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人財富傳承的第一招: 成立投資控股公司,減少分割不動產的困擾-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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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財產可以繼承嗎?-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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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婚不生單身族 如何留下愛的遺產?-沈俊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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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就是你家 你家就是我家?! 房子被侵占了怎麼辦?-王耀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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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間對於出售房屋意見不同,要如何化解僵局?-王耀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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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房地 小心重稅 夫妻也一樣-蘇家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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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免稅?過世前兩年的贈與仍需要繳遺產稅喔!-周依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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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共有遺產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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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涼時節,正值學習旺季,本期雜誌推出精采好文以饗讀者。月旦時論單元,首先探討財政部預告將從明年1月1日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就此重大政策修正,潘俊男助理教授發表〈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一文,主要目的在探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與因應對策。
◾莊世金會計師最新力作〈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不動產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探討年來實務上重要的借名登記契約類型,此種契約由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由出名人出借登記名義,作為登記主體,以作為登記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其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益仍由借名人掌握。本文試圖探討借名登記的誘因,及現行借名登記的課稅稅則,並探討借名課稅的理論依據,並提出相關的建議,值得讀者仔細閱讀。
◾保險給付實質課稅在台灣,雖然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但目前僅在遺產稅的稅基上,按經濟實質課稅,仍然循著租稅法律原則,以法定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當發生保險受益人與法定繼承人為不同人時,就發生享有保險金的受益人不負納稅義務,法定繼承人未領到保險給付,卻要承擔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稅稅基繳納遺產稅的不利益結果。封昌宏助理教授所撰〈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一文,以實務案例探討此種爭議問題,並提出解決之對策。相較於政府直接編列在預算上的公共支出,稅式支出是在政府目標與相關法律的租稅優惠規範下,讓原先可從納稅義務人徵到的租稅收入,成為政府稅捐單位收不到的租稅損失,一種屬於政府間接性的支出;又被稱為「看不見的國家預算」或「隱藏性的公共支出」。中華經濟研究院分析師蔡鳳凰精心之作〈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台灣農業保險為例〉一文,以現行國內進行稅式支出的分析架構為主軸,說明稅評報告的分析編撰重點,以利未來的研究者,能有另一層實務上的參考。
◾近年來,數位貨幣買賣的課稅問題困擾著稅局、業者與大眾。財政部長曾在立法指出,依據中央銀行認定,數位貨幣非法償貨幣,買賣視同商品交易,因此應該課稅。目前虛擬通貨幣有三種不同類型,相關稅務問題的現況如何?台灣會計師、台北仙饌扶輪社社長鄭旭高所撰〈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一文有相當深入的分析討論。〈涉外繼承及共有財產存活者取得權之法律及稅務問題〉一文探討繼承實務上極重要的議題,賴永發與陳寶月兩位會計師共同執筆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具有台灣以外之國籍,或在外國有住居所,或所遺留之現金股票或不動產所在地在外國,或被繼承人遺囑依外國法做成等,衍生法律適用和準據法等國際私法爭議,分析台灣法院判決涉外繼承適外國法財產制度,導致夫妻財產制和遺產範圍之不同認定,值得台灣稅捐稽徵機關進一步研議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適用可能。
◾桂祥晟律師在爭點解析單元所寫〈土地出售後未過戶前出賣人死亡之稅務問題——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評析〉、黃郁升股長在學習式判解評析單元發表〈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行政判決之啟示〉,以及吳俊志律師、李依珊股長、吳鳳琴碩士、編輯部等在「函令解析」、「法令解讀」及「環顧租稅要聞」單元各就重要實務問題做出重要探討及整理,對讀者有極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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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時論》
🎯人壽保險給付實質課稅,誰是納稅義務人/封昌宏
🎯 數位貨幣課稅與實務/鄭旭高
🎯論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的影響/潘俊男
🎯 稅式支出評估之重點初探:以我國農業保險為例/蔡鳳凰
🎯資訊揭露與用力拔鵝毛-論借名登記之課稅稅則/莊世金
【#爭點解析】
✒稅務訴訟之既判力客觀範圍——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1條為中心/高敬棠
【#學習式判解評析】
✒營利事業虛開發票推計收入爭議-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40號判決之啟示/黃郁升
【#函令解析】
🔳經營學校營養午餐營業人課徵營業稅規範/編輯部
🔳共有人於拍賣過程中取得共有房地之課稅/吳俊志
🔳 個人或營利事業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所涉所得稅認列方式/李依珊
【#法令解讀 】
✒農地免納遺產及贈與稅之介紹/吳鳳琴
【#環顧租稅要聞 】
• 重要稅務法令/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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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共有遺產稅 在 賴芳玉(生活與法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父母贈與子女房產,首季逆勢成長
"據內政部最新繼承及贈與的移轉量資料,今年第1季全國繼承移轉量1.28萬棟,年減2.43%,以台南市年減5.66%最多,不過贈與移轉量達到1.35萬棟,年增1.91%,且六都在贈與移轉量部分都向上成長,尤以桃園市年增近一成最多,令業界大感意外。"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分析,父母若是要將房產移轉給小孩,目前大多是既有的房子,因此不是選擇繼承,就是生前規劃贈與,一般來說,又以繼承的方式較為划算。
但此現象,郎美囡分析,由於目前環境處於低薪時代,推測不少父母可能怕小孩難負擔遺產稅,在能力範圍內自己先辦贈與。"/引用於連結的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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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名采】賴芳玉專欄:該幫孩子買房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227/1523479/
賴芳玉/律師
去年有個媽媽寫給兒子的公開信《兒子,我為什麼不替你買房》引起熱議,她拒絕幫26歲的孩子買房,其中有一個理由是:「未來,應該是通過你自己努力去得到你想要的。」有些專家為文表示讚許,並認為不應該過度保護小孩。
但低薪年代的孩子,有能力為了未來、買屋成家嗎?
據報導美國房地產網站Apartment List去年底公布一份報告,現在許多美國父母有個新現象,就是面對孩子成年不離家或難在大城市生活時,就是買房或租房給孩子成家立業,似有華人家庭化的現象。
過去台灣房屋智庫曾對首購族進行網路問卷調查,56%的首購族靠父母長輩們以贈與或暫借等方式幫忙。以往父母直接購屋贈與孩子,後來因房地合一稅制,許多父母避免房產出售時有過大利差稅額,因此多改為資助現金作為購屋頭期款,其餘貸款本利,則由小倆口自行負擔。父母或長輩資助比率約總價的二成。
另據台北某仲介公司內部成交案例觀察,2017年這些「孝子房」,大約三成落在二千萬到三千萬元之間。若以這個房屋價格來看,30歲以下年輕人有機會完全靠自己買房嗎?
同年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未滿30歲的年輕人平均年所得39萬9401元,30到40歲的年輕人49萬8623元,參考該年度內政部戶政司公布男女結婚年齡都落在30歲以上,由此可知無論是那位媽媽信中所提26歲的兒子,或結婚人口的年齡來看,以他們的年收入,不吃不喝買到二千萬的房屋,大概也要40、50年,因此客觀來看,沒有父母或長輩的協助,這一代年輕人要買房成家立業,何其困難。
有個值得玩味的現象,去年聯徵中心資料顯示,房價回修,50歲以上中老年購屋人數增幅最多,或許部分反映出父母買房給子女成家的現象。
看來多數有能力資助孩子的父母,仍然願意協助孩子購屋成家立業,至於這是否為過度保護孩子的表現,或以「孝子房」形容這樣的父母子女關係?
我認為這過度簡化並標籤這個現象,畢竟客觀上,低薪高房價的現象,確實造成青貧世代年輕人的重大負擔。況且父母本是年輕人家庭的非正式支持系統,無論協助照顧孫子或買房,都是必要且必然的趨勢。過於強調西方社會「個體化」發展,以「過度保護」的形容,否定家庭成員間互相支持的華人文化,實在太嚴苛,更何況前述美國地產公司的報告,也顯示西方家庭逐漸走向這個趨勢。
不過,贊助或買房給孩子的父母,必須注意幾件事。
例如贈與稅,父母除每年各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名子女結婚時,可再贈與結婚子女100萬元,也就是結婚當年,父母共有640萬的贈與額度可列入免稅,翌年又有440萬免稅額,因此結婚前後年度兩年,共有1080萬贈與免稅額可以運用。
另外日後子女的婚姻,若有離婚或其他分割夫妻財產的問題時,父母贈與的錢是否可以在房價內扣除而不列入計算?法院實務有不同的看法,端看父母贊助的行為以哪種法律形式而定,如借貸、借名或贈與,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假設前述贈與部分購屋款模式,有最高法院見解曾認為可以自房價扣除,因此為避免衍生複雜的法律及稅務問題,建議父母贊助買房時,最好事先做好功課並書面文字記載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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