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過“港版國安法”,法律條文即日生效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如外界所料,周二(30日)上午以全票162票一致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草案,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不過法案在表決通過後十多小時,仍未公布全文內容,香港特首及親中陣營,都已迫不及待表忠擁護立法。民主派議員形容,香港一國兩制實際上已拿到了“死亡證”。
“現在付表決,請按表決器。通過!”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二(30日)早上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並表決“港區國安法”草案。一如外界預期,草案最後獲出席常委會會議的162名人大常委全票通過,中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49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人大常委會早上完成表決後,下午與基本法委員會開會,再次全票表決通過把 “港區國安法” 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交由港府刊憲後正式在港生效實施。
香港特首傍晚發表聲明,表示“港區國安法”會在同日稍後生效,港府會盡快完成所需的刊憲公布程序,讓“港區國安法”同步在香港實施。聲明又表示香港特區政府會按“港區國安法”規定,盡快設立由特首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警務處和律政司會設立專職部門,負責履行“港區國安法”的相關法律條文。
法案表決通過後十小時 官方始公布消息
這個關乎香港700萬人、影響深遠的法案,具體內容細節從五月提出到表決通過,都不為外界所知。官方新華社在法案表決通過後相隔近十小時,才正式公布消息。根據新華社報道,法案分為6章,共有66條,當中列明 “港區國安法” 針對四類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復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罰則按情節嚴重性分成幾級,包括可判監3年、5年和10年,最嚴重可判“無期徒刑”,也就是香港所說的“終身監禁”。
至於各界關注的追溯期問題,法案沒有提及。不過消息人士表示,如果法例公布實施後,過往兩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繼續涉嫌犯事,有關人士過往涉嫌犯事的證據,可能會作為在法庭上的舉證參考。法案列明在三種特定情形下,中央可以行使管轄權,包括特區執行不到、沒有辦法做到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
法案全文公布前 香港特首、港澳辦、中聯辦急表忠
而在法案全文公布前,中國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和香港特首林鄭月娥都紛紛表態支持立法。港澳辦表示,將全力支持配合做好法律實施相關工作,確保這一法律在香港特區執行到位。香港中聯辦則表示堅決擁護,並將全力支持特區政府和中央駐港國安機構做好法律實施相關工作。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則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提交預錄片段,重申中國全國人大有憲法權力和職責推動香港特區國家安全立法,並強調只會針對極少數違法人士。
林鄭月娥說:“作為中國最高的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憲法權力和職責,去推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立法,將會實施的國家法律已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並將根據《基本法》在香港頒布實施。該立法旨在防止,遏制和懲治分裂國家、顛復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與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的勾結行為。這些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些罪行將在法律中有明確定義,它只會針對極少數違反法律的人。”
而她在周二傍晚發布的聲明又表示,有信心實施“港區國安法”後,困擾市民近一年的社會動盪可以減退,局面穩定下來,香港可以重新出發,聚焦發展經濟,改善民生。
多家港媒引述消息,林鄭月娥和港府主要官員將在周三(7月1日)會見傳媒,預料會對“港區國安法”作進一步解說。而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周三早上10時會在北京舉行記者會,由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講解法案。
民主派形容“港區國安法”通過等同一國兩制“死亡證”
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周二(30日)晚上見記者,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批評,港府表示法案會在當日稍後生效,但6月30日只剩下5個小時,“港區國安法”具體條文都仍然未公布。而整個立法過程只有約40天,並沒有經過諮詢,批評整個安排不能接受。她形容,“港區國安法”通過,等同一國兩制的“死亡證”。
陳淑莊說:“就著這一條法例(通過),我會說是一國兩制的死亡證,已經正式證明或確認,一國兩制在香港消失,一國一制直接在香港實行。無論在各層面或說明公布,我們對相關法律的了解可謂少之又少,但這個法例可以說是對政治人,甚至是普通市民,小朋友、學校都影響深遠,但居然沒有通過諮詢渠道。”
22名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要求即時召開特首特別答問會,向公眾交代 “港區國安法” 的細節及接受質詢。
而自去年反送中運動後多次發起記者會,表達港人聲音的“民間記者會”團體,就在國安法通過後繼續舉行記者會,表示“港區國安法”通過,意味香港進入白色恐怖時期,港人已退無可退,必須對暴政作出最大的迎頭痛擊,呼吁港人不要放棄抗爭。
親北京陣營、港警吶喊助威
而全體親北京立法會議員則表態支持立法,親北京最大黨民建聯主席李慧瓊表示,有必要制訂及落實“港區國安法”,認為有助社會恢復平靜,避免青年成為政治犧牲品,並從根本消除“動亂禍源”,認為立法過程已兼顧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法制特點,賦權特區執法及司法權責。
四個香港警察職方協會則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全力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和通過“港區國安法”。聲明又表示,香港警隊必將悉力配合,按相關法例公平公正專業執法,保障香港整體利益,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大局。
記者:呂熙 責編:胡力漢 嘉遠 網編:瑞哲
本新聞由自由亞洲電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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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主席職位有待選出,本身由郭榮鏗主持選舉,但建制派不滿半年仍無法選出主席,擔任內會主席一職的民建聯李慧琼決定今日自行召開會議。早上由郭榮鏗主持的內會,議程為選舉主席,但下午另有由李慧琼主持的內會,議程包括處理內會事務,及討論立法會外聘法律意見。民主派外聘的資深大律師聯合意見,認為上任主席在新會期未選出主席前,所擁有的權力只限於舉行主席選舉,故根據有關意見,今日下午會議不應討論主席選舉以外其他任何事項。
【18:00】內會「如常」地舉行會議的同時,秘書處亦發出文件指,工聯會麥美娟、新民黨葉劉淑儀、經民聯梁美芬和民建聯周浩鼎擬於本月20日的立法會會會議上,聯名動議譴責郭榮鏗的議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已批提出該動議。
麥美娟在議案中力數郭榮鏗拖延內會主席選舉,繼而阻撓立法會履行憲制責任,其做法屬行為不檢及違反誓言,因此按《基本法》第79(7)條的規定,動議譴責郭的議案。有關議案若獲三分之二議員通過,郭就會喪失議聯名員資格。
內會亦於傍晚約6時結束,經民聯梁美芬建議李慧琼,再舉行內會的話,應將選舉主席列為最後一項議程。李表示收到梁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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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文但非常值得讀一讀。
#學常識是常識吧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