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8新加坡聯合早報
*【緬佛教領導機構籲軍方停止血腥鎮壓】
緬甸軍方血腥鎮壓反政變示威活動,引來該國佛教最高領導機構發聲譴責。緬甸國家僧伽大長老委員會呼籲軍方停止對示威者使用暴力,並指責“一小撮武裝軍人”虐殺無辜平民。國家僧伽大長老委員會的成員是由聯邦政府委任,向來與當權者保持密切合作關係。然而這個機構卻發佈聲明,不僅譴責政變奪權的軍方血腥鎮壓民主示威,還恫言其成員有意暫停活動以示不滿。這個表態顯示該機構和軍政府領導層出現了明顯分歧。
https://beltandroad.zaobao.com/beltandroad/news/story20210318-1132118
*【方濟各再籲緬各方對話結束流血事件】
羅馬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再次呼籲各方和平結束在緬甸發生的流血事件。他說:“即使我跪在緬甸的街頭,也要說停止暴力。”他在每週的公開接見活動上張開雙臂說:“各方須對話,流血不能解決問題。”由於緬甸軍警四處鎮壓反政變示威者,一名天主教修女Ann Rose Nu Tawng日前不忍再看到傷亡,當場向全副武裝的警員下跪,請求他們不要對只是在和平表達自己訴求的“孩子們”開火。該情景被民眾拍下並在網路上傳開後,成為反政變抗議活動中勇敢的象徵。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318-1132119
*【兩國高層會談前夕 美稱將對中國採不妥協立場】
美國總統拜登上臺以來的首場中美高層會談,本週四在美國阿拉斯加州舉行。美國高級政府官員在會談前夕表明,將在會談中採取不妥協立場,同時將對中國在一系列問題上的做法表示深度關切,包括人權問題。美國兩名高官在華盛頓召開的記者會上說,如果北京想要改善中美關係,華盛頓希望看到北京的“行動而非言語”。這將是拜登就任以來中美高層官員首次面對面會晤。代表美方的是國務卿布林肯和拜登總統的國家安全顧問沙利文。中方代表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楊潔篪和國務委員兼外長王毅。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37
*【美兩高官訪首爾重申協防韓國決心 將與韓日攜手實現朝鮮無核化】
美國國防部長奧斯丁與國務卿布林肯訪問首爾,重申美國協防韓國的決心。奧斯丁指出,面對來自中國和朝鮮的空前威脅,美韓同盟比任何時期都更重要;布林肯表示,美國將與韓日等盟友攜手,爭取實現朝鮮完全無核化。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38
*【國務卿訪韓前夕 美警告:朝鮮近期或試射改良版洲際導彈】
美國北方司令部司令Glen VanHerck警告,朝鮮可能在“不久的將來”試射改良版的洲際彈道導彈。Glen VanHerck當天告訴參議院軍事委員會,朝鮮在發展核武與長距離導彈技術方面取得了驚人進展,進一步威脅到美國本土安全。他說:“朝鮮政權也表明,它不再受到2018年宣佈的單方面暫停核子試驗和洲際彈道導彈試驗的約束,這顯示金正恩可能在不久的將來開始試飛改良後的洲際彈道導彈。”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39
*【美製造商籲對中國更強硬 並承認其為“必要夥伴”】
全美製造商協會發函指責中國推行“歧視性行業政策,強迫技術轉讓和竊取智慧財產權,損害(美國)製造商和工人利益”,為此呼籲拜登政府拿出新的解決辦法。這個會員覆蓋所有工業行業1.4萬家公司的協會在信中寫道:“新戰略必須包括所有可用工具,包括有針對性的雙邊參與,美國在國際機構中發揮堅定領導作用,以及與盟國及合作夥伴的緊密協調參與。戰略性使用立法和執法工具,對於向中國施加壓力,使其改變經濟行為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而言至關重要。”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318-1132240
*【美國向多家中國通訊供應商發傳票】
據彭博社報導,美國商務部長Gina Marie Raimondo在聲明中沒有說明向具體哪些公司發出了傳票。商務部稱傳票是收集資訊以確定可能採取的保護美國企業和工人安全行動的重要步驟,並表示希望與此次審查中的公司合作。美國企業研究所(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的學者Derek Scissors認為,這可能並不容易實現。“如果盜用或濫用資料是受到中國政府授權,則這將受到中國法律的保護,企業不會與美國商務部合作,我們以前看見過類似情形,例如中國公司拒絕遵守股票上市的資訊披露要求。”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318-1132238
*【中國將開始審判兩名涉危害國安的加拿大人】
據彭博社報導,加拿大外交部長Marc Garneau週三在一封電子郵件聲明中說,加拿大公民Michael Spavor和Michael Kovrig將分別於3月19日和3月22日面對他們的首次庭審。Marc Garneau表示:“我們認為這些拘留是任意的,並因這些程式缺乏透明度而仍然深受困擾。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318-1132235
*【美準備禁止中國聯通和ComNet在美經營】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將推動一項程式,料阻止中國聯通(香港)和ComNet在美國開展經營活動。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稱這兩家公司因受中國政府控制而存在安全風險。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以4比0的票數決定對上述公司採取行動,此前中國設備製造商華為和中興通訊也因為安全問題受到打壓。2019年,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以國家安全擔憂為由將中國移動拒於美國門外。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318-1132234
*【亞特蘭大反亞裔槍擊案 三按摩院至少八人喪命】
美國喬治亞州首府亞特蘭大市的三家亞洲按摩院週二發生槍擊事件,造成至少八人喪命,當中六人是亞裔女性。警方發佈的監視錄影畫面顯示,21歲白人男子Robert Aaron Long在現場附近出現,當局相信他涉及所有三起槍殺案並已將他逮捕。此案凸顯了美國反亞裔犯罪問題。追蹤反亞裔暴力行為的“停止仇恨亞太裔美國人”組織說,自去年3月中旬,即冠病疫情開始衝擊美國以來,已接到近3800起仇恨事件的報告,當中500起發生在今年1月和2月。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40
*【美國亞特蘭大槍擊案嫌犯被控謀殺罪】
美國警方17日說,16日在美國南部喬治亞州首府亞特蘭大地區製造三起槍擊案並致八人死亡的嫌犯Robert Aaron Long被控多項謀殺罪和故意傷害罪。朗現年21歲,案發後於16日晚在開車前往佛羅里達州途中被捕。他向警方供稱自己有“性癮”,為消除“誘惑”開槍,沒有種族方面的動機。亞特蘭大警方說,目前仍處於調查的早期階段,不確定槍擊案是否屬於仇恨犯罪,也未排除種族偏見因素。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8-1132223
*【報告:美國2020年白人至上主義激增】
美國反誹謗聯盟資料顯示,2020年,美國宣傳白人至上主義,包括種族主義、反猶太主義和反異性戀主義幾乎翻了一番,達到了創紀錄的水準。這家總部位於紐約的組織發佈資料顯示,2020年有共有5125起通過實體的傳單、貼紙、橫幅和海報等方式散播種族主義、反猶主義、反性少數群體和其他仇恨資訊的案例。這一數字幾乎是2019年報告的2724起的兩倍。反誹謗聯盟說,網上的宣傳活動難以量化,很可能覆蓋數以百萬計的人。該機構稱,2020年的“白人至上主義”宣傳活動是至少十年來最活躍的。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7-1132083
*【美墨邊境非法移民激增 拜登否認放鬆政策導致】
美國國土安全部長馬約卡斯指出,美國和墨西哥邊境的非法移民潮激增,數量接近20年來最高水準。他說,美方驅逐了大多數單身成年非法移民和非法移民家庭,但不會驅逐無人陪伴的非法移民兒童,這些兒童最小只有六歲。美國共和黨人抨擊拜登政府放鬆移民政策引發美墨邊境“危機”,不過,拜登政府將移民潮歸因於非法移民來源國的“貧困、暴力和腐敗”、疫情防疫措施導致邊境情況更加複雜,以及川普前任政府的舉措(例如切斷為了遏制移民潮而給予貧困鄰國的援助等)。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43
*【拜登:將對年入超過40萬美元人加稅】
美國總統拜登表示,根據他即將出臺的經濟計畫,任何年收入超過40萬美元的個人都將看到一定程度的加稅。拜登接受美國廣播公司《早安美國》採訪時說:“任何年收入超過40萬美元的人都會看到或多或少的加稅。”“如果你的收入低於40萬美元,你不會看到一分錢的聯邦稅上漲。”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7-1132091
*【美聯準會將繼續維持利率不變】
美國聯邦儲備預計,隨著冠病危機的平息,美聯準會上調今年美國經濟增長預期至6.5%,並重申在未來幾年內維持聯邦基金利率目標區間在零至0.25%之間。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8-1132216
*【G7同意增加IMF儲備 為受疫情影響經濟提供救濟】
七國集團(G7)發達經濟體同意通過新分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儲備約6500億美元。共同社說,增加的儲備金將用於為受冠病大流行打擊的新興經濟體提供一攬子救濟措施。據報導,七國集團的領導人將在週五舉行的線上會議上簽署該協議。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7-1132079
*【強森:我將接種阿斯特捷利康冠病疫苗】
出於對血栓問題的擔心,德國、義大利、法國和西班牙等歐洲國家暫停接種阿斯特捷利康冠病疫苗。英國首相強森表示,自己不久就將接種阿斯特捷利康疫苗。強森在國會駁回了有關為何幾個國家暫停使用阿斯特捷利康冠病疫苗的提問。他告訴議員們:“我終於得到消息,我將要注射疫苗。我的疫苗一定會是牛津阿斯特捷利康的。”現年56歲的強森是英國下階段接種疫苗的年齡群。英國政府希望在7月之前為所有成年人提供疫苗。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7-1132089
*【東京地區緊急狀態將於星期天如期到期】
日本衛生部長田村憲久說,日本政府冠狀病毒對策諮詢小組批准,讓東京地區的緊急狀態按計劃於3月21日到期。據路透社報導,日本首相菅義偉於週三(16日)晚間宣佈了該計畫,他說,東京和三個鄰近縣的醫院病床供應情況有所改善。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8-1132242
*【慕尤丁:接種計畫展開 不再對全國或全州實施行管令】
馬來西亞實施行動管制令(MCO)防疫措施一周年之際,首相慕尤丁宣佈,隨著全國冠病疫苗接種計畫展開,當局不會再在全國或全州採取行管令,未來只針對特定地區或感染群實施。分析員認為,這可視為當局逐步實施退場策略的一部分。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318-1132116
*【馬國修訂條例 違反防疫規定罰款分三級別】
馬來西亞落實違反防疫規定將被罰款1萬令吉的政策引發爭議後,當局宣佈將修訂條例,將違例者的罰款分為嚴重、中等和普通三個級別。罰款額也修訂為初犯最低普通級別罰款1500令吉至重犯最高1萬令吉。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318-1132117
*【為防堵輸入型病例 菲暫禁外國人和部分僑民入境】
菲律賓冠病疫情加劇,為防止輸入型病例,當局收緊入境措施,暫時禁止外國人和部分僑民入境,同時也不排除接下來可能會擴大封鎖區域,以制止冠病蔓延。菲律賓每日新增冠病確診病例近日回彈,週一出現5404起病例,是七個月來的新高。專家預測,到了本月底這個數字還可能增加一倍。菲抗擊冠病工作小組宣佈,從本月20日起,暫時禁止外籍人士和非海外勞工的菲公民入境。這個禁令將維持一個月,持公務簽證的外交和國際組織人員、歸國菲籍勞工、醫療護送人員、抗疫相關人員可獲豁免。菲民航局同一天也宣佈,從本月18日起,馬尼拉國際機場入境的旅客人數將限制在每天最多1500人,為期一個月。
https://beltandroad.zaobao.com/beltandroad/news/story20210318-1132120
*【泰訓練嗅探犬“檢測”冠病患者】
泰國在與馬來西亞接壤的宋卡府訓練一批嗅探犬,準備向外國遊客重開門戶時,加強探測冠狀病毒。上個月,德國成功讓一批受訓的嗅探犬聞出染疫者細胞中的“冠狀氣味”,而且準確率達94%。負責人稱,就連無症狀感染者也逃不過嗅探犬的靈敏鼻子。除了德國,芬蘭、英國、俄羅斯及智利等也訓練嗅探犬執行抗疫任務。由於每只嗅探犬每小時可探測250人,這將能快速在機場或火車站篩檢遊客,成為未來開啟旅遊業的一種方式。
https://www.zaobao.com.sg/news/sea/story20210318-1132121
*【日本最大通訊平臺line一些用戶個資在中國曝光】
日本Line被批資料保護不足,一些使用者個人資料已在中國曝光。這一平臺日本會員為多,日本首相府也是用戶之一。
https://www.zaobao.com.sg/news/world/story20210318-1132144
*【侮辱女性外貌 東奧委員會開閉幕式總監將辭職】
東京奧運委員會開閉幕式總監佐佐木宏因對喜劇藝人渡邊直美提出侮辱其外貌的演出提議而將辭職。據法新社報導,佐佐木巨集曾向計畫在奧運會開幕式上表演的喜劇藝人渡邊直美提出在開幕式上打扮成一頭豬出現。佐佐木宏發表聲明說:“我的提議是對渡邊直美女士的巨大侮辱。這是無法撤回的。”“我對此深表歉意,並對她和對此感到不舒服的每個人深表歉意。”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8-1132233
*【新德里連續三年評為全球污染最嚴重首都】
印度首都新德里連續第三年被評為全球污染最嚴重的首都。追蹤空氣品質的瑞士機構IQAir發佈的《2020年全球空氣品質報告》顯示,2020年新德里每立方米空氣中的PM2.5年均濃度為84.1。報告說,在全球50個污染最嚴重的城市中,印度占了35個。該報告收集了106個國家的資料。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world/story20210317-1132077
*【volvo:晶片短缺 將調整中美國汽車廠生產】
volvo汽車表示,由於全球半導體晶片供應短缺,該公司3月將暫停或調整在中國和美國的生產。volvo在一份電郵聲明中表示:“我們預計第二季形勢將變得嚴峻,因此決定採取措施將對生產的影響降至最低,同時通過日常工作來改善局面。”聲明稱:“3月將暫時停止或調整(美國和中國)部分汽車廠的生產。”
https://www.zaobao.com.sg/realtime/china/story20210318-1132241
國際勞工組織將勞工分為五大類 在 黃浩銘 Raphael Wong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黃浩銘就「五‧一限聚令案」自辯之結案陳詞】
全文連結📄:https://bit.ly/36BBDln
案件編號:ESFS 7 / 2020
一、本人被控一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違反香港法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以下簡稱《規例》)第6(1)(a)及6(2)條。
二、根據《規例》第6(1)(a)及6(2)條:
(1)如有受禁羣組聚集進行,每名以下人士均屬犯罪 ——
(a)參與該聚集的人……
(2)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三、首先,我必須清楚說明立場,我並不是挑戰《規例》的合憲性,而是挑戰控方對於《規例》的詮釋。我認為,《規例》本來就沒有「共同目的」立法意涵,否則一早明文規定,在《基本法》賦予我們的示威權利下,這種詮釋及執法行動都是違憲的。
四、另外,我接納及支持黃宇逸大律師及詹鋌鏘大律師就法律觀點的陳詞。
五、簡而言之,本案爭議在於:
一. 相距1.5米或以上社交距離的不同群組若有共同示威對象和訴求(共同目的),是否同樣屬於「受禁群組聚集」?
二. 如是,該等限制是否不合比例限制《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 案條例》所賦予的示威權利?
三. 行使公民權利是否合理辯解可予免除刑責?
六、根據《基本法》第27及39條:
第二十七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十九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以及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及17條:
第十六條
意見和發表的自由
(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
第十七條
和平集會的權利
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比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
七、以上條文均清楚說明公民擁有發表自由和示威集會等權利,而我亦當然同意該等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同樣,限制權利及自由的權力更加不是絕對,甚至法庭應該寬鬆詮釋憲法保障港人的自由權利,終審法院曾在吳恭劭案(HKSAR v Ng Kung Siu [1999] 2 HKCFAR 442)中明言:
「41. 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法院對其憲法性的保障必須採納寬鬆的解釋。這種自由包括發表大多數人認為令人反感或討厭的思想,及批評政府機關和官員行為的自由。
42. ……特別是須要充分理據支持的究竟是一個廣泛的限制,還是一個有限度的限制。限制的範圍越廣,便越難提出充分理據支持。
46. ……在考慮一個限制的範圍時,對發表自由的權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須取其狹義解釋,這是早已確立的法律原則……」(粗體為本人所加)
八、而楊美雲案(Yeung May Wan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137)中,終審法院在首段亦開宗明義:
「示威自由是一項憲法權利,與言論自由緊密相連。這些自由當然涉及表達可能被視為令人不快或甚至冒犯他人的意見的自由,或表達可能被視為對當權者作出批評的意見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的制度的核心,而根據已確立的原則,法庭應對憲法就這些自由所作的保證作出寬鬆的詮譯,使香港市民能盡享這些自由。」(粗體為本人所加)
在判辭第43段亦提到:
「法律試圖根據合理性的規定,在各名公路使用者的可能互有衝突的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某種造成阻礙的個別情況是否超出合理的範圍,乃屬事實和程度的問題,並須視乎所有情況而定,包括該阻礙的範圍和持續時間、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作出有關行為的目的……」(粗體為本人所加)
換言之,如果因為公共衛生理由對自由施加限制,控方必須證明其必要性,以及該限制必須符合比例(相稱性),力求取得平衡。
九、控方率先提及的梁志洪案(控方典據3),我認為對本案而言並無任何參考價值。首先,梁志洪本人並無律師代表,只是在非宗教式誓詞中提及《規例》與《基本法》廿七條及廿八條相抵觸,一如周家明法官所言,他「並沒有進一步提出任何理據以支持他的主張」。縱使周家明法官在其後指透過「相稱性分析」認為《規例》合憲,但正如我早前所言,我並非挑戰《規例》的合憲性,只是挑戰律政司一方對《規例》的詮釋。
十、我必須再次申明,依我理解,律政司一方的立場是,我等即使8人分為兩組,每4人一組,又即使相距1.5米或以上,都因為有「共同目的」而被警方視為同一群組,並因超過受禁群組所限而被檢控。當我們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當中提及「有關限制」的時候,應該以這個執法標準來理解,而非《限聚令》本身,所以當我們說要運用「相稱性」驗證標準時,要時刻記住現在律政司及警方所提出無間距、無定向「共同目的」的嚴苛限制(或執法標準),是否追求合法目的,是否與合法目的有合理關連,是否沒有超越達到合法目的所需,或者是否屬於控方所主張的驗證標準—「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十一、當我們以「相稱性」驗證的時候,正如控方所言,都應先考慮《限聚令》的背景及原因。控方在其結案陳詞中所引用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關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一條(和平集會權)(比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中《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2020年)的指引(控方典據12):
「四. 對和平集會權的限制
…
45. 例外情況下,可以為保護“公共衛生”而施加限制,例如在傳染病爆發,集會存在危險的情況下。這一點也可適用於集會期間的衛生狀況給廣大公眾或參與者自身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
…
59. 一般而言,締約國不應限制參加集會的人數。凡此類限制,只有在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限制的正當理由明確相關的情況下才可接受,例如,出於公共安全考慮規定了體育場或橋樑的最大人員容量,或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原文為簡體字,粗體為本人所加)
我請法庭留意第45段「帶來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以及第59段「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這兩句。今天我們香港是否遭遇「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有些人說是,有些人說不是,但觀乎本案事發日期2020年5月1日,控辯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就是案發當前最近期本地確診個案錄於4月19日,換言之,由4月20日開始至案發當天5月1日,足足已是12日連續零確診。
十二、或者,可能有人會認為零確診不算甚麼,因為可能5月2日就再次大爆發,或許就是我們這班示威群組累事的。很可惜,在疫情爆發至今,染上肺炎的有「國慶群組」、「跳舞群組」,就是沒有「示威群組」或「投票群組」。
十三、拜讀控方交付法庭的立法會文件(控方典據15)清晰可見,食衛局在5月9日向立法會表示,行政會議在2020年5月5日(即案發後4日)建議更改《規例》由4人改為8人,食衛局更道明「自2020年4月初起,本港的確診個案逐步減少,反映這些措施初見成效。一般而言,香港已成功『撫平曲線』……」,又提到7個建議放寬措施的原因,當中包括「本地個案數字偏低」、「市民個人衛生方面的警覺度甚高」等等。食衛局的結論是「固然,制定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並無絕對科學標準,我們考慮到相關社會經濟因素及最新公共衛生風險後,決定提升群組聚集的人數限制至不多於八人」。
十四、如是這樣,到底我們還是否「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呢?即使法庭仍然認為是「極端情況」,那麼該《一般性意見》又有沒有甚麼提示呢?就其第59段,答案顯而易見。即使締約國有公共衛生問題,有「重大健康風險的極端情況」,需要限制部份人權,但該《指引》已舉例說明「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而不是一刀切阻止有合理間距的示威。
十五、如果真如控方所言,法庭應考慮聚集人士的「共同目的」,而非單純考慮聚集距離(我會理解控方其實是毫不考慮),那麼就會出現無論是2米至10米距離,都不得有共同訴求的示威,否則均可被視為「受禁群組聚集」的怪現象,這樣嚴苛的限制看來與《指引》所提及的「出於公共衛生考慮規定了要保持物理距離」並不相符,甚至是曲解《限聚令》想達至減少社交接觸的立法原意(控方典據14)。而如果此例一開,標準提得這麼高,其他公眾活動包括睇樓、拜山、行花市、太平清醮等則無一倖免,牽連甚廣,更影響市民大眾的生活。
十六、控方花了不少篇幅去描述武漢肺炎如何在各地爆發,但卻又不全面地向法庭交代案發背景,甚至借用《香港人權法案》「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的條文,暗指我們示威會為其他人包括公眾、記者和警員帶來染病風險,甚至死亡。其實在控方主問中,與韋高級督察惺惺相惜,答問中亦有類似見解。為此,我必須嚴正駁斥歪理。首先,根據大眾常識,傳染病只會考慮距離,而不是身份、職業、年齡、性別。如果我們示威為記者警員帶來死亡風險,那我可不可以說律政司起訴我們,讓我們足足有四天在封閉空間之中,同樣為法庭、在場記者警員及公眾帶來死亡風險?示威者有示威者的選擇,同樣,警員或記者都可以按他們的分工而作出相對的防疫措施,正如目前封區一樣,都是各自防備,保持間距。當日我們和平示威,戴上口罩,保持社交距離,正是既要表達意見,亦是顧及在場所有人士的公共衛生。
十七、當我們竭力在表達意見和公共衛生方面取得平衡時,到底警員做甚麼?韋高級督察在我們仍未開始遊行之前,已經預先警告我們「……無論你哋稍後時間用一個集會或者遊行嘅方式去進行一個嘅群組聚集,亦係屬於……為咗『共同目的』嘅話,亦係屬於一個受禁群組聚集嘅……」另外,韋高級督察亦坦言只有考慮公共衛生及我們有否違法,完全沒有考慮我們本來的示威權利,亦承認沒有積極協助我們表達意見,承認只是叫我們離開和解散。
十八、根據梁國雄案(Leung Kwok Hung & Others v HKSAR (2005) 8 HKCFAR 229):
「16. ……政府在作出任何限制時,顯然有責任提出理由以作支持。這種對於涉及基本權利的憲法覆核的處理方法,既已獲本院採納,亦與許多司法管轄區所依循的方法相符。不用說,在一個法治社會中,法庭必須銳意地保護各項基本權利,而且必須嚴格地審查任何可能對該等基本權利施加的限制。
…
22. 在討論施加限制的憲法規定之前,必須指出和平集會權利涉及一項政府(即行政當局)所須承擔的積極責任,那就是採取合理和適當的措施,使合法的集會能夠和平地進行。然而,這並非一項絕對責任,因為政府不能保證合法的集會定會和平地進行,而政府在選擇採取何等措施方面享有廣泛的酌情權。至於甚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則須視乎個別個案中的所有情況而定。」(粗體為本人所加)
十九、終審法院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積極協助示威者表達意見,縱使有廣泛酌情權,視乎個案而定,但在本案中,韋高級督察清楚說明只考慮我們是否違法,以及公共衛生,因其對《限聚令》的錯誤理解而完全沒有顧及我們憲制保護的自由,沒有顧念法庭銳意保障的基本權利,令人失望。
二十、奇怪的是,在我呈堂的片段(證物D3-2),配合韋高級督察的證供,控方亦不爭議,確認在2020年4月8日同樣是社民連及工黨到禮賓府的示威卻未受阻撓,沒遭檢控。韋高級督察作供指,警方在《規例》實施的初期基於公眾對新法例未必熟識而會採取不同執法行動,包括發出提醒信,在現場勸喻及警告,同時亦表示如受禁聚集持續發生,會再作出票控,甚至拘捕。然而,在案發當日,當社民連及工黨被票控後,陳淑萍總督察卻一直容許社民連及工黨到公民廣場(亦即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示威,雖然有爭議社交距離,但最終仍然容許兩個不同組織或群組在公民廣場繼續表達意見,完整讀畢聯合聲明,亦沒有作出其他檢控行動。
二十一、由此可見,「初期鬆後期緊」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反而,我們可以見到不同高級警員就《限聚令》作出截然不同的決定和安排。雖然我們沒有證據確認陳淑萍總督察是否有考慮過我們的示威權利,但肯定案發當日,以及4月8日警方沒有完全禁止示威,因此我等認為警方應該會以同樣手法處理,對此有合理期望,雖無作供,但屬合理推測,不辯自明。而且,我不認同警方就法律可以有截然不同的決定或觀點,既然控方一直指限制必須依法規定(prescribed by law),那麼,法律就不可能時鬆時緊,在每個警員身上有不同演繹,否則公權力將很可能會被濫用,成為貪腐的溫床。
二十二、《限聚令》的立法原意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傳播,而不是禁止示威,或嚴苛地收緊示威人數,限制表達權利。如是者,控方所詮釋《限聚令》的限制是追求合法目的嗎?不論如何距離,只要共同目的,一律檢控,變相收緊表達自由,如此嚴厲廣闊的控罪,與《限聚令》的防疫目的有合理關連嗎?
二十三、控方指《限聚令》只是臨時措施,只是限制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的形式,沒有限制其實質內容,示威者仍然可以在互聯網或社交媒體上發表意見,如果是這樣,示威可以網上示威,庭審何不又全都改作網上處理?控方言下之意,是否認為在蝸居斗室劏房的基層市民應在網上示威?這是否律政司的觀點?我要很痛苦地告訴你,不少基層市民,連上網的機會也沒有呢!
二十四、如韋高級督察所言,我們乃是「一如以往」地在勞動節示威,表達意見。在我多年參與的五一遊行,不少勞工團體都可以走到街上表達意見,數以萬計熱愛社會的群眾努力爭取集體談判權,標準工時,全民退休保障,提高最低工資等等,街頭才是他們可以互相聲援打氣,在勞苦中吐冤鬱的地方。去年職工盟一早已向警方提出不同方案處理大型遊行,例如流水式遊行,又或像以色列特拉維夫民眾在保持社交距離的情況下示威,但都被一一否定,最後未能得到《不反對通知書》。於是,我們兩黨堅持走到政總表達意見,此舉非只形式,親身到現場宣讀聲明,本身也是內容的一部份,如果連8人分兩組,4人一組分開1.5米以上距離的示威都不容許,試問這個限制還在達致合法目的的所需程度之內嗎?其限制恐怕已遠超所需吧?於我而言,如此嚴苛的要求,也是「顯然缺乏合理基礎」!
二十五、如果法庭並不接納我以上的陳詞,我亦請法庭再三思量根據《規例》第7條,接受我們行使公民權利乃屬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控方指出,我等示威無可避免增加公共衛生風險,不但吸引不少記者採訪,警方亦要派出警務人員維持秩序,如果法庭接納示威權為合理辯解,將大幅削弱《規例》的效用,控方認為法庭需在考慮我等示威權外,也要考慮大眾的生存權。正如我之前所言,控方意思的潛台詞,就是沒有示威,沒有風險。如是這樣,其實政府當局應該取消《規例》的附表1,取消所有豁免羣組聚集以達至更低風險,否則都會削弱《規例》的效用,危害公眾的生存權。
二十六、當我們的終審法院曾聲言「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的時候,律政司竟然說法庭銳意保護的自由影響公眾生存權,不值一顧。我們看看當時可獲豁免的群組:每天都有數以十萬計乘坐公共交通及工作者,政府當局甚至容許20人有「共同目的」地參與婚禮,卻竟然不容許只有8人的示威?究其實,當政府制定法例時,亦非一刀切禁止所有社交活動,每個方面都會權衡輕重,例如法庭、醫院、工作間等獲得豁免,以免影響公共服務及經濟,每個部份都有一個秤去量度到底值不值得有豁免,保障市民權利。我不想猜測為何如此重要,法庭銳意保障的自由未有在豁免名單之上,但我認為法庭有責任遵從終審法院所訂的理想和原則,為公眾守護珍貴的權利和自由。
二十七、我再一次表明主張,在《基本法》賦予示威權利的前提下,即使我等有「共同目的」示威,《規例》理應容許我等以1.5米或以上間距表達意見,以此套用本案,則很明顯本案並未有任何「受禁群組聚集」;如果,總人數超過30人的遊行或超過50人的集會則應由《公安條例》處理,則不是本案範圍。
二十八、在上年至今,社民連和工黨多次向政府要求設立失業援助金,但林鄭政府依然固我,無動於衷。現在,失業率已高達6.6%,接近25萬人失業,14萬人就業不足,差不多40萬人生活在失望和恐懼之中。在疫情期間,他們不僅失去上街表達意見的機會,連他們的生存權也受到真正的威脅。若果我們真的重視生存權,應該推動失業援助金,應該為標準工時、集體談判權立法,而不是假生存權之名,行打壓示威之實。
二十九、子曰:「過猶不及」。我固然明白示威權並非絕對,唔係大哂,但我亦不希望我們的示威權遭到無理踐踏,完全被無視。《限聚令》亦應如此,如果其原意乃是減少社交接觸,控制疫情,就肯定可以容許相距1.5米或以上的聚集,不管其有否「共同目的」。我不介意因《限聚令》而遭受懲罰,但我介意政府輕視人權,漠視民生。綜合以上所言,我認為控方從來沒有考慮我在本案中的憲制權利,其所作出的限制不但未能追求合法目的,沒有合理關連,更超越達致合法目的所需的程度,亦顯然缺乏合理基礎,未能通過「相稱性」考驗,其對《限聚令》的詮釋及執法行動實屬違憲,而我亦因其憲制權利,有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因此請法庭撤銷傳票,判我無罪!
第三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黃浩銘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國際勞工組織將勞工分為五大類 在 法學博士石人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政策諮詢報導
衛福部於2017年起全力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如今政策執行已屆滿四年,為了回顧攸關國民健康的重大計畫,本智庫於八月二十五日召開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台大社會工作學系教授馮燕、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鄭雅惠、台中市前副市長林依瑩,就不同面向提供各自的見解與分析。
開場與會者就以自身使用長照服務的經驗,指出目前長照申請流程相當複雜,不易於民眾申請使用;根據被照顧者不同的情況,可服務的機構分為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級單位(複合型服務中心)、C級單位(巷弄長照站);除了三級單位之外,在長照系統中還有個管師、照服員、復健師等不同的角色負責不同的長照服務。這樣的分級結構,對一般家庭來說相當複雜;因此,當有長照需求時,每一個家庭都需要耗費相當大的心力,去洽詢長照資源,並等候評估入戶,大多數的家庭都無法負擔這樣的成本。
談及整體長照執行情況,中央補助長照經費雖逐年增加,然而實際執行情況不甚理想。舉例來說,106年與107年執行率僅達五成左右,其中智慧健康發展計畫只有不到三成,108年為了拉高執行率,放寬補助條件致使執行率提高達92%,但缺乏稽核管控的政策補助,造成不少專家學者對於品質的疑慮。另一方面,中央為了補足長照經費缺口,設立長照服務發展基金,並訂立額度目標,預計逐年成長至115年可編達736.48億。許多專家學者批評,今年僅預算400億的計畫,目標五年後要成長將近一倍的預算,迄今卻沒有穩定的財源,很難想像未來的長照計畫要如何實現。
根據研究統計,實際上在台灣照顧服務提供者,多數優先考量為家屬(61.2%)42萬人,再來是外籍移工(28.5%)20萬人、機構照顧(4.9%)3.4萬人、居家照顧服務(5.4%)。回到照顧現場,當家庭有照顧需求時,大多數人第一首選是從移工找起。此外,家庭照護類移工一方面不受勞基法管轄,同時也被長照政策體系排除在外,延伸出不少照護問題。
整體而言,台灣老年人口已達14.9%已屬於高齡化社會,每年家庭看護需求量都處於直線上升的狀態。若目前長照政策思維,都維持在將「長照服務視為商品」的話,恐怕只會創造出更廉價的服務品質,造成更惡劣的勞動條件。
長照2.0為實現在地老化,發展了龐大的照顧體系,但執行情形卻遭一線工作者批評不符實際需求,為了解長照政策執行情況,本智庫於九月八日召開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婦女新知秘書長周于萱、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副主任謝雅涵、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副主任張筱嬋,各自針對長照政策不同執行面做分析。
開場與會者先剖析目前照顧服務的家庭困境,根據研究統計,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中,粗估有231萬人受照顧責任影響,因「照顧」離職約有13.3萬人。這些人所要面對的不僅是家庭的照顧需求,還有離開職場所需承擔的後果;因此長照計畫的核心應以「照顧不離職」為目的,減緩這些人的照顧負擔。但事實上,目前政策限制僅能提供22小時居家服務,這對有需求的家庭來說遠遠不足。
另有與會者指出,目前所謂A級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發展未能符合初期的社區整合服務理念。有民眾不斷反映A級單位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甚至有許多A級單位的個案管理人員,連目前長照計畫能為個案提供什麼樣的服務都不甚清楚。此外,目前支付制度為單項服務支付,當家庭需要洗澡服務,就申請洗澡服務;需要交通接送服務,就申請交通接送服務;服務提供相當片段且缺乏完整性,不力於支持照顧者長期照顧需求與生活安排喘息,建議考量開發包裹式照顧服務,以因應照顧者需求與區域資源不足的問題。
最後提及長照服務員的問題,為了快速擴張人員帳面數字,目前在長照2.0的政策規劃底下,訓練時數僅需90小時,進入門檻相對低。即使如此,大多數人接受完訓練後,也未必都會投入長照產業服務,原因在於相同的工作內容,在醫院從事看護工作,或是自行出來接案當居家服務員,其薪資水準都優於待在政府的長照體系裏面。因此與會者建議政府考量政策時,不應僅考慮如何解決家庭長照服務的需求,也應更全面的思考這些家庭照顧者的培訓問題,以及後續就業支持問題。
台灣長照目前的問題,並不僅止於供給面不足而已,而是有更多的問題在於長照供給者缺乏支持體系。以目前台灣家庭照顧者的樣貌統計,平均照顧時間高達9.9年,每天照顧時間更是高達13.6小時。這些人不僅面臨家庭照顧壓力,同時還要面臨受到照顧責任影響,因而減少工時的壓力,此情況在台灣1153萬就業人口當中,粗估就佔231萬人。若政府沒有提供健全的政策環境,並給予民眾有充分的選擇權,減少被迫成為照顧者的壓力,家庭照顧者的失能與崩壞,將會是另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少子化社會來臨伴隨著高教冰河期,甚至連國立大學碩博士都出現招生掛零的情況,為了解高教產業實際情況,本智庫於九月十五日分別政策諮詢會議,會中邀請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就不同高教產業面向提供現況與見解。
一開始與會者先談及整個大學發展歷史,至今已有九百多年,早期中世界的大學主要組成,是由一群學生對學術有興趣,找學術上有成就的老師教學,抑或是學者們對於傳授知識有興趣,找來一群學生來上課。無論何種方式都以學習為主體,直到美國地方州政府捐地給大學,要求成立理工學院,以此開始定調大學要為社會服務。後來台灣政府治理開始實施新管理主義,提供許多績效獎金補助,讓各個大學在指定的績效成績上做競爭,以至於學校為維護自身補助利益,各校之間不再合作。與此同時,私校在評鑑績效的壓力之下,為了追求補助與成績,會高薪聘請教育部門神(曾任職教育部高階主管的教授)協助學校評鑑。種種為應付評鑑績效的作法,衍生出許多高教問題。
另有與會者沉痛指出「政府喜歡把高教困境,歸類在少子化問題;這做法其實很危險,因為少子化是結果。不可能叫國民現在多生小孩來解決此事;執政當局不能把社會問題推給自然現象,然後雙手一攤表示束手無策」與會者指出高教私有化才是高教困境的背景根源,包含政府挹注教育資源不足,以及為節省成本縱容私人倚靠學費辦學,還有放任學校不計手段節省成本。各種私有化節省成本的手段,衍生出教學品質參差不齊、過高生師比等問題,嚴重影響本國高教品質。
與會者以自身私校多年經驗表示,我國私校高達三百多所,每年需照顧110萬名學生。政府干預私校相當密切,包含管制招生數量、教學品質、學雜費等等,但同時分配給予私校學生的資源卻相當稀少。整個教育資源在計劃經濟下分配相當不均。私校之所以今天會有經營上問題,在於與公校在招生市場上有著不公平的競爭,為了維持財務平衡,只能針對學生不斷減少教育支出,包含零學分服務學習、減少開課、大班教學、凍結師資等;針對老師則是不發年終獎金、扣減研究費、增加授課時數等。如此樽節支出,才能夠勉強持續辦學。
總結台灣高教問題,在於台灣大學數量太多,整體對教育的投資相當不足;以台灣為例,七間國立頂尖大學的預算加起來,幾乎僅等於中國二線城市武漢大學一年的預算經費。除此之外,政府隨著經濟成長,稅收逐漸增加,也因為少子化因素,學生數量減少,所以每一位學生能分配到的教育資源理應增加。因此政府應該要調整高教政策,從私有化思維轉向公共化的政策方針,才能夠解決現今少子化的高教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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