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弦子案 二度開庭,為何線下被人圍追堵截,線上大面積封號禁言】
備受關注的弦子訴朱軍性騷擾案9月14日下午2點在北京海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當晚法庭宣判,裁定前中央電視台女實習生弦子訴央視著名主持人朱軍性騷擾「證據不足」(法院界定此案為「人格權糾紛」),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弦子隨後表示,法庭對多項關鍵證據不予調取,她將提起上訴。而被告朱軍依舊未到庭。
當日庭外聚集了數量眾多的弦子的支持者,據現場參與人士及多家媒體的報導,現場一度有幾名中老年人推搡弦子支持者,而開庭前在微博發現場照片、表態支持弦子,或只是轉發消息的許多賬號,也遭到集體刪帖、封禁。支持被告方朱軍的貼文則得到了保留。
📌線下圍追堵截,線上賽博屠殺
弦子案於去年12月第一次開庭審理,經過長達10小時的庭審後,在弦子方的申請下休庭。休庭9個月後,本案於9月14日下午兩點,在北京海淀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晚間宣判後,弦子向聚集的支持者講述庭審經過,表示:法庭對多項關鍵證據,包括央視在事發時的走廊監控錄像等,不予調取;帶有當年DNA的核心證物連衣裙下落不明;法庭也不允許她做任何反駁,連最後發言總結的機會都被剝奪。她表示會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2020年12月2日的第一次開庭引發了廣泛的網絡討論,本次開庭前,已有大量討論弦子案件內容或聲援的貼文遭到刪除,現場氣氛也更加肅殺,據微博網民@我要不害怕 記錄,距離開庭還有一小時,警方已經在法院門前拉起封鎖。但仍有不少弦子的支持者全天候在法院外等待。現場管控比第一次庭審時更加嚴格,旁人不僅進不了海淀法院所在的街道,路口也不被允許聚集。
下午1點40分,弦子出現在法院外,對圍繞著她的支持者表示感謝。根據現場視頻,此時有幾名中年男女擠進人群中,一邊大聲說「讓開讓開讓開」、「散了散了注意安全」。一名中年女性帶著弦子往法院方向走,一邊說著「別擋路,都影響居民正常生活了都」。等到弦子站定,又被人群圍起來,中年男女開始喊「動起來,別擋路,別聚了別聚了」。」不少現場網民和記者還受到警察的驅散,有人更是被查驗了身分證。
9月14日晚上23點17分,北京海淀法院宣布判決結果。庭審結束後,弦子在現場對等候她的支持著表示感謝,「非常感謝大家,一定會上訴的」。微博網民@我要不害怕同樣記下了這樣一幕,「在弦子說話的時候,有個男的衝到她面前,一直責罵推搡她。」
隨著弦子敗訴的消息傳出,在微博、豆瓣等社交平台上發表轉發庭審消息、聲援弦子的網民大都被禁言甚至封號。弦子本人的微博帳號早在今年7月就被新浪微博禁言一年。根據豆瓣博主@木村膩膩,以及telegram頻道@簡中賽博墳場的收集整理,有超過30個帳號遭到平台封禁,包括「@CatchUp性別公正姐妹和其新號@CU姐妹、@我要不害怕、北師大兒童性教育課題組官方號@愛與生命_」等。也有不少被禁言的微博網友向客服詢問具體理由,只得到「違反社區公約」和「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模棱兩可的回覆。也有網友提起申訴以解除帳號的異常狀態,只得到「無法判定侵權事宜」的答案。一夜過去,微博上仍能搜索到表達對弦子的支持和感謝的內容:「弦子加油,感謝你做的一切,好好休息,繼續生活。」
📌微博上只見「#法律終於證明了朱軍的清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大量支持弦子的內容被刪除的同時,微博上仍保存了同情、支持朱軍的貼文。2020年12月22日,一直拒絕出庭、保持沈默的前央視主持人朱軍曾在微博上轉發文章,並表示自己「承受了巨大恥辱」。判決結果發表後,有些網友覺得「朱軍終於沉冤得雪」,有人認為「法律終於還了朱軍一個清白」。
也有人把責任推向女權,認為弦子「搞性別對立」,甚至有人在弦子被微博禁言後表示她是「虛假的女權在恨國,借用輿論干預法治,為自己謀取錢財和熱度。」此前,第一個在微博為弦子發聲的網民 @麥燒同學 曾被指為境外勢力而遭到網暴
📌還能「#向歷史要答案」嗎?
針對開庭當天的現場狀況有網友表示:「今天在遠端見證了一場充滿污垢的圍剿,這場圍剿包括但不限於:微博上高強度的封號禁言、法庭外中老年男女的滋事騷擾、有目的性的約談吃茶、濫用資源的現場封鎖以及無端的查錄Ta人的身份證及學校單位信息。」
第一次弦子案開庭中「向歷史要一個答案」的說法引起了許多網友共鳴,案件本身得到了中國輿論和國際媒體的關注,有超過24家外媒將昨日弦子案的開庭視為中國Metoo運動的標誌性案件,端傳媒也對首次開庭有報導和記錄。然而距離首次開庭不過一年的時間,如今不止主流媒體失聲,網絡輿論也幾乎全線消失。
而早在第一次開庭前,弦子就曾表示:「我就想知道,在這個國家,如果一個男的在未經一個女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摸她,他會不會承擔法律後果。如果不會,我也要法律來告訴我這件事。」「被問到這場官司有什麼意義時,會想:贏了,是鼓勵;輸了,是質問留在歷史裡。可在距離浪潮兩年之際,我願意這場官司變成一次聚會,一個大家一起發聲、一起戰鬥的歲月的絕好紀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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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的12小時,弦子訴朱軍案開庭首日】https://bit.ly/2YFAm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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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整理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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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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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 721 白衣人家屬批判刑不公 華記促以國安法調查法官】
記者會直播:https://bit.ly/3eIxCzN
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名白衣人早前被裁定暴動、有意圖而傷人等罪罪成,法官葉佐文今(22日)在區域法院判處 7 人監禁 3 年半至 7 年。
其中被判囚 7 年的被告鄧懷琛妻子,聯同親中 KOL 「華記」楊官華、珍惜群組李璧而等下午見記者,斥法庭判決不公。鄧太不住抽泣,稱二人在西鐵站樓下經營燒烤場,「只係小市民、小商人」。她指,丈夫當日只是開工期間,上西鐵站「望一望」,卻換來七年刑期,形容事件是「飛來橫禍,六月飛霜」,促傳媒申張正義。
華記發言時反駁稱,近日有報道稱當日入元朗的文宣由建制陣營發布,是「屈我哋」,「都刪除晒啦點追到?」他不滿,其他暴動案襲警案的刑期都遠不及七年,「好唔妥囉香港司法!」他更促請廉政公署及國安法介入,「查下呢個法官有無收錢」「林鄭要主持公道!」
「華記」一度戴上黑色面罩又脫下,指不會像某些人蒙面。
詳盡報道: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人暴動傷人罪成 最重囚 7 年 官斥白衣人將警淪為配角 集體喪失理智無差別施襲
https://bit.ly/3hTd6hE
【7.21 白衣人暴動案】法官:林卓廷安慰閘內人 反被認定搞事 斥被告「完全不理白衣人先動手」
https://bit.ly/36SjJKR
【7.21 白衣人暴動案】7 罪成白衣人全有刑事案底 4 被告首次入獄
https://bit.ly/3zj51Zq
【睇片】白衣人暴動案 7 被告今判刑 團體庭外撐白衣人 「沉冤待雪」
https://bit.ly/3wWVHsO
【721 白衣人暴動案整理.上】出庭指證白衣人 證人 A :審訊完結 但未發掘到大家想知真相
https://bit.ly/3rtkdQY
【721白衣人暴動案整理.下】遇襲廚師消失於法庭 攝影師臨時剔出證人名單 「係咪一場騷?」
https://bit.ly/3hX2QVL
立場調查報道長片|7.21 尋源
https://youtu.be/Ds4AnnLe_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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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裁定整理 在 [考題]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為讓同學多讀些大法庭制度內容,故篇幅較長,不適用考題篇幅配置)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有何規定?
【擬答】
一、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之規定:
(一) 判例之意義:判例,乃相同或類似案件之判決先例。本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不同事務不同處理」之原則,最高法院對於某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因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得作為日後其他相同或相類似案件判決之先例,經最高法院依一定之選編程序採為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者。
(二)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二、判例之法律效力:
(一) 理論上,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 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而判例並非法律,僅係最高法院之判決透過選編程序,由全體法官參與內部會議決議作成之實例及慣例,若法官認事用法受判例所拘束,即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主旨不符。
2. 釋字第374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二) 實務上,判例具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拘束力:
1. 實務上,下級法院法官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與違背司法院解釋相同,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均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對此,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導致法官績效下降影響法官個人評價,仍多以尊重判例而為裁判之方式判決,故判例仍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2. 惟有學者認為現行判例制度可能違憲,判例之拘束力將造成法官無法完全依照法律及自身判斷為審判,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憲法保障,應有條件限縮判例之拘束力。
三、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一) 目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制度之決議是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作成,但決議並非裁判權的作用,僅具內部統一意見的功能,而對外公布的決議實質上已具備一般法律規範的實質內容與外觀形式,並於個案審判上被援引為規範依據,有招致權責不相符的質疑。
(二) 對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為避免法律適用有所歧異導致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及於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取代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成為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三) 大法庭審理之組織: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法官九人、十三人合議行之,其審判長均由最高法院長擔任,而合議庭成員,除其中一人為原案件之受命法官外,其餘由民、刑事庭分別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擔任,任期二年,並以來自不同庭為原則。
(四)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事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持之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
(五)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程序:
1. 法院職權發動: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認審理中的案件或事件具備移送大法庭之事由時,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前揭事由,經大庭許可後,裁定將案件移送大法庭審理,而至於大法庭應否許可移送,屬於依法裁量之審判事項,爰規定許可之基准由最高法院定之。
2. 當事人聲請發動: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序主體,當事人亦得以案件或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先前裁判間已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向受理案件之該庭聲請移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裁判之;前開聲請之准駁,應以裁定為之,但為准許之裁定前,應徵得大法庭許可。
(六) 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由於所涉法律問題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公益性,故律師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具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又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法律問題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機會。
(七) 大法庭受理案件審理後,應自為終局判決,除顯有必要外,不得將案件移回民、刑事各庭或發回、發交其他法院審理。
(八) 刪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選編判例制度,先前已選編判例,為兼顧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並符合判決先例拘束力源於「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法理,得選取各該法院或下級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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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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