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防部新聞稿中可發現,「八月初公務出國訪團10餘人,於登機前以個人名義購菸6條,其中4條由送機人員攜返」,這個舉動顯然有明顯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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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 #新聞稿 #王興禮 #超帶 #違規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此次2472億提升空軍作戰能力的特別預算,從厚植國防、保護國家安全的角度而言,國會應支持。但預算編列上實在粗糙,以統包概括式編列,未載明預算採購項目及費用。 倘因牽涉機密而如此,當然可以理解。但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局早就已對外發布新聞稿,清楚羅列採購項目清單。國防部實應重新檢討,讓預算審查不...
國防部新聞稿 在 大紀元時報 - 台灣(The Epoch Times - Taiwa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拜登下令了空襲‼️
國防部新聞稿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啼笑皆非
#黨產會的律師 在法院信誓旦旦地說,雖然黨產會把救總視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但是 #絕對不會阻止救總履行任何的公益事業。
現在好笑了!黨產會 #連國防部委託救總 #向泰北國軍致敬的忠烈墓園 都要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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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新聞稿
時間:110年5月9日2055時
針對媒體報導「國防部欲撥千萬給救總修泰北孤墳」乙情,國防部今(9)日說明如後:
一、針對民國38年後,參與「雲南反共救國軍」為國犧牲奉獻的國軍官兵,本部除製頒中華民國「雲南反共救國軍紀念章」之外,並研議修繕泰北國軍忠烈墓園,以彰顯政府關懷忠烈之德意。
二、鑑於該墓園及土地產權非屬我國管權,故本部依法訂定「國防部捐助泰北地區國軍忠烈將士祠祀及葬厝設施修繕維護經費作業要點」,再按法定程序委由國內民間團體協助辦理修繕事宜。
三、經本部查詢後,中華救助總會刻正執行政府機關及民間委託捐(補)助專案計4件,且長期在泰北地區有實際執行是項工作之經驗,進而委託該總會執行相關工作;另本部110年未編列相關預算,考量本案作業實需,故依法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並於110年4月13日獲復同意動支1216萬餘元,該項經費續由後備指揮部核撥,委由中華救助總會執行。
四、有關前述委託案,本部已於110年4月28日正式行文黨產會,說明此案依法作業程序、經費申請及實際執行狀況。本部將尊重黨產會之審議結果辦理。
國防部新聞稿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此次2472億提升空軍作戰能力的特別預算,從厚植國防、保護國家安全的角度而言,國會應支持。但預算編列上實在粗糙,以統包概括式編列,未載明預算採購項目及費用。
倘因牽涉機密而如此,當然可以理解。但美國國防部國防安全合作局早就已對外發布新聞稿,清楚羅列採購項目清單。國防部實應重新檢討,讓預算審查不致流於空洞。
2.媒體今年四月報導,未來戰機維修預算可能高達7200億。對此,我詢問國防部是否屬實。國防部表示據估計25年約900億,報導過於誇大。此外,國防部對外表示「廠級維修能量」將列為工業合作案的第一優先項目,但在我具體詢問下,國防部坦言目前時程未能預估。
另外我曾針對「鳳展專案」下,F-16A/B型戰機性能提升的預算,曾遭挪用至獵雷艦案上提出質詢。今天,後續追蹤後續處理,國防部表示挪用的預算已全數歸墊。
3.今年九月,我針對國防部辦理法律顧問聘任採購案,得標廠商浮報工時將國庫當成提款機提出質詢。當時,國防部回覆我此案已移送司法。但之後我接獲檢舉,國防部並未移送,在國會說謊。
我提醒國防部嚴德發部長,類似弊案該主動移送就該展現態度,絕不能想包庇私了。關於此情形,我要求嚴部長應查明當初為何未據實回覆。
⛔️附註:
2019-9-23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浪擲稅金的國防部法律顧問採購案
https://reurl.cc/A13yQK
國防部新聞稿 在 風傳媒 The Storm Media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多架共機今(15)日在我周邊進行遠海長航!國防部稍早發布新聞稿表示,中共轟6K、蘇愷30、殲11等各型機,中午由中國大陸南部陸續出海,經台灣南部的巴士海峽,朝東南航向西太平洋進行遠海長航訓練,據了解,我方派出F-16戰機緊急起飛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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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機擾台罕見大陣仗!轟6K、蘇愷30、殲11、運8、空警500全出動》
https://www.storm.mg/article/117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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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新聞稿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把F16的錢拿去付獵雷艦真的符合《預算法》嗎?
針對獵雷艦弊案,有一個問題我一直耿耿於懷。
國防部將2016年通過要給F16的預算,挪了14億2657萬支付獵雷艦。
國防部發新聞稿說:「符合預算法第63條之流用規範」,主計總處也說合法。事後,似乎大家也都沒什麼質疑。
但是,我覺得整件事很不合理。
立法院認定有必要而通過的F16預算,被大筆挪用去買別的東西,等於是讓預算審查形同虛設。這到底是「人的執行有問題」(因此必須追究責任)、還是「制度設計有問題」(因此必須修改制度)?
今天財委會,針對此事質詢主計長與審計長。
兩位的回答,讓我十分失望,不僅搞不清楚狀況,連《預算法》第63條的解釋適用,都回答得零零落落、前後矛盾。
國防部主張適用的預算法第63條規定,當「同一工作計畫」之其中一用途別科目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流用,但「流入」及「流出」均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
同時,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27條規定,流用情形表必須併入6月與12月會計報告,送審計部與主計總處。
今天的質詢問題,依序為:
1. 何謂「他科目有賸餘時」?
2. 審計部與主計總處有收到報告嗎?
3. 雖然F16預算的「流出」沒有超過「原預算數額的20%」,但是獵雷艦2016年預算的「流入」早已大幅超過20%了呀?為何沒有違法?
看完質詢,相信您會同意這件事必須繼續深究。否則,立法院的預算審查,根本就是笑話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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