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下周要全面實施捷運站周邊的路邊機車停車格收費,應該是基於柯文哲市長過去一貫的使用者付費原則。
減少私人運具使用、增加大眾運輸的誘因是我的一貫主張,如果提高停車成本可以降低一般人使用私人運具的動力,我當然樂於支持。但我認為北市的機車停車格收費一直都有配套不足、推行時序錯誤的問題。自2019年起,我多次向交通局反映和質詢,但顯然都沒有明確改善。
我覺得現在機車收費的問題有三個,第一是機車停車格仍不足、第二是收費順序有所錯誤、第三是未能更細緻的引導機車族轉往大眾運輸系統。
#在停車格不足的問題上,停管處2018年曾經做了停車供需調查。在調查的六個行政區中,汽車需供比值大於一,也就是汽車停車格供不應求的交通分區,佔所有的分區的39%,而機車供不應求的交通分區,則佔了總分區的75%,可見機車停車格缺乏的問題,是比汽車嚴重許多的。
針對這題,停管處雖稱有共享車位2.0計畫,以及「獎勵大樓業主開放停車場」方案。然而推行快兩年,目前只有近百格共享車位、十幾個停車場開放,僅滿足不到700個機車停車位,遠遠難以滿足停車需求。
如果要全面收費,促使民眾去搭大眾運輸工具,那就要提供更多車位服務,讓他們可以在便利轉乘的地方付錢停車、轉搭大眾運輸工具。如果捷運站附近一位難求,那大家為何不騎機車直接去公司或學校呢。畢竟,不是所有人一走出家門就有捷運,需要仰賴機車的通勤族或學生需求仍然存在,如果缺乏這些配套,那收費僅是造成民眾困擾。
在今年初,我也提出書面質詢,認為公有停車場是本市公有財產,除了提供市民停車外,尚應要具有政策手段之積極意義,如於交通較為壅塞、鄰近捷運站之地區,不反對適度提高停車收費,以鼓勵市民使用大眾運輸及共享運具;但應該提高汽車路邊停車費鼓勵汽車使用路外停車場,以騰出空間增設機車停車格等,減少機車停車格供不應求的狀態,但仍未獲積極回應。
#在時序上,如果要促使民眾搭乘大眾運輸系統,在收費規劃中應該是要把車逼到大眾運輸系統周邊。如針對商業區巷弄等地先收費、捷運站周遭擴大機車停車格並免費,讓上班族改搭捷運公車。但臺北市看起來並未思考如何把車趕到大眾運輸系統周圍,在規劃上以最熱門的地方開始收費,並未能真正達成其「宣稱」的政策目標,感覺就只是為了賺錢收費而已。
#而細緻的引導政策上,更是交通局未竟之業。在去年交通委員會上,我就曾經質疑有些民眾騎機車去捷運站就是為了要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但是卻還要收費;且目前規劃的收費區域已經很難找停車位,還要花錢去停車,反而降低他們去搭乘捷運的意願,不如直接騎機車。另外,地方居民有些可能家裡也是住在捷運站附近,造成在家附近停車也要收費,其實也不太公平。
若單純僅是要去捷運站周邊停車而不搭捷運的人,似乎才是首要收費的對象。但如何透過收費政策區分這些使用者?是交通局沒有回答的問題。如果汽車可以夜間時段不收費,那為何機車不能比照?這樣更能對通勤族或附近居民造成更友善的誘因。
雖然停管處稱會調查各捷運站周遭居民停車需求、及熱門站點的上班學停車需求,提供更進一步和細緻化的引導政策,但仍無下文,原本的收費計畫就這樣持續無差別推行,根本看不出引導的誘因和推力何在。
我雖然贊成將停車格收費等增加私人運具的外部成本、使民眾轉往大眾運輸系統,但如何將政策做對、而不是無差別的盲目收費。除了造成民眾困擾外,也無法改變使用者習慣,交通局應該要積極做出改善。不然機車收費政策,就僅是讓北市賺取更多規費,但對於民眾的停車品質、北市的大眾運輸目標,都沒有實際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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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岩樂活中心3月中風光開幕,然而運作了一個多月阿宗發現奇岩樂活中心目前還是漏洞百出!
阿宗向社會局長強力爭取,在一樓增設一個親子活動空間,雖然規劃不盡完美,但至少讓親子能有更多選擇。可是阿宗卻發現整個大樓從裡到外幾乎沒有明顯的告示讓大家知道有這樣的空間可以來做使用,隨便一個外包廠商的招牌都比親子空間明顯百倍,因此阿宗要求應該增設更多告示牌,讓家長知道有這樣的資源可以帶小朋友來利用!
此外奇岩樂活中心周遭停車位無論汽機車的停車空間都有限,而且距離中心位置較遠,若要接送長者、兒童非常的不便利。然而地下停車場至今都還不對外開放,極度不便民、不合理!阿宗要求社會局應該想辦法增設停車的空間,並且一定要保障身心障礙以及婦幼停車的數量,才能讓奇岩樂活中心方便、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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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需要那麼多停車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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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增設機車停車位 在 地下室的決定權是歸屬全體住戶或者是車位所有人呢? - Mobile01 的推薦與評價
2016年11月25日 — 問問各位~我在我的停車位停放我的新機車(怕被偷走),結果被其他住戶檢舉,問題我們大樓沒有機車位啊。我錯了嗎?有什麼法條規定停車格不能停機車?或是 ... ... <看更多>
大樓增設機車停車位 在 Re: [問題] 社區的機車停車位- 看板SuperBik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elynn889 (還敢逼車阿四輪)》之銘言:
: ※ 引述《PinkRosa (Pink)》之銘言:
: : 不好意思想順便問
: : 我們管委會近期也說重型機車不能停機車位
: : 並且限制汽車位只能停一台汽車
: : 或三台重機
: 買一台拖車(皮卡後面拖的那個),上面放幾台車應該也不算停放(?
: 或者買ranger,貨斗上面停兩台機車
: : 原本我是打算讓我的愛車停在汽車後面或前面的 (我汽車很小
: : 因此想問這個停車規定是合理的嘛
: : 是否建議申訴
: : 還是就鼻子摸摸任這些委員擺佈……
: 社區停車位就我所知,分成三類
: 其中兩種是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 最後一種是獨立產權,有土地權狀的那種,因為我只知道獨立產權的,所以拿獨立產權來說
: 以下拿我國政府體制來說
雖然899的ID令人覺得討厭,但幹話講的正確也不能全盤說人家不對
我目前也是遇到相同狀況,板橋浮洲橋附近的社區
這樣講應該算很明白,就不特別指明哪個社區
規約大部份都會是一個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受權管委會來訂定,實際做法不可
能逐條投票來表決
所以如果對於規約上有問題的話,在臨時管委會會議提出異議,在修定之
進入正題
所為停車位的問題,這邊有三種狀況
1. 法定車位
2. 增設車位
3. 獎勵車位
先不探究獎勵車位,拿最簡單的先說
增設車位
這個不屬於大樓專有共有,有獨力的權狀。管委會碰不到這塊,碰到這塊就是穩輸的
最大爭議都是在法定車位這邊(還需要看當時建商在申請的時候,這邊劃分的是停車還是
地)
就邊假設大家都是被劃分停車用地(那代表絕對不可能放雜物,因為放雜物就牽扯到使用
變更)
法規上這邊是屬於約定專用共用,有產權但沒有單獨的權狀,因此在使用上會受規約限制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目前有兩條對於規約是有詳細說明適用範圍
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安全及衛生。
以及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
別約定。
這邊要回到各社區的規約,各區分所有權人在行使約定專用的時候,一格多停到底有沒有
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很顯然是完全沒有(但必需要建立在完全沒有)
但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第 37 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對於到這邊,覺的停車不合理的部份,就要先回頭找當初在訂這些規範的時候
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上投票表決的,還是只是受權管委會訂定之?
如果是前者,要翻盤的機會就很小,建議換地方住會比較實在,用小貨上再弄一台機車也
是可以,這是最終解法
但是如果是後者,那就有機會上各縣市政府的公寓大樓管理科,遞出爭議事件調處或是請
法院來裁
目前我的社區目前就很詭異,車位的形態都是法定車位。但是建商有部份車位沒有賣出,
保留的部份委由民間停車業者來收益處份
但是管委會跑去跟民間業者說,我大規約上說不可以一格多停,不是停一台汽車就是停一
台大型重機
汽車加機車、機車+機車、任何車輛多停都不行。
這邊就搞笑了,建商沒有賣出,處份收益都是建商自由,那管委會的規定到底適不適用?
這邊我也是滿煩腦的
實務上可能依打每個社區打官司後或是訴請爭議事件調處有不同結果
也歡迎有實務攻防經驗的大大們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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