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65: 如果你的依據是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那台灣還是處於沒有主權的盟軍佔領地的地位,勢必要由盟軍來決定台灣的法律地位,但是當初的軍事同盟已經解散, 所以還是需要回歸台灣地位未定論+呂秀蓮的實質統治論說法,來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統治權, 最好的情況是我們依照李登輝路線說目前是中華民國的第二共和,重新制憲.重新出發.
A265:
我其實會想儘量說的精簡一點,但是由於你的提問裡面有許多觀點很值得好好聊聊,所以我就把之前發過的文章連結🔗放上來你先看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
👉🏻Q&A13台灣主權未定論只是理論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46594352040147/?d=n
#同盟國與中華民國政權之間的關係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Q&A180:同盟國都解散了授權還有意義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0695500845671/?d=n
👉🏻Q&A182:同盟國是法人嗎?台澎與中華民國政權狀況可以比擬租房子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1324760782745/?d=n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國際法上看待台澎這種特殊狀況
👉🏻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呂秀蓮實效統治論
#其實是叫做實效控制
👉🏻Q&A140:台灣的狀況可以適用實效控制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073606541194/
👉🏻Q&A141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7711449810743/
👉🏻Q&A142承上題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8312746417280/
#大家都對制憲有很高的期待
#其實這是屬於內部自決權的範疇不具有改變台澎法理地位的效力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66178223415093/?d=n
👉🏻Q&A93:制憲可以宣示國家主權,獨立建國先於國家法人格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89026626012559/?d=n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自決權的行使 https://wp.me/pd1HGm-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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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一個小總結:
同盟國只是一個由國際成員組成的軍事同盟,本身不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法人。所以,這個軍事同盟所做出來的行動,在性質上,是「各個軍事同盟成員」的行動的集合。
我們不斷強調「中華民國政權是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代表盟軍全體成員』佔領代管台澎」,就是要告訴大家:中華民國政權其實是代表所有參與「同盟國」這個軍事同盟的成員來實施佔領,佔領權是來自於加入軍事同盟的各成員本身,而不是軍事同盟。因此,即使軍事同盟解散,既然身為佔領權來源的成員仍舊存在,只要成員沒有撤銷佔領授權,而且讓軍事佔領結束的狀況(戰後最終處置確定)還沒發生,軍事佔領就會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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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權就是「可以被承認是國家政府的政權」,它是「中國」這個國家的東西,除非徹底解散從世界上消失,否則這個屬性永遠不會消失。
就是因為台澎不是任何國家的領土,所以台澎住民可以行使自決權建國。但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本身就是「中國這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東西」,所以你不可能由中華民國政權來建國。
去承認一個「頂多具有被承認是X國國家政府資格的X國政權」可以在不屬於X國的地方(無論領土主權歸屬狀況為何)去建立Y國,然後還跟X國的關係斷得一乾二淨,本身就會直接造成既有國際法架構的崩毀,甚至直接否定法律的存在價值。
「一中」框架並不是ROC政權不要、不想就可以不受影響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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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統治論」這個詞,其實啊「統治」一詞隱含著「擁有領土主權」的暗示。你要說的應該是「#實效控制」吧?
主權國家主張實效控制 (effective control) 取得領土主權並不以有兩個國家爭奪為前提。
要依據「實效控制」(effective control)來取得島嶼領土主權歸屬的前提是 :
1. 實效控制者本身必須先是一個主權國家;
2. 實效控制者是基於取得領土主權的目的去控制該地區。
換句話說,必須要先是一個國家才能進行所謂的實效控制。一個不具有國家身分的政治實體是無法靠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而成為國家的。
另外,如果某個政治實體對某個地方進行事實上的控制,是根據其他有權者的授權,這個事實上的控制就只會是授權內容的執行,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據以主張取得領土主權的理由,更不會是讓那個政治實體可以佔地為王、奪地建國的法律上基礎。
中華民國政權是中國政權,不是主權國家。它是1912年建立政權,而不是建國。🔗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vanity=rotpnetwork&set=a.2763561250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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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制憲這個頂置文中的「#國際法小知識」也有說明嚕!
完成建國程序產生的法律效力是創造出國家法人格;國家法人格創造出來之後,這個國家的「一切運作」都是在宣示國家主權,尤其是「以國家身分」與其他國家進行外交往來。
因此,並不是因為制憲就可以改變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欠缺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意思是: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領土範圍涵蓋台澎哦!
目前台澎現況:
#土地:有,台澎;但把中國領土「金馬東沙」包進來就建不了國。
#人民:有,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所謂的去殖民化程序是因為台澎曾經是日本殖民地,依法理地位來說行使住民自決權以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的台澎人為主。
在行使自決權時,將中國難民及其後代算進來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瑕疵。無論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否參與自決建國程序,建國之後,他們都能直接歸化成為國民。可在新建國家的國際法上簡化歸順程序,實務上給中國難民及其後代方便,但法律上要知道人民是具有自由意志可以來選擇國籍,因此要尊重他們的自由意志。
#政府:宣布建國之後才會成立的行政組織;建國前不存在政府,目前 ROC 政權只是治理當局。
#外交能力:宣布建國、成立政府之後才有辦法展現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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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的問答可以看頂置文中的「🥜台澎小堅果🌰社群中問與答」,前提是上述這些文章你都讀懂了以後再來看進階唷♡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希望大家可以看的資訊❣️
🙌🏻🙌🏻🙌🏻[英語繁中字]為什麼台灣在國際上無法加入WHO?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部落格 https://journeyshin.wordpress.com
👉🏻聖峰演講影片Youtube :
https://youtu.be/-a_qHXh_U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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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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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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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潘姓女子2008年透過屏東地院法拍,標到一塊土地蓋起冰品廠,沒想到屏東地院在程序中出包,相關通知只寄到原地主鄭女的戶籍地,沒寄到住所,導致送達程序不合法,拍賣無效,鄭女隨即打官司要潘女拆屋還地勝訴確定,潘女只好拆掉辛苦興建的冰品廠,怒告屏東地院要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屏院須賠潘女損失458萬元確定。
1.這個案子有趣的地方是
被告是「地方法院」,
而且法院審理後認定屏東地方法院要賠。
那這個案子是告屏東地方法院,
一審的時候,屏東地方法院可以審理嗎?
這個案子因為還有另一個被告在高雄,
一審是由橋頭地方法院判決,
不然就有趣了。
2.這個國賠案子的由來,
是因為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
執行名義被廢掉,導致法拍程序無效,
既然法拍無效,
拍定人買下後蓋的廠房,原來地主就可以要求拆除。
那為什麼支付命令送達有問題?
一般都是送債務人戶籍地就好了,
但債權人提供的文件裡面有債務人居住地,
那債務人是否住在戶籍地,
就變成法院應該職權調查的事項,
不然就應該兩個地方都送達,
屏東地方法院只送戶籍地,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
就產生後面的問題。
3.屏東地方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時,
其實已經確認了自己的疏失,
後面法拍無效,就是骨牌效應,
之後的國賠訴訟,人家就是拿這個點打你的。
4.那國賠之後,
承辦的司法事務官
會不會被屏東地方法院求償呢?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支付命令不是送達戶籍所在地就一定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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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又來麻煩大家,之前是請問我申請強制執行被對方申請駁回的問題
(我控告對方,後來判決民事對方應該賠我一萬,而後來雙方刑事和解,故對方主張民事
也不該賠償)
這個問題之前板上很多大大都說應該我是拿不到那一萬元了,最近很忙我也就沒特別在意
不過今日我收到了一張 "台北市博愛路131號" 司法事務官寄來的一份文件
裡頭有兩張公文,我有點搞不清楚,因為這兩張公文基本是矛盾的。所以想請板上
懂法律的大大幫我解釋說明一下,感激不盡。
----------------------------------------------------------------------
公文一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
主旨:本院民國100年10月11日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9XXXX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說明:本院100年度司執第9XXXX號債權人(我)與債務人(對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
執行事件,已足額扣押在案。
正本:第三人 1.玉山銀行 2.郵局
副本:債權人 我 債務人 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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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收取如說明一
所示之存款價值,請 查照
說明:一、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9XXXX號(同公文一)號債權人(我)與債務人(對方)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前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以北院木100司執午字第9XXXX號執
行命令,在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為何是這個數字?)範圍內,扣押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上開債權,第三人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准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辦理。
三、第三人如不承認債務人之上開債權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
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否則本院
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四、第三人於依本命令辦理前,又收受其他扣押命令,而其扣押金額超過債務人之存
款債權未受扣押部分者,應即將債務人上開之債權全額支付扣押在先之執行法院,並
將其事由向各執行法院陳報。
五、債權人及第三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收取情形。
六、本院前發扣押命令於超過如說明一所示金額範圍內,應予撤銷。
正本:債權人 我 第三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債務人 對方
---------------------------------------------------------------
以上兩份公文我反覆細看,覺得是矛盾的內容,一個是撤銷執行,一個是執行命令
可是公文一跟公文二發文日期是同一天,兩份公文的銀行不同,而第二份也不是第一份
所提到得撤銷執行命命的那個執行命令複本,所以我就不清楚我現在到底該幹嘛了
麻煩大家幫我解釋一下,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171.81
拿一萬呢?可是他之前已經有提出強制執行申請駁回,我以為我拿不到了。
說到這個,我想起我這幾天還有收到一份公文,可以麻煩各位大大幫我看看,跟上面兩份
有沒有關聯。
公文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告 對方
被告 我
上列當事人問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101年2月9日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規定送達後10內向本庭(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
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
基本上,現在情況是,我當初向他要一萬元的強制執行(10月11日提出),對方提出異議
(10月28日提出),表示不用付,我上來請教大家,絕大多數人也都表示說我應該拿不到錢
,我就沒再管了。可是這幾天陸續又收到這些文件。是表示我又可以拿到錢嗎,還是說有
其它意思呢。而如果我真的可以拿到對方本應賠給我的一萬元,對方為了不付錢,又會做
出什麼行動呢。因為我是聽說沒繳裁判費被駁回,只要補繳就好了,所以對方只要繳了裁
判費,就可以繼續進行訴訟,勝訴、而不用付錢了嗎?
不好意思,我真的是法律外行人,還望各位大大憑藉我最近收到這三封文件幫我判斷看看
,謝謝各位。
※ 編輯: yiklun 來自: 219.86.165.35 (02/17 23:02)
而您之前回文提到和解書上的"其餘"二字,我之前也想朝這部份提出我的辯解,但又聽到
有人跟我說,『相對人亦不追究聲請人之刑事責任及捨棄本事件其餘民事請求權』,
就是放棄民事賠償,「和解之後其餘任何賠償皆不算數」的意思,再加上法院當時給的五
日說明期限已過。所以也就沒有採取行動。直至今日收到公文,又想起之前一天莫名奇妙
收到的法院駁回對方異議公文,兩件事情兜在一起才明白。若對方是因未繳裁判費而被駁
回,如果對方再補繳,同時再進行異議,我想我也會試著看看以d大所說的"其餘"和已經求
償成功的差異回覆。若是對方根本無法再繳納裁判費,那對我真是太好的消息,直接就可
以拿錢了。不好意思問的這麼細瑣愚蠢,因為對方有律師幫忙,所以很害怕又給自己太大
期待,到時會失望,再次感謝。
※ 編輯: yiklun 來自: 219.86.165.35 (02/17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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