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字791號《通姦除罪》後留下一些問題沒有解決。
其中最大的是,被害配偶即便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但是舉證配偶與第三者上床的難度更高,之後如何平衡兩造的問題?
有學者或律師認為民事求償更為容易,這是誤解,就單純牽手、親吻、擁抱而言,舉證難度並沒有改變,一樣是委託徵信社來處理,真的拍到的話,可以進行民事求償,但是只舉證到牽手、親吻、擁抱的賠償金額非常低,很難超過三、四十萬元。
真的賠償金額要高的話,要舉證到有上床,甚至有私生子的程度才行。
取證到上床的部分,大法官釋字公布後,除非拍到一起坐車進去旅館,不然很難證明有上床,特別是現在無刑事犯罪,員警再也不會配合被害配偶去捉姦,徵信業者並沒有進入旅館取證的公權力,因此之後要能取證到上床,幾乎已經不太可能。
此外,蒐證對方手機內容部分,一般實務上也認為,除非手機沒設密碼,或自願同意交出,否則被害配偶盜輸密碼,或盜刷臉孔開鎖,一樣構成妨害秘密罪,有刑事責任。到時會變成蒐證越線者有刑事責任,而通姦者卻沒有刑事責任的可笑現象。
又GPS蒐證部分,目前已經「可能」有妨害秘密之刑事責任(新光公主與華南小開案尚未判決確定),而竊聽蒐證部分,基本上已經違反通訊保障暨監察法,刑責很重,也不可行。
因此被害配偶的蒐證手段更受侷限,幾乎最多只能在民事求償上取得牽手、親吻、擁抱的賠償而已,不平之心恐怕更甚。
我國民、刑律師並無類似英美法系的強制取證的權利,在除罪化風潮之下,恐怕於被害一方更形不利。不過,大法官似乎不太關心這個議題,只熱衷在解開第一道鎖,對因此關起來的一扇門,並沒有興趣。大法官解釋在宣告立即違憲之時,其實也可以對某些立法方向、配套作出建議,可惜的是,本案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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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不法取證會有證據能力嗎?
https://tw.news.yahoo.com/%E8%80%81%E5%85%AC%E5%82%B3%E8%A8%8A%E5%95%8F%E5%80%99%E5%B0%8F%E4%B8%89-%E8%80%81%E5%A9%86%E6%97%A9%E5%AE%89-%E6%AD%A3%E5%AE%AE%E7%81%AB%E5%A4%A7%E6%B1%82%E5%84%9F100%E8%90%AC-164059814.html
本篇新聞指出:「新北地院開庭時,邱男、謝女認為,蕭女在咖啡廳偷錄音已侵害隱私,並以誘導方式逼人陳述,證據力有瑕疵。」
告狀俠:「記者想說的應該是證據能力有瑕疵啦!至於證據能力跟證據力有甚麼不同?我們在未來的文章內,會再為大家介紹啦!」
回到主題,那到底私人不法取證能不能有證據能力而作為證據使用呢?
以下我們將用簡單的Q&A來為各位介紹!
Q:刑事的私人不法取證,能當證據使用嗎?
A:刑事上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可以當作證據使用,但如係出於暴力、脅迫等破壞意思表示之任意性,或具有高度虛偽可能性的情況下,才會有證據排除的適用。
解說: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只有對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的情況下,有「證據排除原則」的適用,因檢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且掌握的資源較多,因此偵查機關違法偵查之不法需要被抑制,且具有憲法上之意義。
相較於私人不法取證基於私人與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由(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例外地,應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
Q: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是否可以做為證據使用?
A:民事上的私人不法取證原則上也可以做為證據使用,但如違法取證的情節重大(經過法官利益衡量),則例外有證據排除的問題。
解說:
※依據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如果要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要注意!上面談到的既然是『私人不法取證』,則就私人不法取證的行為,會另外涉有民、刑事責任認定的問題。
所以,以下舉個例子說明:
Q:對方偷錄我跟他的對話,拿來做為他和我打官司的證據,那這樣我可以告對方妨害秘密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嗎?
A:這個問題算是私人取證下常見的問題,當事人雙方互相於通話中,且為對話的一方,為了蒐集證據而錄下來,原則上不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但如果是「無故」用錄影音工具或設備偷錄他人「非公開」的對話或影像(EX:小三跟老公的對話或影像),則會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Q:如果是為了蒐集外遇證據為訴訟上使用呢?
A:在這種情形下,近期多數實務見解仍認為這樣是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仍然符合「無故」的要件,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仍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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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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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上廁所被偷拍
當下一陣扭打之後,我成功抓到現行犯
並成功從犯嫌手機找到偷拍的影片(有露臉跟生殖器官),並交給警方
此次事件造成我身心受創
已經透過警方提告對方 刑事妨害秘密罪 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是第一次告人,有些問題:
1. 刑事部分,警方是說不用雇用律師,會由檢察官起訴
但附帶的民事求償部分是否就該請律師來求償(精神賠償以及看心理諮商師費用)
2. 民事求償部分除了 精神賠償外,是否還有其他民事責任告的成?(肖像權?)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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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8.138.24.233 (美國)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51238131.A.BCD.html
小弟銘記在心 (對沒錯... 我是小弟,被偷拍真的不分男女,這件事顛覆我三觀)
假日做了一下功課,以及參考上面大大們的熱心回覆
假如我理解的沒錯:
妨害秘密附帶民事賠償,需要等檢察官開偵查庭後,"正式起訴" 才能提出
另外小弟有另一問題想詢問:
1. 警察機關日前事幫我提告 "妨害秘密罪" 此案能否再多提告 "性騷擾"?
2. 若刑事上訴後,附帶民事賠償的部分,上民事法庭 這部分各位會需要請律師嗎?
抱歉,問題有點多
謝謝各位
※ 編輯: Omanyte (199.244.49.79 美國), 04/30/2022 2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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