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香港一國兩制已死
中央急速國安立法,壓制香港反國安七一遊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六十六條,旋即送請國家主席習近平公布實施。這是在全國人大先前於五月底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後約莫一個月的時間,而且法律草案未對外公布亦未見公開聽證和審議。
7月1日,自2003年以來持續17年的反對國安立法大遊行,被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以疫情限聚令為由禁止舉辦,民間人權陣線譴責香港政府限制公民自由,雖放棄主辦,則仍由泛民主派議員,以化整為零的做法,號召民眾以個人名義上街。結果當天就爆發了首日的《港區國安法》違法事件,拿中華民國國旗、拿「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標語的,都遭警方逮捕,原因是涉嫌觸犯了《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或分裂國家罪。而在這一天之前,香港和所有的民主國家一樣,都是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論自由,維護以和平方式表達的政治主張的。這一事實告訴我們,從這一刻起,香港已經被關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鐵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下的「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已被宣告死亡。
香港國安公署架空香港行政與司法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港區國安法》,已在香港特區政府之上設立了具有法定實權的太上港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在此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雖然公認性質形同中國共產黨的香港支部,但畢竟基於《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對於香港的高度自治,還是要有所收斂和尊重,然這一次依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設立的國安公署,則是通過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共同建立的協作機制,對香港政府的國安工作進行監督與指導;更者,只要報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依《港區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香港國安公署就可以就涉外或重大國安刑案插手刑事偵查,職務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而且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均由中央政府指定,進以排除香港本地審檢機關的司法管轄。程序適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除了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港區國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權委任律師辯護外,其他的刑事人權,凡涉及國安事由者,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受到嚴重限制,比如通知家屬、羈押期限、公開審判等等。港府在香港人民反對下宣布撤回的《逃犯條例修正案》,涉及犯罪嫌疑人移送中國大陸司法管轄的相關惡法,都從《港區國安法》變本加厲地借屍還魂了。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香港國安公署機構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此主要為國家安全部、公安部、司法部、武裝警察總部、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情報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聯絡局、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網絡系統部 等部門,中共中央另設有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黨政安全部門,由習近平親自擔任主席,可知香港國安公署是習近平核心的耳目,香港政府官員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以下誰人膽敢不忌憚三分?香港警務處為辦理國安事件,也成立了國家安全處,作為國安公署的業務配合執行部門,而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是可以從香港以外地區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如果未來有各省市國安人員進駐到香港警務處國安處,未來恐怕也無需大驚小怪了。
首任香港國安公署署長為鄭雁雄,2011年底他在廣東省汕尾市中共委員會書記任內,境內烏坎村發生村民抗爭村有土地遭村官倒賣事件,汕尾市黨政部門調動鎮暴警察包圍烏坎,因香港中外媒體廣為報導,驚動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後事情才和平落幕。由此可知鄭雁雄是典型的共產黨黨官,敵視群眾運動,態度寧左勿右,不熟悉媒體生態,迷信暴力鎮壓。這樣的人,如何讓香港的官員或公民菁英群體感到信任和尊敬,是一個大問題。
《港區國安法細則》製造白色恐怖
《港區國安法》雖然嚴重侵害香港的高度自治空間,儘管如此,還是要中央政府批准,香港國安公署才能偵辦司法案件。在一般情形下,香港國安犯罪由香港自行審理,與一般刑事司法不同的是,承審裁判官或各級法官人選由行政長官指定,是否屬於國安案件或涉及國家秘密依行政長官證明而認定,是否排除陪審團參與審理由港府律政司長決定。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官人選、案件性質和裁判方式,這已根本破壞了司法的獨立性。在這一情形下,對於警察或檢察部門偵辦案件中所必要的強制處分令狀,我人就難以期待法官能做好把關的角色。儘管如此,香港特首便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到一周便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再擴大警務處的司法警察。香港由法治社會一夕變身為警察國家。我們對共產黨的專制本質很清楚,但香港本地官僚墮落如此之快,則出人意外。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是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辦理國安事件的準則。首先,它將香港法律中有關於重罪偵查的規定,延伸到國安犯罪。港府對外辯稱《國安法細則》都只是現有法律的彙整,錯,過去香港沒有國安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做法,是讓過去香港憲制保護的行為變成重罪。《港區國安法》新訂的國安犯罪有四種: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國安法細則》讓香港警察在偵辦國安犯罪中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七種權力: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這七種國家特別警察權力只有通訊監察和秘密監察才需要受到批准,但有權批准的竟是行政長官,臺灣《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通訊監察的發動,必須「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而依《刑事訴訟法》,在內亂外患等涉及國安犯罪的偵查中,搜查、限制出境、保全程序、命令交付證物等警察權力,也都和前該通訊監察擁有同樣的制衡機制,不是警察自己說了算。
垂範臺灣與劍指臺灣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設計,原本就是為了垂範臺灣,而先行實施於香港的。習近平所謂一國兩制臺灣方案的種種說法,也說明了香港內地化後,下一個要處理的,就是臺灣。
《港區國安法》國安犯罪中與臺灣有直接關聯的,就是分裂國家罪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今年七一大遊行的逮捕行動,證實了承認中華民國存在事實的言行,都會涉嫌分裂國家,所以不一定要主張香港獨立,在香港主張臺灣或西藏獨立也會構成國安犯罪。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規定於《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條文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復規定第一款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香港原本是一個自由城市,也長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反共力量的前哨,香港公民社會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合作、接受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行之多年,所在多有,但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安概念與一般民主國家不同,從不以客觀上是否已達重大公共危險的事實為斷,而是以行為人內心的政治立場和思想主張作為判斷基準,今在香港實施這種習近平思想總體國安觀,乃有侵害《國際人權憲章》普世保障之思想言論自由之情事,以及犯罪構成要件不明確的嚴重問題,這則必然導致香港的國安認定和各國的巨大落差,香港人民個個人人自危,不存在免於恐懼的自由。
不但如此,《國安法細則》還以行政命令形式訂定行政刑法,對於不配合警察偵查行為者給予罰金或監禁之形式制裁,也根本就違反了罪刑法定主義,這是一向以法治著稱的香港令人不可思議之處,舉例而言,《國安法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政治性組織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代理人或臺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臺灣的受行政處分人未依香港警務處長要求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
以香港與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往來之密切,香港警務處自然要將國安調查範圍伸展到香港以外,問題是,臺灣以及世界各國民間人士與團體並無義務對香港政府提供資料,難道一旦拒絕的結果,就是日後被定罪判刑,或是被香港警察全球通緝嗎?各國政府或民間機構為了避免誤觸香港法網,如果沒有外交豁免權的保護,其所可選擇的因應之策,最終就只能是撤離香港,斷絕與香港的各種合作關係。
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香港本地人士,極有可能遭到限制出境,並在未來遭到逮捕審訊與定罪判刑,這是香港人無可脫逃的悲運。
臺灣的作為
香港原本是亞太地區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國際公民社會的重鎮,今後隨著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地位不再,位於香港的各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及人員,都將可能因被懷疑涉嫌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不堪國安騷擾被迫離開,同樣是華人社會而且擁有憲政保障的臺灣,應當致力於爭取取代香港的國際節點地位,只是我國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和其他國家人民在臺工作有最低薪資新臺幣約四萬八千元的要求,對於非營利組織來說,這一薪資水準遠高於國內一般水準,因而也就會降低國內聘僱香港非政府組織人員來臺任職的意願。
另一方面,香港的政治工作者和非政府組織工作者也都已是可能涉嫌國安犯罪,而具有高度政治風險的群體成員,也都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短期政治庇護的條件,所以只要未被限制出境,香港政治難民入境居留的情形會逐漸上升,他們的生活照顧和安置都需要解決,這未必要全部依賴政府處理。針對我國人力需求狀況,修改《勞動基準法》,就不同行業別給予彈性薪資空間,利用香港移民來補充我國的人力短缺,也讓香港移民在臺灣找到可以安身立命的人生,應當是政府救援香港的最為務實和可行的辦法。
●作者:曾建元/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學博士、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兼任副教授、中國問題專家
本文原刊於NOWnews今日新聞
(文章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華人民主書院立場。)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在 柯建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綠委提修法 洩密給大陸最高關10年】
2018-03-14 12:06聯合報 記者林麒瑋╱即時報導
共諜在台活動越來越頻繁,即便遭逮後卻屢獲輕判,引發高度國安疑慮。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修正草案」,依照提案內容,若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恐怖組織、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的人者,將從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十年。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會議中指出,國家安全保護法已經15年未修法,兩岸局勢也越來越緊張,針對法條修改或增加,期望法務部給予具體的建議和看法,讓國家安全法的修法能更加完善。
法務部指出,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針對刺探或收集依法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者的刑責處罰規定,僅就故意及未遂犯科以刑責。因應現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的威脅,增訂修正條文規定以不論其犯罪類型或管道,均應論處。
法務部說明,同時考量刺探、收集屬絕對機密者或擬定等級屬絕對機密之事項者,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的損害,因此增訂修正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進黨團立委呂孫綾、陳明文、羅致政、劉世芳、姚文智等人,也主張將延長涉密人員出境管制不得逾三年的規定,修正為可延長兩次為限,最高九年,至於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未滿一年半者,出境時均應經申請管制核准。法務部則建議,延長期限以不得逾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司法院則建議,對於涉密人員出境管制期間,擴大為三年,且僅得視情形延長,不得縮減,同時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的公務人員赴陸管制期間,也擴大為三年管制期,不得縮減。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30124…
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時代力量黨團會後新聞稿】2016-11-15
「重啟冤案平反 實踐轉型正義」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15)日召開黨團會議會後記者會,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正草案,逐步推動轉型正義。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有鑑於現行規定禁止戒嚴時期受軍事審判的人民於解嚴後尋求救濟,已不當剝奪受難者追求真相、除去不法迫害以及追究國家濫權的權利,且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更使轉型正義之追求遙遙無期,因此提出《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正草案,並呼籲民進黨政府盡快將已出委員會超過一個月協商期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送進院會。
立委黃國昌表示就《國家安全法》第九條修正草案說明,13日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上的憲法辯論真切地顯現出目前的法律爭點、涉及的冤獄個案和民間對政府落實轉型正義的訴求,不過目前的再審制度要求新事實、新證據,但該有的檔案卻不公開、真相也不透明,非常上訴也有統一解釋法令的必要,這兩個制度都無法有效解決戒嚴時期受冤獄者遭遇的案件,而大法官釋字272號的解釋已經不符合台灣現行憲政秩序的價值,必須予以變更。
因此此次修正案有兩重點,一是建立「要求法院重新審判」的權利,時代力量將其設計成特殊的再審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的過度嚴格限制;二是在最高法院設一個專屬管轄的專庭,審理針對高等法院裁判提出救濟的案件。黃國昌強調,以上修正不僅是許多公民團體引頸期盼的轉型正義,法學界也高度支持。
「新政府的轉型正義不該只是說說。」黃國昌質疑,民進黨的促轉條例已在6月22日委員會審查完畢,7月21日排定過一次協商,早已超過協商冷凍期,為什麼至今尚未送進院會處理?新政府在迴避什麼,又在保護什麼?因此時代力量將在今日中午的程序委員會要求排入議程。
立委高潞·以用表示,新政府不該將原住民轉型正義跟228轉型正義做切割。她質疑,上個會期民進黨很認真,這會期卻沒有將促轉條例拿出來討論,即便總統府針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將設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卻切割出威權時期的促轉條例,這是不應該的,應一併處理。
針對勞基法修正案,徐永明表示,在14日衛環委員會上,五位委員均到場質詢,但對勞動部的回應非常不滿意——沒有衝擊評估報告、也沒有針對特休提出政院版,因此時代力量會在17日逐條討論時提出修正動議。
黃國昌說,勞動部交出來的報告只有幼稚園水準,令人笑掉大牙。對於一例一休和現行制度完全沒有評估報告,勞動部的態度顯然沒有做準備也沒有評估,硬是要做,「這樣的勞動部是合格的嗎?」且要求交出評估報告,勞動部卻私下來說這兩天不一定能提出來。時代力量在週四提出的修正動議將特別針對特休部分,因勞動部沒有版本,也沒有提出具體落實的想法,「勞動部承諾要用特休補假,就玩真的。」
另針對日本核災食品擬開放進口,黃國昌表示,民進黨政府是否在外交上面臨壓力,要交由民進黨政府出面說明,也應該坦率跟國民表達,面臨到的壓力是什麼,若是讓步將會得到些什麼?讓大家來判斷。若是一方面否認沒有受到壓力、沒有利益交換,但另外一方面又出現和以前相比明顯的讓步。別忘了,新國會五月三十日才做出決議不開放進口,若是要推翻衛環委員會自己的決議,理由是什麼,需給國民一個交代。公聽會三天辦十場欠缺程序正義。但國民黨鬧場的行為,只是再次印證國民黨是沒有論述能力的政黨,沒有能力拿出實質的東西。昨天勞基法審查時,國民黨多位委員登記質詢卻沒有到場,對比之下,更顯示出國民黨只會透過暴力鬧場的方式來表達意見。
徐永明表示,司法互助是事後追究,應就事前做預防。台灣應參考日、韓官民聯合組成的調查小組到日本進行調查及檢驗抽樣。徐永明進一步表示,食安議題不要變成治安問題,只是在打架並沒辦法處理問題。事後司法互助跟事前赴地調查都是必要的。核災地區的食品是否開放,國民黨的立場是有司法互助再開放,那是出事了才有,重要的是事前,行政部門說有到日本考察,但是抽驗完再給我們看,公信力是低的,應進行科學證據風險評估。韓國在面對日本食品進口時,能夠組成日韓調查小組、日本也可以答應,韓國可以,我們為什麼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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