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肝調查報告,是機密嗎⁉
引起軒然大波的好心肝特權疫苗案,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完成調查報告後,只願意給市議員看5頁的「精簡版」,要看「完整版」,請到小房間,限時30分鐘,還不能拍照做筆記。
這到底怎麼一回事?讓我來告訴大家。
1⃣司法調查中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報告?
北市政府說,全案已進入司法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僅能依照慣例在議長室限時閱覽。
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行政調查報告不等於司法調查報告。原本可以讓議員瀏覽的資料,不會因為「提供給司法機關」,就從可以瀏覽當然變成不能瀏覽。
不然我就把我的體重寫進告訴狀裡面,洩密就告!
第二,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受到偵查不公開限制的人員,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台北市政風處和北市府相關人員,都不是司法警察(只有「廉政署」執行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職務的人員才是)。既然不是受限制的對象,那在喊燒什麼?
這邊真正可能涉及的,是政府資訊不公開法,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然而,就算是真正法律定義上的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也規定在特定情形之下,在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所以縱使北市府認為透漏相關資訊給大眾「有可能」影響犯罪偵查,因此雖然自己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還是想要少透露一點,那至少應該尊重承辦檢察官意見,而不是拿著不相干的雞毛當令箭。
2⃣內政部的函釋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資料的萬靈丹?
這個函釋說:「各級地方立法機關於符合若干要件情形下,有依法行使調閱文件之權;惟現行地方制度法並無地方立法機關得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之相關規定……。現行民意代表個人行使之職權,一般僅有出席權、發言權、表決權、質詢權等,是故民意代表個人尚無得行使文件調閱權之法律依據。至若以一般人民身分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當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意思是說,「民意代表個人」要調資料,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
你以為只有這個函釋嗎?
法務部2010年2月10日的法律字第0980044215號函釋說:
「關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洽請機關提供政府資訊部分,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從而,立法委員『個人』雖係基於問政之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資法之適用。」
從地方民代到中央的立法委員都一樣,不好意思,因為法律沒授權,就跟一般人民一樣,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簡單講,在這些行政機關的心中,無論中央到地方,民意代表在法律上都沒有比人民更多的調閱權。只有透過委員會或院會的決議,才能調閱行政機關的文件原本。
非常的荒謬。
無論是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的職權就是監督政府。然而,民意代表通常是在資訊不對等的狀況下問政。文件調閱,則是取得原始正確資訊、拉近資訊不對等最起碼的方法。
然而,行政機關常常援引政府資訊公開法的規定,拒絕提供資訊。特別是有些行政機關,動輒用「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當作拒絕的理由。
哈囉?民意代表不能知道這些瞎爆的決策是怎麼做成的,那是要監督什麼?
3⃣組了調閱小組就看得到資料嗎?
首先,要能順利組成調閱小組或調閱委員會。這件事情還真的不容易。
翁茂鍾案爆發以來,我多次在院會提案,要求成立全院調閱委員會,而不是只限於司法委員會的調閱小組。
每次提案,必被否決,從無例外。
上週五紓困預算審查,時力黨團提案:「要求指揮中心將前揭隔離政策(3+11)相關,發給相關部會之公文,以及公文發出前含決行章、各層級批核意見之未清稿公文等文件於一週內提交本院衛環委員會」。
遭民進黨多數否決。
為了釐清疫苗UA審查標準訂定的過程、公開審查標準的時程、相關內部討論及行政程序等事項,時力黨團提案下會期成立「我國國產疫苗緊急使用授權(EUA)審查調閱特別委員會」。
一樣,遭民進黨否決。
至於好不容易組成的翁茂鍾案調閱小組,上會期僅開過「一次」會議討論要調閱的內容,調閱到的內容仍然相當不足。經過陳椒華委員的爭取,才決議讓調閱委員會在下個會期繼續運作。
4⃣為什麼不提修法讓國會具備調查權?
提啊,哪次不提。時力黨團從2016年開始,每一屆都會提出讓國會具備調查權、聽證權的修法。
不只時力,朝野各黨在這一屆也都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草案。
既然朝野有共識,在野時大聲疾呼,執政後是不是應該也要排審相關法案,讓立法院的調查權、聽證權可以真正落實在成文法上?而不是繼續放任行政機關拿著雞毛當令箭。
在野時大聲疾呼,完全執政後更應該加速通過。這,是面對政策,最起碼該有的政治誠信。
5⃣地方議會和議員怎麼具備不打折扣的調查權?
還是一樣,要修法。不論是透過地方議會的自治條例,或是從中央立法規範,都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總之,不論是要看到好心肝調查報告,還是要看到原汁原味的翁茂鍾案資料,我們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呱吉,一起加油‼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3月16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akntiCO7kGc 請各網友支持巴打台 巴打台購物網址 https://badatoy.com/shop/ 巴打台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badatoyhk/ 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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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命令體系,由行政機關所訂定者,乃採二分法;由法律授權行政主管機關訂定者為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者為行政規則。
一、具有法條形式,行政機關對於「抽象」事件的規範。
1、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大法官解釋367號又將其分為:
(1)、得到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得涉及人民憲法上一般自由、權利之規定)。
(2)、得到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僅得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之規定)。
2、行政規則(又稱為訓令):行政機關依權限或職權,訂定行政機關内部秩序和運作規定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又可分為:
(1)、組織性行政規則
(2)、解釋性行政規則(又稱行政釋示、行政函釋)
(3)、裁量性行政規則
(4)、認定事實準則
二、職務命命(又稱指令),乃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就「具體」事件,不具有法條形式的個案指示(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釋字243號)。
三、地方自治法規(地方制度法)
1、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6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地方自治事項,三讀程序通過,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者。
2、自治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7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法律授權、自治條例授權,就地方自治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3、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或中央法令,就上級政府委辦事項所訂定之規範。
4、自律規則(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就地方議會代表會內部議事運作之規範。
四、緊急命令:總統依據憲法授權,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對於國家或人民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重大變故所發布,並經立法院追認之命命(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釋字5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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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4次議會市政考察|富貴市場拆遷案、外木山貨櫃造型建築、太平國小發展定位】
第十九屆基隆市議會第13、14次臨時會,在3月17日至3月19日進行市政考察與檢討,實地到六堵工業區、富貴市場、外木山貨櫃造型建築、太平國小發展定位以及基隆嶼(基隆市議會沒有安排討論😓)進行考察。
以下我針對較重要的三個考察進行整理與提出我的關心,也希望市民朋友一起來關心!
#富貴市場拆遷案
位於信六路21號的富貴公有市場,因市府認定有安全疑慮,在與攤商租期四年約滿後,於今年(2021年)3月21日廢止使用。然而關於安全性的相關資料以及重建規劃市府都未提供與說明,再加上要求攤商與住戶遷離時發生許多爭議。於3月17日參訪完的下午,我和幾位議員希望於市政議會討論上與市府釐清相關疑點,如下:
1. 如程序一致性的標準不一,在相關檢測後,建築物是要進行拆除、補強還是重建,此未有統一標準並無法適用所有公有市場。
2. 安全性評估完整資料仍有不足或矛盾:倘若建物不安全當然該拆,但「不安全」不是嘴巴說說,應拿出完整評估來!要求市府提供目前結構鑑定之初評、詳評資料,並提出第三方公正的結構鑑定資料,亦請基隆市產發處提出議會報告中所提到的建築師評估「一年內要拆除」的佐證資料,最後是要求市府說明拆除的計畫與拆除後之規劃。
3. 市府應更細緻檢視住戶與攤商之關係:除了市政府提供的關懷訪視次數或些微補償費等已作為程序外,我更要求提供受影響攤商與住戶訪調資料,需包含身分確認、目前狀況等訪調紀錄、弱勢者需求等,以釐清目前攤商與住戶的需求,加速社會關係補償與修補。
以上資料市府和市長都無法在市政考察討論時說明或提供更完整說明,因此,包含我在內的幾位議員在此案進行結論時,將以上三點資料要求納入,卻在市長 「罕見」地於 #議會進行結論 #舉手發言 表示「安全不能打折,以上」之後,議長直接將相關資料與市府進行專案報告之結論刪除。
安全性不能打折我們都非常同意,但「建築物不安全」的說法不能僅是市長口頭說就成立,要有明確的檢測證據佐證,卻因為市長發言讓議會直接拋棄要求資料之結論,非常誇張。
富貴市場拆遷案之監督僅是憲法與人民賦予地方議會與民意代表之基本職權,地方立法機關基於監督制衡之職責要求行政權「補上相關資料」、「進行專案報告」卻被直接無視,讓人非常傻眼。最後我和幾位議員在恢復大會的最後發起臨時動議連署,才將相關要求作成提案、請市府於2021年第5次定期會前到議會辦理向議員進行專案報告,於後再辦理地方說明會。
#外木山造型貨櫃建築
外木山整體觀光服務設施分由北觀處與基隆市府管理,因應外木山發展觀光之需求,北觀處辦理外木山人行道及旅遊服務設施改善,如停車場規劃、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拓寬、水域活動沖洗設施、景觀接題等,周遭海埔新生地緊鄰海興游泳池據點,接續外木山漁港旁的海埔新生地(協和街)的旅客服務設施和商店規劃以及整體空間整合則由北觀處提供1700萬與基隆市府自籌600萬共2300萬辦理規劃設計及後續工程。
其中針對外木山漁港旁的海埔新生地(協和街)將設置貨櫃造型的建築(以下簡稱貨櫃屋)以整合旅客服務設施、自行車租賃與商店空間。由於產發處目前正在進行第二期細部設計,我也特別提醒,現地市政考察時經常使用此設施的海興游泳協會會員大哥大姐提出很多建議,都是基於使用者經驗,在細部設計時因將使用者需求蒐集並考慮。
另外,由於此處商業空間較小,很適合在地產業進駐,我也特別建議商店OT規劃除了營運考量以及服務規劃,更應該思考要如何和全台灣都有的「貨櫃造型商店」做出市場區隔,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能納入「在地特色」——此處鄰近外木山漁港,應將外木山在地產業如漁船家的海產商品帶入貨櫃屋的經營,甚至搭配假日的漁業市集做整體考量。
#太平山城發展定位
太平國小因碼頭沒落、人口外移與少子化,在2017年正式停止辦學後,基隆市都發處以太平國小為基地,以建築與設計者之家和基隆山海工作、山海市集等形式,用藝術和參與凝聚社區共識,積極投入太平山城的歷史脈絡挖掘、文化再現與地方創生,與在地一同在太平國小與其周遭社區歷史錨點上創生此處的山城文化,也以「港城丘的『丘』」將太平山城作為基隆市港規劃目標的定位。
未來將轉型成地方特色的亮點基地,因此目前正在進行空間整修,未來將會以活動策劃、在地進駐搭配委外經營持續深化。
由於有議員擔心太平山城難以抵達、需開車前往,但此處停車空間不足應重新規劃。我也特別建議都發處在大眾運輸規劃還未確立時,因積極透過發展「步行」路徑,保留「港城丘」的風貌與內涵,也就是,彰顯「從火車站前往太平山城只要15分鐘」的步行時間,透過盤點步行空間和整理山城的人行路徑,讓遊客可以更清楚如何走路就能抵達太平國小,並透過停駐點或店家的搭配,展現山城的特色並同時縮短「心理」距離,讓更多基隆人或慕名前來的遊客更能在港城丘的步行中感受基隆獨特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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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中央官員一連三日在香港舉行座談會,就「完善特區選舉制度」聽取意見,未來立法會3類議席分佈、選委會職權行使,以及資格審查委員會構成運作等,成為各方關注焦點。中央要將「反中亂港」分子排除在政權機關之外,香港選舉制度「大重設」,具體方案設計,既要堅持「一國」,亦要維護香港社會獨特性,穩妥的制度設計,可以保障社會多元,顧全整體利益,避免向既得利益傾斜,同時鼓勵不同持份者溝通縮窄分歧。新的選舉制度安排,需要反映社會多元,讓議會內有不同聲音,未來立法會議席比例,地區直選、功能組別及選委會代表各佔30席,論開放性和包容性,均較「2:3:4」或「2:2:5」可取。
蘋果頭條
武漢肺炎疫情反覆,西營盤Ursus Fitness健身室群組持續蔓延,政府今日(15日)晚上9時正式刊憲,宣佈於中西區兩區封區強檢,西營盤方面包括薄扶林道36-46號萬林閣、第三街100-106號真光大廈、高街99號蔚峰及西邊街19-29號永祥大廈;至於西半山封區範圍則是聖士提反里1-2號金鳳閣及巴丙頓道1號興華大廈A座及M座。政府解釋,封區是由於萬林閣、真光大廈、蔚峰、金鳳閣及興華大廈近期出現確診個案,經評估後相關區域感染風險有機會較高。
東方正論
自從上月尾本港展開疫苗接種計劃,事故頻生,迄今已奪去7條人命,危殆深切治療嚴重個案亦無日無之,昨日又爆出中港司機信錯政府,打針後面癱。雖然官員與專家委員會死口不認連串事件與疫苗有直接關係,但至今只得約有20萬人接種,反映民眾有莫大恐慌,政府為了清去疫苗存貨,竟然一再擴大優先接種群組,覆蓋550萬人口,變相全民接種,而且威逼利誘,無所不用其極,無論如何都要市民受一針。
星島社論
新冠疫苗接種計畫開始超過兩星期,每日平均僅有逾萬人接種,接種速度明顯較其他地方緩慢。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認為市民受最近疫苗嚴重事故影響,打擊接種信心,因此昨宣布擴大優先接種組別,由六十歲下調至三十歲或以上人士都可接種,同時十六歲或以上到海外升學的學生以及外傭都納入優先組別,擴大後的優先組別涵蓋超過五百五十萬人口,佔十六歲或以上適合打針人口的八成,相關人士今日起可以預約打針,而昨日預約接種人數即反彈至逾一萬八千人。食衞局局長陳肇始昨表示,若接種率未如理想,而疫情繼續反覆,可能要再次考慮關閉部分處所。有專家指出,現時疫苗供應充足,可放寬更多人接種。
經濟社評
全球及本地疫情反覆,本港宣布大幅擴大新冠疫苗優先接種群組,將涵蓋逾550萬人,包括大部分打工仔。餐廳和酒吧等營運限制屆滿在即,港府警告不排除再次收緊防疫措施,料可以促使多些人打針,惟不論對內或外,當局仍需要為市民提供更多接種誘因,創造條件爭取內地敲定復常準則,力求盡早通關。變種病毒肆虐,即使各國紛紛開打疫苗,環球新確診仍連續3星期反彈。本港昨日再錄16宗社區確診,健身室群組短短數天內已擴至122人,推高病毒有效繁殖率至1.7,即每個確診者平均能感染1.7人。
地方立法機關 職權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新竹市議會第三次定期會開會的第5天,雅芳卻不能在議會開會,雅芳因為 #議會霸凌,只能 #提告新竹市議會議長許修睿。
雅芳於竹市議會第十屆第二次定期會個人單位業務質詢時間,依地方制度法賦予,有權要求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科長至市議會備詢,議長竟藉由擔任會議主席時,未能依其超然位置行使該職權,卻擇以旁門曲徑意圖削弱議員職權之強度,令雅芳無法接受。
另於第九次臨時會,要求雅芳之發言權應由該議會議事組主任李吳喜代為發言,雅芳當場即反對主任依法無權代替現場議員發言而拒絕,並當場申明依法需自己發言;但在會議進行時,雅芳在審議員提案及市府提案;因多案涉有違法,多次依法權舉手要求發言,議長卻置之不理。
議會是地方的立法機關,議員的質詢權及發言權是法律賦予的,議會沒有權利剝奪議員依法賦予的權利,雅芳除了嚴正抗議外,只能提告新竹市議會議長許修睿,來捍衛議員為人民監督市政的權利。
雅芳為新竹市議會唯一女性之無黨籍議員,議長擔任主席時,已多次對雅芳舉手發言視而不見,甚而出言禁止雅芳發言外,更於上揭會議中,利用擔任主席時變本加厲裁定雅芳無質詢權、發言權之譜,除了嚴重違反地方制度法及新竹市議會議事規則外,顯然藉以主席一職霸凌議員,甚為明確。
#捍衛議員為人民監督市政的權利
#違法行為應糾正 #違法提案需撤除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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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機關 職權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廉政透明是縣長的政見之一,但本案基於下述理由,森堡建議將本案不通過:
一、法案沒有上行法源基礎,且牴觸地方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依憲法110條「縣立法並執行事項」,並不包含調查權之賦予。
另參考釋字第38號意旨,縣立法不得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此外,依照地制法43條所述,縣 (市) 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二、功能與政風處重疊,且無論政風或委員會成員,皆無調查權利。
政風人員,並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也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且依依釋字585號意旨,以外部人員進行內部行政調查,更是毫無依據。
三、該自治條例係屬任務編組,且無獨立預算,依前述本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之規定,不需設有自治條例,若縣府有委員會成立需求,可採自治規則辦理即可。
若小組討論未明確,應先建請議會發文向司法院就本案法律疑義,聲請解釋,避免通過後遭主管機關函告無效,令議會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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