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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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 照片 在 香港舊照片 - oldhkphoto.com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Patreon英屬香港】第21集.葵涌遺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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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葵涌一宗七年的失蹤人口案,經過一個匿名者的報案,瞬間起出遺物及屍骨,當日的行兇者最終伏法。
自戰後移民漸多,不少人寮居木屋,埋首農耕,過著捉襟見肘的生活。這些村落,現今極大多數已經消失,昔日葵涌竟有梯田,現今環顧新界南地段,幾乎連一片農地也找不到了。
故事的主角姓陳,在案發八、九年前,在元朗農場工作。在一位「寫信佬」的介紹下,不久與一名唐姓男子互生情愫,未幾在葵涌山間腰和里龍坑村共賦同居。初期二人感情不俗,辛勤耕作,飼養豬隻,勉強維持生活。
過了一段時間,兩人爭執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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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 照片 在 傅家慶個人網頁:每天來點 FU 能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長路奉獻給遠方
報題目最難的是無關現在社會「熱度」,只是一種你自己的「感觸」,少了那些可以抄的具體內容,你要付出的「溝通」過程就必須比較持續一些。
例如,我曾想著小時候常在路邊看到失蹤兒童的協尋廣告,現在為何沒了?
然後某日臉書不知為何跑出一個全國協尋專頁到我面前⋯
那種單張照片,附上焦急尋找的文字,我感應到一種能量。
然後我留言,開始詢問了一下版主這個專頁的種種⋯然後發現是一個「故事」⋯
這個專頁成立最初是「原」版主家人失蹤,也是靠網路眾人力量找回來,進而成立專頁成為一個平台,希望延續下去⋯⋯
然後最容易搞混的細節就是這跟在任何臉書社團發文協尋,有什麼不同呢?
最大差別是,這些年來因為一個又一個案例,已經建立跟各縣市民間搜救單位的合作模式,這個專頁收到訊息,過濾後確認要發動搜尋,就會通知各縣市的搜救隊,上山下海去找人。
最大規模一次是2019年,動員113人在雲林古坑山區,找回失蹤三星期的阿嬤⋯⋯
然後最常被問到的就是「這跟找警察」有什麼不同?
差多了!任何事情找警察,警察只能依照「程序」辦事,除非真的十萬火急,或是什麼特殊人物,怎麼可能動員「全國警察」找一個人?
何況,這年頭失蹤人口中,青少年失蹤最大原因是網路交友不慎,「形式上自願」離家的人,常常被標籤成是自己的選擇,所以為何要「浪費社會成本」去找呢?
這就是整個失蹤人口這個議題在當今社會難以被呈現的障礙,也是1992年就成立的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業務上最難的困境。因為早年孩子走失是被拐賣,社會大眾願意掬一把淚,抱持同情,所以各個店家和企業願意幫忙「一起找」。
如今,大家發現是「活該」,所以降低了幫忙協尋意願,於是失蹤兒童的成因雖然改變,但問題沒有不見,而是大家不願意張貼了⋯
走一趟這個位於台中的中心,最深刻的是他們資料庫裡保存創立以來第一張到現在的海報,每張十幾張臉孔,兩千多人,還有兩成未尋獲。
而最資深的孩子,民國五十七年走失。那一張張的臉孔,為人父後,只想好好隔著空氣問聲「你/妳,好嗎?」
或許失蹤人口已經不是這個社會的「顯著議題」,但案例天天發生,我查了警政署資料,近年失蹤人口總數大約都在兩萬五千人之間。
而今當萬一遇上親人走失,你去報案,可能警察調閱一下監視器,有採取行動已經是萬幸,卻終澆不息你十萬火急的心⋯
所以這個協尋專頁的存在,是一個「民民自救」的機制,你說一般民眾能想到,想到能真的找到民間搜救隊嗎?這中間的溝通程序都被這個專頁完成:接到案例先確認是否真的報案?報案才表示是真實案件,然後確認好人事時地物,轉發對應的搜救隊,立刻就出動了!
這種立刻有效的SOP才能稍微撫慰十萬火急的心!
而這樣的搜救後勤平台多少人在運作呢?
只有一人!
「現任」版主是當初創「頁」六人中唯一留下來的!而其他人呢?離開的原因聽來很迷信,但我能理解那種害怕失去的擔心,就是其他人陸續家逢變故,擔心是否做專頁是跟死神搶人而遭報復,所以「不敢」再做了⋯
而如今這位不怕嗎?
其實我私訊版主那天,她回覆我的第一個訊息是請我稍等,過幾天回覆我,因為她的兒子正在加護病房⋯⋯
於是等了幾個月後,我們才見到,開始採訪這段故事。
採訪中,我在一個點上差點落淚。就是我需要一位曾經受到幫助的個案出面,但這種走失個案背後都有很多家庭背景因素,誰願意談呢?
然後一位受訪者願意出現了!她受訪時說到當他先生失蹤後,她才感受到彼此之間心的聯繫這麼深刻,但是平日卻淹沒在尖銳的言語裡⋯
多少「關係」就是這樣被吞噬的⋯在這裡,我落淚了⋯⋯
關係,得得失失去之間,終究是那句「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我問版主一人獨挑大樑,最困難是什麼?原來是後來才知道專頁上看似人來人往,看似幾家歡樂幾家愁,卻未必人人都希望皆大歡喜,有些家屬「不希望找回來」⋯這種到底是在做好事?壞事的內心掙扎,一直是道坎⋯
這是一個深刻的故事,我相信我和這故事的緣分還未結束,否則它不會在我職涯尾聲,來到我的生命中⋯
播出影片在此:
https://youtu.be/XOjFpBEWV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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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重點】
00:00 開場介紹
00:54 女童失蹤12年 竟靠這線索找到?
10:49 女兒的人生被媽媽耽誤掉了?
14:23 失蹤人口案件數量多 有何內幕?
20:42 媽媽這樣對待女兒 心裡想什麼?
30:58 到老還沒有戶口的人生?
35:36 失蹤協尋 有何內幕?
38:41 夫妻兩方說法 超級羅生門?
42:03 為何女孩還跟媽媽住?這樣合理嗎?
46:38 媽媽有何法律責任?
48:03 為何女兒覺得爸爸很陌生?
50:55 看到照片 驚覺自己失蹤17年?
53:08 最離奇的台版失蹤案重燃希望?
55:53 為何小孩不想認媽媽?
01:01:41 被小媽關狗籠的童年有何陰影?
01:04:01 被控制的童年 有何創傷?
01:06:30 想看小孩 前夫為何要求過夜?
#新聞挖挖哇#鄭弘儀#新聞挖挖哇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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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 照片 在 戴愛玲Princess Ai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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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曲的愛,是牢籠。
在愛情裡,誰是真正的受害者?
幸福幻象,誰能真正捨得?
就是因為幸福過...才更難放下與割捨。
曾經,女人被囚禁於房間,伴著微光。
牆上貼滿女人各種角度與神態的照片,每一張都是男人對她熱烈注視的眼光。
男人箝制她的自由,用自以為的方式對她好,
女人劇烈抗拒他瘋狂的愛,但終究不是鐵石心腸,被溫柔軟化。
從那一刻起,女人成了幫兇。
直到某天深夜,警方破門而入。
女人眼睜睜看著,男人遭警方押倒在地。
拉扯中,女人驚嚇、錯愕又難過,
男女雙方在混亂中,皆落下了不捨的淚,再多哭泣也無法挽回彼此。
在那一刻,他們看似深刻地相愛。
直到警員依照斑駁的「尋人啟事」比對,確認她是失蹤人口。
重獲自由的女人,踏出這個房間。
最後一刻,女人卻回眸望向鏡頭,看似不捨。
[ 音樂製作credit ]
詞Lyricist:杜花兒Lri mwa sa ne/嚴云農Mattew Yen/戴愛玲Juiguu Lebagenmuz
曲Composer:杜花兒 Lri mwa sa ne
製作人Producer:蕭賀碩Shuo Hsiao
編曲Music Arranger/弦樂編寫Strings Arrangement:張晁毓Dato Chang
鼓Drums:陳伯州Mr.Q
貝斯Bass:鴨兄Duck
吉他Guitar:鍾承洋Cheng-Yang Chung
第一小提琴1st Violin:蔡曜宇Shuon Tsai
第二小提琴2nd Violin:盧思蒨Szu-Chien Lu
中提琴Viola:甘威鵬Wei-Peng Kan
大提琴Cello:劉涵Hang Liu(隱分子Infancy Band)
和聲編寫Backing Vocal Arrangement:蕭賀碩Shuo Hsiao
和聲Backing Vocals:蕭賀碩Shuo Hsiao/古晧Hao Ku
錄音工程師及錄音室Recording Engineer & Studio:單為明Link Shan、蔡周翰Chou-Han Tsay @ Lights Up Studio/林尚伯Shang-Po Lin @ 強力錄音室MegaForce Studio/陳以霖Yi-Lin Chen @ 大小眼錄音室Twin Eyes Studio
錄音助理Assistant Engineer:于世政Shih-Cheng Yu @ Lights Up Studio
人聲處理協力Editing:伊勗賢Edward Yee
混音工程師及錄音室Mixing Engineer & Studio:林正忠Jerry Lin @ 白金錄音室Platinum Studio
OP:Sony Music Publishing (Pte) Ltd. Taiwan Branch
OP:J’s Chance Co., Ltd.
SP:Warner/Chappell Music Hong Kong Limited, Taiwan Branch
[ MV製作credit ]
恭喜發財映画 製作
演出:王可元 辛樂兒
導演&編劇:胡瑞財
導演助理:劉芷妤
製片:張瀠之
製片組:汪億展 梁紋綾 林秭瑜 林宜岑 蔡惠貞
攝影師:康浩天
攝影大助:黃偉根
攝影助理:陳韻如、王少謙
燈光師:余毓鈞
燈光大助:陳重佑
燈光二助:許均豪
美術指導:陳若宇
美術執行:湯麗貞
美術助理:易樺欣
美術場務:爵特鍆美學影像有限公司團隊 GTM
歌手造型師:王鴻志
歌手化妝師:何信克
歌手髮型師:姚介堃
演員造型師:Elle
演員梳化師:Sunner
場務領班:王正山
場務助理:許家儒
平面側拍:薛中強
剪接師:盧姵文
調光師:神鵰俠侶(Lee)
演出:王翰陞 王博賢 葉濬綸 李郁飛
車輛:陳建生車隊
特別感謝:胡焰棠 萬美麗 林宸瑀
●更多活動詳情請上●
戴愛玲 Princess Ai 官方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sonyprincesstai
戴愛玲 Princess Ai 官方微博
http://www.weibo.com/u/1781184057
Sony Music Taiwan CPOP-華語粉絲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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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愛玲 #失物招領 #為你幸福過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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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人口 照片 在 鍾佳濱。沖咖啡【給你不一樣的屏東】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晶片身分證爭議,鍾佳濱促修戶籍法20171115】
內政部擬換發晶片身分證,引發隱私權高度爭議。立委鍾佳濱抨擊戶籍法充滿警察國家遺緒,應該檢討修法;如果身分證只是要確認身份,建議思考更穩定精確又對個人隱私權影響最小的方式,例如虹膜辨識系統。
鍾佳濱15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指出,任何國家不管對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執行公務時需確認身份,我國戶籍法規定國民必須隨身攜帶身分證,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盤查人民要求出示身分證,這兩項規定結合,給人警察國家控制人民的印象,根本不合時宜。
最近內政部循每10年慣例編一大筆預算,要求人民換發身分證,外界聚焦於是否換發晶片身分證?晶片身分證會不會承載過多個人隱私資料,爭論不休。內政部回應晶片身分證內容與現行身分證差不多。
鍾佳濱質疑,現行健保卡就有儲存個人就醫、病歷資料,如果只是把紙本身分證資料放在晶片身分證內,為何還需要換晶片身分證?
鍾佳濱認為,戶籍法規定國民要提供照片製作身分證,但人的長相會變,傳統用照片來辨識身份不可靠,無法提供有效辨識,若採「生物特徵」辨識,DNA負載過多資訊,包括遺傳疾病因子、血緣關係、複製器官所需要的資訊,超過辨識身份所必要的資訊;指紋會留下痕跡,曝露行蹤紀錄,因此被質疑侵犯隱私權,但大家忽略了,照片也是生物特徵的一種,加上普及的監視器,更容易被掌握行蹤。
科技日新月異,手機解鎖從密碼、指紋發展到臉部辨識,當iphone X推出臉部辨識功能時,我們更應擔心的是生物特徵被大量收集掌握在單一機構中,其所衍生的資料保全和管理,才是數位時代需共同面對的課題。
鍾佳濱指出,相較於臉部辨識,虹膜只是臉部的局部特徵,比iphoneX臉部辨識對隱私影響還小,一定要近距離攝取,通常在當事人同意情況下才會被採集。虹膜具有終生不變特質,可應用在通關辨識,協尋失蹤人口。
對於身分證可否採用虹膜辨識?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涉及隱私權、國家安全及科技管制互動是否到位問題,說不定未來科技更進步,連身分證也可取消。
鍾佳濱強調,過去沒有照片的年代,無法提供照片辨識身份,現在隨著科技進步,也應檢討使用照片的規定,10幾年前誰能想像現在每台車會安裝行車紀錄器,未來說不定每個人的手機都有虹膜辨識功能。他要求內政部徹底檢討戶籍法不合時宜的規定,為何國民還要隨身攜帶身分證?如果只是為了確認身份,是否需要提供一種更穩定、精確、對個人隱私權益侵犯最小的身份辨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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