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照新書賞閱📚智慧財產權法
【作 者】謝銘洋│司法院大法官
【本書簡介】
智慧財產權的面向很多,可以從技術、文化、管理等不同面向來觀察研究,本書主要是從法律觀點出發,有系統地對於智慧財產權法之概念、體系、理論等加以闡述,並分析不同智慧財產權間之關係,同時對於各種不同智慧財產權的相關國際條約、保護要件、權利歸屬、保護內容、效力限制、讓予和授權、侵害之判斷與責任等,以學說理論以及國內外相關規範與法院判決為基礎,詳為剖析,是一本兼具理論與實務的智慧財產權法教科書。
📖本書詳細介紹:http://www.angle.com.tw/Book.asp?BKID=1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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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判決效力」的推薦目錄:
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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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文獻
1.連結之消費者契約──提供商品或服務與授信/游進發
2.德國勞動法院法上的調解法制初論/林更盛
3.學生受記「警告」懲處之權利救濟/陳文貴
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相關問題──以實務見解為中心(上)/孫啟強
5.從法律權利論國際人權文件之本土實踐/曾大千
🗒教學案例
1.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評釋/陳忠五
2.憲法(教學PPT檔)/許育典
3.2020會計、稅務實務案例總回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稅務救濟案例分析/黃士洲
4.從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型態談僵局的化解與預防/陳連順
5.家族傳承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識(3)-境外控股風險與法人分割/王明勝
6.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最新申報實務-包含新頒釋函及疫情租稅措施/張曉芬
📚期刊
1.國際應用科學與工程學刊18卷5期(2021.09)
2.萬國法律238期(2021.08)
3.教科書研究14卷2期(2021.08)
4.護理雜誌68卷4期(2021.08)
5.消費者報導484期(2021.08)
6.人醫心傳-慈濟醫療人文月刊212期(2021.08)
📕論著
1.稅務法規(六版)/陳志愷
2.雙語體育教學輕鬆上路/程峻
3.新比較教育學:理論與研究/沈姍姍、洪雯柔等
4.素養導向評量:理論與實務/謝名娟、程峻
5.財產與責任保險(二版)/陳彩稚
6.行銷企劃:C2B新典範/蕭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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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月旦法學雜誌 第315期(2021,8)
當代商業社會之運作,傳統之獨資與合夥規模較小,而多半以公司之型態而為運作: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參與股東眾多,股權行使在各類不同決議型態亦顯複雜。復以,在臺灣之商業經營中,對於中國大陸資金之投入,一直採取審慎之態度。因此,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臺灣相關公司法制交錯適用時,此等疑難雜症,則需要精確的法律詮釋與商業經營之思量。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銘傑教授針對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所取得之股份的權利行使、王志誠教授以陸資相關投資規範、周振鋒教授則對企業併購法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等議題,提出精闢的詮釋與省思。
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最高法院鄭傑夫法官就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李念祖律師、李劍非律師與廖崇崴律師就釋字第791號解釋關於性別身分與平等契約議題、徐胤承教授就禁止提出保留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實踐、翁武耀教授以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綜合計徵制度檢視與完善等議題,皆有精彩的理論評判與實務思考。而從本期開始新的國際私法新趨勢專題講座系列,則有賴淳良律師對於跨國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議題,提出嶄新的思考面向。
新近實務見解上,許恒達教授以背信罪的財產損害為主題精選了新近的裁判,張桐銳教授則就勞工保險申報制度相關北高行之見解提出評析。最後,在比較法制部分,由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Greco教授針對機器人法官之可能,提出相關法官責任與權力之嶄新思考,謹此也感謝鍾宏彬博士後研究學者之信實翻譯。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股東權行使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之法律性質及定位──以違反其規定取得之股份權利效力為中心/黃銘傑
🎯股東權限制之法理基礎及類型──兼評兩岸關係條例之定位、性質及陸資投資規範/王志誠
🎯企業併購法第27條關於股權申報與表決權限制規範疑義之探討/周振鋒
【法學論述】
✒訴訟費用之裁判與確定訴訟費用額──兼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之修正/鄭傑夫
✒評釋字第791號解釋──從性別身分到平等契約?/李念祖、李劍非、廖崇崴
✒論禁止提出保留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實踐暨其相關爭點──以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為例/徐胤承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綜合計徵制度檢視與完善──以納稅人基本權利保護為視角/翁武耀
【專題講座】
🔸國際私法新趨勢之一
跨國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賴淳良
【實務選評】
ℹ刑法裁判精選──簡評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近期實務動向/許恒達
【判解評析】
🔸再論勞工保險申報制度──兼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張桐銳
【判解評析】
🔸沒有法官責任的法官權力:為什麼不許有機器人法官/Luis Greco 著、鍾宏彬 譯
📕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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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在 又稱為國際法庭,是聯合國的司法裁決機構,主要功能是對各國 ... 的推薦與評價
國際法院 不是各國司法機構可以上訴的最高法院,不是個人提出最終申訴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國際法庭的上訴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中,國際法院有權就仲裁裁決的效力 ... ... <看更多>
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在 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 全台大學開課課程資訊網 的推薦與評價
當事國的判決效力,或稱為「既判力」──及該判決後應歸於穩定的法律關係。,如果国际法院的一项判决得不到遵守... 國際法庭戰爭罪 國際法院判決執行 國際法庭台灣 國際法院 ... ... <看更多>
國際法院判決效力 在 Re: [轉錄][討論] 關於國際法院- 看板NCCU08_GID 的推薦與評價
※ [本文轉錄自 DIP_Academic 看板 #1CJ7zlqA ]
作者: kosa6666 (丹尼爾) 看板: DIP_Academic
標題: Re: [轉錄][討論] 關於國際法院
時間: Mon Jul 26 02:16:13 2010
※ 引述《voglish (我要出頭天)》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IA 看板 #1CIjWVBV ]
: 作者: ernie80168 (方方) 看板: IA
: 標題: [討論] 關於國際法院
: 時間: Sat Jul 24 20:10:03 2010
: 這篇算是回一下對科索沃判決的那篇新聞
: 提供一點點背景介紹
: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簡稱ICJ)
: 是聯合國主要司法機關。
: 聯合國憲章第十四章對ICJ性質、資格等等有原則性的規定,
: 詳細則規定在「國際法院規約」以及更具體實施規則的國際法院規則當中。
: 總部設在荷蘭海牙的ICJ,主要受理兩類案例:
: 一、依照國際法解決國家之間的法律爭端,
: 二、對包括聯大在內的聯合國各機關和專門機構向其提出的法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 諮詢意見只具建議性質,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具有極高的威信。
: 誰可以成為國際法院的訴訟方?
: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34條:
: 1、聯合國會員國是國際法院規約的當然當事國
: 2、非聯合國會員國可以根據一定程序和條件(聯合國憲章第93條2項)
: 成為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
: 3、以上兩項都不符的話,可以根據安理會決定成為訴訟當事國。
: -->顯然,我國要成為訴訟方的話最重要的要件必須成立:取得中共同意。
: 除了符合以上三點條件的國家可以在ICJ進行訴訟之外,
: 聯合國大會或是聯合國安理會也可以向國際法院聲請
: 對國際法的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
: 例:此次科索沃的案件就是大會所提的諮詢意見。
: 訴訟的事情為何?
: 當事國提交的案件、國際條約、國際法、領土、
: 各國際事項....等等,有時還會延伸到國際私法領域。
: 國際法院適用的法律?
: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38條,適用:
: 1、國際條約或公約 2、國際習慣法 (這兩項較重要)
: 3、一般法律原則 4、判例、權威學說 5、公允及善良原則
: 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怎麼樣才可以審理案件?)
: 1、某國發表聲明接受ICJ管轄權(目前全球只有將近60國發表聲明)
: =>此點稱做強制管轄權
: 2、當事國雙方向國際法院提交協定,表示在這個案件上意接受管轄
: 3、透過多邊國際條約中的條款,進而接受國際法院管轄
: (例:多國之間的某條約規定若發生爭議則交ICJ處理)
: 4、當事國默示同意(例:派人打官司、出庭)
: -->換句話說,在當事國雙方均沒有接受強制管轄權,
: 或者是僅一方接受強制管轄權的情況下,若當事國任一國不接受
: 該案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則國際法院不得接受該案件。或者是該案
: 件內容事項不是在某條約中規定的時候,也不得受理。另外,國際
: 法院的判決也不具強制效力,因為不像國內的法院一樣,還有警察
: 等等公權力可以強制執行。
: 另外,前面有提到,ICJ可以針對國際法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 不過僅是建議性質,並不是一個「判決」。
: =================
: 以下這一小段新聞出自鳳凰網:
: 科索沃原來是塞爾維亞的一個自治省,當地90%的居民是阿爾巴尼亞族人。
: 1999年科索沃戰爭之後,該地區一直由聯合國託管。2008年2月17日,科
: 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美國和許多其他西方國家隨即承認科索沃獨立。塞
: 爾維亞和俄羅斯強烈反對科索沃獨立,認為此舉違反了國際法。
: 同年10月,聯大以77票贊成、6票反對、74票棄權的結果通過了塞爾維亞
: 提出的請求國際法院就科索沃單方面宣佈獨立提供諮詢意見的決議草案。
: (原來是塞爾維亞提出的!)
: 日前的裁決結果說明兩件事,
: 第一,國際法庭沒有做判決,只應聯大要求做出的諮詢意見,
: 無法律約束力,是否能有慣例的趨向就更加難說。
: 第二,無政府狀態的國際社會決定,法律意見歸意見,科索沃問題的
: 本質仍是大國間的政治博弈,一個國際法院的裁定不會改變什麼。
: 既然是諮詢意見,就意味著沒有法律約束力。
: 同時ICJ在做出這一意見時,只是說科索沃單方面宣佈從塞爾維亞獨立
: 「不違背」國際法,但是對科索沃是否擁有獨立國家的地位,並沒有
: 給出結論。因此儘管有分析認為國際法院的決定會造成世界上其他國
: 家和地區的分裂運動,實際上這個沒有所謂的開創先例的意義和力量。
: 國家獨立是否能獲得國際上的地位,還是要看各國「承認」的狀況而定。
: 而這當然是各方勢力外交競逐的結果。
: 目前有69國承認,包括美國和歐盟多數國家。
: 安理會當中俄國及中國皆沒有承認。
雖然國際法院諮詢意見對於會員國不具拘束力,但並不代表不會產生後續的政治效應。
依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國際法院為聯合國司法機關,專門處理會員國與聯合國本身的
法律爭端,而法院對於爭端所持立場,往往對於國際法的發展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根據聯合國實踐,國際法院作成的判決,往往成為聯合國日後處理國際爭端的重要參考
,至於諮詢意見雖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卻是法院對於法律爭端的權威性解釋,聯大與安
理會對於法院發表的意見,大多數情況下皆會予以尊重,並作為日後處理相關問題的法
理依據。
回到科索沃片面宣布脫離塞爾維亞獨立事件,國際法院雖於諮詢意見中認定該行為並未
違反國際法(理由在於科索沃自治議會片面發表獨立宣言的行為並未牴觸安理會1999年第
1244號決議的目的與宗旨),惟本諮詢意見仍未處理有關國家領土完整與民族自決權的
潛在衝突,此固然受限於聯大決議請求發表事項的範圍,但似乎產生以下問題:
法院是以安理會第1244號決議未明定科索沃最終地位與達成最終地位之條件為由,認定
該決議通過之目的並非在於解決科索沃最終法律地位與政治前途,而僅明定由聯合國科
索沃臨時行政團(UNMIK)協助建立一臨時行政當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夠在前南斯拉夫境內
享有高度自治,並進行過渡行政管理,同時設立臨時民主自治機構並監督其發展。簡言
之,第1244號決議通過之目的在於維持科索沃過渡行政管理期間之和平與穩定秩序,但
未處理科索沃於過渡期間屆滿後之法律地位,故科索沃自治議會於2008年2月17日片面通
過宣言脫離塞國獨立並未牴觸該決議之目的及宗旨。法院甚至援引安理會第216(1965)號
、第217(1965)號有關南羅德西亞、第541(1983)號有關北賽普勒斯以及第787(1992)有關
Republika Srpska等決議係譴責透過違反聯合國憲章所載宗旨以使用武力方式片面宣布
脫離主權國家獨立建國,而非片面宣布脫離行為本身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為由,認定國
際法上並未存在片面宣布脫離主權國家獨立違背國際法的普遍實踐。
法院上述法理似乎可簡單解讀為: 主權國家內部少數民族片面"宣布"脫離該國獨立不違
反國際法,但以"違反憲章所載宗旨使用武力"片面脫離該國則屬非法。法院將獨立行為
視為一整體過程,將前階段的"口頭或書面宣布"視為合法,而後階段的"武力使用"視為
非法,此種切割是否合乎邏輯,誠有待商榷。雖然實踐上確實發生未經口頭或書面宣布
即使用武力片面脫離主權國家的事件,惟大多數情況下,少數民族通常皆先發表聲明宣
布獨立,再以具體行動實現獨立訴求。換言之,國際法院於本案諮詢意見的理由等同為
科索沃"片面宣布"脫離塞國獨立的行為背書,若再考量科索沃並未採取使用武力之事實
,法院見解實際上已隱含科索沃脫離塞國獨立符合國際法的結論。
事實上,本案乃國際法院首次處理有關一國境內少數民族片面宣布脫離主權國家獨立是
否合乎國際法的案件,就法律而言,本案確實不應被解讀為"先例",惟從國際政治角度
觀之,卻仍可能成為各區域分離主義運動得以援引與爭相仿效的"先例"。倘若今天中國
境內的西藏與新疆、俄羅斯境內的車臣、喬治亞境內的南奧塞提亞、西班牙境內的巴斯
克等都以國際法院本案諮詢意見宣布脫離中、俄、喬、西獨立具備合法性,國際法院除
回覆"科索沃情勢屬特殊個案,不具備先例效果"外,似無法針對此類少數民族"片面宣
布"脫離主權國家一事自圓其說。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若國際法院認定上述國家境內少數民族"片面宣布"脫離主權國家獨
立不違反國際法,當國際法院針對類似個案皆採取相同立場,鑑於法院屬聯合國主要司
法機構,其見解等同聯合國本身的法律立場,因此可推得聯合國認定"片面宣布"獨立合
乎國際法的結論。則當日後若任何少數民族皆以民族自決權為由主張脫離主權國家獨立
,一方面勢必導致區域內分離主義猖獗,甚至可能埋下各地頻繁爆發內戰、種族滅絕、
違反人道等嚴重國際罪行的種子,另一方面也將使分離主義成為本世紀新安全威脅,嚴
重衝擊當前國際關係。
依法理而論,片面宣布獨立本質上即已隱含國家領土完整性的破壞。即使同意法院將"口
頭或書面宣布"與"使用武力"二者加以區分,並承認前者不違反國際法,若將"國家承認"
因素再放進來探討,仍然無法解決以下困境: 一方面,美、英等國給予科索沃國家承認
,並與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等同公開承認科索沃這塊領土已自塞國分離出去;另一方
面,塞爾維亞、中國、俄羅斯等國不給予科索沃國家承認,並認定科索沃片面脫離塞國
已破壞國家領土完整性,則科索沃目前的國際法地位即妾身未明,淪為可能是國家也可
能不是國家的窘境。再者,美英等國給予科索沃國家承認已直接證實塞爾維亞國家領土
完整遭到破壞,這也將使國際法長久以來建立的習慣規則遭受嚴重挑戰。甚至可以創設
以下新原則: 一國境內少數民族片面宣布脫離該國獨立,並獲他國承認,即使破壞該國
領土完整性,亦為國際法所允許,縱使其屬極端特殊之情況亦然。若此,則將完全顛覆
聯大1970年第2625(XXV)號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
言決議所揭櫫之基本原則。此時國際法院乃至聯合國又應如何自圓其說以符合法律邏輯
及其實踐操作,誠屬另一難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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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sa6666 來自: 140.119.145.74 (07/26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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