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蔡姓男子今年6月10日早上騎機車自摔,警方到場發現他全身酒氣,進行酒測,酒測值達每公升1.25毫克,在派出所作筆錄時,竟罵警員「廢物媽寶」、「又要找媽媽要吸ㄋㄟㄋㄟ嗎」,還有多句髒話,並向警方吐口水,踹警員;檢方聲請對蔡男以簡易判決處刑,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妨害公務罪各判有期徒刑4個月,應執行7個月,得易科罰金。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
妨害公務簡易判決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妨害公務簡易判決 在 陳泰源-專任約房仲的斜槓人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直新聞週五報】
1.Uncanny Sunday以主場地實踐大學為中心點,串連步行十分鐘範圍內的店家合作。店主們也祭出實驗精神,以名店詹記麻辣火鍋招牌辣油混搭,無論是「被牛排耽誤」的大直佳佳牛排館的鹹粥炒飯、或是以「炸雞排配涼麵」豪邁吃法而深受饕客大推的林文必涼麵等街頭小吃,香辣夠勁,令人超想開啟味蕾大快朵頤!→https://500times.udn.com/wtimes/story/12671/4881698
2.內行人才知道的老饕名店,台北大直中央廣播電台地下一樓的「永寶餐廳」即將要搬遷了。永寶餐廳今(22)日貼出公告,以「租約到期」為由,將於十月吉日搬遷到內湖瑞光路另行開業,突然其來的消息讓許多老饕奔相走告,準備近期再去大塊朵頤一番。→https://cnews.com.tw/174200922a03/
3.巴鈺從大同區搬到大直租房子,原本舊家則打算租出去來補貼房租,問她為何不乾脆把房子賣掉,直接買一戶新屋?她大喊:「我哪來的錢!」自認現在房子公設比太高,若非有中古屋真的很喜歡時,才會考慮買房子。→https://star.ettoday.net/news/1813658?redirect=1
4.去年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員警在駐地內烤肉,遭到民眾惡意檢舉,消息一出,該名檢舉人不僅引發眾人不滿,內政部長徐國勇也出面表示,為體恤佳節無法返鄉的警察,派出所辦烤肉並無不當。→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884934?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5.來往大直更順行!北市府花419萬路面更新「北安路」。→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4/1816319.htm
6.北安路大變身!修復後來往大直更順暢。→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51765271695.html
7.搶灘美食一級戰區! 雅室牛排插旗大直開旗艦店。→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00924001610-260415?chdtv
8.大直億元豪宅有錢不一定買得到,原來跟屋主有關。→https://www.nownews.com/news/house2/region/5065925
9.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大直衛理堂主任牧師王先緻指出,辦理慈善募款音樂餐會13年來,已募集超過3200萬元,超過3600名人士的愛心捐款,也為東部、南部共232所偏鄉學校、8283名孩子捐助課輔及早餐費。→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4885888
10.北市一名年約26歲的林姓女子,今年8月間在劍南路捷運站因為借不到手機充電線,情緒失控用隨身手提包攻擊女警,遭依妨害公務現行犯送辦。台北地檢署調查期間,她坦承有情緒障礙,檢察官今依法將她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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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大直購物新地標!「春大直」占地1700坪、特色「苔生牆」注入台灣山巒綠意,打造歐風高質感市集。→https://www.marieclaire.com.tw/lifestyle/news/52362
妨害公務簡易判決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林鈺雄:當獨裁即將到來 抵抗才是正義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被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林鈺雄認為,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受偵查中、就是遭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則回顧近年來數起社會運動,像是關廠工人臥軌案、彰化反台電高壓電施工、苑裡反風車、苗栗大埔反徵收等案例,相關抗爭者不是還受到偵查中、就是起訴,甚至有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這是使用刑法的人出了問題。」
林鈺雄分析法律面對公民不服從可能有的辯論,首先,阻卻違法事由很難被信服。林鈺雄說,法律中傳統的阻卻違法事由難以適用,例外情況多是以「入罪」為下場;而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中,常要求必須獲得被害人之承諾,但在實務上相當困難,像是關廠工人臥軌,還需獲得「被耽誤時間乘客」的允許,林鈺雄認為不太可能。
也有人主張將「民主體制被破壞」視為超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中的類似緊急避難,但現有緊急避難多保障個人名譽、並強調危難即將發生的「現在性」。但像是反國光石化、反美麗灣等預防未來、整體性的危難,就很難適用。林鈺雄認為,避難的危難情況認定,應該要以急迫性取代現在性,也要考量超越個人的整體法益。
至於刑法該如何評價公民不服從,林鈺雄認為,以刑法犯罪三步驟來看:第一,構成要件該當性是否具備,林鈺雄認為現在被提出的許多罪行,像是侮辱公署、妨害公務等,其實很難成立。再者,違法性應考量侵害法益極輕微、類似緊急避難的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而在有責性部分,林鈺雄也認為可以過當行為受到緊急避難之保障。總而言之,林鈺雄認為公民不服從跟緊急避難有交集之處,因此未來若要審理相關案件,應該可從緊急避難的審查架構去思考。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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