https://50plus.cwgv.com.tw/articles/index/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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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歷程偏離 在 [課業] 關於刑法結果提前發生之論罪-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這是我在聽今年保成陳介中老師刑法總複習的時候,
關於結果提前發生案例,徐育安老師文章結論的疑問。
其案例事實略為:
甲計畫將乙打昏之後,將乙投入海中偽裝其為自殺溺斃;
然而乙卻在甲毆打其腦部時即死亡,問甲之行為如何評價?
陳介中老師擷取的文章之學說結論是:
這一個與行為人計畫有不同的風險,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
可預見的範圍之內,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若否
,則當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兩罪之想像競合。
對於這個結論我不知道是怎麼導出的QQ
--------------
就文章內容:「客觀上是否還在經驗上可預見的範圍之內」,
我的理解上這是客觀歸責因果關係有無重大偏離的層次,而
「主觀上行為人對此風險有無認識」,我想應該是指主觀故意
的內容,而據此我自己作了以下排列組合,似乎都無法得出
271II與276I想像競合結論QQ,在想是否我理解上有誤
以客觀上有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假設切入,本案甲打乙頭行為
已著手,是依行為故意同時存在原則,其打乙之意思得以評價
為刑法上故意,故
假定甲毆打乙的前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客觀上有重大
因果歷程偏離,則乙死亡結果不可歸責於系爭行為,非
屬既遂。在認甲之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無本質上重大差
異,具有殺人故意時成立殺人未遂;反之若甲主觀上故
意內容與客觀行為間具本質上重大差異時即阻卻故意而
不成罪。
假定系爭行為與乙死亡結果間並無重大因果歷程偏離,
則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與甲之行為,故依甲行為時主
觀上故意與客觀行為本質上有無重大差異,及有無主觀
意見可能性,分別可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或過失致死,
但排列組合之下我想不到為何老師的結論是故意殺人未遂
與過失致死的想像競合?
是因為後行為拋乙屍體下水的部分成立殺人未遂,而後行
為與前行為(甲打乙頭)可合併認為屬接續之一行為,進
而形式上兩罪屬一行為而成立想像競合嗎?
就這部分一直相當苦手,論述上有錯誤或不清楚的部分再
麻煩各位幫忙釐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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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6.45.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474192483.A.100.html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20:44
有個地方不太理解還煩請N大撥冗解惑:
關於因果歷程的重大偏離,為何毋庸於客觀要件中檢驗呢?
書上舉的例子是,行為人捆綁被害人時雖已著手,但如果
被害人這時即發生死亡結果,客觀歸責上是否可以不檢討而
僅在主觀要件中處理呢?
另一個問題是,徐育安老師文章的這個結論,是否為:
客觀上可歸責,然而主觀上故意有重大偏離而無法對應僅能
論過失致死;另依主客觀混和理論行為人有殺人故意並依其
犯罪計畫觀之該當著手,是成立殺人未遂。故形式上兩罪想
像競合?
這樣論述結果,關於主觀要件的部分是否有兩種不同的評價囧?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8/2016 19:44:42
我誤把老師名字跟另一個公法界的老師名字錯置了
※ 編輯: jessiemon (111.246.45.133), 09/19/2016 15: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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