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土地買賣糾紛詐欺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土地買賣糾紛詐欺 在 黃子哲政治職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抓到了‼️ #陳其邁隱匿炒股 貪腐現行⁉️
⚖️根據法院判決書以及 #陳其邁 財產申報資料顯示,陳其邁過去在擔任立委期間曾集資2千萬炒股,但卻刻意隱匿未揭露,違法事證可說相當明確。正巧裁罰機關就是監察院,呼籲 #陳菊 院長,速打陳其邁這隻大老虎,向人民證明妳會兌現在上任時說好的要「超然行使職權」、「公開透明辦案」承諾。
💣約20年前,與民進黨關係良好的 #蔡騏遠 創立了「#網虎國際」軟體公司,後來因為投資糾紛,蔡騏遠被控涉嫌違反證交法以及詐欺罪。該案件在法院審理時,從證人的證詞中,意外揭露陳其邁當初參與炒股狀況。
🎲證人童琴說:……有聽說陳其邁打電話跟銀行借錢說要買「網虎」公司的股票………..
💰證人陳旺來說:…….而且陳其邁表示要拿他父親的土地去借錢購買,所以才決定要買;……..
💣也是證人的陳其邁則說:大約是在88或89年3月前,……..當時是跟辦公室的助理(#鄭平) 一起購買,已忘記共買多少股,但每股大約美金15元,包含助理的部分,共買2000多萬元,………….那個時候網路股很多,不只買被告(蔡騏遠)的股票,也有買一些其他的網路股都是賠錢,………..。
🎲換言之,陳其邁和助理集資2000多萬買股票是事實,而且不只投資網虎的股票,還有買其他的股票也是事實。但陳其邁當時擔任立委,依法必須申報財產,當然也包括股票,但從陳其邁88年以及89年的財產申報紀錄顯示,這2年在有價證券欄上是空白的,完全沒有申報任何股票的持有或買賣。即便是往後陳其邁再擔任其他公職或回鍋立委,其申報表中也都沒有任何那些他自承購買的網路股相關申報資料。
💰換言之,不僅「網虎」這支股票沒申報,連其他股票也沒申報,顯見是故意隱匿炒股的事實,且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事證可謂相當明確。
💣至於資金來源,當年只有35歲的陳其邁,能擁有2000多萬的財力,不知羨煞多少年輕人,但也與他的收入顯不相當。89年申報表中,確實有一筆2000萬的銀行抵押借貸,但問題是,當時陳只有一間位在高雄市苓雅區161.40平方公尺(約48.7坪)房子,該區就算現在平均市價也只有每坪20多萬,陳其邁是如何貸款到高達2000萬❓
💰還是如同陳旺來所說是拿陳其邁父親 #陳哲男 的土地去借錢?但申報表中也未見有陳哲男的贈與或借貸給陳其邁等內容。無論如何,陳其邁的證詞根本與財產申報的資料兜不攏,完全是自己打臉自己。
🎲陳其邁想炒股發大財是他的自由,但當時作為一位立委,竟然財產申報不實,不僅違法,更證明他的誠信破產,貪腐現形。無怪乎,陳其邁現在存款只有13萬,也被質疑鬼才相信。這不禁令人合理懷疑,陳的財產申報是否「攏是假」?希望「邁白賊」,把財產狀況誠實向國人尤其是高雄市民交代清楚。
💣陳其邁今天受訪時表示,國民黨是舊案重炒,這種抹黑真的是錯誤示範。他的發言人邱俊憲也表示,沒有炒股,此事是投資失利,陳其邁以自己住的房產作為抵押貸款,當年就有申報該筆抵押貸款,過程透明。
💰這些回應很廉價,根本是避重就輕,模糊焦點。就算如同財產申報書中有2000萬的銀行貸款的紀錄,但就是沒有任一張相關股票持有的申報資料,依規定連未上市(櫃)的股票也必須申報,陳其邁沒申報就是沒申報,還想狡辯又耍賴,這只會欲蓋彌彰,令人厭惡。
👁🗨陳其邁曾說清廉是最基本的要求,但當年炒股的錢怎麼來?股票在哪裡?為何沒申報?這麼簡單的問題,如果都無法回答清楚,如何讓高雄市民相信陳其邁的清廉?陳自稱是暖男,但如果連陽光都照不到他的財產,那貪腐的陰霾壟罩,恐怕只會讓人更不寒而慄‼️
#黃子哲 #國民黨 #文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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