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自購一小步幸福雲林一大步
#已委託盛弘醫藥公司
#採購100萬劑輝瑞BNT疫苗
#已正式向食藥署遞件
相信昨天傍晚大家就已透過新聞快報得知,雲林縣政府皆同花蓮縣、南投縣與台東縣政府,共同委託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代為採購BNT疫苗,而盛弘醫藥已於昨日上午正式向食藥署正式遞件提出購買500萬劑BNT疫苗的申請。至於這批500萬劑BNT疫苗,其中就包括了雲林縣政府亟欲採購的100萬劑。
自5月29日麗善向大家宣布,將採購100萬劑疫苗,至今已將近一個月。但就在這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截至今(6/25)日為止,台灣本土的Covid-19確診人數就已攀升至13,245人。令人感傷的是,死亡人數則已累積610人。數字雖是冰冷的,但它背後代表的卻是無數支離破碎的家庭、瀕臨破產的中小企業與自營業者,以及永遠也難以平復的悲傷與哀悼。
疫情的發展至今,我們都知道,要終結疫情擴散,唯有施打疫苗才是打贏抗疫戰爭最重要的武器。我們不該再抱持佛系防疫的態度,坐等國際的疫苗捐贈。唯有加快步伐與時間賽跑,才能保全更加保護鄉親的安全。
自從麗善下定決心為雲林鄉親採購疫苗後,即與各種管道接洽協商,其中包括醫藥公司與代理商。然洽商的過程中,由於雲林縣採購數量僅100萬劑,於國際疫苗商業採購市場上可謂微不足道。缺乏談判籌碼的狀況下,我們實在難以用合理的價格取得疫苗。另一方面,先前行政院堅持需提交「原廠授權書」,刻意忽視國際商業交易早已行之有年的代理商制度。正因為政治因素的干擾,導致雲林縣自行採購疫苗的路途上,產生諸多困難。
然當永齡基金會郭台銘董事長登高一呼,揭起民間團體主動協助採購疫苗的大旗後,台灣所面臨的疫苗匱乏困境顯然露出了曙光。此外,根據2021年6月10日TVBS的民調顯示,34%的民眾表示最想施打BNT的疫苗,19%選擇莫德納,10%選擇美國嬌生,7%選擇台灣高端,而英國牛津AZ及台灣聯亞則有4%民眾選擇。調查數據已清楚顯示,BNT是最受國人期待與青睞的疫苗。而BNT更是民眾心目中,最安全且保護力最強的疫苗。
所以,這是本府延伸轉向購買BNT疫苗的主因。於是快速與國家防疫隊盛弘醫藥公司表達,希望連同台東縣政府,能與花蓮、南投縣政府共同委託、共同採購BNT疫苗,如此方能符合社會全民的期待。
更重要的是,美國現已實驗允許12歲以上的青少年施打BNT疫苗。我們之後亦可參照美國的實驗結果作法,將BNT疫苗施打的年齡層下修至17或16歲,使得BNT所能保護的群體範圍更大也更廣。
如同蔡英文總統所言,針對BNT原廠的疫苗購買,「將採取多管齊下、多多益善的方式」。我們尋求第三方醫藥公司代為恰購疫苗,就是多管齊下的表現。而雲林若因此在行政院的協助下成功添購100萬劑疫苗,更完全符合蔡總統多多益善的美意。
截至昨天為止,雲林縣施打AZ疫苗者共有43,060人,而施打莫德納疫苗人數則為1,924人,因此已施打疫苗的雲林鄉親共有44,984人,施打率佔18歲以上人口的7.74%。若與全球平均施打率33.6%,可謂相距甚遠。而7.74%的數據,僅相當於非洲國家辛巴威(7.5%)、或東南亞國家菲律賓(7.3%)的水準。
倘若中央執政當局願意秉持「多管其下、多多益善」的原則,協助這批BNT疫苗順利進口。100萬劑的BNT疫苗將能受惠於50萬雲林鄉親。本縣18歲以上、尚未施打疫苗的民眾共計537,999人,若能全數順利施打兩劑,施打率即能提高至92.94%,達到群體免疫的效果。
如此,鄉親就能儘速恢復正常的生活,經濟得以活絡復甦。人與人之間因疫情警戒而保持的距離,得以消弭。原先應有的親情、友情、愛情,就能迅速恢復。彼此走出戶外出遊,甚至出國旅遊。台灣與世界其他國家地區,仍能保持外交友誼,善盡國際責任,共同迎向後疫情時代的曙光。
法國著名的文學家卡謬在其名著《瘟疫》曾描述,瘟疫所帶來的第一個結果就是「放逐」。我們被放逐於既有的社會支持性網路之外,我們被放逐於人際間原有的親情、友情,甚至是愛情之外。處於疫病肆虐期間,我們不得不假設身旁周遭的每個人都是潛在的帶原者,帶著懷疑眼神凝視從外縣市到訪的親友和旅客。經濟凋敝之時,人際關係隨之疏離。
但麗善深信,我們已邁出自購疫苗的第一步。第一小步雖然艱辛,但清楚地指向著光明的彼岸。全島一心,只要團結一致,凜冽的疫情寒冬必將因夏至的到來而溫暖和煦。
最後,麗善仍衷心期盼,行政院能儘速提供必要的協助,兌現蔡總統對全民的承諾。於此國難當頭之際,彼此均能放下黨派成見,傾聽基層鄉親的心聲,正視廣大群眾於此段期間的焦慮與吶喊以最快的速度協助雲林順利購得100萬劑BNT疫苗。
圖片來源:https://reurl.cc/6avGe6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40417東森 一年800萬觀光人潮 建商跨足飯店業 影片網址→http://youtu.be/Ey9DHRJCRqQ 感謝記者 黃慧婷 的採訪,大直現有的飯店式《典華》,年底預計完工的有《美福國際大飯店》、《西華飯店/宜華國際觀光旅館》、未來還有《福華國際觀光飯店》,所以趕緊來大直置產吧!因...
國 雲 保全 董事長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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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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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國 雲 保全 董事長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直新聞】
1.今日興富發建設(2542)於大直典華熱鬧舉辦尾牙,今年喜迎40週年,興富發加碼投資台灣,2019年集團購地總計205.23億元,積極搶地並連續2年穩坐全台建商獵地王。總裁鄭欽天霸氣表示「有家才有安全感,沒房誰要把女兒嫁給他」。→https://estate.ltn.com.tw/article/8926
2.吃不到招牌炸雞了!「德客士」大直att店1/31熄燈。→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524/4301141
3.唐點小聚市民店即將在1月31日結束營業,對此,唐點小聚在官方粉絲專頁舉行抽獎活動,只要1月底前前往市民店用餐,就會獲贈「相約美麗華」兌換券。另現在分享在市民店用餐照片,會在2月3日選出5位粉絲,送蟹肉啤梨果、網皮鮮蝦腸粉、XO炒粉絲、時令燉湯4選1兌換券4張,只要4人同時到美麗華店用餐,就可以一次用4張。→https://udn.com/news/story/7193/4298563
4.欣葉.鐘菜新品牌 插旗台北萬豪。→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0121000349-260204?chdtv
5.以她之名,欣葉新品牌「鐘菜」大直開賣。→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120001360-260415?chdtv
6.大直美食再一家!欣葉國際餐飲集團旗下最新台菜品牌「欣葉・鐘菜」農曆年前進駐大直台北萬豪酒店中城廣場一樓,這是集團內首次以「人」為號召,即副董事長鐘雅玲姓氏掛名的品牌,也是同集團唐點小聚繼去年6月美麗華百樂園展店,相隔半年後再度揮軍大直商圈。→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30241.htm
7.ATT 4 Recharge打造極具特色的新春大喜紅吱吱特別活動,不僅將海外唐人街場景原汁原味帶回大直,更集結館內各式異國美食推出多款年菜組合及優惠,同時推出多種新春活動,邀請年節走春不想人擠人的消費者一同歡慶新年,更要讓消費者有得吃、有得玩,喜氣洋洋迎新年。→http://n.yam.com/Article/20200114224877
8.ATT 4 Recharge推出「新春大喜紅吱吱」特別活動,不僅將海外唐人街場景原汁原味帶回大直,也結合了各式異國美食與年菜組合優惠,讓年節走春不想人擠人的消費者有不一樣的選擇。→https://times.hinet.net/topic/22742403
9.陳啟蒙買的第一間房在大直,當時附近是一片空地,連美麗華等建築都沒有,陳啟蒙的主要考量,乃因為大直離台北市區不會太遠,而且他向來偏好安靜的環境。當時一坪售價要30幾萬,掂掂自己的荷包,選了一間13坪、挑高的房子,而且判斷因位於重劃區,未來也應該能保值而且好脫手。→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930/4294695
10.有「新加坡國民湯品」之稱,標榜以「來自世界的廚房」的新加坡餐飲品牌「The Soup Spoon」,在新加坡已有27間門市。中興保全科技集團旗下「中保無限家」代理來台,首家店日前於台北中山區大直開幕。→https://udn.com/news/story/7205/4280509
11.台灣第3間「台北大直英迪格酒店」已於去年年底試營運,即將於2月12日開幕。飯店由知名建築師姚仁喜規劃,以52萬塊手工窯燒磚、耗時5年打造外觀搶眼的海螺建築,內部至服務細節,皆圍繞「磚窯文化」及「河岸生活」為特色主軸,重新詮釋大直酒店新地標。→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17833.htm
12.奇岩一號旗艦店「懷舊古早味」桌菜料理即日起可預訂,每桌25800元起+10%,最好3天前預訂。餐廳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二路199號2樓(台北萬豪酒店中城廣場),電話(02)8501-1380,或上網:www.thegaiahotel.com。→https://ctee.com.tw/industrynews/consumption/210419.html
13.在萬豪酒店中城廣場的「奇岩一號旗艦店」擔任主廚的蔡振榮「阿榮師」,最近在餐廳推出了「懷舊古早味」桌菜料理。由於傳統辦桌菜工序複雜,可以說是用時間來換取美味,所以很多師傅都不太做古早味手路菜,但配合春節來到,阿榮師還是決定來點不一樣的。→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73963
14.2020來到,國內飯店業也顯得一片「新新」向榮,相繼有知名品牌飯店準備在今年大展身手!英國洲際酒店集團(IHG)旗下英迪格品牌於台北第一間據點「台北大直英迪格酒店」(Hotel Indigo Taipei North)於昨(1)日正式展開試行營運。→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665041
15.你對大直的印象是什麼?大直英迪格酒店用龍舟、基隆河、磚瓦三大元素訴說大直的歷史,大直旁邊就是基隆河,與其有著相依相存的關係,因此設計師以流水線條反映基隆河蜿蜒的河道,如今端午龍舟競賽慶典之地,設計師巧妙規劃龍舟意象,妝點室內各個角落的巧思。→https://travel.ettoday.net/article/1627344.htm
16.在大直商圈從米其林餐廳到街邊小吃,放眼望去皆為美食,位於萬豪酒店中城廣場的「奇岩一號旗艦店」,即日起推出「懷舊古早味」桌菜料理,其中包含龍蝦三明治、台式佛跳牆、麻油雞酒飯、雞仔豬肚鱉、團圓大蝦豬肝炖、古早味醬燒魚、魷魚螺肉蒜,每桌NT$ 25,800+10%。→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23939
17.新飯店住起來!IHG洲際酒店集團全新酒店「台北大直英迪格酒店」(Hotel Indigo Taipei North)搶先試營運,入住再加碼抽總統套房。→https://www.walkerland.com.tw/subject/view/250192
18.台北的新酒店總是讓人驚艷,2020新開幕,台北大直英迪格酒店(Hotel Indigo Taipei North)便以細膩的設計和精心規劃的建築體,讓你感受大直的鄰里故事,也感受不一樣的台北氛圍。位於捷運劍南站出口步行五分鐘內,台北大直英迪格酒店由知名建築師姚仁喜規劃,以52萬塊手工窯燒磚、費時五年,打造低調且獨具風格的海螺型建築,儼然成為大直新地標。→https://www.marieclaire.com.tw/lifestyle/travel/47275?atcr=b4c698
19.經紀公司舉辦尾牙,場面不輸星光大道!源鑛娛樂經紀公司昨(19日)晚在台北大直典華舉辦尾牙,席開20多桌,場面相當浩大。現場眾星雲集,彷彿星光大道,李妍瑾、徐小可、王俐人、何妤玟與章家瑄等眾多藝人,均盛裝出席當天尾牙,雙胞胎依依佩佩的穿著更是吸睛。→https://star.ettoday.net/news/1629461
20.崔佩儀昨帶兒子貝克宇出席經紀公司源鑛娛樂在大直典華舉辦的年終尾牙,曾是8點檔一線女星的崔佩儀,睽違16年後重返戲劇圈,她自結婚生子後,為專心相夫教子,再也沒拍過戲,上部作品已經是16年前的「再見阿郎」。→https://stars.udn.com/star/story/10091/4298219
國 雲 保全 董事長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40417東森 一年800萬觀光人潮 建商跨足飯店業
影片網址→http://youtu.be/Ey9DHRJCRqQ
感謝記者 黃慧婷 的採訪,大直現有的飯店式《典華》,年底預計完工的有《美福國際大飯店》、《西華飯店/宜華國際觀光旅館》、未來還有《福華國際觀光飯店》,所以趕緊來大直置產吧!因為大直的市容到現在仍舊一直不斷蛻變當中!
以下是新聞報導......↓
記者 黃慧婷:大直地區環境優美、交通便利,過去5年以來房價已經飆漲5成,而目前越來越多的飯店入住,再度炒熱交易市場。
這一塊佔地7000多坪的開發案,預計今年底完工,未來將是大直地區最具指標的觀光飯店,是由西華飯店和富邦建設共同打造,因為飯店加持,預售屋已經銷售完畢。
不願曝光的在地工人:200萬/坪記者問:200萬/坪,已經成交價有了?不願曝光的在地工人:完售了。
大直平均房價約100萬,這裡的行情明顯被拉抬。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建商)他們可能也會對外號稱說我們是仿旁邊的飯店式管理的這樣的保全系統,在這樣的號稱之下對房價都會有一個拉抬、加持的效果。
而在台北市敦南商圈,這一棟新開幕的飯店,是由國泰建設轉投資,怎麼營造業紛紛搶進觀光市場?
國泰地產董事長 張清樹:發展觀光事業、飯店事業來講,對我們最容易上手,第一個我們有資產,第二個我們營建的團隊、我們再找來飯店經營團隊的話,我們把這個事業做起來就很容易。
看準台灣一年有超過800萬的觀光人潮,營造業跨足到飯店業,鎖定歐美商務人士,房價從約1.3萬到8.8萬,搶進高價市場。
其實近期建商朝多角化經營,包括了力麒建設(力麗酒店)、皇翔建設(士林官底旁飯店)、還有麗冠實業(浮雲客棧)都投入大筆資金,經營飯店業。
飯店業者私下透漏,建商投資飯店,真的可以賺很大,以擁有1000坪土地的建商來說,只拿300坪來蓋飯店,一方面可用飯店收入來繳貸款,另外把剩下的700坪拿來蓋飯店式住宅,因為飯店拉抬,住宅售價立即飆漲。
只是建商轉投資炒房,把房價月墊越高,小老百姓要買個安身立命的家,越來越難。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390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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