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這麼可愛,憑什麼欺負他?】
▌事情是這樣的
鯨魚跟海豚是我們東海岸心頭最軟的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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鯨豚前幾天被兩台快艇衝撞、逼車,全台灣2300萬人民的怒火整個被點燃(太誇飾),至少小編的內心整個被點燃,到底有沒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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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不只宜蘭的鯨豚,屏東的海龜也持續受到騷擾。(當然排除假車禍慣犯小琉球明星傑尼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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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們這些亂撞的傢伙,已經嚴重引起海洋保育署的關注了。
▌野生動物保育法在幹嘛?
#野生動物保育法 的基本法律概念,是不再將野生動物視為「#無主物」,而是將他們視為「#共有物」。也就是說,野生動物是「國民」、「社會」全體所有,沒有人可以獨自佔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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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的立法的重要主旨,是要維護 #物種多樣性,與 #自然生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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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所有動物都在本法的保護下,寵物跟經濟動物(要被吃掉或是皮毛要被扒掉的動物,aka牛、豬、雞)(對不起小編沒辦法不吃肉肉嗚嗚)是在動物保護法的轄下,那些生存在本來該存在的棲息地的動物才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要保護的對象。
▌這樣做,會犯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規定,如果不是有「族群量超過環境容許量」,或是有「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並且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情形,就去 #騷擾、#虐待 #保育類動物,會處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單獨或關起來的同時科以新臺幣6萬~30萬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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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不是保育類動物,而是 #一般野生動物,依據第49條的規定,是學術研究卻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而去騷擾、虐待的話,會被處以罰鍰,這是一個行政處罰,比起前面的刑事處罰強度其實弱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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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第50條的規定,一般人也只有在「野生動物保育區」內,去騷擾、虐待野生動物,才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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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對於一般野生動物跟保育類野生動物,其實我們的保護密度相差蠻大的,對於層出不窮的野生(流浪)動物的虐殺,似乎有必要好好整理我們對於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制。
▌最近受到了來自 #原住民 #狩獵權 的挑戰!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如果原住民基於 #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必要的話,就可以獵殺野生動物,保育類、一般類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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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的規定比 #原住民基本法 第19條規定少了一項 #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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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時候會怎麼適用法律?基本法的立法目的,本來是要讓其他相關法律有牴觸他的時候,以他為依歸,因為他是最低程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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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院在判斷上,與「野生動物」有關的規定,就會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會規定的比較詳盡,這時候野生動物保育法是 #特別法,特別法要優先於普通法適用,所以原住民可以獵殺野生動物的原因,就不包括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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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住民們其實在遇到「生命禮俗」,也就是比較偏向自用的情況下,也會出去狩獵,包括出生、死亡、婚禮、成年等等都是。但這些現在卻不被認為是狩獵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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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一個漢人管制本位的思想,我們需要一點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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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呢?
▌法白的貓會後空翻,要來看看嗎?
📍山羌自保育類除名,原住民就可以一槍、兩槍、山羌了嗎?|Akoy 簡年佑
https://plainlaw.me/2019/06/05/%e5%8e%9f%e4%bd%8f%e6%b0%91%e7%8d%b5%e5%b1%b1%e7%be%8c/
📍潘宏朋|你知道毛小孩在台灣法律上是什麼地位嗎?
https://plainlaw.me/2016/12/21/animal_protection_act/
📍龍建宇|我的獵場,你的律法-淺談王光祿 捕獵 案
https://plainlaw.me/2015/12/11/hunting/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6744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基本法普通法特別法 在 Alvin Yeung 楊岳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不切實際】基本法:Am I a joke to you, Teresa?
1.鄭若驊說,要求國安法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先不說她在月初受訪時才說過,若國安法不能體現普通法精神她會向人大反映,我們先說「#普通法」;
2.為甚麼回歸後香港仍然使用普通法、而不轉用內地的「社會主義法系」?因為行之已久而且有效,全世界都信納「普通法系的香港」。所謂的一國兩制,其精髓正正包括普通法精神;
3.英國在正式接管香港後不足一年,已急急透過《皇室憲章》和《皇室訓令》規定了香港總督、議政局、立法局、法官等權力機構,將英國那套普通法系移植來港。1844年最高法院和立法局開始運作,之前一年雖然規定英國法律自動適用於香港,但立法局開始制定法律後,香港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行立法,英國法律不再自動適用──上上個世紀的殖民政權,也懂得這個道理;
4.然後,香港這片彈丸之地崛起國際,普通法功不可沒。引用某前國家領導人的「茶漬論」來說,香港這茶壺累積茶漬百多年,普通法就是其中一種重要茶漬;
5.由鄭若驊說出「不切實際」,其實非常可悲。律政司是香港法治的把關者,所要把的關除卻《基本法》第8條關於普通法的部份,也包括第23條──條文清楚顯示關於國家安全的香港法律是香港自治範圍。人大強行走後門在內地立香港國安法,香港人奈佢唔何,但身為律政司司長,應該知道內地法律的原則、法理、語言,都不能搬字過紙就說是香港法律;否則,就不需要「附件三」啦,國歌法也不需要本地立法啦!因為所有用於香港的條例,都需要在香港用普通法的語言重寫,以適應法系的原則和精神;
6.情況就如左軚車和右軚車。它們在外觀上好像極其相似,可是兩者所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體系,由道路設計、交通規則、以至司機的駕駛習慣都大相逕庭。我們明明行開右軚,幾時行幾時停幾時安全幾時危險大家都知道都已習慣;你現在一個唔該說要引入左軚規則,唯一結果只會是:混亂、引起恐慌──你在香港街上見到左軚車行走,也會怕它唔識規矩而格外留神怕佢撞埋嚟吧;
7.況且,一個二個爭先恐後撲出來說國安法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說要設立特別法庭專審國安案、說危害國家安全的人「高手在民間」、說用普通法行文「不合理不切實際」。喂,講到咁重要,香港人一隻字都未睇過,半句沒問過香港人。而這班人建基於虛幻所說的「很重要」,更是對原有制度的重大破壞;
8.普通法之重要,是就算在回歸後,我們的終審庭的判決也獲得普通法世界的認可,被廣泛引用作為案例。全世界的人都來香港,是因為人家信納我們這套法治排名第16的規則;
9.你哋排88㗎咋。
相關新聞:bit.ly/37s3MdW
基本法普通法特別法 在 潘小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文敏談國安法重點】
1.所有解釋和執行方法都應跟從香港普通法程序,應受制於基本法下的限制,包括基本法對人權的保障。
2.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需涉武力等並有實際效果,若只發表言論屬受《基本法》保障下的言論自由。
3.應列明香港法院有權以普通法原則審理和解釋,人大應該在終審法院提請下才能就此釋法。
4.審議國安法相關案件時毋須設立特別法庭,亦毋須取消陪審團和禁外籍法官審理案件。
5.國安法屬刑法,不應有追溯力,指過去唯一例外是德國納粹軍因屠殺數以百萬計猶太人,因刑法有追溯力而被判罪。
6.內地國安人員若然來港,在《基本法》下應只有訪客身份,不能享有盤問、偷聽及調查等特權。
7.若有人提出反對「港版國安法」,不應被視為取消參選資格的理由。
資料來源:陳文敏電台訪問//
基本法普通法特別法 在 政諭法律事務所- 讓我們談談法律 的推薦與評價
(一)人的特別法:適用於一般全體國的法律,譬如民像民法、刑法等,即為普通法。至於僅適用於具有特殊身分的人者,它就是特別法,例如公務員服務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