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妨害自由賠償金」的推薦目錄:
妨害自由賠償金 在 早安.台灣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罵人靠北無罪,為什麼?縱然有言論自由,也不能妨害他人名譽!
https://www.rti.org.tw/radio/programMessagePlayer/programId/789/id/120623
◎德先生這麼說-王女在菜市場罵了攤商一句「哭爸」(音同靠北,台語罵人用語)。攤商告到法院,原本王女一審被判罰金5000元;案子來到二審,法官竟判王女無罪!
專訪 陳君瑋 律師,探討什麼是公然侮辱和誹謗?罵了什麼,所付的代價完全不同。
原來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哭爸」一詞隨文化演進,不再有詛咒之意,甚至連社群網站都以「靠北」來命名,王女的「哭爸」為發語詞,沒有罵人之意,因此改判無罪定讞。
事實上,刑法309、310條分別規範了公然侮辱和誹謗行為、刑度也各有不同。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本案也只到二審就可以定讞。
然而罵了什麼詞,罵了什麼人,法官還是要根據現場狀況考量而有不同的判決。因為罵人而衍生罰款,最後要繳給國庫;如果是和解的賠償金,才是由當事人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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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賠償金 在 陳政宏律師-不可不知的法律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據《自由》報導,判決指出人夫去年10月帶著警察抓姦,雙方隨即談和解,為了不被告妨害家庭,小王同意賠償600萬,人妻則同意賠償150萬,事後兩人才支付134萬就提起「請求減輕給付」訴訟,主張她們首次被抓姦,「無經驗、輕率、急迫」才會簽下根本無法負擔的巨額賠償金,況且一般外遇和解金僅20至50萬。法官審酌被告二人名下幾無財產,認同主張首次被抓姦才會簽下無法負擔的巨額賠償金,確實有失公平,判准減輕為160萬,人夫氣炸表示光支付徵信社就要275萬,「不是要讓他倒賠嗎」?
1.
這就是所謂的違約金酌減訴訟,但160萬也是很多了。
2.
一般配偶權侵害的訴訟賠償在30-60萬之間。
3.
請徵信社從來都不會划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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