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騰多時的神岡大夫第重劃案,事涉龐大土地利益,在總質詢開始前開庭,受害的地主們為爭取自己權益而努力著。
📌瑄灃在法院陪伴著這些地主,回想他們一路走來的艱辛,不知情狀況下被納入重劃、被迫調處、遭到恐嚇,家園正面臨被重劃會強拆的命運。
💢自辦土地重劃讓重劃公司有圖利之手,藉由各式手段,巧取豪奪善良百姓的土地、牟取大量利益,視百姓為俎上肉,期盼司法能公正審理,還給市民公道。
‼️臺灣曾經因為土地重劃案,而讓民眾聲請大法官釋憲,代表法條有重大的爭議,不希望臺中成為下一個大法官釋憲的案例。
#為您發聲改變發生
#臺中市議員徐瑄灃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9萬的網紅3Q陳柏惟,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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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精選書摘【美國也曾經有「集中營」?反思以國安為名的種族歧視】
1941年,美國在日本轟炸珍珠港後,正式宣布參與二次世界大戰,當時羅斯福總統發布第9066號總統命令:將「對國家構成威脅的人」遷移到安置中心「保護」,部分人則被送至「拘留營」——用來和敵國交換美國戰俘,總計11萬餘日本移民和約2至4萬的德裔與義大利裔被拘禁,直到1946年中才獲得釋放。
《#天皇蒙塵》這部小說改編自作者大塚茱麗母親家族的親身經歷,提醒世人美國這段違反人權的歷史悲劇。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陳昭如則舉出真實歷史中一位日裔美人永不屈服的反抗故事與法律判決,直指「無關種族」的偽善與以國家之名傷害人權的問題:
當時23歲的移民二代是松豐三郎(Fred Korematsu),企圖以整形與改名抗拒這項不公平的政策,但失敗被捕判刑,他一路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後以6比3敗訴,時任大法官多數意見認為,總統命令合憲、無關種族平等與否,拘禁日本人具有「軍事必要性」。
後來集中營隨著二戰結束了,然而是松不願背負無妄罪名,持續為此發聲,1983年在司法檔案公開、美國政府開始承認錯誤後,他的案件也重啟審判,並堅持不接受司法院的「特赦」,他認為應該是政府要請求他和其他被監禁的日裔美國人原諒。最後,聯邦地區法院判決是松「無罪」,可惜的是地區法院判決無法推翻最高法院判決,即便2018年聯邦最高法院的另一起釋憲判決也說「是松案在當年就是大錯特錯」,但當時的大法官見解、說詞是否已失效則仍有爭議……
「根據(聯邦)最高法院對我的判決,當個美國人還不夠,你得看起來像個美國人,否則他們會說,我們分不清楚忠誠和不忠誠的美國人的差別。只要我的案例還在聯邦法院是有效的,任何美國人如果被認為是國家的敵人,都可以不經審判或聽證就被送進監獄或集中營。因此,我希望政府承認他們當初錯了,而且要做出彌補來讓這件事不再發生於任何種族、血統或顏色的美國人身上。」
是松豐三郎在法庭上的發言與判決仍歷歷在目,但歷史卻又再度重演,2018年最高法院宣告川普備受爭議的「穆斯林禁令」合憲,國家安全就像是一把「上膛的槍」,當政府聲稱有迫切需要就可以拿來使用……https://bit.ly/3kOjxmq
★開卷有益,深度觀察,#贊助報導者:http://bit.ly/2Ef3Xfh
#報導者 #珍珠港事變 #二次大戰 #美國 #日本 #種族歧視 #釋憲 春山出版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法普時間】寄送大麻巧克力罰這麼重? 被抓到時說「沒吸毒」反而罰更重? 不可不知道的法律 #五件事!
這兩天的新聞就是,女兒從加州寄大麻巧克力給台灣的媽媽,結果害媽媽可能面臨十年刑期。
有這麼嚴重?!
相信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有各種的聲音出現,很值得討論。
這次的五件事也很扎實,而且可以避免你很多可能的麻煩。
🎁〖#收到一個含大麻的包裹就判這麼重?〗
首先,很多人會說,收到一個含大麻的包裹就判這麼重?!有沒有搞錯,我又不知道裡面有,好倒霉。而且十年也太重了吧。
恩...
不是十年,是十年起跳 😂
大麻這個很天然、很peace的東西,莫名其妙被列入二級毒品
(會讓你漏尿的K他命也才三級)(K真的別碰),所以罪蠻重的。
法律是這樣寫的: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
所以是十年起跳!
(後面有說可以併科罰金啦,就會讓你的大麻巧克力變很貴)
注意看喔,法律上沒有管你運輸幾公克喔,就算你大麻巧克力超不純的,在法律上也是運輸二級毒品。
---------
🎁〖#律師寧願你嗑藥,也不要持有,更不用講運輸〗
這邊有一個很嚴重的bug,很多人被抓到手上有大麻的時候,因為怕事會先說「沒有吸毒」,結果下場更慘。(Surprise!!!)
你有用二級毒品,法律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起來很可怕,因為三年的不能緩刑。
不過,初犯的話,法律規定給你個機會,「#緩起訴」,讓你去戒癮治療,所以你不會被關。
但是你如果是不吸毒,但是「持有」的話,就是直接:
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你的律師會寧願你吸毒被抓,也不要你沒吸毒但是持有毒品。
更不用說運輸要十年起跳。
(自然也不會有人承認販售啦,所以每個小農都說種來自用的)
---------
🎁〖為什麼「沒吸毒比吸毒的」罰更重? #實際案例又有Bug〗
為什麼沒吸毒的比吸毒罰更重?
因為,法律上認為「吸毒是 #受害者」
吸毒者是受害者,運輸的、販賣的才是加害者,所以判重一點是正常的,而且吸毒者需要的不是關起來,是治療! 這個立意我覺得是正確的。
不過法律是拿來規範大多數的人,自然就會有少數的bug案例誕生。
例如,前陣子長得像陳奕迅的影評人,因為聲稱持有 CBD 電子煙,結果被搞錯法律的警察給帶去關了兩晚。
假設(IF...),他的電子煙真的被查出含有 THC (有罪的大麻),那接下來律師會寧願他驗尿被驗出來有毒,也不要沒毒。
因為確定持有大麻,同時驗出有吸食的話,法律會不管持有的罪名,只罰你施用大麻的部分,最後會像前面那段所說的:去戒癮治療,不起訴。
但是,你沒吸毒的話,那法律就會往「持有」去起訴,就是可能關兩年...
一個「被抓的,反而希望驗尿沒過」的概念 😂
事實上,該影評人是:電子煙驗出來沒有毒,驗尿也沒有毒,就是完全被冤枉,白關了兩晚+手機被扣三個月得重買一支,但是剛好碰上疫情,所以完全沒有新聞要報,很慘很倒霉。
相關消息:https://www.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10865917070241&id=1000444050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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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新聞的案例,會不會也不起訴?#怎麼判斷?〗
這次的新聞也是,這位媽媽一定也說他不知情、沒吸毒,所以新聞標題才可以下這麼重的標題「十年!」
那到底運輸罪會不會被起訴呢?
上次柯公子就不起訴,那這次呢?
會不會被起訴,主要判斷是:#知情不知情
上次柯公子的案件是海關查獲的,所以柯公子還沒簽收到貨,他說他 #沒簽收、沒打開,那是海外表哥自行決定要寄的驚喜,後來確定不起訴,送去勒戒(驗尿沒過),然後起訴長年在美國的表哥。
所以這次新聞,很明顯地警方辦案手法改良了,得到情資後(一塊巧克力的重要情資😂),耐心等待,警察還 #假裝成郵差寄貨,等媽媽「簽收」後才逮補。
很明顯地警察改手法了,差別就在簽收。
所以到底會不會不起訴,真的還未知數,看來警察打算是「簽收就是知情」來辦案。
只是,如果「簽收就是知情」,那些簽收到炸彈郵件的,就是同意被炸喔?
以後你要害誰,就託不會回國的朋友,寄一份驚喜回來就好了,因為簽收就是同意運毒了。
你身邊的人可能莫名其妙就被消失十年。
(聽到陳奕迅的歌聲了嗎)
反正警察是這樣認定啦,那就看檢察官到底會不會拿這些「證據」去起訴了。
根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961 號判決」,我覺得依舊是不起訴(改天再寫專文),不過那位影評人的案例,理論上也有大法官釋憲的保護,不過過程依舊充滿著各種難以理解的bug。(也是改天分享)
太多法律案件,不是「一般人」的常識能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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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CBD千萬要注意!#合法的選擇在這邊〗
寄給媽媽大麻絕對會出事,但是 CBD 就不會囉。
CBD 是大麻中的萃取物,主要在放鬆、好入睡,在台灣是合法的!(2020年衛福部公布,可合法使用、持有)(跟褪黑激素一樣)所以,越來越多人拿來取代「安眠藥」、「止痛劑」,或是調整疫情時的壓力心情。
如果媽媽壓力很大、焦慮、失眠濫用安眠藥、皮膚關節疼痛,你想要孝親的話,不要再寄什麼大麻巧克力了,改寄 CBD 軟糖吧!
我們在美國上市開賣的 LM CBD 軟糖,不只是使用「醫療級」99.9%的 CBD來製作,還取得了台美雙認證,保證在台灣檢驗可以過關,是比其他美國產品「更適合台灣人使用」的 CBD 軟糖。
想了解的,在 IG 有分享,也可私訊問:
➡️ https://www.instagram.com/lefty_life5/
以上就是這次的五件事 ,快速分享「不小心就被關十年」的法普知識,以及法律上會碰到的bug,這些都是親身經歷時,花了很多時間去研究,還要用時間金錢換得,是很有含金量的分享喔,幫你省時、省錢、省法律災難。
更重要的是,孝親真的不會提心吊膽,寄合法的CBD一樣也能給長輩一夜好眠喔。
#法律不會保護弱勢
#法律只會保護懂它的人
#孝親也有更好的選擇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3Q陳柏惟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年 12 月 31 日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即將針對「性侵犯強制治療」宣示解釋是否違憲,無論釋憲結果如何,我希望相關部會都已做好相應的準備。而因為本次釋憲的結果也和未來保安處分修法的方向有關,我也想在此就現行監護處分的執行,討論一下實務上會遇到的困難。
保安處放的制度需要通盤檢討
一般來說,精神病患者不論有無犯罪,理論上都要接受治療,但病患要接受治療到什麼程度,那治療病患究竟是誰的責任?聽到病人多數人都會覺得是醫生,但如果他有犯罪的狀況,主管機關應該是法務部、或者是法院。
過去曾發生過的案例,包括患者在強制就醫過程中攻擊警察、或在火車上和列車長爭執,結果警察被刺傷過世,對社會大眾來說這都會覺得很不公平、很不捨。除了牢獄的處分外,患者應該也要接受保安的處分,但現行保安處分的執行上也遇到一些困難。
像高雄凱旋醫院是台灣第一個有司法精神病床的醫院,收治很多病患,但曾發生醫事人員遭受恐嚇,甚至轉院的病患寫信威脅醫生、或是在院內發生衝突的,也有的評估報告建議病患不能繼續留在這裡,但最後無法變更執行處所,只能繼續留在那裡治療。
責任都在醫事人員身上
這等於我們把入監服刑的壓力,包含醫療的責任,全部放在醫事人員這方身上,部分犯罪者,也因為無法負擔醫療費用,變成醫院自己想辦法負擔。
我在這會期也提出了《保安處分執行法》的修正草案,希望未來的條文能包含幾個重點 :
1) 提供執行彈性:檢察機關成立評估小組,經評估、鑑定後由檢察官按受處分人情形,指定其中一款或數款執行方式。比如這間醫院真的不適合患者了,是否有個評估的機制,能讓患者轉換。
2) 評估續執行否:由評估小組每年鑑定、評估繼續執行或變更受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之必要。
3) 復歸社區銜接:檢察機關應於監護處分執行結束前 2 個月,召集受處分人戶籍所在地網絡單位,召開社區處遇銜接會議。
4) 補足戒護人力:由法務部於監護處分執行機構派駐戒護人力;另由檢察機關監視受處分者之社區行動。這某種程度來說,已進入民防或社區鄰里之間的守望相助了,當然最重要的是把戒護的人力補足。
5) 執行所需費用: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支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及包括健保還有住院所需的相關費用,希望可以透過立法,讓行政部門一起來補全這個部分。
希望未來類似狀況的新聞可以越來越少,減緩社會大眾的焦慮,補全我們的社會安全網!3Q!
2020-12-22,總質詢,行政院 蘇貞昌院長,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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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賴士葆 Abao Channel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農田水利會擁上兆的土地和財產產是懷璧其罪,屢次會長的選舉,民進黨沒有辦法選贏,釜底抽薪的辦法就是收歸國有,從此全面掌控,人財兩得。今天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的法案在立法院通過,不太讓人意外,只是讓人痛心,不管法案多麼不公不義,全面執政、一黨專政的民進黨想通過任何法案,只要透過立法院民進黨的表決部隊就可以遂行目的。「反消滅水利會全國自救總會」召集人說民進黨鴨霸,企圖用國會多數暴力沒收人民或人民團體的財產,強行改制,犧牲農民權利。當民進黨的當權派良知完全泯滅,仗勢立法院民進黨佔人數的優勢,用多數暴力粗糙的修法,巧取豪奪,這就是活生生在台灣上演所謂的民主國家透過法律程序搶奪民財的案例。民進黨內只有極少數的諤諤之士發出沉痛的呼籲,前立委林濁水說連日據時代都賦予台灣農民自治權,民進黨卻要沒收,令人憤怒。前民進黨籍台南縣長蘇煥智說農田水利會改制就是未經水利會員同意,強制解散取得水利會財產。自救會打算提出釋憲申請自救,其情可憫,怎奈大法官幾乎都是蔡英文提名的人,釋憲的結果就可想而知了。監察院只會糾舉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檢察官,為什麼不敢打老虎糾舉政府表面依法行政,實際上違法亂紀,以國家機器的公權力立法鯨吞蠶食搶奪民財的公務機關?
大法官釋憲案例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一日議會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容積移轉自治條例(968)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各局處首長, 還有議會同仁的參加。
今天是第九次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會議,根據上一次會議的決議,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訂定的需求原因,是為了解決公設保留地徵收,和所有權人權益保障的問題。
目前市政府是用實施要點,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
由於,過去只有3件成功的案例,顯然有改善的空間。
所以,我們請各局處提出,嘉義市公共保留地總面積,和所需要徵收的預算經費,也就是政府長期,對於公共保留地,積欠土地面積和費用的統計。
工務處提出公用保留地 道路用地,共153條,有21萬9478平方公尺,土地徵收預算67億8688萬。
建設處提出公園公共設施保留地,共有16處,面積是12萬9809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 28億1192萬。
交通處統計,有17處公設保留地,共 6萬1200平方公尺,徵收預算金額26億7698萬。
嘉義市政府合計公園、道路 、停車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合計是41萬0487平方公尺,預算徵收經費,也就是政府潛在的欠費,共計122億7578萬。
目前,雖然沒有徵收需求, 但是對於公共保留地地主而言,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的實施要點,在舊市區和其他地區容積接受移入的面積修訂,或降低門檻,將有助於容積移轉自治條例,或現行要點, 除了可以提高適用的可行性,也有助於保障當事人權益,提高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效率,一舉三得,創造三贏的可能性。
本次會議的重點有二。
第一,在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例草案,第6條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第六款,位於舊市區基地面積未達70平方公尺的修正案(原來的標準是300平方公尺)。
第二個重點,是第六條第七款,位於其他地區基地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原來的規定需要500平方公尺),均得作為本市容積之接受基地。
因為嘉義市是微型城市,有百年歷史,只有降低容積接受基地面積上限,成立公開透明交易機制的容積銀行,才能活絡一般民眾容積移轉需求,和滿足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賣出容積移轉,取回現金的機會,也能增加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所有權和效率,降低污名,讓大法官釋憲文第400號,保障被劃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權益,能有一個制度性交換的希望和機制。
根據都市發展處顏處長表示,為保留彈性,可在兩個月內,修改實施要點,降低容積接受基地,讓舊市區和其他地區的面積上限,在建築安全法規,和都市景觀兼顧的情況下,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案例,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我們也會在下次會議前,修正嘉義市容積移轉自治條文草案內容,和都市發展處修正的實施要點內容,做競合比較,公開透明,找出一條,可以兼顧可行性和時效性的務實作法。
如果都市發展處,可以透過實施要點內容的更新,只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如果透過市政府提案修法,公告期,加上法制委員會,和市政會議討論,曠日廢時,可能超過1年,也沒有辦法解決,從1963年起,45年來,被長期延宕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
如果是透過議會專案小組討論,再送大會立法決議,需要半年的時間。
這就是我們嘉義市議會,在議長督導,和市議會議員支持下 ,馬不停蹄,每月召開都市計畫專案小組,每3個月完成一個自治條例草案修正的目的,也是彰顯議會代表人民的立法職權與功能。
讓政治可以透過立法,解決人民的問題。
下一次會議,我們再來衡量,採取何種方法,有助提高容積移轉成功效率,和保障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權益,集思廣益,找出一條,可以解決問題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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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與車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https://reurl.cc/A0jmr3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前的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助理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那個有立場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重點是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我就是個法盲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他今天說有罪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再到後天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請問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實務見解"改變了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我就信了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再說回頭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同樣道理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現在都會判無罪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這樣太奇怪了吧?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66.1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072321.A.8B0.html
問題法院判決直接影響一個人的人生耶
有罪,那就該服刑
無罪,就該自由
實務見解改動
沒有民意基礎
過去有罪變冤案
過去的無罪變縱放
這到底是甚麼垃圾司法?
可以這樣玩?
學說我不管
至少實務判決司法單位要一致啊
整天改來改去
請問民眾到底該如何守法?
這太奇怪了吧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04:52
立法品質
那是立法的事情
司法可以跨到立法去自己決斷嗎?
司法哪來的民意基礎可以這樣搞?
對不同行為在同樣法條下的實務見解不同我可以理解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實務見解還可以不同
到底是怎樣?
司法官與檢察官應該對律師所提的案例
提出現在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有何不同之處
因此處置不同
這樣才合理吧
不是法官都應該看過去判例嗎?
累積幾個?
那第一個吃螃蟹的,他的累積判例在哪裡?
這邊也很矛盾
一面說要累積判例
一面又說可以法官自由心證
阿幹,到底是判例比較大,還是法官心證比較大?
說心證大
那不就是看法官怎麼爽怎麼判?看抽法官的籤運?
國外可以BAN評審團成員
台灣可以BAN法官嗎?
說判例大
一百萬個判決
有六十萬判有罪,四十萬判無罪
請問這個行為在同條法律下到底該有罪還無罪?
六十萬比四十萬多,聽六十萬?
但四十萬又真的很少嗎?
那就回到我原文所說
雖然很無奈
但法條就這樣定
我也只能判無罪或有罪
譬如久病厭世,親人幫忙自殺
按理說,如果今天安樂死合法就不該被判刑
但現在判有罪,那也沒辦法,因為法條這樣定
但法官可以自己決定說,法條跟不上社會變遷
自己判無罪嗎?
不行啊,最多就是刑期給你定罪清而已啊
或者是嫖妓賣淫甚至賭博好了
國外一堆地方合法啊
在台灣也合法啊
只是法規規定要在專區內進行才合法
但台灣根本就沒有專區存在
是行政怠惰陷人民犯罪
那法官就可以自己判無罪嗎?
當然也是不行啊
那為啥這時候實務見解就不出來活動一下?
合理啊
要有統一標準嘛
但還是判決確定了啊
那被判有罪的的不合理判例當事人
不是幹衰小?
既然學者覺得不合理
司法官也覺得對啊對呀不合理,我他媽不援引
但當事人已經進去關了啊
這不是超靠北的?
當然難理解啊
辯論不同見解,我尊重你的看法
因為實務上對我人生一點影響都沒有
但法院判決這樣搞
A法官尊重B法官看法
結果就是當事人在A法官判決下,不用被關
在B法官判決下要被關
原來司法判決大家憑的是運氣嗎?
這沒問題啊
實務都這樣判有罪
見解相同
嫖的人也知道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知道嫖的人該被抓
法院也知道嫖的人會被判有罪
完全沒問題啊
現在我提的疑問是
嫖的人不知道會不會被警察抓
警察也不知道該不該抓
送到法院法官也不知道該不該判有罪
這人民到底怎麼守法?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3:45
我沒在說公平正義
個別法官的實務見解不同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那結果社會不會穩定啊
因為人民不知道現下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跑去花錢問律師
律師說,阿幹,這樣看你抽到哪個法官我才能回答你
這怎麼搞?
余鐵雄:將軍我一定判你有罪
將軍:你先等我抽到你在說啊,乖
不對吧,沒有自由心證為啥不能累積判決?
就統一見解,大家照著走就好了啊
我問的是能不能BAN法官
我是律師看到抽到的法官過去判決某種犯罪一律都是高刑度有罪
隔壁的因為實務見解不同,一律都是輕刑度或直接無罪
那我就BAN掉啊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29:35
不是啊要開放多元三小啊?
開放多元是該放在司法判決來用的嗎?
法條這樣定
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
不同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我認同
同樣行為,相同法條不同判決!!?這三小?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09:37:00
既然都統一見解了
你他媽地方法院還在見解變化比較大是三小?
是不會去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再來下判決?
那這樣地院法官是不是也太懈怠瀆職了?
為啥小我要因為腦殘法官的自己不讀書
還要花時間花錢去上訴?
幹她媽的地院法官應該為自己的開放多元的腦殘行為
該賠我時間跟金錢啊
全台灣法官都說無罪,就這個垃圾判我有罪
這樣亂判她媽的還沒責任?
我認為不合理
原因是我內文的分析
但司法專業人士有自己的專業
我希望聽到合邏輯的專業見解啊
又推給立院豬公
阿幹,不是在談法院的實質見解不同嗎?
也是
立院該修法訂出一條限制法官不該開放多元
應該依循最高法院統一見解判刑
否則考績乙等
等等
你真心覺得法官或檢察官自己擴張解釋沒問題嗎?
如果有問題
那就從制度面去修正
你覺得沒問題
只會怪立院法條訂得不好
卻無視實質見解不同造成太多司法資源的浪費
假設統一見解
沒有額外證據
到二審三審也一樣判決
那律師就直接建議你不要上訴了,浪費錢與時間
但偏偏原來台灣的多元開放是用在司法判決上
一審專業司法人員的判決
可以輕易的被二審專業司法人員用實質見解不同給推翻
完全不需要新的事證
那要一審幹嘛?
大家直接拚二審籤運就好了啊
幹嘛要多抽一審一次?反正都要上訴到二審去的
不是啊,台灣不行啊
我們一樣是抽法官
但我們不能BAN人啊
苦衷我懂
但制度明顯不合理啊
寫出一百種意見書我都沒意見
因為最後釋憲案只會有一個認定結果
大家就案此結果去走
問題是
假釋一審法官是正常人
反而是二審法官使用開放多元理論,讓實務見解改變呢?
我主張
1.統一判決見解,個別法官若超過統一見解,判決直接無效,要究辦
2.二審應該是增加法官人數,同批沒關係,一審三人,二審變七人,多數決
稀釋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是迴避利害關係人
而不是可以BAN掉自己覺得不利的法官吧?
哈囉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可以有不同解釋
你解釋解釋這叫三小?
你這樣說合乎邏輯
也是我過去認為的狀態
但現在檢察官直接說了
過去與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所以現在變有罪了
這到底是三小?
笑爛掉
台灣的法制跟世界上哪個國家完全一致的啊?
人家有陪審團,台灣靠法官心證
人家可以BAN法官BAN陪審團
台灣抽中了就算你衰小
制度上有問題不允許人靠北
要不就移民火星?
那你先移民專制國家去好了
太平洋沒加蓋
噢,所以司法改革到底是要改三小?
幾十年下來以為他們是第一個發現問題的?
幾十年下來也沒人靠北啊(摀耳)
你活在台灣真的是虧欠你的天分了
我倒是看到某人覺得自己很專業
但講不出甚麼玩意出來
簡單說現行也是越上訴,法官人數越多
以降低個別法官心證的權力
感謝補充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66.140 臺灣), 10/12/2023 10:01:00
我認為這個比喻不是太好
醫生對同個人同病處置不同
譬如開刀或者是內科醫藥救治
兩者的目標都是救治
但法官對同人同罪處置不同(非指刑度而是有/無罪)
那產生的結果是天差地別
如果今天真的因為時空背景改變
現今多數的法官認為過去某個行為是無(有)罪,現在變有(無)罪
那也應該依循法規,促進修法
而不是自己主張改變,讓判決結果逆轉
因為法官是依法判決,不是立法判決
我必須說你這樣的說法合乎邏輯很多啊
這也是ILALY大講的
找出不同之處
現在的問題是
假設這個判決剛好出現在高審呢?
對法官而言,指是難看,自己判決與通說不一致
但對當事人而言,那就是有罪與無罪的天差地別
甚至對告訴人而言,也是天差地別
如前述
這我也理解
但這畢竟是不同行為
而非我原文強調的相同行為在相同法條下的問題
其實討論這麼久
我現在的感覺
應該是新聞斷章取義
或者是那個檢察官用詞遣句不精確
他或許想表達高案與其他案之不同
所以說請法官不要援引舊案判例
但又很難解釋
後面的那幾句話
實在很難讓我不去想到同樣行為實務見解不同而不同判決的結論就是.......
g大你講動機沒問題
我的問題是
"過去現在實務見解不同"
如果檢察官強調的是動機不同
那我不會有意見
對我而言那就是不同行為了,或者是說不同事例了
我覺得這個例子也不錯
有些罵幹你娘,法官說是發語詞
有些就要賠錢
本質上來說
這條法存在的價值也很迷就是了
其實文章也沒很長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我就是個法盲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有需要幫你上色加標注音嗎?
另外一提
台灣法律規定新台幣五百元以下免送警局
可自行保管
一個月後取得所有權
也有限額耶
你混亂了嗎?
是說,您老是專家
您就提法界專業看法
對於所謂實務見解的改動
針對改動前後案的影響差別
具體配套應該怎麼進行
或者你以專業判斷
來分析為啥不用配套也沒差
那我沒話說
就看您攻擊個兩句
就想嗆法盲
台灣法普教育就這水準
那司法專業人士也別總靠北法盲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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