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108司律一試第30題】
甲迷戀同學乙,但未獲乙的青睞。某次全班到外縣市參加研討會而住宿旅館,均有各自的房間,乙離開房間時,未將房門鎖緊,甲發現後直接走入乙的房間,翻弄乙的行李箱,並以手機拍下乙的內衣,將該張照片以通訊軟體傳給同學丙分享。離開房間前,竟又臨時起意帶走該內衣作為紀念。有關甲刑事責任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取走內衣,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加重竊盜罪
(B)甲侵入乙的房間,構成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
(C)甲拍攝內衣照片,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
(D)甲將內衣照片傳給丙,不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108司律一試第31題】
有關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凶器」之適用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持以行兇或壓制被害人之意圖
(B)該物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能夠傷害人之生命身體
(C)該物不限於行為人在犯罪場所外攜入
(D)不以行為人取出該凶器使用為必要
【105司律一試第21題】
甲得知舅舅A全家外出旅行,與乙、丙共謀到A宅偷取古董。乙、丙進入A宅行竊,甲則在遠處以手機告訴乙、丙古董的正確位置。得手後,3人將古董變賣分贓。試問,對於甲、乙、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3人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侵入住居的加重條件
(B)3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的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的加重條件
(C)對於甲的行為,減輕其刑
(D)甲所犯之罪,仍屬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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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司法官一試第11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0題答案】(A)
【108司律一試第31題答案】(A)
【105司律一試第21題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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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說明】
這次放上的是很愛考的加重竊盜罪啦!老師認為,一試最重要的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4這三款規定,一試都有考過,而且都有相應的實務見解要記,整理在底下:
一、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刑事判決】
竊盜因夜間侵入而加重其刑者......必須於未經侵入以前,即有竊盜之意思,從而以侵入為其竊盜手段者,始能成立。#若事前經獲允許住宿其內,#臨時見財起意,#竊物而出,#其於他人家宅之安寧並無妨害,#即不能謂之侵入。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474號刑事判決】
#旅客對於住宿之旅館房間,各有其監督權,且既係供旅客起居之場所,#仍不失為住宅。
二、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5253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 #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 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條之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只要於竊盜或強盜時攜帶兇器,即構成加重竊盜或強盜罪名,因立法所規範者為攜帶兇器竊盜或強盜即屬於加重條件,而 #不以取出兇器犯之為必要,亦 #不以攜帶之初有持以行兇之意圖為限。
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
【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結夥三人,係以 #結夥犯全體俱有責任能力及有犯意之人為構成要件,若其中一人係缺乏責任能力或責任要件之人,則雖有加入實施之行為,仍不得算入結夥三人之內。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決】
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
Ps. 下一回就是最終回啦~~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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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癡漢、偷拍要告什麼罪?
北市警察局捷運警察隊指出,利用大數據分析近5年偷拍或性騷擾案件,顯示事件最多的站體依序
為忠孝復興站、臺北車站、忠孝新生站,均為旅運量較高捷運站,性騷染案以車廂、電扶梯發生率
最高,妨害秘密案則以電扶梯、站體進出口最多;依時段分析,性騷擾案以早上6至10時最多、妨
礙秘密案以晚間6至10時最多。
捷警表示,依照大數據分析資料,規畫16個重點站體守望及車廂巡邏勤務、加強累犯建檔辨識、建
立捷運站務人員緊急影像調閱窗口等,有效即時保全證據順利偵破。
像是今年3月大直站發生女學生遭襲胸案,站務人員提供影像及辨識犯罪通報,讓警方得以將犯嫌攔
查到案;另捷運警察隊也與北捷、婦幼警察隊等單位合作,共同辦理反偷拍拒絕性騷擾宣導,提醒
民眾防範,保護自身安全。
捷警提醒,民眾在尖峰時刻或上下車廂宇電扶梯時,應隨時保持警覺並適度以隨身物品與他人隔絕
,既可自保也能免於爭議,倘若感覺遭到侵犯,最好即刻出聲制止,並尋求周遭旅客協助,或是直
按壓車廂門邊緊急按鈕通報站務人員,捷警將即刻到場協助,確保旅客人身安全。(聯合報報導)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若行為人使用強制力,則亦可能成立強制猥褻罪。
長風律師事務所
http://taipei.forever-wind.com.tw
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在 ETtoday新聞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他可以上醫科?所以河蟹?影響校譽?影響榜單?(#丹利老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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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在 春嬌因此撤銷告訴,但因妨害風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 Facebook 的推薦與評價
難道「偷拍」不犯法嗎? ... 偷拍他人裸照當然是犯法的!依刑法第315-1條,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依法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只是依照刑法第319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而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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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表示,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站在立法者角度,理由應在於偷拍可罰性較低,要不要發動偵查交由被害人決定,或提告或要求民事賠償,彈性空間較大。 妨害秘密罪要如何 ... ... <看更多>
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在 Re: [求助] 怎麼辦? - 看板marriage -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
以下為我搜尋到的文章,看起來法律上對於偷拍女性裙底的行為罰的很輕,
按刑法妨害秘密罪也是告訴乃論,而且就算罪責成立判也罰很輕,至於社
會秩序維護法,我覺得根本沒用,偷拍者花錢消災了事繼續偷拍,也難怪
這種偷拍影片如此猖獗!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6715
偷拍告訴乃論 和解無刑責
科技進步,手機或隱藏式攝影機無所不在。法界人士表示,手機偷拍已觸犯妨害秘密罪,
但屬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甚至和解,偷拍者沒有刑事責任,只剩社維法可裁
罰。
法律評析
台中發生男子偷拍女子裙底風光,雙方和解了事,但偷拍男手機裡還有其他上百張偷拍照
片,由於缺乏被害人指認,也無法獲知被害人身分,增加偵辦難度。
資深刑警表示,偷拍亂象猖獗,防不勝防,加上有的女性勇於表達自我,穿迷你裙或小露
事業線者不乏其人。警方表示,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被害人出面指認才能偵辦
,若被害人與對方達成和解,警方想辦也依法無據;另外,若按照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
理,頂多罰錢了事,根本無法產生嚇阻作用。
由於男子偷拍場域是百貨公司或火車站,屬於公共場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規定
,舉凡故意偷窺他人在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公共場所,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
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檢察官表示,妨害秘密罪屬告訴乃論,站在立法者角度,理由應在於偷拍可罰性較低,要
不要發動偵查交由被害人決定,或提告或要求民事賠償,彈性空間較大。
檢察官說,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妨害秘密罪改成非告訴乃論,會有後遺症,例如偷拍者手
機拍到的裙底風光查不出被害人是誰,就算找到被害人,原本被害人不知被偷拍,警察找
上門告知真相,被害人反倒承受更大精神壓力。
法界人士指出,新竹曾經有名男子專門在知名書店偷拍女子裙底風光,幾乎每次都鑽法律
漏洞,與被害女子和解,最高紀錄曾賠償上百萬元,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警方頂多只能處
以行政裁罰。
資料來源:中央通訊社
※ 引述《Theanwhite (Theanwhite)》之銘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在我懷孕的時候發現老公手機有偷拍女生裙底的照片,問了他後他說是過去的事了現在都
: 沒有了但是照片全都留著,
: 甚至還看到和某任女友的自拍影片,之後又發現懷孕期間ㄧ起出去我在旁邊他還敢偷拍別
: 人裙底,吵架又問了他,
: 他不承認只道歉帶過,期間他幾乎每天都看a片這就算了,
: 現在孩子出生ㄧ個多月,
: 居然在我忙著沒日沒夜的顧小孩同時,他在找機會在那邊看和前某任的性愛影片....
: 請問大家可以接受嗎,
: 我該怎麼辦?
已補上.
※ 編輯: easy0803 (220.133.71.1 臺灣), 06/20/2019 08: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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