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慶帶你讀釋字第793號解釋-1】
黨產條例案釋字第793號解釋正式公佈後,司法院的粉絲專頁就已經發了好幾篇本號解釋的整理文,而社群媒體上也有許多人對於這號解釋進行評析(強烈推薦大家右轉「一起讀判決」)。
但我發現很多好朋友除了知道「合憲」的結論跟大法官寫很多東西之外,其實看不太懂爭點的問題到底是在問什麼。
所以,西門慶將花幾天帶著大家來「讀題目」,「一天一爭點、理解多一點」,用幾天的時間來跟大家說一下大法官到底對於哪幾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及到底說了什麼。
#爭點1:用「法律」(黨產條例)來處理「黨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
#KEY1:什麼是「憲法保留」?
要理解這個爭點,要先要知道什麼是憲法保留。看到憲法保留,我就會想到法律保留(你應該也是吧)。而在涉及法律保留內涵闡述的鼎鼎大名的釋字第443號解釋之中,大法官說「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所以究竟什麼是憲法保留呢?
我們要理解「憲法保留」,通常會回到「法律保留」的定義。法律保留的意思是:特定事項必須要由法律規定。如果從這個意思推到「憲法保留」,那憲法保留的意思應該就是特定事項要由憲法加以規定,而不能由立法者或行政機關規定(吧。
但這樣的理解是有問題的,因為立法者制訂的法律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規定一大堆,大法官在審理這種法律的時候,也從來沒有說因為這件事情只能由憲法規定,所以直接違反憲法保留而違憲。因此,我們能知道:我國大法官指的「憲法保留」並不是前面這個意思。
如果我們用「憲法保留」四個字去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裡面找,會發現這四個字是已故的大法官吳庚在釋字第271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所提出來的。吳庚大法官對於「憲法保留」四個字的理解是:對於憲法保留的事項,法律若加以制訂,不得抵觸憲法的規定。
簡言之就是: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明文的規定。所以,大法官所謂的憲法保留其實就是「#憲法優位」!
#KEY 2:為什麼聲請人會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
聲請人之所以主張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是因為:他發現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要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欸(奇怪的知識增加了)!也就是說只要涉及政黨毀滅的事項,都是憲法範圍的事項,想要管制政黨,如果沒有修憲,只用立法,那就是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KEY 3:聲請人的問題在哪?
單純聲請人的論證就有幾個非常大的錯誤:第一個錯誤是錯誤的理解了憲法保留的意思。憲法保留在我國大法官的意思是「憲法優位」原則,立法者不能抵觸憲法的規定。但黨產條例不涉及政黨毀滅,所以特別立法也沒有抵觸憲法的規定。這也是大法官主要的論證。(如果解釋那麼寬的話,憲法保障生存權,今天憲法沒說可以死刑,死刑不是直接就違憲了ㄇ)
再來第二個錯誤是憲法增修條文說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的意思,其實是考量到「政黨違憲解散」這種案件類型具有典型的「司法個案爭訟」的性質,所以在程序上,要求要透過「憲法法庭」的方法來審理。聲請人的這個論證就距離憲法增修條文原本的意思差太遠啦~~
第三個錯誤就是這樣的論證相當於任何管制政黨的法律都是違憲的,因為政黨只能用憲法管啊。所以這個論證如果能夠成立,現行的政黨法完全就是一個違憲的法律阿(雖然好像真的有人覺得政黨法違憲...)
好啦,今天就說到這裡~~
本爭點涉及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段落:19、20
下回預告:黨產條例抵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
大法官解釋443 在 法律唸成這樣,我一定是頭腦有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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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的美
值得細細品味
啊!
喝口茶吧
--------
【課文賞析: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機關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不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必須要藉由立法者所立出的「法律」,才能賦予國家侵害行為正當性,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保留給法律決定),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當然,也不是所有大小事項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要立成法律,也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訂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方式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要立成法律呢?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哪些事項可以不需法律授權?
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揭示的「重要性理論」,越重要的事項,就越有以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凡國家要侵害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如:生命、人身自由,就「一定」要以法律定之。
其他自由權利在授權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授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從而產生的輕微不便,也是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這就是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義。
(暫不討論憲法保留)
【應用】
當我們使用這個語句告白時
要表達的是
對你而言
他很重要
已經重要到不立成法律
就無法表現出你覺得他很重要的地步了
所以為了讓他覺得你真的覺得他很重要
他也能打從心底覺得你認為他很重要這件事很重要
你只能告訴他:
「你看,」
「為了你,」
「我甚至願意選立委,」
「你為什麼還不接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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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文賞析:法律保留原則】
國家機關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不能侵害人民的權利。
所以必須要藉由立法者所立出的「法律」,才能賦予國家侵害行為正當性,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保留給法律決定),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原則」。
當然,也不是所有大小事項無論輕重緩急都必須要立成法律,也可以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以訂立行政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的方式為之。
至於哪些事項要立成法律呢?哪些事項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訂立?哪些事項可以不需法律授權?
根據大法官解釋第443號揭示的「重要性理論」,越重要的事項,就越有以法律規定的必要性:
凡國家要侵害人民最重要的基本權,如:生命、人身自由,就「一定」要以法律定之。
其他自由權利在授權具體、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
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不經授權,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從而產生的輕微不便,也是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
這就是所謂「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意義。
(暫不討論憲法保留)
【應用】
當我們使用這個語句告白時
要表達的是
對你而言
他很重要
已經重要到不立成法律
就無法表現出你覺得他很重要的地步了
所以為了讓他覺得你真的覺得他很重要
他也能打從心底覺得你認為他很重要這件事很重要
你只能告訴他:
「你看,」
「為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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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玲/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今天作成釋字第443號解
釋,解釋認為,現行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在
無兵役法及其施行法的授權下,限制役 男的出境自由,違反
憲法保障人民居住遷徙自由而違憲,至遲應在解釋公佈起 的
六個月內失 效。
由內政部頒布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中第8條規定,役男
在應徵年次內, 尚未接受徵兵處理者,不同意出境。雖然辦
法中第13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 役男可准出境,但仍屬例
外規定,而此以「辦法」而非法律方式限制人民居住 遷徙自
由,引發了違憲爭議。依大法官今天作成的解釋,如果主管機
關在解釋 公布六個 月內不能完成兵役法及施行法的修正,役
男出境即不受限制,對在役 齡前想要出國的役男影響非常
大。
解釋指出,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自由,人民有
選擇居住處所、 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的自由,且有可依個人
意願遷徙或旅居各地的權利,對此 人民自由權利的限制,憲
法第23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必要的程度。
解釋指出,兵役法或其施行細則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的條
款,兵役法施行 法第45條,也只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
而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 的役男出境限制事項,既
未設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的明文,也無行 政院可
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的規定。因此,由「徵兵規則」第18條授
權內政部 所定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8條限制役男出境
的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 故出境,逃避應盡的服兵役義
務,但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的重大限制,和憲 法意旨不
符,應在解釋公布的六個月內失效。
443號解釋文強調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較其他權利詳盡,
大法官認為,剝奪 人民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的事項,應以法
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 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
時,授權也應符明確具體原則。而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 有
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是指有關人民服兵役的重要事項,都應以
法律或法律明 確授權的命令加以規定。大法官今天宣告徵兵
出境處理辦法違憲,是對過去行 政機關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
自由「便宜行事」作法的再一次「糾正」。
今天的會議由大法官翁岳生主持,其他十四名大法官均出
席,對此解釋案, 大法官意見一致,沒有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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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哥...
這麼說的話...
我們暑假的「馬來西亞男人團」...有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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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松濤情懷與斑城故事 ◆ From: cs1po14.ty.ficnet.ne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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