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台灣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夥伴,一起針對即將定案的「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召開公聽會。
台灣於2016年簽署《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of Children,CRC),並於2017年11月首次邀請國際兒童人權委員審查我國兒童權利現況,為回應國際審查之結論性意見「去機構化」,政府於今年四月提出「替代性照顧政策草案」,以「去機構化、發展家庭式照顧」為替代性照顧政策方向。
要發展非機構式服務,很好。但寄養家庭數這十年來的趨勢呈現減少,兒少機構大約滿足每年60%的安置兒少需求。台灣應該要站穩自己的發展脈絡。
希望透過今天的公聽會,讓兒少安置實務界的夥伴和社家署、地方政府深入溝通兒少替代性照顧政策,在執行上應該要注意的事。
六點會議結論:
✅1. 在評估兒少安全與家外安置必要性及返家評估、返家準備計畫時,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慮,避免開案過嚴或結案過鬆,切勿以降低家外安置數量及比率為設定前提。
✅2. 機構安置兒少返家評估及返家後追機制中,應邀請安置機構代表參與,已充分反應受安置兒少需求。
✅3. 政府應發展多元化安置服務,同時須確保安全安置床位數。家庭式照顧與機構安置不應該只能擇一發展,兩者沒有衝突,政府應發展建置多元化安置照顧服務資源,確保替代性照顧所需之安全安置床位數量,讓不同類型的個案可以選擇其合適的照顧模式。
✅4. 類家庭式住宿照顧單位是以建立類似家庭照顧的模式,有助於照顧者與兒少建立依附關係,並針對兒少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該項照顧模式在轉型過程中應被認可。在優化替代性照顧的服務模式,提供類家庭式住宿照顧時,政府亦應同時協助機構因應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並在補助制度上回應經營成本的增加。
✅5. 因應特殊兒少的安置,衛福部在補助相關跨專業服務費的規劃,不應有安置人數比例限制,只要有需求都應該可以申請。
✅6. 有關兒少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法定安置順序,造成兒少轉換安置頻繁的問題,建請衛福部朝向該款次為多元安置選項,而非安置順序研議修正,並於今年底完成研議。
🔆安置盟政策建議
(1)對於社家署提到已經辦理十四次的替代性照顧政策工作小組,安置盟認為其中的機構代表性不足,也造成在制訂政策期間及之前,安置盟無法與政府做更多的討論,最後只能召開公聽會。所以對話是很重要的。
(2)兒少安置機構是從宗教慈善到專業要求一步一步走來,事實上從民國93年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制定後,至今已經18年。目前安置機構中所有的生輔員,在職前就要接受360小時的訓練,但是寄養家庭服務主要照顧者只需接受20-24小時的職前訓練。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順序,是從親屬、重要他人、寄養、再到機構;但若要定義專業,哪一個比較專業?
(3)從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安置順序排下來,安置機構常常是承接最後最困難或多次轉換的個案;但是政府提供給安置機構的資源、配套措施卻是最不足的。
(4)政府替代性照顧政策中對去機構化及機構轉型策略不明,讓安置機構處於很多的不確定性之中。然而,安置機構轉型與定位存在很多可能性,如何善用這些資源、並且合理地定位安置機構中已經發展58年類家庭式的服務模式,是必須的。
(5)去機構化不等於關掉安置機構,去機構化乃是去機構式的教養,而目前76%的兒少安置機構都已經是類家庭式的照顧。且家庭式的照顧跟住宿式的照顧,不應該是擇一發展,它們沒有衝突,政府應該發展多元的安置服務。
(6)政府應該積極輔導還沒有成為類家庭式的機構,以及輔導有些能夠成為專業型住宿照顧模式的機構,讓現在仍安置在醫療機構、護理之家的兒少,能夠到安置機構來,有正常的生活。
(7)安置順序不應該是固定的SOP,故安置盟建議修法:兒權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應是安置順序,而應是多元的安置選項。
(8)當個案結束安置以後,回到各縣市,建議政府不要再以地方自治的理由,造成後追、自立資源的不一致,讓兒少接受到的幫助有所不一。
(9)替代性照顧政策應有具體量化的目標、執行期程、輔導指引、資源配套。安置盟希望聽到的不是口號,也希望政府不要拿著CRC的旗幟,滿足自己的政績。
國際審查crc 在 曾玟學 苗栗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受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邀請,擔任「試擬兒少報告-十月工作坊」的講者,這場講座是為了迎接2022年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以及積極落實兒少表意權,所舉辦一系列與CRC有關的營隊、講座及工作坊。
「試擬兒少報告」工作坊,希望從兒少的個人經驗出發,提案給政府希望改善現有兒少的生活現況,也讓政府了解目前兒少需求。
今天簡單和同學們分享議會提案和議題經驗的經驗,透過具體落實的方式,並融入相關預算觀點,希望他們在試擬兒少報告的過程中能更有概念。
參與的同學為來自全國各地的國高中生,讓人有點意外的是,在開始講之前就有許多同學知道我是誰,還講得出我關心的議題、在議會中發生過的事,真的讓人又驚又喜。
最後在大合照時,也提出特別的要求,平常拍照比讚比愛心比得很膩了,於是請大家跟我一起結印,這是跟一群年輕人才有辦法提出的請求,在選區怕鄉親會覺得問號,也謝謝大家如此配合,實在太可愛,今天的提問跟關心的議題也很有水準,預祝你們提案順利!
國際審查crc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兒少表意權」 vs 「囡仔人有耳無喙?」
囡仔人有耳無喙,相信是你我小時候都常聽到的話,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多少都曾聽到長輩這麼對我們說過。
但是,在這樣的社會氛圍下,似乎也讓兒少們,往往變得怯於發表意見,甚至面對權利受損時,不敢、或是不願意站出來捍衛自己。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 首次國家報告審查的其中一份兒少報告中指出,其實這樣的觀念,某種程度已經侵害了「兒少表意權」!
台灣社會長期都有這樣的困境,在各種場域中,孩子們失去了完整地表達意見的自由及權利, 即使兒少能夠充分表達想法,大多時候也都不受重視,甚至是被當成「兒戲」。
📖 什麼是兒少表意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十二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States Parties shall assure to the child who is capable of forming his or her own views the right to express those views freely in all matters affecting the child, the views of the child being given due we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ge and maturity of the child.
For this purpose, the child shall in particular be provided the opportunity to be heard in any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ffecting the child, either directly, or through a representative or an appropriate body,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 procedural rules of national law."
簡單來說,兒少表意權代表的是,兒少應該要有「表達意見」及「被傾聽的權利」,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政府應該透過相關的措施來保障。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中提到,兒少表意權是《兒童權利公約》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在考量兒少的最大利益之下,相關的權利行使都應該考量到這個原則。
除了表達意見之外,這些意見可能代表一種觀點或經驗,成人在決策過程當中,應該將這樣的意見納入考慮當中。
這個過程,就被稱為「參與」,透過單個兒少或兒少群體行使發表意見權,是其中的關鍵因素。
而且,參與不只是一時的,而是兒少和其他群體在制定與相關政策和措施時,長期持續的交流。
📖 兒少表意權在台灣
在CRC國家報告當中,行政部門舉出過去政府實質保障兒童表意權的幾大面向,包括:憲法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兒少法》要求機構團體和政府加強兒少參與機制、教育法規對於校園學生代表的設置、司法程序和勞動權益也包含兒少表意的相關管道。
然而這些內容大多是法規層面的陳述,對於實踐和意見表達後的執行狀況,卻沒有多加著墨,同時,也會讓人質疑這些作為,能否引起社會結構的轉變和傳統觀念的變革?
也因此,針對 CRC 首次國家報告的內容,國際審查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提到,委員會雖然欣見學校和地方政府納入兒少代表,卻也擔憂社會文化氛圍,是否提供兒少一個自由、安全的發聲環境?
除此之外,國際審查委員也提出幾個建議的措施:
✔️政府應該研究如何聽取兒少意見
✔️加強兒少工作者的培訓
✔️透過法規,保障兒少在行政和立法程序中的參與
📖 兒少表意權與兒少代表
除了兒少表意權之外,「兒少代表」又是什麼呢?
簽訂 CRC 之後,政府部門也陸續提出相關措施來保障兒少表意權。
在校園內,國教署頒布了學生自治組織運作要點;而在校園外,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則更進一步的保障了兒少代表的身份,讓兒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府的政策訂定過程中!
目前各地方政府大多都有設置兒少代表的機制,而在立法委員可以監督的中央部門中,從去年,開始召集了「中央兒少代表團」,並且分佈在「行政院兒少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權益推動小組」、「衛福部兒少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三個編組中。在數十位的代表團中,兒少權益小組又分別遴選了 3-5 位的委員。而這幾位的兒少委員的任期和職權基本上都和成人委員相同,也可以進行提案。
📖 關於兒少表意權,我們還能做什麼?
在先前的質詢中,我就有特別提醒衛福部,今年底行政部門即將發表 CRC 第二次國家報告,我希望國家報告和國際委員的審查,不只是一種宣示,而是台灣兒少權益持續推進的動力!
(可參考5月20日我在衛環委員會的質詢:https://reurl.cc/exQpVL)
社會的進步,往往是緩慢而和緩的,除了制度的變革之外,如何扭轉結構和氛圍才是難題。
舉例來說,在5月20日的質詢中,相關的資料及實際狀況、機構中兒少的困境,部分就是由兒少委員所提供的意見,包含明確說明機構現狀、待改善的部分,甚至是政策建議等,正是因為他們可能曾是機構的使用者,所以能直接、且真正看見問題所在的建議。這正是兒少表意權的重要性,他們的聲音與意見應該被重視、看見。
另外,以校園為例,雖然學生自治的相關規範逐步到位,但是學生自治組織的長期生態,卻非一蹴可幾,如何讓學生勇於參與、表達,都是行政單位可以思考的,校方也應該保持開放的心態,增加學生共同參與校務的管道。
在校園外,兒少代表雖然有了法規的保障,卻還是面臨許多困境。地方政府承辦單位的歸屬問題、培力機構的選擇,都呈現多頭馬車的亂象。而在中央行政單位中,兒少代表的遴選機制、運作形式也頗有爭議。
最重要的是,行政單位究竟如何定位兒少代表?在各項會議中,政府部門真的有把兒少代表的發言當一回事嗎?還是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兒少是國家最珍貴的資產,時代力量作為一個青年政黨,如何讓更多年輕世代的心聲被仔細聆聽?我們責無旁貸。
台灣過去數十年的政策推動過程中,似乎長期忽略兒少表意權的實踐,然而,主權、經濟、司法、環境等這些重要的政策命題,其實全都跟兒少的未來密不可分。
未來,在短期內,我會持續監督相關政策的推行實務;以長期目標來看,則是在行政和立法部門中,推動如「未來委員會」的相關建制,讓兒少可以更深入的參與到政策推動的過程中。
傾聽兒少的聲音,把兒少當作獨立的個體,強化兒少表意權,我們一起打造一個更好的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