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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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Shaun&Nic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來自從者宇宙, 自由奔放、對生活充滿熱誠的神靈從者。 本人喜歡當一個archer, 但不知為何職階卻是Avenger。 因為某些因緣,和簡一起追擊惡徒, 作為一個賞金獵人過著日子。 “我是伊斯塔。女神伊斯塔。 啥?你聽著會弄混,所以想加一個太空在前面? 我不要,太空聽起來一點也不可愛!” 身...
契約 自 始 無效 在 蔣龐嚴選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樣強迫中獎發大財的技巧,一定要公開給大家知曉:真人真事,絕非個案。(貼文連結2020年民眾於臉書貼文分享案例。)
故事開頭是醬子的……本人是遠東集團HAPPY GO會員,而且HAPPY GO會透過電子郵件寄送有點數回饋的市調。基於本人雞婆的熱血心腸總會挑選與自己生活實際體驗的主題填寫市調,例如大賣場比較、網購習慣、保健食品使用……正巧2021.7.20(二)晚上做完保健食品市調後次日2021.7.21(三)上午11:12接獲台中台醣生醫的節費電話,電話那頭女業務說到要寄送3天的瑪卡給我試試,特別叮嚀要早上吃最有效果然後會等我吃完後再電話聯絡使用狀況,我不疑有它的提供收件者大名與地址,很快隔天2021.7.22(四)中午前大樓管理室就收到台醣生醫以新竹貨運寄送的包裹。
這幾天剛好是颱風過境天候不佳,打算室內光線好時打開拍照與上傳分享社群媒體,最後在2021.7.25(日)下午3點拆開包裹,裡面是一個用氣泡布包裹著夾帶一張A4聲明書和價值$1,800紙盒裝商品與一個信封袋裝著3張商品DM、SGS檢驗報告書1張、1張2021.7.26繳款期限匯款單、1小盒3天份免費試用品以及一張柳姓女業務手寫便條紙。
我花了一點時間,在不拆開氣泡布包裝商品的情況下閱讀這張聲明書內文:
商品需知
您收到的瑪卡保健商品為一小盒,一大盒。
小盒是5顆裝,3天體驗。大盒是原$2800元,優惠價$1800元。如拆大盒繼續保養,就打開信封袋,持繳費單去各超商繳費即可。如不拆開大盒,也無須擔心,3天體驗完,您的專屬保健顧問會電話聯絡您,您再把需求告知。如要長期保養,有VIP專屬6到7折的折扣,感謝您!
當下一個念頭閃過,我遇上XX?
趕緊打開手機啟動錄影模式將所有物品原封不動裝回原包裝袋並不間斷錄影送至管理室請管理員通知新竹貨運退回原寄送地址。豈料因為並非知名購物台可以拆開沒使用條件下免費退貨,只好先發文給HAPPY GO市調客服單位說明該配合廠商並非信件標題與市調內容的日本味王保健食品公司,而是不知名的「台醣生醫」而且該廠商寄送免費試用品的同時夾帶「未來消費品」強迫推銷。
寄送客訴信函後次日2021.7.26(一)上午趕緊致電確認是否收到客訴信與要求回收商品,客服單位范小姐趕緊著手調查事件始末與該配合廠商「台醣生醫」同時也提供台醣生醫包裹上標示公司電話、地址、業務大名和手機0909xxxxxx。
經過一天半的時間過去,今天2021.7.27(二)上午再致電HAPPY GO找到范小姐後表示,1.HAPPY GO並未與該公司合作。2.一直無法聯絡上這位柳姓業務。3.否認HAPPY GO洩漏我的個資給其他外部廠商。
經過我親自打0909xxxxxx柳姓業務包裹上註明提供手機,響很久轉語音還是沒接。上午11:57致電04-23165883很快接通,總機小姐說:柳小姐現在電話中,我請她回電……。直到下午2點還是沒回電話給我,於是我2:10再撥打還是同一位總機小姐說一樣的話:柳小姐現在電話中,我請她回電。我反問:從早上到下午一直電話中嗎?
罵完真的有效,2:27業務柳小姐透過節費電話0938427192回電話給我,電話接通後我開始釐清整個鬼故事的始末。我問了對方是如何取得我的聯絡方式,而且剛好是前一晚完成HAPPY GO市調後隔天接到要寄送保健食品試吃品的電話,對方堅稱電話是電腦選號而且台醣生醫只有在momo台販售,沒有跟HAPPY GO合作。
我說為何貴公司寄送試吃品的同時夾帶著未來銷售商品,而且2021.7.21寄送出的商品已經「設計好」收到試吃品的民眾要在2021.7.26繳款期限內拿著匯款單去超商繳款?而且電話中完全沒有說明,今天就會讓新竹貨運以收件人付貨運款方式寄出。柳小姐用撒嬌的語氣不回答公司業務方式,一直鬼打牆答非所問的說吃瑪卡對身體很好,要我打開試吃包試試就知道不錯而且還可以持續接著購買夾帶的$1,800商品,然後後續再聯絡她持續購買……。我聽不下去的問:這商品你們要請新竹貨運來收還是我當下就給新竹貨運收走(運費到貨付款)。
以下為假設句( 難不成在7天鑑賞期後沒收到匯款,就會收到存證信函?)
如果你和你的家人未來遇到像這樣的「消費性問題」請掌握幾個「自救」原則:
1.在忙、工作中、分心中接獲類似行銷電話,千萬千萬不要做任何應答,並立即掛掉電話。因為有些公司會透過電話錄音錄進你「口頭答應:嗯、好、OK、可以」的「同意」「接受」該次電訪銷售,進而成為呈堂供證的證詞,就算你是出於口頭用詞習慣也不足以採信,交易已在電話錄音檔中成立。因此你當履行交易後的買賣契約。
2.不要點選一頁式廣告已經是老生常談,當然「異常、不正當」的銷售手段會不斷再不斷的創新。不要在電話中承諾交易買賣任何商品、不要購買你未曾看過聽過用過的「新興生技產品」除非這是在藥妝通路的開架平台可以看到的實體或是藥妝網路商城銷售的商品,具有明確標示內容物成分、劑量、數量、價格之公開透明資訊。
3.不要天真以為在知名購物商城、知名百貨賣場銷售,任何商品都是可靠可信賴的。上個月新聞爆料香港SOGO百貨銷售大陸製干貝仿冒成為北海道生食級干貝一樣高價販售。詐騙集團都會選擇租用高級豪宅社區做基地房了,怎麼不會用「名牌」來包裝自己以取信消費者呢?
4.不吃皆來食。不要接受「免費試用」「無效退費」「7天免費試用」……等類似的行銷商品。你不知道你收到的商品已經「偷偷夾帶」其他應付費商品到家了,如同該次台醣生醫事件。對方都已經設定好整個劇本:電訪、寄送免費+付費商品、繳款期限繳費單。你不但要浪費生命跟這樣無良廠商周旋,遇到其他更高端技巧與……你還是人家口中的肥肉。
5.不幸遇上了,莫驚、莫慌、莫害怕。更不能「放著不管」以為「就會沒事」。因為人家已經掌握你的錄音檔「同意」接受或購買,商品在你家;你卻不付款不聯絡銷貨商做退還,這是侵占罪。應當趕緊在7天內處理,就算是報警也不能拖延7天後。
6.透過原配送公司「運費到貨收取」的寄貨單寄回,全程拍照錄影存證。
以上是本人遇到的強迫中獎,希望跟大家分享這樣新的銷售型態。絕非個案,附件另一個案貼文連結。
< 2020.10.14台醣生醫消費案例 >
https://www.facebook.com/1186591722/posts/10221559955966704/?sfnsn=mo
< 氣泡布包裹限期繳款付費$1,800商品 >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60199237729597&id=461132960969566
#蔣龐嚴選
#台醣生醫 #強迫銷售
#這樣的銷售手段算不算騙呢
契約 自 始 無效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重要】2021年7月20日開始,約定利息年利率超過16%,無效
今年1月20日公布的民法第205條,在公布後六個月的今天生效啦。
有些重要的法律小知識,我認為大家一定要知道。
1️⃣ 新法和舊法有什麼不一樣?
民國18年就存在的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依據這條規定,利率上限是一年20%。超過的部分,在債務人還沒付錢的狀況下,債權人去法院告雖然不會贏(無請求權),但是如果債務人已經付給債權人了,債權人還是可以合法受領。
修正後民法第205條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這次的修法,是為了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避免受到高額利息的剝削。除了利息從20%降到16%,超過的部分也從「無請求權」變成「無效」。
也就是說,就算債務人把超過16%的部分給付給債權人,超過部分的約定既然無效,債權人就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受領這些錢,債務人也可以依據不當得利等請求權請求返還。
2️⃣ 舊契約施行後的新利息也適用新法!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換句話說,7月19日以前約定的契約,在7月20日以後發生的利息債務,也都變最高16%,而且超過的部分也是無效。
3️⃣ 契約約定利息,不會因為新法施行而變高
民法規定的是「最高利率」,也就是「天花板」。
如果契約當事人約定比較低的利息甚至沒有利息,當然是可以的。更不會因為「天花板」降低而增加利息。
4️⃣ 特別法規定的利息不受影響!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
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
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
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原則,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5️⃣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那要怎麼辦?
如果真的還不出錢,可以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辦理更生或清算,或依「破產法」的規定,辦理和解或破產。
請不起律師的人,也可以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https://www.laf.org.tw/),申請法律扶助。
(⚠️有一堆不是法扶但是名字很像的民間團體,千萬不要找錯了⚠️)
最後,這條法律的通過,要感謝包括 法律扶助基金會 Legal Aid Foundation of Taiwan 執行長周漢威律師(https://reurl.cc/Q9GVjZ)等各界的倡議、立法院第一二會期司法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 李貴敏 委員的提案和排審,以及過程中 司法院 、 法務部等相關機關的理解和合作。
希望新法的設計,能夠更好的保護經濟弱勢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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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文回顧:2020.04.23 民法第205條的修法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andyChiu/posts/2610946575812385
契約 自 始 無效 在 Shaun&Nick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來自從者宇宙,
自由奔放、對生活充滿熱誠的神靈從者。
本人喜歡當一個archer,
但不知為何職階卻是Avenger。
因為某些因緣,和簡一起追擊惡徒,
作為一個賞金獵人過著日子。
“我是伊斯塔。女神伊斯塔。
啥?你聽著會弄混,所以想加一個太空在前面?
我不要,太空聽起來一點也不可愛!”
身高/體重:154cm・??kg
出典: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神話、舊約聖經、烏加里特神話、腓尼基神話等等
地域:從者宇宙
屬性:秩序・惡 性別:女性
通稱S伊斯塔。
靈基1~3,每個都是不同的個體,但根源上來說算是同一個人。
冷酷的1、活潑的2、超越兩人的3,就這樣記吧。
想要和女神好好相處,秘訣是“盡量認真對待她,同時也要粗枝大葉不拘小節”。
非法之徒,同時也是正義的女主角。
雖然做著反派會做的事,但目的卻都是為了他人,站在一個奇妙的立場。
她自覺自己是“人類的威脅”從而屬性為惡,但這個不代表她是惡徒、壞人。
和泛人類史的伊斯塔性格幾乎無異,但不會抱著玩樂的心情捉弄他人。
她個人會把他人的善行視為“正確的行為”而自豪地認同他,並暗地裡為歡喜,
會把他人的惡行視為“錯誤的行為”而充滿敵意地蔑視他,並當面出口責罵。
(如果對方是惡徒,她會毫不留情地把對方的財產、生命和命運榨得一乾二淨。)
S伊斯塔和伊斯塔一樣,性格自由奔放,
雖然會不齒人類社會的殘酷和膚淺,但話雖如此,她還是會認為這是人類生活的無可奈何,
並且會格外注意善良的人類,從結果來說比起自己所得的報酬,更注重讓大家獲得勝利......
她擁有這種和伊斯塔完全不同的人生觀。
例如在夏日賽車時,伊斯塔為了恢復自己的地位,犧牲了周圍的資源而復活天牛。如果換作S伊斯塔,她最後會好好反省,並親手破壞天牛,把消耗了的資源分給參賽者。
“雖然這樣非常可惜,簡直會讓我抓狂,但我總覺得我非得這麼做。因為我不能跟自己撒謊嘛。”
就像這樣,她基本上是伊斯塔本人,但就算到最後一步,也絕對不會成為人類的敵人......
簡單來說,S伊斯塔是“做得不夠好的伊斯塔”的女神。
○動機・對於御主的態度
“御主”僅僅身為一個人類,卻能和從者定下契約使役他們,她對這樣的存在非常感興趣。
“啊?你們那邊的世界竟然有這種職業!?區區一個人類還挺厲害的嘛!?”
在她眼中“弱小”的人類竟然能和從者互相溝通相處,她為此深深敬佩。
她不會崇敬御主,而是視其為“重要的人”,
“如果我他說的我有興趣,我會好好聽他說(心心)。”此時她露出一個小惡魔般的微笑。
因為御主是另一個宇宙、另一個世界的生命,她努力不讓自己投入非必要的感情,但敢保證,她肯定會因為心防太弱(戀愛flag)而不知怎麼地失常了。
平常的伊斯塔因為距離感較近,感覺像是“鄰家的大姐姐”;這個伊斯塔相較之下顯得客氣,鄰家大姐姐的那個感覺沒那麼強,但同時,她“有點高嶺之花,卻總會在身旁閃耀”的感覺會更強烈。
○單獨行動:C
S伊斯塔作為女神誕生,作為人類成長, 然後作為從者覺醒。她無需和御主簽訂契約,就能不消耗魔力維持現界。
○女神的神核:A++
類似伊斯塔的女神有很多......有伊斯塔、亞斯她錄、阿納特......她繼承了這些女神的原型“古代豐饒和戰爭女神”的神核,因此等級幾乎是最高的。
○復仇者:EX
過去的大女神因為某種原由被貶為惡魔,當中充滿了憤怒、苦悶,還有“......回想起來其實我也沒什麼藉口可以為自己解脫呢......”這種悲哀,如同打翻了五味瓶一般混在一起。
站在正義(秩序)一側,卻自認為是惡的女神,作為復仇者感覺好像不太及格。
※《舊約聖經》裡這位女神被稱為“亞斯她錄”,被認為是豐饒女神、異邦女神的總稱。後來《舊約》裡記載的這個名字墮落成了西歐的惡魔“阿斯塔特”。
○惡魔的甜蜜:A
為自己墮落成惡魔而傷心,同時卻充分利用自己“魅惑與興奮”的力量,簡直是真正的惡魔。
S伊斯塔能露出微笑拋出飛吻,提升己方士氣,令其無視肉體上的負荷發揮超乎極限的力量。這本身就是用在己方的魅惑(詛咒),因此在已經被魅惑的狀態下敵方的魅惑自然會無效。
勝利女神的一面與使人破滅的惡魔這一面互相結合,產生了這種惡魔的魅力。
○金星驅動:B
推動金星的東西。或者說是駕馭美的東西。
受金星的加護,從而提升寶具威力,並且自由自在地改變其屬性,是一個與最後催生了各式各樣女神的“原始女神”相稱的技能。
○多重星冠:EX
唯一無二的大王冠。
把伊斯塔源頭的女神分歧出來眾多“天之女王”的女神王冠重疊在一起,從而得來的完整形態。
“閃耀於宇宙的王冠”
等級:EX 種類:對星寶具
範圍:10000~心情
最大捕捉:心情(隨著心情高漲而改變)
Edin Shuggura Quasar
呼喚位處原始宇宙、被當作“女神之證”的古代神殿Bael・瑪安娜,解放構成神殿的高次元靈魂——靈基銀河,將其轉換成能量燒盡整個宇宙的對異星侵略寶具。
S伊斯塔不像伊斯塔“一直都在天舟上面”。
S伊斯塔呼喚的神殿(據說是阿納特建立的巴力神殿)擁有災厄、充滿攻擊性的形態......據說雖是如此......
又,蘇美爾語、阿卡德語中Edin意指草原、曠野,據說是《舊約聖經》裡伊甸的字詞來源。
Shuggura是Edin裡的王冠,伊斯塔進入Edin時曾獲得該王冠。
Quasar是現代的天文詞彙,意思是類星體。
因為它位置在距離地球許多光年的宇宙釋放著強烈的光芒,而被稱為是“最為光亮的天體”。
“原始女神”從自身切除下來的頭腦。
為了在蒼輝銀河獲得新生,繼而轉生神靈從者。
太空伊斯塔在從者宇宙裡,是最新型“實際存在的女神”。
她不是“地球人見到(觀測到)的金星、司管金星的女神”,
而是“從金星的古代文明誕生的金星女神”,
所以對地球人來說,稱她為外星人也不為過。
原始宇宙存在於比起蒼輝宇宙(以太宇宙。現在的宇宙世界)更久遠的時代,那時“人類還只是人類”。亞斯她錄則是在這個宇宙裡的遠古時代——地球上出現哺乳類生物之前、宇宙的史前古代文明信仰的女神。
那個時候,人類沒有信仰的概念,女神一詞即是代表“生命繁衍的宇宙”本身。
到底是這個概念化成了實體,還是這種生存方式化作了概念,已經無從稽考,然而清楚的是原始宇宙裡伊斯塔・亞斯她錄是“有著人型的銀河”。她本來就不是人類能夠承擔的存在,也不能夠化身為從者。
偶然發現了那位女神的靈核的時臣教授,把她當作“善良的一半”培育成人,死後把女兒交託給了自己信賴的助手。
“就算自己教她課本上的那些正統的善,(因為S伊斯塔天資聰穎)她也很快能看穿當中的偽善。我在她身邊的話雖然不會出問題,但她或許終有一日會厭倦了善而回歸惡。
然而如果讓她遇上簡的話,就能讓她知道一個里外都是善的人會毫無遮掩,一股腦兒地衝向真相,但過程中經常會給周圍帶來破壞和混亂,這時她會明白善惡絕非內外一致。若她成功頓悟的話,至少她大概不會墜入單純的惡吧。”
事後證明教授的預測非常準確,S伊斯塔未曾墮落成惡,而是健全(?)地成長成一個優秀的吐槽役,一個易怒且會錙銖必較、但會鋤強扶弱的猛犬賞金獵人,
另外,簡意外地毫無變化。
#FGO #太空伊絲塔
契約 自 始 無效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一不小心就被吉:白話的生活法律對策」新書介紹
專訪作者:雷皓明 律師
內容簡介:
●說人話●
【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性】
令你憂心的生活法律大小事,
資深律師白話說給你聽。
怎樣會觸法?怎樣好脫身?怎樣能還擊?
生活法律對策,律師親切解釋,讓你秒懂。
滑手機傳張圖也會挨告!簽好的租屋契約竟無效!
法律條文好難懂,因為沒人簡單說給你懂。
抱緊你的權益,遠離飛來橫禍,
就從這本書開始!
‧在網路上,對著別人的虛擬角色謾罵,也算妨害名譽?
‧只是轉貼個長輩圖,竟然侵犯著作權?
‧他罵我「馬英九」、「陳水扁」,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不算詐欺?
‧被車子撞了,可以要到多少賠償金?
‧明明是路上交通標示不清,警察卻開我單,合法嗎?
‧房東可以隨便闖入我跟他租的房子嗎?
‧訂婚的聘金,一定要一次給一大筆錢嗎?
‧爸爸從沒養過我,如今我卻得扶養他?
‧不知從哪兒冒出來的私生子,有權分遺產嗎?
明明活在法律的世界,我們卻誤以為法律和自己不相干,愈是不了解,愈是一不小心就被告,甚至被人吃乾抹淨還外帶!
因此,資深律師精挑六大生活面向:網路、交通、租屋、婚姻、遺產和性,舉生活常見事為例,親切、精準,解析你我最關心的日常觸法擔憂和法律糾紛,並說明事件發生時,我們自己就可以做到的,最基本的簡單處理原則。
學會做好「事前預防」,就能免除事後處理的歹戲拖棚,不再勞心、費時又傷財。
作者簡介:雷皓明律師
●現任: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擔任:新莊調解委員會諮詢律師,法旭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創辦人
●曾任:北京環球律師事務所律師,正律法律事務所律師,大恆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學歷:師大附中畢,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輔仁大學財經法研究所碩士
做律師前,覺得那些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律師厲害到不行。
做了律師以後才發現,黑仍然是黑,白仍然是白,總是嘗試顛倒是非黑白的,往往沒有好結局。
但面對黑、灰、白,其實法律有一套合理的解決模式。好的律師是盡其所能,和對造、檢座、法官,從不同的角度,依據法律,找出公平的解決模式。
期許自己做個好律師。
希望盡可能地多說,不求認同,但求討論。因此,設立臉書粉絲專頁「律師談吉他」,與粉專「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合作架設法律知識網站「LawPartner法律好朋友」,並在Ettoday新聞雲、關鍵評論網、1111人力銀行等媒體平台固定發文,期待讓更多人明白:法律,不全是打架比立法熟練的立委們的利益交換,或是恐龍法官們的恣意妄為,其實有很大一部分,是我們一群學法律的人和遇到爭執後選擇勇敢爭取的當事人,真正思考過,並努力爭取過的產物。
然後有一天,當你們覺得法律偏離了你們心中的正義價值時,能勇敢地站出來,辯論、爭取或抗爭。
契約 自 始 無效 在 管碧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30506針對關廠工人連線因遭到勞委會追訴,管碧玲今天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指出,應該要回到1997年此貸款實施要點的相關背景談起,管碧玲認為此一貸款錯誤運用就業安定基金,且相關貸款的保證人及申請等細節都不符合典型私契約的要件,因此這筆所謂「促進就業貸款」自始無效。管碧玲同時要求潘世偉,應該朝行政方式解決。即便在已有三案判例的情形下,也能夠採取特別立法的方式進行處理,管碧玲並舉高雄港要爭取英國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自貿港區修法為例,該條例很快就通過修法,重點就在於勞委會要不要做,有沒有解決問題的決心?潘世偉回答稱願意就這一方向努力。管碧玲同時也要求潘主委應去探視慰問這些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