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技術與資訊〉分散式能源崛起 -
透過「虛擬電廠」整合再生能源、儲能設備、備援電力等分散式能源,已成為能源管理新顯學(09/26/2021 鉅亨網新聞)
逐年攀升的尖峰負載,讓臺灣的能源使用規劃,成為各方焦點。跳脫興建更多電廠的思維,透過「虛擬電廠」,整合再生能源、儲能設備、備援電力等分散式能源,已成為能源管理新顯學。隨著再生能源占比逐步升高,為了解決供電間歇性的問題,能長時間儲存電力的「液流電池」也備受關注。
數 10 年來,臺灣傳統電力供應以大型電廠為主,想要解決尖峰用電問題,除了蓋電廠外,是否還有更省成本、更有效率的解方?
攤開臺灣的用電分布,若以 1 年 8,760 小時來看,臺灣每年用電最多的 200 個小時,對於電力系統產生的額外需求大約為 2GW,相當於年度用電尖峰的 5%,且大多集中在夏季。工研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組長梁佩芳認為,若要持續蓋電廠,得先思考 2 個問題:一是電廠投資大、建廠時間久,還會面臨環保抗爭行動;二是只為了每年 200 小時的尖峰需求興建新電廠,似乎也不太符合投資效益。
其實除了大型電廠之外,民間也暗藏不少中小型的電力資源,像是散落在企業、工廠、住家裡的太陽能、風力、儲能設備、備援發電機、UPS 系統和電動車等。隨著供電挑戰愈來愈大,未來必須要更加靈活善用這些電力資源。「虛擬電廠」概念應運而生,「就是將分散式的中小型資源聚合起來,變成可靠的電力供應來源,就像一個可受控制的電廠。」
用戶代理人扮演關鍵角色
當傳統以大型機組為主的集中式電力系統,走向分散式電力系統後,原先單純做為電力的消費者,同時也轉為電力供給的產銷者。正因為聚集了各種不同類型的用戶參與,虛擬電廠有著更大的調度彈性,能在短時間內提供尖峰負載電力,也能為電力公司提供輔助服務。
相比過去台電控制大電廠,只要一個指令;當眾多小資源集結時,該如何有效管理就成了關鍵。這造就一個角色興起,也就是所謂的「聚合者」或「用戶代理人」(Aggregator),「他必須聚合用戶資源,就像一個統一窗口,去台電或電力市場報價,未來代理人會是新的商機。」
「虛擬電廠有很多不同機制,有些可以做出一桌菜,有些就是很專業的一道菜,不同公司的營運策略都不一樣。」梁佩芳表示,目前虛擬電廠在國際已有不少成功案例,以全球知名的德國公司 Next Kraftwerke 來說,旗下聚合超過 1 萬個用戶,裝置容量達 8GW 以上,並依據用戶特性,設計不同方案,有些投入電力交易市場,有些則投入輔助服務市場;特斯拉(Tesla)也在加州聚集旗下家用儲能設備 Powerwall 的用戶,向電力公司提供電網服務,當加州電力不夠時,便控制電池放電。
滿足五大條件 虛擬電廠商機可期
梁佩芳認為,虛擬電廠必須具備 5 項條件才能發揮其優勢。第一是 ICT 的基礎建設,為了讓代理人清楚掌握每個參與者的狀況,需要導入智慧電表等 ICT 應用,才能即時掌握數據。
第二是預測。代理人需了解電力系統狀況,進行負載預測,事先讓參與者知道未來幾天的用電趨勢,讓用戶有心理準備,提高用戶的參與意願,不至於突然收到斷線通知,措手不及。
第三是打造客製化方案。因應不同參與者的特性,客製化電力的供應狀態,而非所有人一體適用的規則,甚至是調整用戶的生產行為。比如台電大多在下午 1 點到 3 點的尖峰時間,要求降低用電,或許就能和工廠討論改變生產排程。
第四是對市場的了解。代理人需對市場敏銳,針對用戶屬性,細分成不同群體,參與市場上的不同計畫。台電現已要求,未來代理人參與電力市場,必須取得「合格排程者」(Qualified Scheduling Entity;QSE)的資格,代表代理人對市場有基本了解。
第五是決策技術。如何安排出最妥適的方法,讓參與者的成本降低,在電力市場獲得比較高的回報;同時也要有預先準備,當執行期間發生意外的話,如何啟動緊急機制,這些都需要依賴精密的排程決策。
雖然目前臺灣的虛擬電廠概念在仍在起步階段,代理人角色也仍舊偏少,但可以預期,台電的電力交易平台正式上線後,「臺灣的市場就會打開,未來參與電力市場服務會比以前更加自由、開放,只要聚合資源就能去交易,許多業者都在準備,商機可期。」
四大優勢 液流電池成儲能新星
在分散式能源系統中,再生能源和儲能設備不僅是其中的重要一環,兩者也有高度相關。隨著再生能源的占比逐漸增加,面對「看天吃飯」的間歇特性,更需要長時間的儲能設備,才能 24 小時供應綠電,而安全性更高、儲能時間又長的「液流電池」開始受到關注。
工研院綠能所組長張文昇指出,液流電池顧名思義「就是電池裡有液體流動」。液流電池包含 2 個大型的電解液桶槽,內含可儲存電力的活性物質,將電解液以管線輸送到中央元件,稱其為「電堆」。當需要充放電時,便透過泵浦將液體輸送至電堆,產生電子轉移,以此進行放電或儲電。根據電池種類不同,液流電池可使用多種不同金屬元素組成,目前最成熟的便是採用釩離子的液流電池系統。
比起傳統鋰電池,液流電池具備更多優勢。第一是安全,挑選電池首重安全考量,用水溶液安全性高,無爆炸跟自燃風險。第二是設計更有彈性,由於能量是儲存在液體裡,桶槽愈大,能提供的能量就愈多,根據不同應用情境,只要增加桶槽與電解液,儲存的能量與時間就能更多、更久。
第三是使用壽命長,深度充放電循環可超過 2 萬次,至少用 20 年沒問題,平均儲能成本攤提下來,在長時間儲存上比鋰電池更划算。第四活性物質在液體裡容易回收,即使電池長期使用後,裡頭的有價金屬也不耗損。
「液流電池屬於長跑型的選手,潛力上就是適合做連續長時間的放電和儲存,」張文昇說。這也是為什麼液流電池特別適合作為長時間儲能用途,面對間歇性的再生能源,可將綠電安全、穩定的儲存起來,扮演重要的調節角色。
由於能量是儲存在液體裡,桶槽愈大,能提供的能量就愈多,根據不同應用情境,只要增加桶槽與電解液,儲存的能量與時間就能更多、更久。
打造電堆 2 倍功率 創國際領先水準
早在 2008 年,工研院便意識到儲能會是未來電力系統的要角,率先進行小型的前瞻計畫,評估各種不同的儲能方法。直到 2017 年正式投入,在沙崙綠能科技示範場域打造液流電池系統。
張文昇指出,液流電池有幾個研發關鍵。第一也是最重要的,便是位於中央位置的電堆,「電池所有的功率跟充放電效率,都在那裡決定。」第二是電解液性質,由於活性物質儲存在液體裡,就像泡咖啡,水加太少,底部就會有很多顆粒沉澱,若能在相同體積中,溶解更多活性物質,就能儲存更多能量。第三是系統整合介面,如何讓液體流動的最好、耗電最低,牽涉到系統設計問題。
工研院在電堆上花最多心思,除了在結構設計面讓能源效率最大化,材料也經過最適化調整,比起市面上相同體積的電堆,工研院可輸出 2 倍以上的功率,居於國際領先水準。
應用範圍廣 積極導入產業
目前工研院已在沙崙打造一套 200 度電的儲能系統,近似於 2 萬顆手機電池的容量。未來沙崙場域希望可以達到電力自給自足達 50% 的程度,儲能系統能調節尖峰負載,也能支援夜間用電,甚至在停電時做為緊急備援電力。
工研院也將此套系統投入產業使用。工研院綠能所總監楊昌中指出,2019 年,工研院和中油攜手打造首座多元電力供應及儲能系統的智慧加油站「臺南前鋒路示範站」。因應未來的電車趨勢,中油率先啟動轉型,著手布建百分百使用再生能源的全綠能站體,提供加油站本身與電動機車充換電需求,其中的儲能系統便是採用安全性更高的釩液流電池。
今年 1 月,政府也通過「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規範契約容量 5,000kW 以上的用戶,必須在 5 年內設置契約容量 10% 的再生能源,而液流電池也很適合推展至工業區和住商大樓。
除了國內的產業化進度外,目前也有國際電池材料公司,委託工研院進行測試工作,顯示技術已被國際認可。工研院也積極將技術技轉給臺灣電池和儲能業者,「透過扶植臺灣有潛力的廠商,讓此技術做到電堆百分之百 MIT,」楊昌中說。在分散式能源和再生能源的發展下,工研院持續以扎實技術力,協助臺灣迎接能源新時代。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news.cnyes.com/news/id/472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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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類小百科 用電場所懶人包,讓你知道用電場所是什麼🤓? 】
「用電場所💡」是指
⚡️低壓(600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50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高壓(超過600伏特至2萬2,800伏特)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特高壓(超過2萬2,800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上述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是指電影院、健身中心、旅館🏨、百貨商場🏬、餐廳🍜、咖啡廳☕️、圖書館、產後護理機構、補習班、加油站、充電站等⋯詳細請參考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範
⚠️為保障人民權益安全、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達到✅特高壓、✅高壓、✅低壓受電,皆須辦理「用電場所登記」以便管理呦!
#保障人民權益安全
#有效管理國家電力資源
#用電場所登記
我的新北市
契約用電是什麼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存證信函對方故意不收可不可以?
MIT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發現住戶雷雷積欠三期管理費拒不繳納,MIT的管委會打算要以法律程序追討雷雷的管理費,經詢問律師後了解需要透過書面催告的方式,請雷雷在一定期間內繳納管理費用,於是寫了一封存證信函寄給雷雷,但雷雷不在家,郵差先生便將招領通知按照規定貼好,但雷雷始終採取選擇性視覺官能障礙症(簡單說就是故意裝沒看到),請問雷雷故意不收存證信函,MIT管委會的催繳通知是不是就不算到達給雷雷呢?
Q:我們要先問,為什麼管理委員會要先寄存證信函給雷雷呢?
A:因為MIT管委會要先以『書面』定期間向雷雷『催告』,請雷雷給付積欠的管理費。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當住戶雷雷積欠應繳管理費已經超過二期時,管理委員會要定相當期間催告雷雷給付,又依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4條有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若雷雷仍置之不理時,MIT管委會就可以訴請法院命雷雷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一般多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命令的方式為之)。
所以,MIT管委會才要以寄存證信函(書面),存證信函內容要定期間要求雷雷給付積欠管理費(催告)
Q:存證信函的功用是甚麼?
A:套句老牌香港電影「笑傲江湖」裏的對話:「只要有人,就有恩怨!有恩怨,就有江湖!」,也正是本於江湖在走,防身要有的概念下,當我們在社會生活上,和他人有發生糾紛時,就可以用存證信函表達我們的意思及立場,它的功用如下:
1.意思表示(通知),或立場表達的功能。
例如:房地買賣,買受人不依契約約定給付買賣價金時,出賣人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買受人給付價金,買受人逾期仍不予理會,則再以存證信函表達解除買賣契約之意思。
2.文書證據的功能。
Q:那這樣雷雷故意不領,小英不就很難將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表示)到達雷雷嗎?
A:我們必須先理解民法上對於有相對人意思表的表達方式區分『對話意思表示』、『非對話意思』二種,簡單理解如下:
1.『對話意思表示』:直接表達方式(如面對面對話、利用電話通話)
2.『非對話意思表』:間接表達方式(如傳送簡訊、存證信函、傳真)
這樣我們知道寄送存證信函就是一種『非對話意思表』,那『非對話意思表』什麼時候發生效力呢?
法律是採『達到主義』(民法第95條第1項),在實務的適用上,會以例如,信件已經投入相對人的信箱裏時,發生效力。
......
在本案中如果雷雷實際上有看到郵差按規定貼好的招領通知,但故意不去領取,則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在雷雷受到郵局貼招領通知的時候,該郵件實際上就已進入雷雷實力可能支配範圍內,而相對人處於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地位的客觀狀態下,所以MIT管委會催繳通知的意思表示就已經到達雷雷,並發生效力。
實務見解參考:
※按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大法庭裁定「表意人將其意思表示以書面郵寄掛號寄送至相對人之住所地,郵務機關因不獲會晤相對人,而製作招領通知單通知相對人領取者,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外,應認相對人受招領通知時,表意人之意思表示已到達相對人而發生效力,不以相對人實際領取為必要。」
各位朋友,要注意蛤,這號大法庭裁定有提到「除相對人能證明其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所以,如果相對人可以證明有客觀上有不能領取之正當事由,就例外不發生效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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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16TVBS 共用電表費用喬不攏 房東、房客互推控傷害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_Z4WKV5f27o
有房客入住一間三房的房子,但因為其中必須和另一名房客共用電表,在電費上引發爭議,甚至和房東起衝突,依照定型化契約只有規定每度電該如何收取,並沒有規定電表設立問題,只要雙方協議就好,房仲建議,租房還是找獨立電表的房子比較能降低糾紛。
從客廳走到廚房,入住這間三房兩廳兩衛的房子,卻和房東因為冷氣電費問題起衝突。
房客vs.房東:「電費為什麼電表要分,因為當時就是因為房子,那是你的問題,小聲一點注意你的態度,你打我?我哪有打你。」
房客呂先生:「房東他說電費要我全部都繳,可是我只有吹(冷氣)比較少,另外一個部分你要自己去跟,另外一個房客收,房東就生氣說,我不管你就是要500元先付給我。」
依照定型化契約,只有規定電費,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並沒有規定電表該如何設立,只要雙方協議就好,但合約內容上電費部分,卻是直接畫叉又再引發爭議。
房仲陳泰源:「不可以說完全空白,甚至整個打叉叉插畫掉,這樣的話大家都沒有,一個依據的標準,最主要還是在簽約前,條文一定要看仔細。」
另外這間房子一個月租金12000元,包水電,房東卻因為房客開著燈,但沒人在家為理由加收費用。
房仲陳泰源:「無論這個房客,他是不是24小時通通都不關燈,然後都開冷氣,其實你都必須得照單全收。」
因為合約上沒有註明清楚,一旦遇上類似狀況,房客其實可以主張不付錢,也可以找調解委員會處理,只是雙方因為共用電表問題,房東現在不排除提告,房仲建議,租房前還是要仔細看合約內容,盡量找獨立電表的房子,也比較能降低糾紛。
新聞網址→https://news.tvbs.com.tw/life/1184970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19/08/190816tv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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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從事網拍,近期欲更換到更大的倉庫
目前有物色到一間適合的廠辦出租
但此廠房為契約用電,契約容量為14瓩
查了台電電費表
基本電費的部分
夏月236.2*14=3306.8元
非夏月173.2*14=2424.8元
流動電費
夏月每度2.58元
非夏月每度2.45元
但倉庫用的到的電器基本上也只有
辦公室冷氣兩台(10坪左右),日光燈、電腦一兩台、跟一些辦公室設備
夏月用電粗估每月大概1200度,非夏月800度
這麼少的用電量顯然目前的契約用電方案非常不適合
房東有提到可以將契約容量往下降
但目前也不知道該降到多少才不容易超約被罰,而且降了感覺還是貴
然後有討論變更用電種類
但房東的說法是工廠大電改成非契約用電
費率不會是一般住宅那種表燈用電,可能不會差很多,不知道這說法是否有誤
再考量到租約到期須復原現有動力,那變更回來的費用需要由我支付
若我覺得划算就沒差,到時會寫進契約裡
綜合以上,若真的租下此廠房,且不會是短租,至少5年的話
那有什麼方式是比較適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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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45.1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639568318.A.4CE.html
另外主要還是想知道文內估的這用電量,還適合保留契約用電只降契約容量嗎?
或者是這用電量就直接變更用電種別會比較划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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