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柒. 高流副執週記 }}_06
三週前的週記,我最後寫下的一句話是:『比較起「硬體」,還有更基本的「行政法人法」,才是現在正在發生的問題』,而這個『現在進行式』的問題,它的時代跨距其實已經很久了。
只要上網搜尋『行政法人』這個關鍵字,很容易就可以知道我們的政府組織,是在二〇〇四年,透過『改制』的方式,將『兩廳院』確立為全國第一個行政法人營運的機構。十年之後,當時力推這個政策的朱宗慶老師,在二〇一三年曾經發表過一篇『推動行政法人 是玩真的嗎』的文章 (http://blog.udn.com/jublog/8150669 ),來檢視十年之間,這個政策執行過程中可以觀測到的若干疑義;而在今年的五月,朱老師因為『北藝中心』的組織架構,再次接受訪問,提出對於『政府』與『行政法人』之間運作的建議:『臂距原則』(https://www.cna.com.tw/news/acul/202005080346.aspx )。
先讓我們仔細看一下朱老師在這將近二十年間所呼籲的重點,然後,讓我們回頭去檢視『行政法人法』的母法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2 ,其中第 2 條所載: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 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 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
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特別是這一句:『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幾乎闡明了『行政法人』會『裏外不是人』的未來結局。
再從另一個不具公信力、但有參考價值的維基定義來看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A1%8C%E6%94%BF%E6%B3%95%E4%BA%BA ):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乃新公共管理風潮下的產物。為因應公共事務的龐大與複雜性,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的公共事務經執行後被普遍認為不適合再以政府組織繼續運作,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形式為之,遂有「行政法人」的設定。在日本稱之為「獨立行政法人」(日語:独立行政法人/どくりつぎょうせいほうじん);在英國稱為「executive agency」,多被翻譯為政署。
與財團法人最大的不同是,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並且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行政法人組織採合議制,設有董事會與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其下得設執行長,讓領導與執行專業化,也保障專業人員的權益。』
這個說明其中有三個重點:
1. 行政法人是『公法人』。
2. 行政法人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預算。
3. 不再以公務員考試的方式進用人員。
容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經驗解釋一下:不論是『北流』或是『高流』,所有以『音樂專業經驗』與熱情投入這類型『流行音樂中心』的業界夥伴,在瞭解這三個重點的順序上,幾乎都有著致命的誤解 - 夥伴們認為自己的專業經驗,可以用『專業聘任』的方式、不經過公務人員考試取得資格,而進入到『流行音樂中心』來為民服務,卻忽略了『順序』上最基本的定義:『流行音樂中心』是廣義的『公部門』,而且它的資金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那代表,這與業界夥伴所認知的『音樂產業』完全大相徑庭,所有在『民間』所思考的邏輯,進到這個『公部門』場域都會顯得格格不入。
那是因為:『北流』、『高流』的資金,目前都是來自於政府的預算,所謂帶有『民間專業色彩』的營運團隊,都必然會要受到政府的監督與控管 – 我們當然沒有資格去揮霍納稅人的稅金,但弔詭的是:如果政府自己就能『有效運用預算』來達成『推展流行音樂產業』的目標,又何必成立一個『行政法人』的機制來做『監督與控管』的動作呢?
到底是誰可以、用什麼方式來清楚定義:『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一. 高雄觀察_03]
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
政府與民間,對於『預算』的概念,基本上完全是南轅北轍的:民間、或產業,在設定『預算』時,思考的是『投入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關聯性;而在市場競爭的態勢下,民間對於『預算』的修正方式,也必須極具時效與調整範圍的彈性。但政府公部門的預算概念,是在會計年度內『執行』完所編列的金額,它在意的不是獲利,而是『執行率』。
『執行率』是什麼慨念呢?就是『你有沒有在既定的時間內把錢花完』。
???
身為民間人士,我們是無論如何都難以體會,『執行率低』對於公務人員是多麼可怕的壓力 – 為什麼呢?因為執行率低代表你的行政效率不彰,公務人員的『長官』在面對民意機關的監督時就會被刮,民意代表可能在下一次的預算審查就會刪減你的預算,這種種一切就會影響你的考績,也就影響你的敘薪與升遷;另一個層面是:在事務執行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發現了任何更應該執行的事項,但因為你沒有在事前編列相關的預算,即使你願意開始發動艱辛的公文簽呈旅行,你也很難在最佳時機點去投入必要的資金 – 然而,真的認真去思考一下:這些『更應該』去做的事項如果沒有做,會有什麼影響嗎?
從『消化預算』的角度來說,其實沒有影響。
我們必須理解:任何一種職業別,都有著該種職業的『專業性』,即使是公務系統也是;我們直覺上會覺得『公務系統的僵化』,如果從『廉政』的角度來解讀,恐怕也是一種不得不然的『防範措施』。現在所遭遇到的問題情境是:藉由『行政法人』的架構,將民間專業人士引流到廣義的公部門,但因為運用的是公眾的稅金,所以這些進入廣義公部門的民間專業人士必須先『學會』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 – 但事實是:正因為公務系統的思考方式,不足以因應特定產業的實際需求,所以才需要引入民間專業人士 ……
你可以稍微看出這中間奇特的矛盾點了。
以上所討論的,還只是『行政法人』的本質問題,第二個要討論的,會是『行政法人』的『位階』問題。
依據『行政法人法』母法第 41 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北、高兩市的『流行音樂中心』也因此設立了各自的行政法人與相應的自治條例。檢視『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https://outlaw.kcg.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344#lawmenu ) 第二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
由於我的專業完全不是法律面向,所以我在研讀這個法條時,一直有一個疑惑:『市政府』包含了許多局、處,又或者說,這些局、處的總和稱之為『市政府』,那麼,究竟『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的『機關』,到底指的是什麼對應的局、處單位呢?但反過來說:如果是由『局、處』來監督『行政法人』,那麼,『行政法人』就應該是某『局、處』的下轄單位?如果這個邏輯成立,那麼法條上何以不載明『監督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某局、處』呢?
這個『位階』問題,除了預算編列、核銷的對口單位有無監督權責,它甚至會連所謂『流行音樂中心』建物、硬體財產的撥交、點收,乃至於後續的營運『主體性』,都因此而存在著潛藏的結構性疑慮 – 我說了:這不是單一場館的問題,『北流』與『高流』在現階段都已經開始面臨到這種曖昧的困境。
再回頭看看朱宗慶老師在推動『行政法人』這將近二十年所一再關注的環節,不禁令人疑惑,這一種介於『官』與『民』之間的架構,到底應該多少是『官』、多少是『民』,才有可能讓當時設計之初的『完美的平衡』,可以被理想地實踐呢?
我看不出來。
而本文所述,都還沒有把其他更複雜的『人』的變數列入討論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後記.
先偷渡一篇值得一讀的相關文章:http://www.funscreen.com.tw/feature.asp?FE_NO=1580#fn6
再附錄一下臺灣目前所有行政法人總表:http://www.ccj.url.tw/VerwR/PDF/%E8%A1%8C%E6%94%BF%E7%B5%84%E7%B9%94%E6%B3%95/%E6%88%91%E5%9C%8B%E8%A1%8C%E6%94%BF%E6%B3%95%E4%BA%BA%E7%B8%BD%E8%A1%A8.pdf
我很想強調:現行最成功、最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人』機構,應該就是『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但是,它從 1975 年成立之初,到 2004 年之間,在組織架構上也經歷過相當的波折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AE%B6%E5%85%A9%E5%BB%B3%E9%99%A2 )。其中兩個很重要的觀察點:其一,它是屬於中央層級,直接由文化部這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監督;其二,它是在後期經過『改制』而成立的行政法人,也就是說,它已經經歷了很長的營運期才走向這種複合式的營運模式。『北流』、『高流』卻是在一開始就想效法這樣的『經驗』 - 說實話,我真的不知道大家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
更不用說,我們國家對於『流行音樂』的產業政策,到底是誰在拿主意呢?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架構 在 鄉民挺起來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鄭麗君部長辛苦了
#你是最棒的文化部長沒有之一
文化部長鄭麗君確定將離開文化部長職務。
鄭麗君說,今年大選前就已對孩子及家人表達選後不留任的意願,選後1月16日就向蘇院長提出辭呈,後來肺炎疫情爆發,由於掛心疫情對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帶來衝擊,防疫及紓困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暫延了離開的時程。
【一千多個打拚的日子,感謝有您】
「如果總統阿姨連任,媽媽安心了,就可以回家陪你。」今年大選前夕,我把我的決定告訴了我五歲多的孩子及家人。今年初,蔡總統順利連任,我曾於1月16日向蘇院長提出辭呈,報告我希望卸下職務,在孩子上小學前專心陪伴他一段時間。不過,後來肺炎疫情爆發,由於掛心疫情對藝文產業及藝文工作者帶來衝擊,防疫及紓困工作迫在眉睫,因而暫延了離開的時程。
這段時間以來,我跟文化部同仁全力投入防疫工作,逐步建立各式場館的防疫措施,近日也配合指揮中心,提出分階段開放建議辦理原則;另一方面,我們積極爭取預算,推動歷來規模最大且難度最高的藝文紓困補助。如今,藝文紓困1.0已審查完竣,藝文紓困2.0預算提升,也推出線上申請,並已接續上路,持續不斷電支持藝文產業工作者。
去年一月內閣總辭,原打算去職,感謝蘇院長誠摯邀請,後來決定留下來繼續服務。這一年多來,在院長的支持下,又推進了許多重要的工作。轉眼間,擔任文化部長已屆四年。回想五年多前,我還是在野黨立委,孩子尚未滿月,我便趕赴立法院開議,開始忙於工作。四年前,我曾為了孩子年幼而掙扎是否入閣,但我告訴自己:「拚一下吧,或許可以為更多孩子預約一個不一樣的台灣。」因此,我以「服兵役」的心情接下文化部長職務,帶著文化政策白皮書,希望為台灣文化發展建立文化治理體系。只是,身為母親,眼看孩子一天天長大,心裡的掙扎與日俱增,對於自己無法送他上下課,沒能幫他做晚餐,沒能在他成長關鍵期多陪伴,心裡總是感到遺憾。
台灣文化多元而美麗,感謝蔡總統及林院長、賴院長、蘇院長讓我有機會擔任文化部長,為人民服務,這是一件幸福而光榮的事。這一次,謝謝蘇院長的成全,讓我可以遵守與家人的約定,把人生中的一段時間留給家人,專心陪伴孩子一段時光,以盡為人父母的責任。
衷心感謝這四年來社會各界的監督、鼓勵與合作,讓我們一起見證許多重大的里程碑。我相信,在文化部一千多個為理想而努力的日子,將會是人生中令人懷念的美好時刻。深深感謝文化部上千位同仁、相關法人機構的各位先進、監督惕勵我們的所有立委,以及更多長期灌溉文化的諸多前輩與夥伴,一起開拓了文化治理的新視野。
這四年來,我們共同相信,文化是國家的內涵,是每個人的事,文化部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建立「文化治理」的架構,為文化長遠發展立下基礎。因此,我們以「文化民主化」為核心理念,召開全國文化會議,訂定「文化政策白皮書」、成立「行政院文化會報」、倡議「部部都是文化部」,並推動文化平權,尊重多元差異。我們完成了《文化基本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等重要立法;提出「公共媒體法」草案、「行政法人國家語言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以及「文化科技施政綱領」、「社造3.0願景與策略」、「博物館發展願景與策略」等政策藍圖。我們讓文化預算突破政府預算1%,更加支持人才與創意,透過「以軟帶硬」發展文化內涵。
我們推動「歷史扎根、教育扎根、在地扎根」等基礎性文化扎根工程,讓文化像大樹一樣,從土地、歷史與生活裡自然成長。為此,我們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大規模文化保存運動,將文化視野融入城市的發展,並倡議「文化資產保存2.0」新思維,啟動公有文資的跨部門治理;我們成立「公視台語台」,和原民台、客家台成為本土語言新三台,讓孩子們可以以母語為傲;我們推動「重建台灣藝術史」,重建台灣美術、音樂、工藝、攝影、建築等藝術歷程;我們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為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我們讓「史前南科考古館」開幕、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在地知識學」、「傳統藝術接班人與開枝散葉」、「文化體驗教育」等計畫,讓下一代更認識自己,更有自信講自己的故事,不再做「故鄉的異鄉人」。
我們重建「藝文發展生態系」,強化藝文專業治理,完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三大劇場,並結合前瞻計畫推動地方中小型場館軟硬體升級並導入專業治理;我們讓「傳藝中心臺灣戲曲中心」開幕;我們讓「台博館鐵道部園區」完成修復、啟動「台北機廠」修復並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啟動「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建構計畫、透過「華山2.0內容產業聚落計畫」帶動文創園區轉型。我們落實臂距原則,充實國藝會預算,並擴大支持青年藝文創作,透過試辦公共出借權、藝文採購改革、藝術產業及圖書銷售營業稅減免等法規革新,持續優化藝文發展環境。
我們整備「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成立文化內容策進院、以前瞻計畫支持多元內容產製並加速文化科技應用、爭取國發基金百億投資帶動民間投融資、首創漫畫輔導金及漫畫基地、推動台北國際書展及文博會等展會升級轉型、改革金音獎、設立台北時裝周、推動電影票房透明化、與戲院建立「國片映演協商機制」(國片排片率三年內從10%倍增為20%)、完成國家影視聽中心法制化並成立影像資產修復實驗室、提出「國家典藏片庫及影視聽博物館計畫」等。我們也加速文化內容跨平台、跨國合資合製及國際傳播,從台片、台劇大爆發,以及文創產值逆勢成長,都讓我們相信文化新經濟正在形成,文化台流指日可待。
往下扎根,優化環境,台灣文化的大樹,必能往世界展現自己的樣貌。我們推動國際文化交流體系化,增設駐外文化組、簽署多項合作協議、開拓文化合作與傳播通路等。我們讓「越在地,越國際」不再只是一句口號,將讓世界看見最自由、多元、包容且創新的台灣文化。
我知道,朋友們一定會說,許多工作還是未竟之功。的確,有些政策剛起步,還有法案及計畫正在行政院審查中,有更多工作仍需時間才能看到成果。但是,我有信心,文化治理的基礎已經打下,個人何其渺小,唯有眾人的理想才能一起拓寬台灣文化的道路。因此,我想我已完成階段性任務了,是時候讓新繼者有更嶄新的作為。公共事務的本質就是一棒接一棒,每一棵前人種下的樹,未來都將開花結果。感謝蔡總統四年來力挺文化發展,蘇院長亦始終全力支持文化施政,我深深相信,文化,一直都會是政府施政的重要核心。
過去四年來,我所獲得來自土地與人文的滋養,其實遠比我的付出更多。我所遇見的每一位藝術文化耕耘者、學習的每一段歷史、走過的每一個地方、聆聽的每個樂章、閱讀的每個故事,都讓我的人生與台灣有了更緊密的連結。年輕時懷抱文化理想,原以為只是個人浪漫情懷,豈料人生有幸擔任文化部長,往後我不會停止對文化的關懷,亦將持續盡一己之力,和大家共同努力。也希望接下來能有時間沉澱學習,以這些年從事智庫工作、立委及政務官等經驗,對於台灣的民主治理,整理一些省思。
最後,容我分享法國前總統密特朗說過的一個小故事:將一塊石頭放在一塊石頭上面,一塊接一塊,這對我來說,是有意義的。曾經有一位異鄉人問工匠:「你們在做甚麼?」工匠回答:「我們在堆石頭。」接著在稍遠處,他又問另一位工匠同樣的問題,對方卻回答:「我們在蓋一座大教堂!」 這正是理想與願景所帶來的差異。從事公共事務者,只要心中懷抱理想與願景,不論在政府或民間,不論堆的是哪一塊石頭,終將能合眾人之力,一起起造心目中的大教堂。在追求理想的道路上,我們會再相遇,一起成為起造理想國度的快樂工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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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謝這四年來社會各界的監督、鼓勵與合作,讓我們一起見證許多重大的里程碑。我相信,在文化部一千多個為理想而努力的日子,將會是人生中令人懷念的美好時刻。深深感謝文化部上千位同仁、相關法人機構的各位先進、監督惕勵我們的所有立委,以及更多長期灌溉文化的諸多前輩與夥伴,一起開拓了文化治理的新視野。
這四年來,我們共同相信,文化是國家的內涵,是每個人的事,文化部的使命不在治理文化,而在建立「文化治理」的架構,為文化長遠發展立下基礎。因此,我們以「文化民主化」為核心理念,召開全國文化會議,訂定「文化政策白皮書」、成立「行政院文化會報」、倡議「部部都是文化部」,並推動文化平權,尊重多元差異。我們完成了《文化基本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等重要立法;提出「公共媒體法」草案、「行政法人國家語言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以及「文化科技施政綱領」、「社造3.0願景與策略」、「博物館發展願景與策略」等政策藍圖。我們讓文化預算突破政府預算1%,更加支持人才與創意,透過「以軟帶硬」發展文化內涵。
我們推動「歷史扎根、教育扎根、在地扎根」等基礎性文化扎根工程,讓文化像大樹一樣,從土地、歷史與生活裡自然成長。為此,我們推動「再造歷史現場」大規模文化保存運動,將文化視野融入城市的發展,並倡議「文化資產保存2.0」新思維,啟動公有文資的跨部門治理;我們成立「公視台語台」,和原民台、客家台成為本土語言新三台,讓孩子們可以以母語為傲;我們推動「重建台灣藝術史」,重建台灣美術、音樂、工藝、攝影、建築等藝術歷程;我們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為國際人權博物館聯盟亞太分會;我們讓「史前南科考古館」開幕、推動「國家文化記憶庫」、「在地知識學」、「傳統藝術接班人與開枝散葉」、「文化體驗教育」等計畫,讓下一代更認識自己,更有自信講自己的故事,不再做「故鄉的異鄉人」。
我們重建「藝文發展生態系」,強化藝文專業治理,完備「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三大劇場,並結合前瞻計畫推動地方中小型場館軟硬體升級並導入專業治理;我們讓「傳藝中心臺灣戲曲中心」開幕;我們讓「台博館鐵道部園區」完成修復、啟動「台北機廠」修復並成立「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啟動「台灣當代文化實驗場」建構計畫、透過「華山2.0內容產業聚落計畫」帶動文創園區轉型。我們落實臂距原則,充實國藝會預算,並擴大支持青年藝文創作,透過試辦公共出借權、藝文採購改革、藝術產業及圖書銷售營業稅減免等法規革新,持續優化藝文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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